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公證的現代化:體制轉型與制度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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叢 書 名:糾紛預防與訴源治理:公證理論與實務系列叢書
本書是糾紛預防與訴源治理:公證理論與實務系列叢書之二,是首屆中國公證改革發展高端專題研討會的成果薈萃。全書聚焦中國公證現代化轉型與發展過程中的前沿問題,匯集全國公證理論與實務專家的共同智慧,深入探討公證體制改革與制度創新的中國方案。全書共分四編:第一編公證體制改革的理論檢視分別從合作制公證機構性質、事業體制公證機構機制創新、公證模式與公證制度定位等視角對公證體制改革過程中的理論問題進行檢視與反思。第二編公證制度規范的優化革新著力探討公證執業區域、公證書效力、公證核實權等具體公證制度的運行困境與優化對策。第三編公證業務創新的實踐探索重點關注物業管理公證、遺囑公證、信托公證、意定監護協議公證等公證業務,積極總結公證實踐探索的有益經驗,并加強理論指引。第四編在線公證模式的發展趨勢對在線公證模式、網絡賦強公證制度運行中的痛點與難點問題進行剖析,在提出解決進路的基礎上,指明在線公證模式的未來發展與完善方向。
本書四大主題:公證體制改革的理論檢視,公證制度規范的優化革新,公證業務創新的實踐探索,在線公證模式的發展趨勢,聚焦公證體制改革與制度創新等前沿問題。
堅持守正創新全面激發公證事業的發展活力
代序
完善預防性法律制度和加強訴源治理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內涵。作為一項典型的預防性法律制度,公證制度在訴源治理中扮演著極為重要的角色。為了進一步深化公證制度的理論研究和改革探索,促進全國公證行業的理論交流和實務探討,共同推動中國公證事業的高質量發展,經過前期向社會廣泛征文之后,在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務局的指導下,由司法部公證理論研究與人才培訓基地、湘潭大學共同主辦的首屆中國公證改革發展高端專題研討會于2022年1月10日在湘潭成功舉行。本次會議著力探討的幾個議題都是當前公證事業發展過程中亟待解決的現實問題,對于公證行業的影響十分深遠。會議第一單元公證體制改革與機制優化重點就我國機構本位的公證模式進行了反思,并在對公證權的屬性予以解析的基礎上,就合作制公證機構的改革進行了理論解讀,對其規范發展的路徑提出了真知灼見。第二單元公證業務創新與實務發展主要就部分公證業務的公證程序完善進行了探討。重點結合《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對遺囑公證和遺贈扶養協議公證的程序規則提出了完善建議,并從公證的預防性司法制度定位出發,對未來公證法的修改建言獻策。第三單元公證程序優化與在線公證緊密結合互聯網和區塊鏈技術的發展,深入剖析了在線公證的法理基礎以及運行困境的應對策略。該單元還重點對網絡賦強公證這一創新業務的程序優化進行了省思。經過一整天的熱烈探討與交流,與會者對本次會議涉及的幾個主要議題有了更為深刻的認知與理解,也越來越意識到公證在當前中國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潛力和今后公證事業發展的任重而道遠。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所說,法治建設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我國國情決定了我們不能成為訴訟大國。我國有14億人口,大大小小的事都要打官司,那必然不堪重負!要推動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導和疏導端用力,完善預防性法律制度……。公證作為一項重要的預防性法律制度,在訴源治理和推進國家治理體系、治理能力現代化中將發揮不可或缺的作用。習近平總書記的講話為新時代公證事業的發展指明了方向,同時也預示著中國公證事業已經迎來了蓬勃發展的大好機遇。新時代對公證事業的發展提出了新要求。面對長期以來公證事業發展與預期相去甚遠的現實情況,公證行業必須堅持守正創新,把公證事業作為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抓手。