譯者弁言(節選)
作者生平
埃斯基涅斯,約生于公元前390年,家境不甚富裕,成年后曾擔任政府低級辦事員,又有過一段演藝生涯,也曾數次應征服役,憑戰場表現而獲得褒獎。前348年左右開始有埃斯基涅斯參與政事的記載,他初時主張雅典建立廣泛聯盟以共同對抗馬其頓,并為此出使伯羅奔尼撒。前347前346年,埃斯基涅斯作為議和使團一員前往馬其頓,此后轉而主張與馬其頓和平相處,與德謨斯提尼成為政敵。前340前339年,他作為雅典代表前往德爾斐參與周邊城邦議事會會議,成功說服議事會制裁安菲薩人,引發第四次神圣戰爭,馬其頓借此得以進軍中希臘,不久便有喀羅尼亞之役。前337前336年,他控訴克忒西豐向德謨斯提尼授予冠冕的提案違憲,意欲借此終結德謨斯提尼的政治生涯,卻在六年后的審判中遭到最終的失敗,遂離開雅典,以傳授演說術為生。一般認為他于前314年左右病逝。
埃斯基涅斯與德謨斯提尼之間的數次法庭交鋒,是雅典法庭演說中少見的從雙方角度闡述同一主題的例子,成為后世借以了解當時雅典內政外交的重要資料。今存演說辭三篇,即本書所譯。另有托名于他的《書信集》十二篇傳世,系偽作。
《控訴提馬耳科斯》解題
此演說發表于前346前345年。此前一年(前347前346年),雅典與馬其頓達成和約(《菲羅克拉忒斯和約》)。埃斯基涅斯與德謨斯提尼參與了談判過程,且兩次出使馬其頓,面見國王腓力。雅典議和時的期望是至少能維持當前態勢,約束馬其頓的進一步擴張,減輕馬其頓對盟國福基斯的壓力,以便繼續通過福基斯限制關內重要競爭對手國忒拜。但和約達成后,腓力搶在正式宣誓締約之前擴大了對色雷斯一帶的控制,隨后迅即入關,迫使福基斯投降。由此,雅典對實際結果不滿,使團人員首當其沖。第二次出使返國后,德謨斯提尼與埃斯基涅斯決裂,同本派政客提馬耳科斯一道,在使團成員接受述職審查時,指控埃斯基涅斯和其他使團成員奉使無狀,為腓力收買而出賣國家利益。埃斯基涅斯則以攻為守,提起對提馬耳科斯參政(提起此類公務訴訟也屬參政行為之列)資格的審查訴訟,聲稱提馬耳科斯操持賤業、揮霍家產,依法應喪失參政資格。
這里需要解釋當時雅典政治體系中司法程序的重要性。前4世紀中期的雅典早已不復全盛,但民主制度卻更趨成熟,已然產生并運行著一套極其復雜的司法審查制度。其中,最為重要的是成文的法律,條目眾多,涵蓋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整套法律的基本框架按時人的說法來自古代的哲人立法者特別是梭倫和德拉古這樣半傳說性質的人物,被全民奉為圭臬。與有著如此悠久歷史的法律相比,公民大會所做的決議顯然低了一級,于是產生了決議若與法律相抵觸則應無效的觀點。但是由誰來判斷決議是否與法律相抵觸呢?只能是通過一直以來負責將法律應用于具體案件的機構人民法庭。
雅典歷史上有過多個司法機構,例如其歷史號稱可以追溯到雅典建城時期的戰神山議事會。一直到前4世紀中期,很多古老的司法機構仍舊保留了一些特定的司法管轄權(如普通殺人案由戰神山議事會管轄),但大部分的案件,特別是帶有政治性質的案件,已集中到人民法庭審理。這一法庭接受雅典全體男性公民報名,然后抽簽選出審判員池,再經過復雜的抽簽手續組成每日的各個審判庭,審判庭人數也設得很高,一般都在五百人左右,以此來最大限度地防止司法腐敗。
在前4世紀中期,人民法庭對公民大會決議進行司法審查的制度已經深入人心,決議遭遇審查成為家常便飯。這種審查可以由任何擁有這類政治權利的公民發起,以訴訟的形式提交到人民法庭,決議的提議人則成為被告,為決議和自身進行辯護。對決議的司法審查在程序上與一般的案件并無不同,都是原告與被告在審判庭面前各自陳詞,然后由審判庭進行簡單多數表決。在決議產生的過程中,任何與法律不符的地方都可以成為提起審查的理由,于是在很多審查中,雙方的論辯會圍繞著決議產生的程序不合規之處展開,而決議內容是否合適反而不一定是重點。
除了對決議的審查之外,人民法庭也會對公職人員進行審查。前面提到了人民法庭的抽簽程序,那只是當時雅典政治體系中抽簽的廣泛應用之一例。在前4世紀的雅典民主制度下,個人的才能是非常不被信任的,全民廣泛參政又是被普遍認可的目標,因此,絕大部分的公職都是通過抽簽產生。然而,抽簽無法保障任職人員的水平,也無法阻止任職人員以權謀私,因此,作為雅典民主制度對個人的不信任的又一表現,即使是抽簽產生的公職人員,仍需在就職之前接受資格審查,在離職之時接受述職審查。在人事檔案制度不完備的情況下,這樣的審查也是依賴其余公民的參與而進行的,即發動群眾來揭發受審查人員的失格之處,而揭發內容能否成立,自然也就由人民法庭來審理了。
