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簡要介紹了俄羅斯《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和中國民航《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的發展歷程, 以俄羅斯最新版АП-25-9和中國民航最新版CCAR-25-R4為分析對象, 首先對各分部、附錄及附件的同異性進行總體對比, 然后對各分部、附錄及附件所包含的所有條款及內容, 先判別其同異性, 最后對內容有差異的條款和部分逐一進行對比分析。
第1章 中-俄民用飛機適航標準發展歷程和總體對比 1
1.1 中-俄民用飛機適航標準發展歷程 1
1.1.1 俄羅斯民用飛機適航標準發展歷程 1
1.1.2 中國《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發展歷程 3
1.2 АП-25和CCAR-25修訂歷次和時間 4
1.2.1 АП-25修訂歷次和批準時間 4
1.2.2 CCAR-25修訂歷次和批準時間 4
1.3 АП-25-9和CCAR-25-R4的分部、附錄及附件總體同異性對比 5
第2章 A-0分部《功能系統故障時飛機適航的總體要求》 8
2.1 總則 8
2.2 [備用] 8
2.3 發生特殊情況的概率 8
2.3.1 [備用] 8
2.3.2 [備用] 8
2.3.3 故障狀態下運行 8
2.3.4 帶故障操作和外部作用(現象) 9
2.4 可接受的方法 9
2.4.1 [備用] 9
2.4.2 飛行安全影響評估 9
2.4.3 [備用] 10
2.4.4 [備用] 10
2.4.5 [備用] 10
2.4.6 [備用] 10
2.4.7 難以置信的事件 10
2.4.8 功能狀態導致出現緊急情況 11
2.4.9 故障狀態導致出現復雜情況 11
2.4.10 故障狀態使飛行條件變復雜 11
第3章 B分部《飛行》對比分析 12
3.1 B分部АП-25-9和CCAR-25-R4各條款名稱及內容同異性 12
3.2 B分部АП-25-9和CCAR-25-R4有差異條款的對比分析 15
第25.21條 證明符合性的若干規定 15
第25.25條 重量限制 16
第25.33條 螺旋槳轉速和槳距限制 16
第25.101條 總則 17
第25.105條 起飛 17
第25.107條 起飛速度 18
第25.111條 起飛航跡 18
第25.115條 開始爬升航跡 19
第25.119條 著陸爬升:全發工作 19
第25.121條 爬升:單發停車 19
第25.123條 航路飛行航跡 20
第25.125條 著陸 21
第25.125A條 要求的著陸距離 21
第25.143條 總則 22
第25.145條 縱向操縱 24
第25.147條 航向和橫向操縱 25
第25.149條 *小操縱速度 26
第25.161條 配平 26
第25.173條 縱向靜態穩定性 27
第25.175條 縱向靜穩定性的演示程序 27
第25.177條 橫向和航向靜穩定性 28
第25.201條 失速演示 29
第25.203條 失速特性 29
第25.207條 失速警告 30
第25.233條 航向穩定性和操縱性 31
第25.237條 風速 32
第25.251條 振動和抖振 32
第25.253條 高速特性 32
第25.255條 失配平特性 33
第4章 C分部《結構》對比分析 34
4.1 C分部АП-25-9和CCAR-25-R4各條款名稱及內容同異性 34
4.2 C分部АП-25-9和CCAR-25-R4有差異條款的對比分析 38
第25.302條 系統與結構的相互作用 38
第25.305條 強度和變形 39
第25.307條 強度證明 39
第25.331條 對稱機動情況 39
第25.333條 飛行機動包線 41
第25.335條 設計空速 42
第25.337條 限制機動載荷系數 43
第25.341條 突風和紊流載荷 44
第25.343條 設計燃油和滑油載重 47
第25.345條 增升裝置 47
第25.349條 滾轉情況 48