第一,要樹立創新公證事業的發展理念。現代公證的作用不應只局限于簡單的法定證明,在法院案多人少、訴訟弊端日益凸顯的當下,公證應當積極融入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建設之中,從訴源治理的角度出發,充分發揮自身預防和化解糾紛的功能優勢。可以說,公證功能發揮的程度,在一定層面上彰顯了一個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水平。能把矛盾糾紛預防和化解于無形,是一個國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最高境界。當前,公證法律服務大多只是被動地應對社會的剛性需求,這無疑是遠遠不夠的,公證行業還需積極主動深入服務社會經濟發展的各個領域,能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高質量發展。第二,要積極探索公證體制機制創新。從行政體制到事業體制再到合作制,公證體制改革的歷史經驗告訴我們,單一、僵化的公證體制機制,永遠不可能全面激活公證行業的發展動力。要想充分激發公證行業的活力,就必須堅持公證體制機制模式的多元化。公證服務作為一項準公共產品,既應體現其公益性、均等性,也應體現其專業性、市場性,如此才能為社會提供多層次、個性化的特色公證服務。對于社會需求而言,既需要有普惠的公證法律服務,也要有高端的公證法律服務。要堅持公益性與市場性的有效結合,積極探索創新公證機構組織形式,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公證機構,進一步增強公證發展活力。第三,要進一步拓寬創新公證服務領域。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的大局,發揮公證機構、公證員首創精神,充分運用公證服務、溝通、證明、監督等職能,努力滿足新時代經濟社會發展中多層次、寬領域的公證法律服務需求,從而有效解決當前公證服務對新型業務領域介入不夠、不深的問題,進一步深化公證在服務金融、民營企業、保障三農、知識產權保護、司法輔助事務、家庭事務、競技體育、突發公共事件應對等諸多領域的法律服務。第四,要不斷創新公證服務的方式方法。在不到百年的時間里,我們的國家經歷了從農業文明到工業文明再到信息文明的飛速變化,當前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方興未艾,以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為代表的數字技術向社會各領域全面滲透。為滿足人民群眾日漸高漲的在線服務需求,公證行業既要堅持制度創新,也要注重技術創新,實現雙輪驅動,并將兩者深度融合。網絡賦強公證、在線公證等都是將技術創新與制度創新深度融合的有益嘗試。通過加快推進數據共享,推廣運用在線公證服務模式,可以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公證法律服務。以上都是今后公證事業發展過程中需要著力進行的創新與轉型。未來公證法的修改如何貫徹全面依法治國背景下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總體目標,這是新時代公證事業面臨的新課題。面對當前的新形勢、新挑戰以及社會發展提出的新要求,公證事業必須從發展理念、體制機制、服務領域和方式方法等維度進行全面創新,堅持通過創新來激發公證事業的發展活力。毋庸置疑,公證當前在我國仍是一份前景廣闊的朝陽事業。我相信隨著各界對公證理論與實務研究的不斷重視,我們一定能夠共同推動公證服務朝著更加職業化和專業化的方向發展。我也相信只要各位公證人勇于擔當,敢于作為,我們也一定能夠共同推動公證事業,實現更大的繁榮與發展。正是基于這一目標,我們從本次會議的眾多成果中精心遴選出了部分優秀論文,將其匯編成書并予以出版。我們力求全面反映參與此次征文活動的各位代表的深刻見解,充分展示公證理論與實務領域的新問題、新發展、新動向和新思考。希望本書的出版,能給公證理論研究人員與實務工作者帶來些許啟迪。長期以來,我國公證理論研究較為薄弱,并未得到應有重視,且與公證實踐的聯系也不夠密切,反哺公證實踐發展的效果不彰。衷心希望本書的出版,能起到拋磚引玉之效,吸引更多的理論研究者與實務工作者關注公證事業,共同推動公證制度深度參與訴源治理與糾紛預防化解,從而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建設進程中發揮更好、更大的作用。
