歧視是一個復雜的問題,法學上的歧視是指缺乏合理的理由而對人實施的不利對待。對歧視的法律判斷,應綜合采用“規范性判斷”“理論性判斷”“相對性判斷”“排除性判斷”這四個系統的標準。歧視有著多樣的表現形式和不同的形成原因。對于我國而言,除了應當直面傳統歧視,還應當高度重視算法歧視以及制度性歧視。在對歧視的基本理論和實踐進行探究的基礎上,作出相應的理念與制度再造,推動實現歧視的法治化治理方式與國家政策調整、制度機制變革、社會經濟發展、宣傳教育普及等各類消解歧視的方式的有機協作,從而對反歧視法律理論提供指導,對法律實踐提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