第25.351條 偏航機動情況 49
第25.361條 發動機和輔助動力裝置的扭矩 49
第25.362條 發動機故障載荷 50
第25.363條 發動機和輔助動力裝置支架的側向載荷 51
第25.367條 發動機失效引起的非對稱載荷 51
第25.371條 陀螺載荷 52
第25.391條 操縱面載荷:總則 52
第25.395條 操縱系統 53
第25.397條 操縱系統載荷 53
第25.399條 雙操縱系統 56
第25.405條 次操縱系統 56
第25.409條 輔助控制面 57
第25.415條 地面停機突風情況 58
第25.427條 非對稱載荷 58
第25.445條 輔助氣動力面 59
第25.457條 襟翼、縫翼 60
第25.471條 總則 60
第25.473條 地面載荷情況和假定 61
第25.477條 起落架布置 62
第25.479條 水平著陸情況 62
第25.481條 尾沉著陸情況 64
第25.485條 側向載荷情況 64
第25.491條 滑行、起飛和著陸滑跑 65
第25.493條 滑行剎車情況 66
第25.509條 牽引載荷 66
第25.515A條 擺振 67
第25.519條 頂升和系留裝置 67
第25.521條 總則 67
第25.523條 設計重量和重心位置 68
第25.527條 船體和主浮筒載荷系數 68
第25.529條 船體和主浮筒著水情況 68
第25.533條 船體和主浮筒底部壓力 69
第25.535條 輔助浮筒載荷 69
第25.571條 結構的損傷容限和疲勞評定 70
第25.581條 閃電防護 71
第25.581條 附則 72
第5章 D分部《設計與構造》對比分析 74
5.1 D分部АП-25-9 和CCAR-25-R4各條款名稱及內容同異性 74
5.2 D分部АП-25-9和CCAR-25-R4有差異條款的對比分析 79
第25.613條 材料的強度性能和材料的設計值 79
第25.629條 氣動彈性穩定性要求 79
第25.631條 鳥撞損傷 80
第25.672條 增穩系統及自動和帶動力的操縱系統 81
第25.677條 配平系統 81
第25.679條 操縱系統突風鎖 81
第25.683條 操作試驗 82
第25.685條 操縱系統的細節設計 83
第25.689條 鋼索系統 83
第25.721條 總則 83
第25.723條 減震試驗 84
第25.729條 收放機構 85
第25.733條 輪胎 85
第25.735條 剎車 86
第25.773條 駕駛艙視界 86
第25.781條 駕駛艙操縱手柄形狀 87
第25.785條 座椅、臥鋪、安全帶和肩帶 89
第25.791條 旅客通告標示和標牌 90
第25.795條 飛行機組安保 90
第25.799A條 供水系統 91
第25.811條 應急出口的標記 91
第25.815條 過道寬度 92
第25.831條 通風 92
第25.841條 密封艙 95
第25.856條 隔熱/隔音材料 95
第25.869條 系統防火 96
5.3 АП-25-9對D分部的附則 96
第6章 E分部《動力裝置》對比分析 99
6.1 E分部 АП-25-9和CCAR-25-R4各條款名稱及內容同異性 99
6.2 E分部АП-25-9和CCAR-25-R4有差異條款的對比分析 104
第25.901條 安裝 104
第25.903條 發動機 105
第25.905條 螺旋槳 105
第25.907條 螺旋槳振動 106
第25.929條 螺旋槳除冰 107
第25.945條 推力或功率增大系統 107
第25.955條 燃油流量 107
第25.961條 燃油系統在熱氣候條件下的工作 108
第25.963條 燃油箱:總則 109
第25.965條 燃油箱試驗 110
第25.975條 燃油箱的通氣 110
第25.977條 燃油箱出油口 111
第25.981條 燃油箱溫度 111
第25.1001條 應急放油系統 112
第25.1011條 總則 113
第25.1019條 滑油濾 113
第25.1041條 總則 113
第25.1043條 冷卻試驗 114
第25.1045條 冷卻試驗程序 114
第25.1091條 進氣 115