廖永安2022年3月28日
主編:廖永安,現任湘潭大學黨委副書記、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高校法學類專業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中國法學會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湖南省法學會訴訟法學研究會會長、司法部公證理論研究與人才培訓基地主任等職務。系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入選國家高層次人才特殊支持計劃哲學社會科學領軍人才、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劃,獲評國家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全國十大杰出青年法學家提名獎(兩屆)、湖南省優秀社科專家。主要從事訴訟法學、司法制度、糾紛解決等領域的教學研究,主持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點專項1項、國家社科基金項目5項(其中重大項目2項),以及其他省部級項目30余項。在《求是》《中國法學》《中外法學》等期刊上發表學術論文180余篇,出版個人專著《民事審判權作用范圍研究》等3部,以及主編《中國調解研究文叢》等著作教材30余部。榮獲國家教學成果二等獎(2項)、中國法學會法學優秀成果一等獎、司法部全國法學教材與科研成果一等獎、人文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三等獎、最高檢全國檢察理論研究成果一等獎等獎勵40余項。謝蔚,意大利羅馬第一大學法學博士,現任湘潭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法學院黨委委員。主要從事民法基礎理論、公證法學的教學和科研工作。主持或參與國家社科基金、司法部、省社科基金項目10余項,在《判解研究》《私法研究》《羅馬法與共同法》《湖南大學學報》《湘潭大學學報》等中文核心期刊(CSSCI)發表學術論文10余篇,部分論文被《高等學校文科學術文摘》轉載。副主編:夏先華,現任湘潭大學法學院講師,碩士生導師,兼任司法部公證理論研究與人才培訓基地專職研究員、珠海市涉外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公證智庫專家。主要從事民事訴訟法學、公證法學的教學研究,主持最高人民檢察院、省社科評審委員會、省教改等課題10余項,出版個人專著《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研究》,參編《訴訟制度改革與理論探索》等著作3部,在《湘潭大學學報》《鄭州大學學報》《河北法學》《人民法院報》等報刊雜志發表學術論文近20篇,榮獲湖南省教學成果獎一等獎、中國公證改革發展高端論壇一等獎、陳光中訴訟法學優秀博士生獎、優秀博士學位論文獎等獎勵10余項。
段明,現任湘潭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兼任司法部公證理論研究與人才培訓基地秘書長,曾任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批法律研修學者。主要從事民事訴訟、糾紛解決、智慧司法的教學研究,主持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重點專項子課題、中國博士
第一編公證體制改革的理論檢視
專題一法律責任視角下的合作制公證機構性質探討從司法裁判檢討公證機構的改制阮嘯孫戈一、 合作制公證機構性質的理論爭鳴與實踐探索(一) 合作制公證機構性質的理論爭鳴(二) 合作制公證機構的實踐路線二、 司法裁判實務對合作制公證機構定性的影響(一) 典型類案: 改制后的合伙人需承擔連帶責任(二) 責任現狀: 易定性侵權且承擔較大責任(三) 保險賠償實務現狀: 大額賠償漸增致商保難堪重負三、 業務管理中的機構責任對公證機構改制的影響(一) 最高頻的業務問題: 假人假證(二) 最高危的業務類型: 遺囑公證(三) 最自傷的做法: 零收費(四) 最特殊的預防糾紛: 案件時間跨度大(五) 權責脫節: 限薪限費四、 合作制公證機構的定性及改制路徑(一) 