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傳統以自然犯為類型基礎構建的刑法體系中,犯罪行為與違法行為之間有相對較為清晰的界定標準。隨著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社會關系日益復雜多樣化,基于國家行政管理職能而制定的行政管理法規日益增多,一些行為因違反行政管理法規開始逐漸分化,具有嚴重違法性的危害行為逐步納入刑法規制范圍并逐漸擴容,甚至占據了刑法犯罪類型的主要位置。從我國歷次刑法修正案的增加內容看,絕大部分都是行政犯的罪名,正如儲槐植教授所言,當前中國刑事立法,“法定犯時代已經到來”。從立法視域來看,存在著大量的行政犯的規定,這隱含著跨越刑法罪刑法定原則的藩籬出現擴張化,以及模糊刑法對行為干預的界限的風險,導致刑法面臨“秩序安全”與預防性刑法的法治難題。本書立足于刑法獨立性評價視閾,以經驗審視實證,以理論映照現實,力圖對行政犯入罪機制形成的合理性及出罪路徑可行性予以系統論證,厘清行政違法與行政犯的合理界限,激發行政犯基礎理論的系統化研究,推動行刑銜接機制的構建和完善,進而對行政犯入罪與出罪提出系統性解決方案,以實現刑法實質正義和形式正義的有機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