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美國資本市場的丑聞不斷爆發,其背后揭示的是美國金融市場監管體制的碎片化和不適應性。對于這一問題雖有學者進行了研究,但多數提出的建議則不痛不癢或不具權威性和實踐性。本書的目的是揭露現行制度下美國在證券法律和證券監管體制下存在的缺陷,及面對的挑戰。通過應對這一挑戰,本書為實施必要的法律改革提供了獨創性和寶貴的資源,這些改革應證明有利于資本市場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公平的政府和私人執法,以及加強投資者保護。
證券是資本市場上最為重要的金融產品之一,當今世界所有金融產品都脫離不了人類社會早期就已存在的因分工合作專業化而交換產品的需求。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的交易活動得以跨越時空障礙,不僅大大地擴展了財富積累的視野,而且逐步實現了在日益擴大的人群、地域里的資源合理配置。相比于初始的面對面、物易物的場景,產品交換行為經過最大程度的潛力挖掘、需求創造與利潤追逐,終于日趨精細化、專業化,能夠通過高效的規模運作,實現從多層次中間商、信用貿易直到現代資本市場的出現;從實物產品的交易到一般等價物、流通票據、有價證券及其衍生品的交易。與此同時,聯結交易相對方的信用機制也從自發的、無序的、風險彌漫的狀態,進化為介入的、有序的、風險控制的狀態。盡管近期風行一時的虛擬貨幣試圖借助技術力量消解法律的規制和既有體系的監管,但在主要大國中其交易活動仍常被強行視為證券而予以規制、加以監管。可以說,證券法仍是并在未來很長一段時間內都會是資本市場監管規則的核心內容。
美國的證券法是當今世界上絕大多數建立有資本市場的國家借鑒學習的藍本。作為規模最大、產品種類最多、交易技術最為發達、吸引全球資金最多的資本洼地,美國資本市場擁有世界上最早通過法律形式對資本市場作出規范并在立法、司法和執法層面加以實施的寶貴經驗。更重要的是,這里是全世界財富創造/積累、資本跨界流動/集聚過程中各種矛盾沖突最為嚴重的地方,所以它的法律和監管規則的變化一直受到世界各國資本市場監管機構的高度重視。《反思證券法》一書從多個層面探討美國證券市場監管中的重要問題,不僅從聯邦法律與各州法律之間互動、沖突、制約關系的角度反思證券法與公司治理的互動問題,還關注了信息披露、注冊豁免、私人證券訴訟、內幕交易以及并購等證券發行、交易、違法損害救濟的具體制度與監管問題,并對其各種不足之處提出了尖銳的批評和改善的建議。
斯坦伯格教授對美國證券立法的歷史演變與司法的裁判邏輯均相當熟悉,書中一個個鮮明觀點的背后是豐富翔實的論據。當然,讀者所見的內容看似信手拈來,實則是作者傾心鉆研、深入思考的結果。舉其一例,斯坦伯格教授早前在他的另一本專著 《公司治理聯邦化》(The Federalization of Corporate Governance)中,就對聯邦證券法如何影響各州公司法展開過探討,而該書和本書共同關注的一個具體面向即是充斥于各國資本市場且備受爭議的內幕交易及其規管制度。在美國證券交易
委員會九十年來的執法活動中,禁止內幕交易的觀念逐漸從州法層面上的董事及高管人員的受托人義務中脫離出來,通過該委員會的不懈努力,轉化為證券法實施10b-5規則中確立的內幕交易責任認定標準與交易者民事救濟訴權。可以說,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在解釋和發展證券法中所作的努力及其在該領域所取得的進展,打破了業界對美國法院主導判例法走向的傳統印象,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法院和國會的尊重與認可。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書對美國證券法諸多方面的反思,也給我國證券法的改進與完善提供了對照與內省的空間。例如,美國證券法的信息披露制度之完善堪稱全球領先,斯坦伯格教授卻指出其中仍然存在信息過載的問題若廣大投資者淹沒于強制披露的信息海洋,則實際上難以有效地利用/獲取投資決策所需信息。從中國資本市場三十年前尚