政治控訴對公眾如此敞開,好處是顯而易見的提高了政治活動的透明度,威懾貪污腐敗的行為,但壞處也是顯而易見的降低了誣陷抹黑乃至敲詐勒索的成本。為此,法律也設置了對控訴不成功者的懲罰,包括處以罰金和喪失再次進行這類控訴的權利。更重要的是,所有的這類控訴都只能由擁有相應政治權利的人發起,而名目繁多的法律里有著各種取締政治權利的規定。這樣一來,有時,對控訴的最佳辯護反倒是主動提出控訴方并無起訴資格。同理,控訴方也常常會提出某決議提案人或某公職人員并無相應的政治權利,應訴方同樣不一定要等到真的應訴時才能使用這一戰術,可以先發制人,在己方應訴案尚未開庭之前先擊倒控訴方的起訴資格。于是,政治斗爭經常會落到雙方互控此前各種隱私,力圖證明對方由于某種劣跡已經喪失某類政治權利的狀態,本案就是著名的一例。
本案中埃斯基涅斯選擇控訴的是提馬耳科斯的兩條劣跡:操持賤業和揮霍家產。這兩條中,前一條與剝奪政治權利掛鉤,現代讀者或許還能理解;但后一條,從現代的眼光看,即使成立,也只是私生活問題甚至只是能力問題,與政治權利毫無關聯。但在當時的雅典,并沒有所謂隱私權的概念,在一個全民參與的政治體系之中,每個人的私生活也都是他政治表現的一部分,在一個全民維護的財務體系之中,每一個人的財務狀況也都必須向國家敞開。可以說,前4世紀的雅典,是一個民主的強權制度,個人在國家面前并無權利保障可言,必須隨時接受其余公民代表國家進行審查。
所以,在當時,控訴一個人操持賤業往往是最簡單的政治打擊方式。在雅典,同性戀行為,特別是年長者與青少年之間的同性戀關系,其實是被廣泛接受的,但也和現代很多社會一樣,這種行為一旦有了商業性質,立刻就會成為被禁止的對象。但戀人之間的財產往來,與商業性質的活動,又如何能準確區分呢?這就給想要控訴的人提供了無限的可能。本篇只是這類控訴中最著名的一例,德謨斯提尼也幫人寫過類似的演說辭(作品第20號《控訴安德洛提翁》),其捕風捉影的程度亦不相上下。不過,本篇內容豐富,敘事水平也很高,于是凡言及古希臘的同性戀狀況,必會被提到,因此成了古代法庭演說中特別受關注的一篇,這恐怕是作者始料未及的。
埃斯基涅斯的傳世法庭演說辭總共只有三篇,這是最早的一篇,從他的開場白來看,在此之前他也沒有多少訴訟經歷。按埃斯基涅斯的抱怨說法,德謨斯提尼在一同出使的人中間單單把他挑出來起訴,是考慮到他在使團中年齡是第二小的(僅僅比德謨斯提尼年長),又似乎缺乏法庭經驗,德謨斯提尼的這個做法或許帶有找軟柿子捏的意圖。如果真是這樣的話,德謨斯提尼很快就會發現自己失算了。埃斯基涅斯表現出了極高的法律水平,從程序時間點的拿捏(趕在腓力對關內的戰后處置尚未明朗,雅典人對《菲羅克拉忒斯和約》也尚未完全失望之前發動反訴),到對手的選擇(雖然反復暗示德謨斯提尼的私生活作風也有問題,但從頭到尾咬死更好對付的提馬耳科斯),到法律條文的列舉和分析(多方面選擇能引起聽眾共鳴的法律,并對其背后的立法動機做了詳細的闡述),再到對法庭敘事環境的完美把握(利用了雅典法庭中質證程序和證據排除規則的不完備,以單方面的長篇選擇性敘事和斷言營造出不容置疑的印象,再時不時出示己方撰寫的證詞并要求對方承認,若對方不肯承認則立刻質疑對方的可信度,還引用與案情其實毫無關系的詩文來引導聽眾的感情),凡此種種,無不純熟。這背后,除天分之外,應該是長年從事政府文牘工作而積累的法律知識,以及此前的舞臺生涯習得的引導氛圍的能力。德謨斯提尼每次提到埃斯基涅斯的書手和戲子職業,總是嗤之以鼻,殊不知正是這兩項造就了他平生最強勁的對手。
既然提到了法庭程序,也在這里稍作說明。訴訟中,每方可以有一個或數個發言人(如果多于一個,一般會有分工,比如各闡述案情的某個方面),首先由原告方依次發言,然后輪到被告方,發言完畢后審判團進行無記名投票,以簡單多數裁決(若票數相同,則被告方勝出)。發言內容沒有特別的約束,人身攻擊、隨意斷言、無關宏旨,都在允許之列。若需本方證人作證,則事先準備好證詞,屆時傳喚證人上臺并由書記員宣讀證詞,宣讀完畢后證人表示證詞無誤即可,沒有質證的程序。若提及法律或類似公開文獻,也是由發言方準備文字材料,到需要時交給法庭書記員宣讀,但無規則可當場保證無誤,更無規則防止片面引用。
當時的法庭沒有保存發言記錄的習慣,凡流傳下來的法庭演說辭都是由作者特意寫成文字發表的,因此常有發表時改動的情況。現在可以見到的演說辭中經常會事先預測對方論點而加以駁斥,雖然當時法庭上確有此做法,但成文的演說辭中這類預先駁斥有時過于精準有力,一般就是事后改動的結果了。由于同時代購買演說辭文本的顧客多是為了學習修辭技巧,對里面的具體法律條文和證詞并無特別興趣,演說辭發表時常會略去這類內容,只留下一個占位的提示如法律、證詞等。后來,出現了對全本演說辭感興趣的讀者,傳抄者便會在占位處塞入各種材料,有的確屬古代材料,只是與上下文未必協調,有的則純屬后人編造。埃斯基涅斯的三篇演說辭中,本篇是唯一在占位處有材料的,一般都認為不可靠,但為完整起見,仍盡數迻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