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商事實踐都表明,在企業瀕臨破產之時,大多數資產上都覆蓋著各種形式的擔保權。債權人實現擔保的結果不僅關涉擔保制度本身的效用,而且還影響著各類破產債權的整體清償率,因此也與破產程序的成功密切相關。就此而言,破產法上的擔保權問題既是法學理論的重大課題,又是司法實務的痛點所在。破產法作為規制工具,具有調節利益的功能,《企業破產法》及其司法解釋對擔保物權采取了既保護又限制的立場。本書系統考察了擔保受限的法理淵源,通過揭示擔保與破產的互動原理和行為表征,區分破產清算和破產重整不同場景,分析破產債務人企業、破產管理人、擔保債權人、無擔保債權人等主體的相互關系,著重在擔保債權的受償范圍、自動停止與強制批準等方面作立法論和解釋論上的探討,提出應當改進限權機制,完善程序救濟,最終平衡擔保債權及時實現的“個體利益”和破產程序順利推進的“整體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