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春秋戰國急劇的社會變革中,無論理論上如何“百家爭鳴”,在現實層面,諸侯各國都普遍選擇以國家權力控制為主的治理模式。在戰國直至漢初漫長的劇烈社會變革過程中,秦及漢帝國逐步形成與當時社會結構相適應的家戶組織形式,初步奠定中國兩千年傳統家戶權力結構的框架,并在此基礎上逐步進行著基層文化改造和國家新型意識形態的塑造。中國傳統家庭以血緣、共籍、共財等為標準形成的強調家庭整體性、兄弟同居等特征的家庭模式是一種迥異于古羅馬以家父權為標準形成的強調家父支配性的家庭模式,而二者的這種差異也奠定了中國及西方傳統法律的路徑差異。
張文江,1976年生,山西人。法學博士。2003年入職太原科技大學法學院,2014年至2016年在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主要研究方向為法制史。
引言
一、問題提出
二、研究方法
三、研究思路
四、基本概念界定
(一)時期界定
(二)家庭和家族的關系
(三)血緣家庭共同體和形式化戶組織
(四)家戶的法律構造
第一章 秦漢家、戶概念
一、秦漢的“家”概念
(一)血緣親屬、財產和居住單位共同體
(二)統稱家庭成員
(三)比較法視野中的家庭概念
二、秦漢的“戶”概念
(一)獨立的戶組織體
(二)統稱戶組織成員
(三)比較法視野中的“戶”組織概念
三、秦漢調整“家”“戶”關系的法律形式
第二章 秦漢家、戶的法律主體性
一、中國傳統家庭和戶組織法律主體性的理論分析
(一)中國傳統家庭法律主體性的理論分析
(二)中國傳統戶組織法律主體性的理論分析
二、秦漢家庭的法律主體性
(一)家庭的民事一體責任
(二)家庭的刑事一體責任
三、秦漢戶組織的法律主體性
(一)以戶組織為基礎的賦稅義務
(二)以戶為基礎的什伍連坐責任
第三章 秦漢家戶類型和結構的法律分析
一、秦漢家戶類型劃分的法律標準
(一)家戶類型劃分的婚姻和年齡標準
(二)家戶類型劃分的財產(同戶共財)標準
二、秦漢家戶結構的法律分析
(一)夫妻型家戶結構
(二)父母子女型家戶結構
(三)兄弟復合型家戶結構
(四)擴展型家戶結構
三、比較法視野中家戶類型和結構模式
第四章 秦漢家戶成員問的權力結構
一、秦漢家庭之家長資格的取得及其權力
(一)“家長”稱謂
(二)“為后”資格的取得
(三)家長的權力和職責
二、秦漢家戶之“戶人”資格的取得及其職責
(一)“戶人”稱謂
(二)“戶人”資格的取得
(三)“戶人”的權力和職責
三、秦漢家屬權益對家長權和“戶人”權的限制
(一)尊長權力對“戶人”權的限制
(二)妻妾權益對家長和“戶人”權的限制
(三)諸子及奴婢權益對家長和“戶人”權的限制
(四)諸兄弟權益對家長和“戶人”權的限制
四、比較法視野中家戶內部成員權力結構模式
第五章 秦漢家、戶法律的意義
一、秦漢家、戶法律的規范-社會意義
(一)形成中國傳統社會的權力整合模式
(二)奠定中國傳統社會高度穩定的基石
二、秦漢家、戶法律的文化-認知意義
(一)促成基層新型文化模式
(二)促成國家意識形態新理論
結語
參考文獻
附表
附表一:《里耶秦簡》遷陵縣(道)都鄉南陽里戶籍事類綜覽表
附表二:漢代居延漢簡戌卒名籍簡牘反映的戶組織成員關系
附表三:睡虎地秦簡《法律問答》概念的訓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