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損害救濟的程序建構》以生態環境損害屬于風險社會中的大規模損害事件的定性為認知起點,通過對我國生態環境法治建設的歷史進程、理論發展與創新、生態環境保護法律制度的建立發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層次、生態環境公益訴訟程序以及相應的證明責任分配原則等不同角度,將我國生態環境損害救濟制度的現狀進行全景式的展示,并對其復雜成因以及背后的理念導向進行了詳細分析,也是對我國生態環境保護法領域所取得的穰穰成果的總結。
遵循實證研究和經濟分析的基本思路,實證研究是決定法學研究從定性到定量的關鍵性轉變,一切應當以數據為依據,而不能僅僅依賴邏輯推理,在“超驗”的抽象思維中建構生態環境保護應然狀態,這是典型的“精英立法”。在大量收集國內外生態環境保護法學理論發展成果,包括憲法、法律法規、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司法解釋以及指導案例的法律規范內容、典型生態環境損害社會事件和判例變化所表述的社會意識發展脈絡等數據的基礎上,展示出宏觀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的歷史沿革和發展趨勢。同時,運用經濟分析法學的方法,將生態環境損害這一經濟的負外部性問題放置在供給-需求模式下進行討論,從而總結出人類社會行為規范的原動力和影響效果,以期得到關于未來發展方向的正確判斷。在對上述問題進行解讀和論證的同時,描繪出生態環境損害救濟程序的大致輪廓以及未來的發展進路。
環境權作為人類的自得權利,其本質是習慣權利。從法律意義上講,環境權是一種絕對權。以保護人權的角度考察,其具有私法性質,從保護生態環境及自然資源的角度考察,其具有公法性質。這一概念復雜化的內涵,是其從人權中類似人身權的權利屬性,到獨立于人身權和財產權存在的另一類并列權利,直至今天國際社會普遍認可的生態環境權的涵攝持續嬗變的根本原因。無論國外環境法理論和司法實踐,還是國內的相關領域,都在緊跟這一發展變化,不斷完善和創新理論建構與實務操作。但囿于國內外環境法制度的歷史沿革,并沒有持續足夠的揚棄與自洽時間。風險社會中,特定區域的規;瘬p害頻發,間雜著跨國跨地區的大規模私害、大規模公害、事故型大規模損害、活動累積型大規模損害等公共環境緊急事件出現周期越發短暫,促使人們反思和審視之后,總會形成的共同認識之一,就是生態環境保護理論與法律規制手段對于嚴重的生態環境損害行為,從風險預防、過程監測、控制減損、損害救濟、恢復原狀等環節,都可能力有不逮。除了持續更新的生態環境理論沒有在“從理論到實踐,再從實踐回歸理論”的反饋機制中得到充分的印證和檢驗以外,更重要的在于“只有事物的量變累積到一定的充分程度,才能大概得到質的差異變化,而在量變的延長線上則很難清晰地認知質變到來的準確時刻”這一模糊學的原旨,持續地更新就是一個不斷量變的過程。只有在宏觀上準確把握生態環境保護的價值核心和深刻內涵,才能在建構微觀層面上的法律依據規范指引、生態資源國家所有權、生態環境公益訴訟、公私法協動救濟機制、風險成本負擔范式、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的閾值、因果關系的蓋然性標準、證明責任分配原則、環境保險責任制度等規范制度時,保證一定時期和程度上的契合度和允許反復驗證的效用性。因為,任何一種微觀建構都是對宏觀理論的意識擷取,是對宏觀理論部分或者全部的體現。
