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謊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的應用日趨廣泛,但其科學性和正當性卻一直備受質疑,測謊結論的證據能力也未獲認可;,本書從技術上闡釋測謊的科學性,從哲學上證成測謊的正當性,為測謊結論的證據化奠定了堅實的理論基礎。本書還以詳實的實證數據打破人們對測謊的偏見,更以域外的理論與實踐增添了他山之玉的適切參照。而此中諸多方法與路徑的融會,乃至作者多年磨劍的努力,不但使本書具有了開創的意味,更使測謊的司法應用站上了新的高度。
邵 劭 法學博士,杭州師范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杭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所長助理(掛職),主要從事訴訟法學、證據法學的研究。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教育部項目以及浙江省重大人文社科青年重點項目等多項課題。已在《政法論壇》《法商研究》《法律科學》等期刊發表學術論文近30篇。曾獲省優秀博士學位論文、陳光中訴訟法學優秀研究生學位論文等學術獎多項。
導論()
第一章測謊的緣起、名實與功用()
第一節測謊的發展歷程()
一、測謊的萌芽時期()
二、單導測謊儀主導時期()
三、多導測謊儀主導時期()
四、測謊發展的新階段()
第二節測謊的名與實()
一、測謊的稱謂選擇()
二、測謊的重新界定()
三、測謊的法律性質()
第三節測謊的功用()
一、測謊的功能()
二、測謊的局限()
第二章測謊的科學性()
第一節測謊的理論基礎及驗證()
一、測謊的基本理論學說()
二、測謊理論的心理學驗證()
三、測謊理論的生理學解釋()
第二節測謊方法的科學性()
一、常用的測謊方法()
二、測謊方法科學性的檢驗指標()
三、測謊方法科學性的兩種驗證()
第三節測謊科學性的影響因素及控制()
一、測謊科學性的影響因素()
二、測謊科學性影響因素的控制()
第三章測謊的正當性()
第一節正當、正當性與測謊()
一、中國語境中的正當性()
二、正當性含義在西方的流變()
三、測謊與正當性()
第二節測謊的干預性及正當化事由()
一、基本權干預的界定()
二、測謊屬于基本權干預行為()
三、測謊的正當化事由()
第三節測謊正當性的一般要件()
一、測謊與法律保留的契合性()
二、測謊對比例原則的遵循()
第四節測謊正當性的特別要件()
一、同意的基本理論問題()
二、同意測謊的正當性()
三、同意測謊的要件()
四、同意測謊的撤回()
第四章測謊結論證據能力的比較法考察()
第一節可采性與證據能力的基本理論()
一、以關聯性為核心的可采性理論()
二、以證據禁止為代表的證據能力理論()
第二節美國的判例演變()
一、嚴苛的弗萊伊規則及其例外()
二、開放的道伯特規則()
三、謝弗爾案之后的分化()
第三節德國的傳統和現狀()
一、嚴格禁止的傳統()
二、趨于松動的現狀()
第四節日本的理論和實務()
一、對測謊結論證據能力的普遍承認()
二、對測謊結論證據能力的法律依據之爭()
第五節我國臺灣地區的規則和判例()
一、與測謊結論有關的證據規則()
二、測謊結論證據能力的程序保障()
第五章測謊結論在我國的證據化()
第一節測謊結論在我國證據化的必要性分析()
一、測謊技術及其結論在我國的運用現狀分析()
二、測謊結論在我國證據化的實踐訴求()
第二節測謊結論在我國證據化之證成()
一、測謊結論證據化的法律依據()
二、測謊結論證據化的科學依據()
三、測謊結論證據化的倫理依據()
四、測謊結論證據化的法理依據()
第三節測謊結論在我國證據化的路徑()
一、我國測謊結論的運用層次()
二、我國測謊結論證據化的立法推進模式()
第六章測謊結論在我國的生成和運用規制()
第一節測謊結論的生成過程規制()
一、測謊權配置的合理化()