有關合作制公證機構定性的初步結論(二) 優化公證機構改制的路徑專題二合作制公證機構的公有屬性探究以集體公有解讀為重點章勇趙文兵一、 政策文件中的公有屬性解讀(一) 政策文件中指導思想的詮解(二) 公有的文義解讀二、 新中國民法典草案中集體公有的解讀三、 合作制公證機構集體公有屬性的厘定(一) 集體公有與國家公有的異質性(二) 集體公有是具有公有屬性的私權利(三) 集體公有是集合個體私權利的公有(四) 合作制改革中集體公有的制度權衡結論專題三自收自支事業體制公證機構機制創新的困境與出路李智一、 自收自支公證機構的改制歷程二、 自收自支公證機構機制創新的困境(一) 部分自收自支公證機構名不副實(二) 公證機構的特殊性體現不足(三) 公證機構的人事制度僵化(四) 公證機構的財稅負擔較重(五) 公證人員的積極性不高三、 自收自支公證機構機制創新的完善建議(一) 貫徹落實公證機構的改革舉措(二) 適當減輕公證機構的財稅負擔(三) 提高公證員的職業保障力度(四) 提升公證機構的服務質量(五) 增強公證機構的公益屬性結語專題四欠發達地區公證體制改革的路徑選擇以G省縣級公證機構為例許璐一、 疑題: 欠發達地區公證體制改革的困境表象二、 析題: 欠發達地區縣級公證體制改革遇困的成因(一) 異化為地方司法行政機關內設機構(二) 缺乏革新意識(三) 公證人才流失嚴重三、 解題: 欠發達地區縣級公證體制改革的路徑選擇(一) 設立跨區域的公證機構(二) 增強發展公證事業的內生動力(三) 拓寬公證員職業發展途徑結語專題五我國公證機構本位證明模式的反思與轉換以《公證法》修訂為視角李全一一、 公證機構本位證明模式的困境二、 機構本位模式下公證員的權利義務狀況剖析三、 公證人本位證明模式契合公證法律服務的特性(一) 公證人本位與法定證明行為(二) 公證人本位與非訴證明行為(三) 公證人本位與真實合法性證明原則(四) 公證人本位與公信力生成機理四、 非法人組織的屬性定位下公證證明模式的抉擇(一) 合作制公證機構的定性爭論(二) 公證人本位證明模式高度契合合作制結語第二編公證制度規范的優化革新專題六我國公證制度定位的新解與歸正兼論《公證法》第2條、第6條的修訂陳軍吳俊南引言一、 公證制度定位的溯源詮析(一) 公證人是無私的顧問(二) 公證人是非訟領域的法官二、 公證制度定位的時代新解(一) 公證制度是重要的預防性司法制度(二) 公證制度是社會糾紛多元化解的基礎性司法資源三、 契合現代公證制度定位的《公證法》修訂建議(一) 關于第2條的修改意見(二) 關于第6條的修改意見結語專題七我國公證制度改革策略與修法建議以預防性司法制度定位為視角李全息引言一、 公證預防功能的作用機制(一) 公證銜接《民法典》與《民事訴訟法》(二) 公證參與法院司法輔助事務(三) 公證提供穩定法律預期二、 以預防性司法制度重塑公證改革共識(一) 以預防性司法制度定位公證修法目標(二) 以預防性司法制度凝聚公證改革共識三、 《公證法》修訂的具體建議(一) 細化公證事項及相關制度(二) 完善公證職責與公證效力的雙促進機制(三) 構建公證人智力與信息科技雙驅動機制(四) 優化公證程序及相關制度(五) 完善公證產業扶持政策 專題八公證執業區域制度改革的困境與出路結合公共產品理論的分析黃海璐引言一、 公證執業區域制度改革的目標背離(一) 公證執業區域制度的立法沿革(二) 公證執業區域制度改革的動因(三) 公證執業區域制度改革的問題透視二、 公證執業區域制度改革遇困的成因分析(一) 公共產品理論解釋論下成因的初步檢視(二) 結合公共產品理論的成因具象分析三、 公證執業區域制度改革的路徑優化(一) 優化公證管轄及異地執業規范(二) 多舉措激發公證機構發展活力(三) 強化基礎公證服務的兜底保障專題九程序違法公證書效力認定之沖突及其化解劉亞禾引言一、 公證證明程序的立法透視(一) 公證證明程序的范圍限定(二) 公證證明程序的效力分析二、 程序違法公證書效力認定的沖突檢視(一) 更正抑或撤銷: 沖突規范的選擇適用(二) 背離抑或超越: 法律內涵的實質探尋三、 程序違法公證書作為證據適用的實踐考察四、 程序違法公證書效力認定的沖突化解(一) 將程序違法納入公證書撤銷事由(二) 以可能影響公證內容重構撤銷規則專題十公證損害責任制度的實證檢視與完善進路基于2748份裁判文書的分析羅云引言一、 宏觀考察: 公證損害責任案件的司法具象(一) 案件的省域分布與區域經濟發展水平不完全匹配(二) 案件的年度分布(三) 案件的管轄與審級分布(四) 案件的當事人和代理人類別(五) 案件的標的額(六) 案件的裁判結果(七) 案件的法律適用二、 微觀審視: 公證損害責任案件的司法審查標準(一) 