《海洋陸源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研究》主要研究了我國及全球主要海域的陸源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海洋陸源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研究》在全面解讀并剖析全球主要海域及我國陸源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有效性的基礎上,闡明在我國海洋陸源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建設中,不僅要全面分析陸海發展中的生態或環境制約性、污染轉移性、社會或生態危害性等因素,還要綜合衡量各種利益得失,更要注重風險預防、環境合作、污染物總量控制、海陸空間規劃、海岸帶綜合管理的具體應用。
《海洋陸源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研究》適用于環境管理、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海洋環境監管、海監執法、海洋權益保護等相關行業的研究人員與從業人員,也可作為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海洋法學等專業的研究生教材。
隨著地球陸地資源的日益短缺,人類把目光轉向了廣袤的海洋,以求獲得可持續發展的寶貴財富。向海洋要資源,向海洋要財富,是沿海國家的不二選擇。然而,現代的海洋開發活動及陸地生產活動,在實現其巨大的經濟效益的同時,也給海洋環境帶來更大的沖擊,可以說是給海洋環境帶來了巨大的破壞和災難性的影響。近年來,越來越多的研究數據表明,陸源污染是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主因,其貢獻率達到80%以上。因而研究陸源污染及防治問題,對于營造清潔的海洋環境和健康的生態系統,確保沿海地區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這是當今社會發展迫切的現實需求,也是極具挑戰的研究領域。
從詞條字面理解,陸源污染指陸上行為(或活動)對海洋環境的污染,它是導致我國近海污染的首因,已成為影響近海發展不堪忍受的最大“毒瘤”。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以下簡稱《海環法》)、《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管理條例》)、《環境保護法》等對相關制度進行了系統規定。其中,“渤海碧海行動計劃”作為我國最早實施的國家級“陸源污染及近岸海域保護”計劃,未能持續有效地實施下去,已執行完畢的一期計劃也未能達到預期的環境目標,我國陸源污染防治制度的實施也與此計劃一樣難以持續有效地推進,其最大的障礙在于制度有效性不足。
我國法律對陸源污染防治制度適用的范圍、具體條件、監管體制等不明晰,導致制度有效性難以體現出來。實際上,現有法雖然規定了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職責,但未明確具體的監管權限;雖然給出了陸源污染的定義,但其指導作用與實踐意義缺乏;雖然預防、監管等各類制度都有,但每類制度的有效性均不充分。因而無論是制度內在結構,還是制度適用的外在條件,在有效性方面均不充分。
陸源污染防治制度有效性不足,其根本原因在于制度內容不完備、制度對人的有效性不充分、對環境有效性缺失。制度有效性不足不僅導致制度的價值目標難以實現,也導致法律制度的社會作用被弱化。雖然我國的陸源污染防治制度涵蓋了重點海域總量控制、環境標準、排污申報與排污收費、主要污染物禁止或限制排放的名錄、政府協商等制度,但這些制度總體上以末端環境監管為主,不僅內容不完備、對人的有效性不充分,更不能充分體現陸海環境保護的一體化,也不能體現海洋生態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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戈華清,法學博士。江蘇省高校哲社重點研究基地“氣候變化與公共政策”研究院副教授,南京信息工程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教授。主要從事中國環境立法與海洋環境保護立法,先后在《中國軟科學》《環境保護》《西南政法大學學報》和《生態經濟》等刊物上公開發表學術論文四十余篇;主持國家社科、教育部人文社科等相關項目多項。
從書序
前言
第一章 海洋陸源污染的危害與產生原因
第一節 陸源污染的特征和危害
一、陸源污染的特征
二、陸源污染的危害
第二節 陸源污染的產生原因
一、陸源污染突出表現為陸域經濟活動對海洋環境的外部不經濟性
二、陸源污染是一種累積性污染轉移的消極后果的集中體現
三、陸源污染是人類長期短視的海洋社會觀的負面惡果
四、海洋陸源污染防治制度的失靈加劇了近海陸源污染程度
第二章 全球及區域性海洋陸源污染防治的基本模式
第一節 全球海洋陸源污染防治的基本模式
一、UNCLOS所倡導的陸源污染防治模式
二、GPA所倡導的陸源污染防治模式
第二節 區域性海洋陸源污染防治的基本模式
一、區域海域采取的主要行動方案或主要內容
二、區域海陸源污染防治基本模式
第三章 全球及區域性海洋陸源污染的防治制度
