緒論
第一節 研究的緣起及意義
第二節 國內外研究現狀
一、國內外關于群體性事件治理的研究
二、國內外關于參與式治理的研究
三、小結
第三節 研究路徑和方法
一、研究思路
二、主要研究方法
第一章 基層群體性事件及其治理的困境
第一節 基層群體性事件概述
一、基層群體性事件的內涵
二、基層群體性事件的主要類型
三、我國基層群體性事件的發展態勢
第二節 基層群體性事件的成因分析
一、社會和經濟因素
二、文化和心理因素
三、政治和法律因素
第三節 我國基層群體性事件治理面臨的困境:維穩與維權
第二章 從壓制到參與:基層群體性事件治理模式變革
第一節 傳統壓制型治理模式的反思
一、傳統壓制型治理模式的特征
二、傳統壓制型治理模式的案例
三、傳統壓制型治理模式的局限
第二節 參與式治理模式的變革
一、參與式治理模式的理論淵源
二、參與式治理模式的內涵與特征
三、參與式治理模式的功能
第三節 從壓制到參與的轉向:尋求維穩與維權的平衡
第三章 公共協商:基層群體性事件參與式治理的有效機制
第一節 公共協商機制的內涵
一、公共協商機制的理論基礎
二、我國公共協商的發展
三、公共協商機制的特點
第二節 公共協商應對基層群體性事件的實踐
一、我國公共協商的實踐形式和內容
二、公共協商防治基層群體性事件的案例
三、公共協商應對基層群體性事件的經驗
第三節 建構多維公共協商機制:平衡維穩與維權
第四章 基層群體性事件參與式治理的發展前景
第一節 參與式治理模式發展面臨的挑戰
一、參與式治理面臨的社會風險
二、參與式治理的理論局限
三、我國推進參與式治理的現實困境
第二節 我國參與式治理模式發展的機遇
一、我國發展參與式治理的有利因素
二、國外參與式治理的經驗借鑒
三、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推進
第三節 以微觀參與推進基層群體性事件的治理變革
一、民主路徑:推進微觀層次的協商民主
二、社會路徑;培育社會組織發展非正式公共領域的參與
三、制度路徑:加強基層參與的制度化與法治化
四、文化路徑:塑造基層社會的參與型政治文化
結語
參考文獻
后記
《云南大學地方政府治理研究叢書:基層群體性事件的參與式治理研究》:
第一節 研究的緣起及意義
對基層群體性事件的參與式治理的研究源于筆者對基層群體性事件治理及參與式治理模式的持續關注。
當前,我國進入了社會沖突的高發期,基層群體性事件數量急劇增加,嚴重危害著社會和諧,能否妥善應對并有效治理群體性事件,已成為當前公共治理領域面臨的重大挑戰。基層政府對接著最復雜的基層社會,在日益多元多變的時代,個體利益與集體利益、眼前利益與長遠利益、局部利益與整體利益交織,復雜的利益訴求很難協調,而且除了利益,還有如價值觀念的沖突、權利與權力的沖突等問題。如果這些問題處理不好,就會引發群體性事件。歷數近些年來各地發生的群體性事件,無論是幾年前的孟連事件、甕安事件,還是近來發生的增城事件、烏坎事件,都表現為基層民眾與政府的群體性對抗。這些事件背后的誘因,往往是民眾與當地政府缺乏良性溝通的機制,導致在治理過程中存在著維穩與維權的兩難困境。
因此,在基層群體性事件治理實踐中,找到維權和維穩的平衡點至關重要。穩定是發展的前提,維穩的根本目的是為發展營造良好的環境,從而更好地保障民眾的各項權益。其實,維權也是維穩,只有維權才能更好地維穩。所謂的“維穩”,不是權力維穩,而應是權利維穩,是以保障公眾權利為基礎的維穩;不是靜態維穩,而應是動態的維穩;不是強制維穩,而應是和諧的維穩,是圍繞民眾所急所盼、所憂所愿充分協商的維穩。如果不能有效平衡維穩與維權的關系,就不能建構基層群體性事件治理的有效機制。傳統的基層群體性事件治理是傳統壓制型模式,片面強調維穩和政府權威,治理效果不理想。可見,要有效治理基層群體性事件,需要基層政府與群眾良性溝通,傾聽民意、維護民權,這就要求基層群體性事件治理模式的變革。
針對當前基層群體性事件治理中存在的問題,參與式治理模式是治理模式變革的恰當選擇。目前,我國已經初步建立起公共危機應急機制,但要從根本上減少群體性事件的發生,還需要尋求維權和維穩的平衡點。這就需要政府在保障公眾權利的基礎上維穩,改革行政決策機制,為長期以來被漠視的社會群體提供參與行政決策的渠道,讓他們通過提升與自身利益相關政策的質量來有效維權,這一點恰恰是參與式治理模式的核心關鍵所在。因此,在我國當下的社會矛盾高發期,參與式治理無疑可以起到解決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的作用。
鑒于此,《云南大學地方政府治理研究叢書:基層群體性事件的參與式治理研究》試圖從維權和維穩的張力人手,通過分析基層群體性事件治理模式的變革,建構以公共協商機制為核心的參與式治理模式,以平衡維穩和維權,為基層民眾提供維護權益的有效機制,從而降低基層群體性事件的發生頻率、規模和暴力性,為我國和諧社會建設做出貢獻。
《云南大學地方政府治理研究叢書:基層群體性事件的參與式治理研究》分析基層群體性事件的參與式治理模式的變革。參與式治理作為一種新的治理模式,對中國基層群體性事件治理模式的創新,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是在理論方面,《云南大學地方政府治理研究叢書:基層群體性事件的參與式治理研究》可以拓展基層群體性事件治理的研究視角,豐富研究群體性事件治理研究的理論體系,深化參與式民主的理論研究。參與式治理被看做是“參與式民主”“協商民主”的實踐,可以進一步深化民主理論。參與式民主是繼代表制民主之后形成的新的民主形式,而協商民主理論是參與式民主在當代的新發展。參與式民主理論興起于20世紀中后期,它試圖通過重新強調公民積極地直接參與,彌補代表制民主的不足,其核心是“參與”,指所有的公民直接、完全地參與公共事務的決策,而不只是參與投票。但是,參與式民主在早期發展中存在諸多局限,沒有回答在具體政治運作中應該如何有效參與。而協商民主恰好沿著參與式民主的方向,回答了這一問題,將重點放在提高參與的質量上,推進了民主理論的發展。然而,許多學者一直在質疑參與式民主和協商民主理論在現實中的可行性,以及參與式民主在中國的適用性。因此,《云南大學地方政府治理研究叢書:基層群體性事件的參與式治理研究》有助于回答這些疑問,以進一步推進民主理論的研究。
二是在實踐方面,《云南大學地方政府治理研究叢書:基層群體性事件的參與式治理研究》有利于促進政府轉變處置基層群體性事件的治理模式,為基層民眾提供維護權益的有效機制,從而降低基層群體性事件的發生頻率、規模和暴力性。首先,在我國當下的社會矛盾高發期,參與式治理研究有利于解決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其次,通過基層群體性事件的參與式治理研究,可提供一套穩健的操作方案,促進基層群體性事件治理模式的變革,找到維穩與維權的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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