明知公證證明的材料虛假或者與當事人惡意串通(二) 明知與客觀事實不符(三) 嚴重違反公證程序、辦證規則以及行業規范(四) 人證同一的比對問題(五) 因錯誤公證導致人身損害的賠償責任(六) 公證事項不真實三、 公證損害責任制度的完善進路(一) 完善公證懲戒制度(二) 增設公證損害賠償責任的法律規范(三) 細化公證業務的操作規范專題十一公證核實權及其運行機制之探討以H省公證機構實踐情況為例周海林一、 論爭: 公證核實權的性質探析(一) 核實權說(二) 調查權說(三) 目的論視角下調查與核實的差異解讀二、 溯本: 公證核實權的基本屬性(一) 公證核實權具有公權力屬性(二) 公證核實兼具權利與義務屬性三、 檢視: 公證核實權的實踐困境(一) 公證機構隊伍建設不充分(二) 虛假公證打擊力度不強(三) 有關單位和個人不配合公證核實(四) 證明資料不全導致無法核實四、 詮解: 公證核實權的困局成因(一) 公證核實權的內涵標準模糊(二) 公證核實權的運行程序掣肘(三) 公證核實權的保障性機制缺乏五、 紓解: 公證核實權規范運行的進路(一) 明確核實權的內涵標準: 客觀真實或法律真實(二) 暢通核實權的運行程序: 規范程序與告知承諾(三) 健全核實權的保障機制: 信用體系建設與行政監督專題十二基于區塊鏈技術的電子數據公證保全之完善鄭鑫一、 影響電子數據公證保全適用的因素(一) 電子數據特殊性帶來的技術困境(二) 電子數據相關制度不完善帶來的操作困境(三) 電子數據技術證明與傳統法律證明的思路差異二、 區塊鏈技術在電子數據真實性固定中的應用潛力(一) 區塊鏈人才問題的潛在解決路徑(二) 區塊鏈技術對于制度完善的反向推動三、 技術可靠性背景下技術治理主義思路的推行可能性(一) 技術證明主義與法律證明主義的差異(二) 動態電子數據公證保全困境解決的可能性(三) 公證機構在電子數據公證保全中的新角色結語第三編公證業務創新的實踐探索專題十三物業管理中引入公證機制的可行性及實施路徑基于對株洲市物業管理狀況的考察株洲市國信公證處課題組引言一、 株洲市物業管理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一) 物業管理覆蓋率低(二) 業主委員會成立難(三) 業主參與決策難(四) 維修資金監督難(五) 物業投訴增長快二、 物業管理中難點問題的原因分析(一) 立法不完善且可操作性不強(二) 業主缺乏行使權利的便捷途徑(三) 業主委員會成員大多專業性不足(四) 物業服務人員素質良莠不齊(五) 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力度不夠三、 公證在物業管理中的機制優勢(一) 公證制度具有預防性(二) 公證人員具有專業性(三) 公證效力具有法定性(四) 公證服務具有綜合性(五) 公證職能具有雙重性(六) 公證屬性具有公益性四、 公證介入物業管理的具體路徑(一) 提供與物業管理相關的法律咨詢(二) 調解物業服務糾紛(三) 提供現場監督類公證服務(四) 提供合同或協議公證服務(五) 保全證據公證(六) 提供委托公證服務(七) 提供提存公證服務(八) 利用公證信息化成果為物業管理服務結語專題十四《民法典》視域下公證遺囑的反思與修正兼論對《遺囑公證細則》的修改建議李安寧引言一、 公證制度與法律行為的關系二、 公證遺囑的概念界定(一) 對通說概念公證的遺囑的反思(二) 公證遺囑與其他形式遺囑的對比三、 公證遺囑的構成要件(一) 公證遺囑的一般要件(二) 公證遺囑的程序要件四、 《遺囑公證細則》的修改建議專題十五論遺囑行為本質與遺囑公證證明邊界徐輝一、 遺囑行為的成立與生效(一) 遺囑行為的認識誤區(二) 《民法典》繼承編中遺囑本質的解讀(三) 雙層六階段理論模型下遺囑行為的分解(四) 遺囑意思表示及遺囑行為成立與生效的不同法律效果二、 遺囑設立中個人意志與公權力的界限(一) 形式要件的價值判斷(二) 遺囑必留份條款的不自洽性三、 公證遺囑的審查尺度與證詞表述(一) 公證遺囑的合法性審查邊界應止于遺囑意思表示(二) 遺囑公證證詞的不嚴密性及其可能導致的法律風險結語專題十六《民法典》視野下公證參與遺產管理的困境與破解周千荀一、 公證參與遺產管理的制度背景解讀(一) 遺產管理人制度的設立背景(二) 遺產管理人制度的功能定位(三) 公證機構參與遺產管理的發展趨勢二、 公證機構參與遺產管理的功能優勢(一) 公證機構的中立性符合遺產管理人的核心要求(二) 公證機構的公信力符合遺產管理人的基本職能(三) 公證機構的專業性符合遺產管理人的能力需要(四) 公證機構的穩定性符合遺產管理的執行需求(五) 