第25.1093條 進氣系統的防冰 116
第25.1103條 進氣系統管道和空氣導管系統 118
第25.1155條 反推力和低于飛行狀態的槳距調定 118
第25.1167條 附件傳動箱 119
第25.1181條 指定火區的范圍 119
第25.1183條 輸送可燃液體的組件 120
第25.1187條 火區的排液和通風 120
第25.1189條 切斷措施 121
第25.1203條 火警探測系統 121
第7章F 分部《設備》對比分析 122
7.1 F分部АП-25-9和CCAR-25-R4各條款名稱及內容同異性 122
7.2 F分部 АП-25-9和CCAR-25-R4有差異條款的對比分析 126
第25.1301條 功能和安裝 126
第25.1305條 動力裝置儀表 126
第25.1307條 其他設備 127
第25.1309條 設備、系統及安裝 127
第25.1317條 高強輻射場(HIRF)防護 128
第25.1321條 布局和可見度 129
第25.1322條 機組警報系統 129
第25.1324條 安裝在機體外的飛行-導航儀表傳感器 130
第25.1337條 動力裝置儀表 131
第25.1351條 總則 131
第25.1353條 電氣設備及安裝 133
第25.1357條 電路保護裝置 134
第25.1383條 著陸燈 135
第25.1401條 防撞燈系統 135
第25.1403條 機翼探冰燈 135
第25.1419條 防冰 135
第25.1420條 結冰條件(過冷大滴) 137
第25.1431條 電子設備 138
第25.1435條 液壓系統 138
第25.1438條 增壓系統和氣動系統 141
第25.1439條 防護性呼吸設備 141
第25.1441A條 飛機上的氧氣量 142
第25.1447條 分氧裝置設置的規定 144
第25.1457條 應急機載聲音信息記錄儀(機載記錄儀) 144
第25.1459條 應急機載參數信息記錄器 145
第8章 АП-25-9F分部附則 147
8.1 定義、總則和要求 147
8.1.1 定義 147
8.1.2 對設備的一般要求 149
8.2 飛行 導航設備 150
8.2.1 飛行和導航設備要求 150
8.2.2 測量高度和速度參數的設備 151
8.2.3 航向確定裝置 151
8.2.4 確定橫滾和俯仰的裝置(航空地平儀系統) 152
8.2.5 確定空氣參數的方法 152
8.2.6 確定飛機坐標的方法 153
8.2.7 自動控制裝置 153
8.2.8 用于測量縱向過載的設備 154
8.3 無線電導航,著陸和空中交通管制設備 154
8.3.1 一般要求 154
8.3.2 導航、著陸和空中交通管制無線電設備的組成 154
8.3.3 導航、著陸和空中交通管制無線電設備的要求 154
8.3.4 天線饋線設備(AFD) 160
8.4 無線電通信設備(RCE) 165
8.4.1 一般要求 165
8.4.2 無線電通信設備的組成 166
8.4.3 對無線電通信設備的要求 166
8.4.4 天線饋線設備(AFD) 168
8.5 駕駛艙布局(對帶綜合屏顯設備要求的描述) 170
8.5.1 駕駛艙 170
8.5.2 操縱機構 170
8.5.3 儀器和信號器的安裝位置 170
8.6 帶燃氣渦輪發動機的動力裝置和輔助動力裝置(APU)的運行參數指示和信號設施 172
8.6.1 對動力裝置工作參數指示和信號設施組成的要求 172
8.6.2 對APU工作參數指示和信號設施組成的要求 173
8.6.3 指示和警報設施 173
8.6.4 故障供電 173
8.7 駕駛艙內警告裝置 173
8.7.1 總則 173
8.7.2 一般要求 174
8.7.3 對視覺警報的要求 175
8.7.4 對聲音警報的要求 176
8.7.5 對觸覺警報的要求 176
第9章 G分部《使用限制和資料》對比分析 177
9.1 G 分部АП-
第1章中俄民用飛機適航標準發展歷程和總體對比
1.1中俄民用飛機適航標準發展歷程
1.1.1俄羅斯民用飛機適航標準發展歷程
蘇聯第一版《蘇聯民用航空器適航標準》(НЛГС)于1967年開始實施,其依據是國際民航組織的要求、20世紀60年代中期民用航空科學技術的研究和發展,以及試驗和經驗積累。經過后來的五次修改,命名為НЛГС1(1972年)。