法律的制定和實施的本質摒棄應然層面與實然層面的巨大差異甚至規范的不適用,其實現依靠更廣泛地運用經濟分析的定量方法改善規范設置中的理想主義,以數學的理性修正演繹邏輯,避免使法的實施成為“社會實驗”這一災難性后果的始作俑者。法律作為社會制度的當代命題是如何促進經濟發展,而環境問題的“負外部性”將自身與社會經濟發展緊緊地聯系在一起。當一個人從事一種影響旁觀者福利,而對這種影響既不付酬又得不到報酬的活動時,就產生了外部性(externality),如果對旁觀者的影響是不利的,就稱為“負外部性”,如果這種影響是有利的,就稱為“正外部性”。在外部性存在的場合下,交易雙方的交易行為就不再是最有效率的行為,因為他們的交易行為導致了與其交易行為無關的第三人存在狀況的變化,即社會成本的增加(負外部性)或者社會收益的增加(正外部性),此時,雙方的邊際成本不再等于邊際收益,買賣雙方的市場供給需求均衡也不再使社會總收益最大化。人類文明的進步歷史充分證明了,對經濟增長起決定性作用的是制度性因素,而不是技術性因素。“我們所列出的原因(創新、規模經濟、教育、資本累積)并不是經濟增長的原因:它們乃是增長的結果……除非現行的經濟組織是有效率的,否則經濟增長不會簡單地發生。”生態環境救濟法律制度自身的合理性是生態環境法治建設能夠得以最終實現的前提和基礎,確定基本要素的價值取向和本質屬性,不但符合法學理論研究的發展趨勢,對司法實踐也具有選擇上的必然性,使其能夠真正發揮匹配其所標榜最大化完善法治體系的現實作用。
就我國生態環境保護的現狀而言,2018年“生態文明入憲”,成為黨中央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會文明、生態文明協調發展)總體布局的重要舉措,極大促進了我國生態環境保護法治建設的新高潮并且影響至今。這是對生態環境保護理論不斷創新和司法實踐日臻完善的立法回應,也是建構完整體系的最高層次法律依據。檢察機關根據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提起公益訴訟的法理依據因此充分且必要,而且仔細研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益訴訟的多個指導案例,可以認定其具有取證扎實、高效率和執行力強的特質。但與此相對的,權利供給側的矛盾顯現出來,F今社會,經過幾十年經濟高速發展、科學文化水平和思想意識素養的累積效應,公民對于生態環境保護的認識已經完成了量變的過程而上升到質變層次,生態環境保護理念業已成為社會日常的行為模式的指導精神。憲法在成文法國家的超然地位,不但是所有其他法律規范的賦權溯源,也是國家與社會發展的最高準則。但任何一個體系的有機運行不但需要有必要的構成要素,而且各個要素之間能夠彼此融貫,不能互相沖突,這就需要在整合的視野里擷取符合唯一價值追求的不同組成部分,摒棄與價值取向不相吻合的部分。生態環境保護的社會控制手段建構原理強調的是相對均衡,是能夠滿足所處時代的法治精神、社會背景、秩序維護、公眾需求、利益分配、生態影響多層次的評判標準,而不是形式上、數量上的絕對優勢的簡單疊加。有鑒于此,本書以生態環境損害屬于風險社會中的大規模損害事件的定性為認知起點,通過對我國生態環境法治建設的歷史進程、理論發展與創新、生態環境保護法律制度的建立發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層次、生態環境公益訴訟程序以及相應的證明責任分配原則等不同角度,將我國生態環境損害救濟制度的現狀進行全景式的展示,并對其復雜成因以及背后的理念導向進行了詳細分析,也是對我國生態環境保護法領域所取得的穰穰成果的總結。
遵循實證研究和經濟分析的基本思路,實證研究是決定法學研究從定性到定量的關鍵性轉變,一切應當以數據為依據,而不能僅僅依賴邏輯推理,在“超驗”的抽象思維中建構生態環境保護應然狀態,這是典型的“精英立法”。在大量收集國內外生態環境保護法學理論發展成果,包括憲法、法律法規、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司法解釋以及指導案例的法律規范內容、典型生態環境損害社會事件和判例變化所表述的社會意識發展脈絡等數據的基礎上,展示出宏觀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的歷史沿革和發展趨勢。同時,運用經濟分析法學的方法,將生態環境損害這一經濟的負外部性問題放置在供給-需求模式下進行討論,從而總結出人類社會行為規范的原動力和影響效果,以期得到關于未來發展方向的正確判斷。在對上述問題進行解讀和論證的同時,描繪出生態環境損害救濟程序的大致輪廓以及未來的發展進路。