二、測謊啟動條件的具體化()
三、測謊技術操作的標準化()
第二節測謊結論的審查運用規制()
一、測謊結論的審查原則()
二、測謊結論的審查主體()
三、測謊結論的審查內容()
四、測謊結論的審查規則()
參考文獻()
時間的一維性常將“事件”阻隔于“過去”,人類為了還原或者無限接近曾經的真在,創辟了無數回溯的路徑以重返事件的現場,測謊即為其一。
“測謊”系舶來詞,源自英文“Polygraph Test”。與之近似的概念還有“心理測試”“犯罪記憶檢測”等。所謂測謊,是指由具有測謊資質的人員運用專門儀器,記錄并分析被測人在接受特定刺激時的生理反應強度,并進一步判斷其對相關問題是否知情或有關陳述是否真實的一種鑒定活動。
在國際上,測謊被廣泛運用于訴訟、國家安全和商業領域,發揮著證據調查、罪犯矯正、人權保障和人員篩查等諸多功能。而在我國,在訴訟場域,這一探尋真相的方法還遠未“名正言順”,仍處于“用其實而虛其名”的階段。因此,系統梳理和闡述測謊的科學性、正當性與合法性,就顯得尤為必要。
事實上,看似局域甚小的測謊,不僅關涉心理學、生理學和計算機科學的交叉運用,同時需要科學、哲學與法學的共同涵育,方能成就其大。
測謊的科學性,包括測謊原理和測謊方法的科學性,一般用信度和效度來衡量。一百多年來,研究人員從心理學、生理學的角度對測謊原理進行了多方面的論證,提出了恐懼理論、懲罰理論、認知喚醒理論以及朝向反射等理論。因為恐懼情緒和認知心理可以共同構成朝向反射中新異刺激的基礎,因此朝向反射理論是對測謊原理的科學揭示。由于測謊借助測謊儀器,是人機結合系統,它的信效度受測試人員、測試儀器、測試方法、測試條件等多重因素的影響,測謊方法的科學性就顯得尤為重要。目前使用的主要測謊方法是準繩問題測試法(CQT)和犯罪情景測試法(GKT),它們經過長期發展,已經有了固定的測試格式、標準化的測試程序,使測謊具有足夠的信效度。隨著事件相關電位技術、功能性核磁共振成像技術的成功應用,測謊技術又迎來了嶄新的發展階段。
然而,測謊的科學性并不能消除對測謊正當性的質疑。長期以來,測謊被視為“對人性的透視”或“精神的刑訊逼供”,是故,測謊的應用尚需進一步回答測謊何以具有正當性。對這一終極追問的論證,構成了測謊正當化的全部內容。而對測謊正當性本身的回答,是以哲學的高度審視測謊權力的來源,從根基上對測謊主體行為的“合道德性”與“合規律性”進行價值證成,從而揭示測謊被認可的內在根據。與此同時,測謊的基本權干預性使測謊的正當性分析必須遵循干預行為的正當性分析框架,即從測謊與法律保留原則和比例原則的契合性著手。又由于測謊的技術特性要求“同意測謊”作為測謊的必備程序要件,對測謊的正當性分析還應梳理和考量“同意測謊”的自愿性與合法性。
測謊只有實現經由正當性的合法性與有效性,才能完成鄭永流教授提出的從哲學家的法學到法學家的哲學的轉變。在測謊技術發達的國家和地區,測謊結論在訴訟中不僅獲得了合法的證據地位,還形成了完備的程序保障機制。而在我國訴訟中,雖然測謊早已突破了偵查輔助手段這一功能局限,成為公安司法機關都在積極利用的證據調查方式,但是測謊結論的證據能力尚未得到確認,其作用被明顯低估。
至此,測謊的科學性、正當性與合法性歸聚于測謊結論的證據能力這一“主軸”,反過來以其有效性輻射具體生動的法律實踐,由此而上下其說:上以測謊結論在我國的證據化為務,下及測謊結論在我國的生成與運用。用孫笑俠教授的話說,就是“返回法的形而下”,以此歸依實踐科學之魂。
青山遮不住,畢竟東流去。先賢的篳路藍縷與時俊的不懈努力,如涓滴細流,終成大勢,將為測謊提供科學、正當及合法的理據。但是,作為法律學人,我更期待將這種愿景閑置。如果世無謊言,焉用測謊?一如韓非子期待的“法如朝露,純樸不散”,或如孔子憧憬的無訟高境,至少應是羅伯特·C.埃里克森追求的“無需法律的秩序”,以防“造就一個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世界”。
是為序。
邵劭
2016年于杭州初春時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