未能在立法層面明確建立強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到2005年修改 《證券法》對這一空白的有限填補,再到2019年進一步修改該法對信息披露內容新增 簡明清晰的要求,我國證券信息披露制度的發展與美國面臨著類似的問題,共享著同頻的解決思路。了解斯坦伯格教授在本書中針對信息過載提出的具體建議,有助于我國在立法一般性規定之外有效推
行 簡明披露,平衡廣大投資者對信息的相關性需求和對信息的接受程度及能力,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
再如,在證券私人訴訟領域,斯坦伯格教授著重剖析了美國聯邦證券法在違法行為主觀過失標準、中介服務機構的次要責任以及非欺詐或故意情形下損害賠償限制等方面的不統一、不一致、不確定問題,勾勒了一幅證券市場高度發達、日漸專精而引發各種尖銳矛盾的圖景。盡管我國證券法民事責任制度通常被認為起步較晚、發展較慢;相比于證券監管機構的執法活動,私人訴訟更是因缺乏投資者的選擇熱情及司法機構的理解/支持而略顯沉寂,但近年來頗具中國特色的投服中心支持私人訴訟模式形成,投資者針對虛假陳述、內幕交易等證券違法行為主張救濟的實例不斷豐富,甚至在公司治理層面追究管理者責任的情形亦時有
發生。因此,我國未來證券民事賠償訴訟的展開亟須前瞻性與積極性思考,本書便可提供探詢美國經驗的窗口。
兩位譯者的高水平翻譯原汁原味地呈現了斯坦伯格教授對于美國證券法及實踐的深刻思考,對處于全面深化改革中的我國資本市場有較好的借鑒和啟示作用,對于當前我國資本市場中諸多亂象的治理更是具有警示和參考作用。在此,我向有興趣了解美國證券法發展歷程與最新趨勢,有志向為我國證券市場的法治化建設奉獻才智的讀者,鄭重推薦本書。
是為序。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前副主席,中投公司原總經理
高西慶
2024年11月13日于北京
【美】馬克·斯坦伯格,南衛理公會大學戴德曼法學院教授。曾任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執法部門及總法律顧問辦公室律師,并先后在賓夕法尼亞大學沃頓商學院、喬治·華盛頓大學國家法律中心和喬治敦大學法律中心任教。
林少偉,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國際教育學院院長、公司治理法律研究中心主任。主持國家社科基金2項、國家自然科學基金1項。出版專(譯)著15本,入選重慶市高層次人才特殊支持計劃青年拔尖人才計劃;曾赴英國劍橋大學、美國芝加哥大學、波蘭華沙大學、加拿大英屬哥倫比亞大學、香港大學和新加坡國立大學等境外高校訪問、授課和交流。曾在政法司、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和四川省岳池縣人民檢察院鍛煉。
唐林垚,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商法界論集》副主編。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項目2項,出版專(譯)著8本,入選北京市法學會第二批百名法學青年英才;博士畢業于日本東北大學(2018)、清華大學(2018),碩士畢業于哥倫比亞大學(2013)。榮獲第三屆王保樹優秀博士論文獎、第八屆董必武青年法學成果提名獎等榮譽。
中文版序言………………… 1
推薦序……………………… 1
致謝………………………… 1
第一章 奠基之法證券法之反思…………………1
第二章 聯邦證券法的披露制度………………………12
第三章《證券法》 注冊豁免…………………………46
第四章《證券法》 注冊框架…………………………85
第五章 公司治理的聯邦化 ………………………………110
第六章 私人證券訴訟 …………………………………146
第七章 內幕交易 ……………………………………187
第八章 并購 ………………………………………212
第九章 證券交易委員會 ………………………………236
第十章 分章建議匯編 ……………………………… 266
索引 ……………………………………… 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