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對網絡平臺進行界定的基礎上, 分析了網絡平臺提供者承擔刑事責任的依據。梳理了司法實踐和理論學說中網絡平臺提供者承擔刑事責任的不同情形, 并且比較分析不同刑事責任形式的適用情況以及恰當性。同時, 針對司法實踐中涉及網絡平臺提供者刑事案件的處理情況, 探索了網絡平臺提供者刑事責任限制的不同方案。最后根據網絡平臺在網絡犯罪中所處的地位, 提出規(guī)制網絡平臺提供者的合理刑事責任模式, 以《刑法》第286條之一規(guī)定的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為規(guī)范基礎, 結合規(guī)制網絡平臺提供者的政策理念, 對相關刑法規(guī)定進行解釋, 著重說明網絡平臺提供者信息安全管理義務的具體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