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金屬污染條件下基層環境監管體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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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發生在全國范圍內造成人體健康損害的重金屬污染事件表明,重金屬污染具有自身特殊性,它是縣域工業從事生產活動所排入周邊環境中的重金屬污染物,因其數量或強度超出環境自凈能力而導致環境質量下降,并給人體健康或其他具有價值的物質帶來不良影響的現象。為此,必須強化政府監管主體指導作用、發揮企業監管主體能動作用和增強其他社會組織監管主體促進作用;強調區域監管、專項監管、流動監管和協議監管,并采取相關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