《蘇聯民用航空器適航標準》的第二版(НЛГС2)于1974年開始實施,НЛГС2對應了當時美國聯邦航空條例(Federal Aviation Regulations, FAR)和英國民航適航性要求(British Civil Airworthiness Requirements,BCAR)的標準水平。在1975~1980年,這些標準用于工業和民航實踐中,對新一代飛機伊爾86、雅克42、安28和L410的研制、認證和運行、提高飛行安全水平,以及在適航要求的實際應用中積累國內經驗方面都發揮了重要作用。1975年,在НЛГС2的基礎上,制定了《蘇聯超聲速飛機臨時適航標準》(ВНЛГСС),用于圖144超聲速客機的認證[1]。
在НЛГС2中,引入了新的用于功能系統故障情況下評估飛行安全的要求,這是基于對出現危及飛行的事件采用了概率方法。在НЛГС2中作為獨立的一章專門討論這個問題。為確保飛機符合這些要求的認證,建立了使用概率指標的方法基礎,這不僅有助于НЛГС的進一步發展,也促進了包含在這些標準中的要求符合性的發展。
考慮到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CAO)的新要求、國內外民用航空器適航標準認證和應用經驗,以及航空科學技術的發展,蘇聯制定并實施了第三版《民用航空器適航標準》(НЛГС3,1984年)。1985年被經濟互助委員會(Council for Mutual Economic Assistance,CMEA)成員國采納為《CMEA成員國民用運輸機統一適航標準》(ЕНЛГС)。
與НЛГС2相比,在НЛГС3中[2]:顯著發展和具體化了功能系統故障時的飛行安全評估原則;規定了由功能故障引起的特殊情況的概率指標值;引入了使用限制和極限限制的概念,作為出現復雜、緊急或災難性情況的基本標準;顯著發展了在疲勞強度和結構破損安全條件下確保安全的要求;制定了新的第9章和第10章(分別為輔助燃氣渦輪發動機和螺旋槳發動機);引入了關于信號設備的新的分部。
НЛГС3、FAR25和JAR25(歐洲標準)的對比分析表明,它們設定的飛行安全水平實際上是相當的。對于個別要求,上述的民用航空器適航標準之間存在差異,包含對具體特性的要求稍松或稍嚴。但是,最顯著的區別是蘇聯的НЛГС與對應的FAR和JAR在要求的結構編排和編號上有所不同,這使得蘇聯的民用航空器適航標準在國外難以采用。
自1990年,根據監管制定和完善工作的適航標準委員會的決定,蘇聯考慮到國產飛機的競爭力,開始努力使蘇聯的民用航空器適航標準在結構和要求內容方面更接近美國和歐洲部分國家的規范。
1991年蘇聯解體,在1991年12月30日,蘇聯的12個主權國在明斯克成立了國家間航空委員會(Interstate Aviation Committee, IAC),締結了國家間《民用航空和空域使用協議》,設立IAC為執行明斯克協議的常設機構,并將蘇聯國家航空注冊的所有職能完全移交給它,并更名為IAC航空認證和規章委員會,履行對航空設備及其開發商、制造商和維修單位、機場和航線設備的認證,并頒發證書和其他文件批準的職責。
1994年,IAC發布了航空標準第25部《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АП25),它考慮了過去一段時間在飛行安全領域出現的對飛機的新的技術要求,是對НЛГС3的進一步發展。АП25與НЛГС3的根本區別在于它與美國和西歐類似的標準(FAR25和JAR25)進行了協調,使得其他國家的航空專家更易于了解俄羅斯對飛機適航性的要求,使得俄羅斯與其他國家航空管理局在民航飛行安全和環境安全領域的互動更為方便[2]。
АП25自1994年發布至今,已進行了9次修訂,最新版АП259于2020年4月27日實施。可見,其修訂頻率是很高的,修訂的內容也很多,這充分說明近些年俄羅斯對《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的重視程度。
1.1.2中國《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發展歷程
