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書為國家社科基金的結項成果,評定等級為良好。該項目由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新時代法治創新研究院”資助出版。核能作為重要的清潔能源歷來受到廣泛重視,但核電站的安全性又有過嚴重的教訓,兩者如何取舍,值得深入探究。本課題以行政法為視角,對核電站的安全規制問題展開探討,梳理了德國、美國、日本等主要國家的相關經驗,具有重要的學術價值和實踐意義。核電安全規制對碳達峰碳中和具有重要意義,“積極安全有序發展核電”是我國《2030年前碳達峰行動方案》的重要措施之一。該成果首先闡明了我國核電站發展和規制的現狀以及核電站規制的基礎,在借鑒美國、日本、德國等國核電規制機構的組織架構的基礎上,對我國核電規制的組織形態提出了如何完善的建議。隨后,論述了核電規制中,多階段許可、信息公開、公眾參與等不同規制手段的功能、內容以及完善的路徑。借鑒美國和日本等國的經驗,提出了完善核電站損害賠償責任的思路;并從原告資格和審查密度兩個角度,為強化這一領域的司法審查提供了可能的路徑。 該成果對核電站安全規制的研究是全景式的,不僅涵蓋了從核電站選址、建造、運營到退役的整個生命周期,也涵蓋了規制基礎、規制機構、規制程序、規制手段、法律責任以及監督救濟等規制領域的方方面面。該成果在比較研究和規范分析的基礎上,對核電站安全規制展開的研究,不僅有助于指導核電規制機構展開核電站安全規制的實踐,還有助于從風險規制的角度反思行政法總論,推進規制理論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