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遵守是國際法學科的核心問題,法律引導國家行為和塑造國際關系的實際效力如何,是法律研究和法治建設必須面對的基礎理論問題。在國際法與國際關系研究割裂的時代,國際法研究長期受到實證主義法學觀的影響,強調強制性作為法律本質屬性的重要性,并認為強化國際法的執行,即可強化國際法的遵守。在國際法與國際關系研究相互融合和交叉的時代,大量對國家守法行為的實證研究表明,缺乏強大執法機制的國際社會中,法律得到了良好的遵守。這意味著在法律強制力之外,國際社會存在大量非強制性的因素推動國家的守法行為。促使國際法被遵守的動力是對違法國家施加制裁的執行模式還是對國家守法過程各個環節進行軟性管理的管理模式?本書作者認為,執行模式和管理模式在不同領域促成了國際法的遵守。在缺乏垂直執法機制的平行結構的國際社會中,軟法治理和管理模式是更為重要的國際法遵守機制。
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法遵守作為國際法和國際關系學科共同研究的熱點問題,其發生的根據、變化的趨勢以及國際法對國家行為的塑造效果,均引起了廣泛的研究和討論。其中,從法律實證主義理論出發,認為國際法遵守主要依靠強制執行予以保障的觀點正逐步式微,對國際法遵守全程進行軟性管理,協助國家解決遵法過程中遇到的各類問題,從而提高國際法遵守效率的軟執行方法和管理模式,正逐步受到國際法遵守研究者和實踐者的重視。本書對國際法遵守從執行模式向管理模式的變化過程進行了研究。首先,在描述國際法遵守根據的各類理論的基礎之上,論證執行模式所適用的領域國際法遵守的協作性博弈以及執行模式推動國家遵法行為的條件和效果。其次,對管理模式所適用的領域國際法遵守的協調性博弈以及管理模式推動國家遵法行為的效果進行分析。在國際法學界,對兩種國際法遵守方式的關系存在替換和互補的爭論。筆者認為,執行模式和管理模式相互配合、相輔相成是國際法遵守水平最高的狀態,并以歐盟法的遵守作為范例論證這一觀點。最后,管理模式的國際法遵守方式所體現的法律觀代表了對傳統執行模式所立基的實證主義法律觀的質疑和轉變。強制性是國際法的一種本質,但作為一種尚處于初級階段的法律形態,從法律社會學出發,關注其作為強制性的社會規范與其他社會規范的互動以及在國際社會的運作效果,更加具有現實意義。
本書分為導論、正文和結論三個部分,其中正文共有七章。
導論: 對國際法遵守制度作一概述,并說明本論題的研究現狀、研究資料與方法,以及本書的結構安排。
第一章,通過對比國際法遵守與相鄰概念的區別,闡述其基本內涵;并從法律規則的角度和國家行為的角度對國際法遵守的各類理論作一整理和厘清。
第二章,闡述執行模式所適用的協作性博弈的特點,尤其是國際法執行與國內法執行的根本性差異所導致的執行模式運作的特點。
第三章,探討國家報復作為執行模式之形式在運作中的條件、局限性以及改進方式。
第四章,討論除了國家之間的自助報復以外,執行模式的國際機制,其運作的機理以及局限性。在執行模式的國際機制當中,制裁國的制裁意愿與能力、目標國承受制裁的能力、國際制裁本身的強度都從不同的方面對執行模式國際機制的運行效果構成了限制。
第五章,論證管理模式所適用的國際法遵守的協調性博弈的特點以及管理模式在這一領域,尤其是使用管理模式最為普遍的國際環境法領域適用的機理與效果。
第六章,根據歐盟法的遵守制度闡明執行模式與管理模式相互結合的模式以及運作效果。
第七章,在分析法律實證主義的產生背景及其局限性的基礎之上對國際法本質提出新的認識,即法律社會學派所認為的以具有確定性、義務性和授權性作為識別法律的基本標準,以及在此基礎之上對國際法遵守動力的更加多元化的認識和探索。
結論: 對未來國際法遵守機制的發展提出展望。目前,國際法遵守機制處在法律強制力加強的歷史時期,國際法強制力的加強固然具有重要的價值,但完善和豐富國際法遵守的管理模式,更多從國際社會的過程當中尋找和加強國際法遵守的動力,對于提高國際法遵守水平具有更加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