第一節 UNCLOS、《蒙特利爾準則》與GPA中關于海洋陸源污染防治的規定
一、UNCLOS中關于海洋陸源污染防治的規定
二、《蒙特利爾準則》及GPA中關于海洋陸源污染防治的規定
第二節 區域性海洋陸源污染防治條約與議定書
一、《防止陸源污染物質污染海洋的公約》
一、《波羅的海海洋環境保護公約》
二、《東北大西洋海洋環境保護公約》
四、《保護地中海免受陸源污染議定書》
五、《保護東南太平洋免受陸源污染議定書》
六、區域性海洋法公約或陸源污染議定書對陸源污染規制的特點
第三節 與我國相關的區域海洋行動計劃與項目
一、三個區域性組織在我國海洋陸源污染防治中的作用與地位
二、三個區域性組織在海洋陸源污染防治中面臨的挑戰
第四節 全球及區域性海洋陸源污染防治制度
一、全球性陸源污染防治制度
二、區域性陸源污染防治制度
第四章 我國海洋陸源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及主要制度
第一節 我國有關陸源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立法現狀
一、我國陸源污染防治法律制度體系的構成
二、我國陸源污染防治法律體系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第二節 我國陸源污染防治主要法律制度
一、預防性制度的主要內容及現狀
二、環境監管制度的主要內容及現狀
三、環境責任制度的主要內容及現狀
第五章 我國海洋陸源污染防治制度的有效性分析
第一節 陸源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有效性問題辨析
一、制度有效性基本概念辨析
二、不同視角下的制度有效性
第二節 陸源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有效性分析的三個維度
一、制度內容的完備性
二、制度對人的有效性
三、制度對環境的有效性
第三節 陸源污染防治制度內容的完備性
一、預防性制度的完備性分析
二、環境監管類制度完備性分析
三、法律責任制度內容的完備性分析
第四節 我國陸源污染防治制度對人的有效性
一、對排污者的有效性
二、對環境監管者的有效性
第五節 陸源污染防治制度對環境的有效性分析
一、污染物監管制度的環境有效性
二、海洋區域治理目標的環境有效性
三、保護海洋生態系統的環境有效性
第六節 我國陸源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有效性不足的原因
一、陸源污染損害后果的嚴重滯后性
二、陸源污染防治后果的“外溢性”與不確定性
三、陸源污染物轉移的單向性
第六章 完善海洋陸源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理論基礎與現實考量
第一節 完善海洋陸源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理論分析
一、完善海洋陸源污染防治制度的生態正當性
二、完善海洋陸源污染防治制度的經濟合理性
三、完善海洋陸源污染防治制度的環境公正性
第二節 完善海洋陸源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現實考量
一、完善海洋陸源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二、構建我國陸源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可行性
三、構建我國陸源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現實困境
第七章 完善海洋陸源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前提
第一節 科學界定陸源與陸源污染
一、國際法中的陸源及陸源污染
二、我國法律法規中陸源污染界定分析
三、綜合視角下的陸源污染與陸源
第二節 確定陸源污染物的種類與特征
一、UNCLOS與GPA中陸源污染物的種類與特征
二、國內法中陸源污染物的種類與特征
第三節 明晰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適用條件與應用背景
一、明確陸源污染,確定法律制度適用的基本條件
二、健全陸源污染防治監管體系——法律制度適用的保障
三、拓展海洋陸源污染防治的途徑——法律制度發力的平臺
第八章 我國海洋陸源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完善
第一節 我國海洋陸源污染防治模式選擇
一、陸海一體的綜合防治
二、重點突出、預防為主的綜合防治
三、責任明晰、多策并用的綜合防治
第二節 預防性制度的完善或構建
一、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二、環境風險管理制度
三、海陸環境規劃體系的確立
第三節 綜合性環境監管制度的構建
一、陸源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
二、海洋環境綜合管理制度的完善
第四節 環境責任制度的構建
一、政府環境責任
二、企業環境責任
三、其他主體的環境責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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