公證機構的責任承擔能力符合遺產管理的風控要求三、 公證機構參與遺產管理的實踐探索(一) 公證機構確認遺產管理人資格(二) 公證機構推薦遺產管理人(三) 公證機構實施遺產管理人推薦互認計劃四、 公證機構參與遺產管理的現實困境(一) 遺產管理民事實體立法缺失增加公證實踐困難(二) 公證參與遺產管理程序指引缺乏提高公證操作難度(三) 公證參與遺產管理的權責不明加大公證風險五、 公證機構參與遺產管理的規范進路(一) 確立公證機構遺產管理人資格(二) 明晰公證機構參與遺產管理的權利義務(三) 明確公證機構參與遺產管理失當的法律責任(四) 規范公證機構參與遺產管理的具體程序專題十七遺贈扶養協議公證新探兼論《遺贈扶養協議公證細則》的修訂李泳恩引言一、 遺贈扶養協議公證的實證分析(一) 對象界定與樣本選取(二) 總體概況(三) 主要特征(四) 原因分析(五) 問題檢視二、 遺贈扶養協議的性質探析(一) 財產合同抑或身份協議(二) 死因行為抑或生前行為(三) 雙方法律行為抑或雙務合同三、 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律屬性與公證業務的因應(一) 財產性質合同與申辦公證的主體擴充(二) 特殊雙方法律行為與公證告知的修改(三) 協議利益失衡與公證的柔性介入四、 公證介入遺贈扶養協議的路徑探析(一) 公證功能應回歸正統(二) 公證多角度介入遺贈扶養協議結論專題十八民事信托視角下的財富管理與傳承以存款信托協議書公證為例印媛一、 案例簡析(一) 案例介紹(二) 案例評析二、 民事信托制度的概念與發展(一) 信托的含義(二) 民事信托的含義與特點(三) 民事信托的發展三、 民事信托在財富管理與傳承中的價值(一) 切實保障財產按照委托人的真實意愿發揮效益(二) 有效保護缺乏自由管控財產能力的受益人利益(三) 有效防止受益人肆意揮霍財產(四) 有效助力構建老年人養老新模式四、 公證對民事信托的加成(一) 辦理民事信托協議書公證(二) 擔任民事信托監察人結語專題十九意定監護協議公證中協議審查的規范展開翟子玄一、 意定監護協議的性質檢思(一) 委托合同無法承載意定監護中監護人的意思表示(二) 委托合同的相關規范在意定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后失去意義二、 對意定監護協議訂立主體的審查(一) 對意定監護協議被監護人的審查(二) 對于意定監護協議監護人的條件審查三、 對意定監護協議生效條件的審查(一) 是否允許當事人約定其他協議生效條件(二) 意定監護被監護人民事行為能力的審查四、 對意定監護協議任意解除權的審查(一) 意定監護協議中約定任意解除權的必要性(二) 任意解除權應在協議簽訂后、生效前行使(三) 行使意定監護協議任意解除權后的損失賠償結語第四編在線公證模式的發展趨勢專題二十互聯網公證的正當性及其邊界湯慶發趙福林一、 互聯網公證的現實必要性(一) 市場需求: 社會對互聯網公證法律服務的迫切需求(二) 政策引領: 國家對法律服務建設的部署要求(三) 行業改革: 公證行業轉型升級的現實需要(四) 順應潮流: 全球公證改革的重要方向二、 互聯網公證的正當性基礎(一) 互聯網公證活動符合民事法律制度規范(二) 互聯網公證關鍵環節的法律效力得到立法認可(三) 互聯網公證在司法實踐中的成功探索三、 互聯網公證的邊界及選擇(一) 互聯網公證的技術邊界(二) 互聯網公證客體的線上化邊界(三) 互聯網公證的法律邊界專題二十一在線公證制度的檢視與完善殷濃利引言一、 在線公證的基本概念(一) 在線公證的內涵(二) 在線公證的功能(三) 與相關概念的區分二、 在線公證制度的理念與原則(一) 實體性理念與原則(二) 程序性理念與原則三、 在線公證制度探索中的倫理底線與風險阻斷(一) 正確研判服務主體,堅持公證機構主導(二) 嚴格把握技術邊界,堅守公證安全底線(三) 正確看待業務創新,堅持理性思考(四) 正確對待平臺渠道來源,堅守行業競爭底線四、 在線公證制度的完善建議(一) 規范在線公證術語與原則(二) 推動在線公證平臺建設(三) 細化在線公證程序規范(四) 優化其他特殊制度與配套機制結語專題二十二民事法律行為在線公證的風險與應對梅臻一、 在線辦理民事法律行為公證的地域限制(一) 互聯網環境下公證機構的執業區域問題(二) 公證機構跨區域執業公證書的證明效力問題(三) 公證主管部門對公證機構跨區域執業的態度二、 民事法律行為在線公證存在的業務風險(一) 行為主體身份真實性的風險(二) 行為人意思表示真實性核實程序不嚴謹的風險(三) 電子數據被篡改或者簽名無效的風險(四) 無法核實證明材料真實性的風險(五) 