顧堯,男,1977年出生。哈爾濱開放大學政法教研室主任、副教授,主講課程包括證據學、商法、經濟法學等。本科畢業于黑龍江大學經濟法專業,碩士研究生畢業于東北林業大學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專業。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法律專家、黑龍江省法心理學專業委員會主任、哈爾濱市政治協商會議理事、黑龍江天樂平律師事務所兼職律師、“龍江講壇”主講人、初級社會工作師、中華志愿者協會黑龍江省代表處常務理事、ESB認證教師(雙創教學)。
作者以法的經濟分析為一般性思維工具,在充分的司法實踐經驗基礎上,對民事訴訟證據制度理論與實務進行了深入和廣泛的研究,側重對證明責任分配原則涵攝和構造思維的持續觀察。對于法的實踐理性之一——法心理學體系的建構進路完成了初步展開,在表現為多元化價值判斷動態均衡的社會行為中錨定收益化的底層邏輯和行動策略。
作者與他人合著《公平交易執法研究》《監獄法學》(教材),在各級各類期刊雜志發表學術論文數十篇,主持或參與國家級、省部級課題多項,主持完成的《證據學詮析》單機版多媒體課件獲“東方燕園杯”全國多媒體課件三等獎,主持完成的《證據學》網絡課程被評為2015年度國家開放大學精品課程。2012年黑龍江省第三屆社會科學學術年會優秀論文一等獎、國家開放大學第二屆文法類教師論文評選一等獎、2015年全國微課(程)一等獎、2017年黑龍江省高等教育學會第二十二次優秀高等教育研究成果一等獎、2018年黑龍江省第六屆社會科學學術年會優秀成果一等獎、2018年第八屆“視友杯”中國高校電視獎二等獎、2020年黑龍江省第七屆社會科學學術年會優秀論文一等獎、2021年大學生創新創業省級金獎銅獎各一項,國家級銅獎一項。
榮獲2003、2004年度哈爾濱優秀律師稱號,2008、2010、2011、2013年度哈爾濱市優秀教師,2011年度哈爾濱市杰出青年崗位能手,2014、2016年度哈爾濱市“強師德、樹醫風、塑形象”活動先進個人,2015年哈爾濱市“身邊好老師標兵”,2016年哈爾濱市“身邊好老師”,2016年殘疾人教育優秀工作者,2017年“黃炎培職業教育獎”杰出教師,2017年“四有”教師,2018年國家開放大學優秀教師,2022年“國家開放大學優秀創業者”。
第一章 從環境權保護到生態環境損害救濟的嬗變
第一節 圍繞著《歐洲人權公約》的擴張性解釋
第二節 生態環境權的證成與法學語義中的生態環境
第三節 國際環境法的發展歷程
第四節 國外環境立法概況
第五節 生態環境損害救濟程序建構的不同進路
第二章 生態環境法治建設的歷史進程
第一節 生態環境保護思想的萌芽與制度初創
第二節 適應國際環境法發展的我國環境立法進程
第三節 生態文明指引下的中國特色生態環境保護法體系的發展歷程
第三章 我國生態環境保護的理論發展與理論創新
第一節 從“環境保護”到“生態環境保護”的內涵演化
第二節 國家環境保護義務是履行國家職能的具體表現
第三節 自然資源被納入生態環境保護范疇
第四節 敦促傳統民法和侵權法的價值轉向以契合生態環境保護的規范目標
第五節 風險社會的生態環境損害責任分擔方式
第六節 對以往環境理論的梳理與生態環境損害概念確認前后的學理研究
第四章 生態環境保護制度體系的建立與發展
第一節 憲法對生態環境法治建設的指引作用與具體制度的實現
第二節 我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法制建設
第三節 立法規范與社會關系的供給-需求分析
第五章 生態環境損害救濟公益訴訟的構成要素
第一節 公法私法對生態環境保護的規范融貫理論與實踐中協同
第二節 原告主體范圍與甄別被告的可訴性
第三節 民事救濟與行政規制在程序內銜接
第四節 自由裁量結果的利益均衡導向
第六章 生態環境損害證明責任分配原則
第一節 疫學理論對因果關系認定規則的啟示
第二節 降低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許可標準
第三節 證明責任分配原則及范圍的合理化
第四節 侵害行為人訴訟證明責任范圍的擴大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