中國民用航空規章《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CCAR25)制定于1985年,當時我國自行設計、制造的第一架大型運輸機運十研制成功不久,運十飛機試驗、試飛的各項性能指標都達到一定要求。運十飛機的研制成功表明: 我國的航空工業已掌握了國際最新技術,民機工業和航空運輸業的發展具備了良好的基礎。運十飛機研制成功的一個重要經驗是在設計、研制、試驗、試飛過程中始終堅持一個思想: 技術上完全遵照國外已經普遍采用的、成熟的適航規范。因此,我國適航當局決定,以美國聯邦航空條例FAR25為藍本編制我國的《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CCAR25),實現與國際規范完全等效[3]。
這部規章的頒布和實施,為我國保證民用航空安全、維護公眾利益和促進我國航空事業發展,發揮了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該規章是供頒發和更改運輸類飛機型號合格證的適航標準,自1985年12月31日發布以來,已先后于1990年7月18日、1995年12月18日、2001年5月14日發布了三次修訂版。經過這三次修訂,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第25部《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相當于美國聯邦航空條例第25部(FAR25)包括第1至第100號修正案(2000年12月13日)。首次發布的《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及其三次修訂版已用于ARJ21700、MA60、Y7系列和Y8系列等國產民用飛機的型號合格審定和多型進口飛機的型號認可審查。該標準對提高我國民用飛機的安全水平、促進民用航空事業的穩步健康發展起著重要作用。
然而,隨著航空技術的進步、航空制造業和航空運輸業的發展以及人們對航空安全認識的深化,適航標準自身也在不斷發展和更新。近年來國際上對運輸類飛機的適航性研究和標準制定又有了新的進展。從2001年1月至2008年9月,美國聯邦航空局對FAR25共發布了25項修正案,即修正案 25101至修正案25125。
為保持我國適航標準與國外適航標準在安全水平上的一致性,促進我國航空工業的健康發展,中國民用航空局決定對中國民用航空規章第25部《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CCAR25)進行第四次修訂。考慮到原規章是以美國聯邦航空條例FAR25為藍本,并且美國聯邦航空局將依據FAR25修正案25124的水平對ARJ21700飛機進行影子審查,第四次修訂主要參考FAR的第25101至25124修正案。并且,考慮到FAR的第25125修正案“降低燃油箱爆炸的概率”與第25102修正案“運輸飛機燃油箱系統設計評估,抑制可燃性,維修和檢查的要求”密切相關,是對降低燃油箱可燃性提出進一步的定量要求;因此,CCAR25第四次修訂還參考了FAR的第25125修正案。此外,第四次修訂還參照了FAR的第25128修正案對部分條款的引用錯誤進行了修訂。
各國的《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都是在國際民航組織規定的最低飛行安全要求下制定的,為了方便交流,各國適航標準的編排規則基本一致,大多參考了美國的FAR25編排規則,即編排的層次都為分部→條款→點→子點 ,文末有幾個附錄。不管是分部或附錄,或是其條款編號、名稱,以及具體內容,大多是相對應的,大部分內容也基本相同。但各國根據自己的具體條件和情況,在滿足國際民航組織的最低飛行安全要求下,雖參考了美國FAR25,但又做了不同程度的添加、刪除或修改。俄羅斯的АП259和中國的CCAR25R4就有一些不同之處,下面首先分析各分部、附錄及附件的名稱及總體內容的同異性,如表1.1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