公證文書內容違法以及文本不一致的風險三、 民事法律行為在線公證的風險化解方案(一) 立法明確突破在線公證業務執業區域限制(二) 使用新技術確認行為主體身份的真實性(三) 自動化系統助力公證員在線核實意思表示真實性(四) 電子簽名技術防止電子數據被篡改并確保簽名有效(五) 采用權威數據庫高效在線核實證明文件(六) 采用智審系統高效輔助審查公證文書內容結語專題二十三互聯網公證程序與法律責任的審思以傳統公證為比較對象劉海城一、 互聯網公證的理論解讀(一) 互聯網公證提出的現實背景(二) 互聯網公證的含義厘定(三) 互聯網公證的比較優勢二、 互聯網公證的程序殊異(一) 基于互聯網的身份核驗(二) 互聯網公證的意思表示(三) 依托互聯網的電子簽名三、 互聯網公證的法律責任(一) 責任承擔主體的解明(二) 責任承擔方式的類型化分析結語專題二十四互聯網金融債權網絡賦強公證的合理化進路劉冬引言一、 公證賦予債權文書執行效力的要件(一) 賦強公證債權的分階段確定(二) 不同階段需滿足的要件二、 互聯網金融債權網絡賦強公證面臨的障礙(一) 抽象層面: 公證直接原則的突破(二) 具體層面: 公證辦理過程中的障礙三、 互聯網金融債權網絡賦強公證的規則調適(一) 嚴格限定網絡賦強公證的適用范圍(二) 搭建與公證程序深層融合的系統平臺(三) 改進網絡賦強公證的在線審查規則(四) 完善執行管轄規則結語專題二十五互聯網 賦強公證模式的發展路徑探析張夢唯一、 問題的提出二、 互聯網 賦強公證模式運行的必要性(一) 時代發展的必然選擇(二) 網貸糾紛化解的必然要求(三) 實現社會價值的內在要旨三、 不同辦理模式下互聯網 賦強公證的實踐困境(一) 全程在線網絡辦理模式運行存在的問題(二) 以網絡為平臺的在線人工辦理模式運行的局限(三) 網絡辦理為主、人工參與為輔辦理模式運行的困局四、 互聯網 賦強公證模式的優化路徑(一) 技術利用合理化(二) 系統運行統一化(三) 細化調整規范內容(四) 完善保障機制結語后記33456778991012121313131415151516182021222324252626272728282929303031313232323333353535373838394142434345474748495152525354575758585859596061616264656565666667686869717172757677797980808181858687898991939595969697989899100103103104106106107107108109110111111111113113114114114115116116116117118120120121121122123123124125125126127128128129129130131131132133135136136137137139140141141142142143145149149150150150150151151152152152153153153154154154154154155155155157157158160160163163163164166166168171171173174175177178180180180181181182183183184184184185186187187187188188189189190190191191192192192192193193194194195195195197197200200200200201202202204204204205206206206207207208208210211213213213214215215215216217217217218218219219221222223223223224224224225226226227227228228228229233233233234234235236236237238239239240241243243243244244245245246247249249250250251251251252253254255256257257258259260261261261262262262262263264265266266266268268268269269270270271272273273274276277277278278279281282282284284285285287287289289290290292292293293294294296296297298299299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