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雖以“國際商法與國內法關系”為命題,但并非僅研究兩者間的靜態關系,而是旨在將“國內法”作為一種參照物,通過研究國際商法與國內法的相互作用,以一種比較方法來反推“國際商法”這種多元法律體系的自身性質。只有在弄清國際商法的根本屬性后,才有可能真正預測其未來發展的進路并確認其在司法過程中的定位問題。本書的基本結論是:不能將國際公法的發展原理簡單地套用于國際商法領域。國際商法雖有國際法之屬性與功能,但在其多元的成分構成中能發揮作用的“核心功能區”并不是習慣和慣例。主權國家和國家法應該也必須成為國際商法向前發展的根本驅動力。
宋陽,1981年生于天津市。先后求學于蘭州大學、南開大學。博士階段師從著名國際經濟法學者、南開大學法學院院長左海聰先生。入選河北大學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現為河北大學副教授。主要學術成果:作為副主編編寫《經濟法》教材,該書入選面向十二五高等院校應用型人才培養規劃。在《法學雜志》、《知識產權》、《河北法學》等CSSCI來源刊物發表學術論文10余篇。獲南開大學優秀博士論文培育基金資助、教育部頒發的“國家獎學金”等榮譽稱號和獎勵。
緒論
一、研究動機:國際商法體系的發展進路問題
二、國內外研究現狀綜述
三、研究意義
四、研究方法
五、幾個需要特別澄清的概念
第一章國際商法與國內法關系發展的歷史回顧
第一節國際商法與商人社會
一、國際商法的“商人社會”特性分析
二、 國際商法的根本價值取向
第二節國際商法發展的歷史維度探究
一、啟蒙時期:古希臘和古羅馬時期的商人社會與國際商法
二、發展與輝煌時期:中世紀時期的商人社會與國際商法
三、全面的衰退:被納入民族國家法律的階段
第三節對國際商法與國內法相互作用的歷史總結
一、商人社會組織性與對規則的需求
二、 商人群體和國家力量的此消彼長影響了國際商法的
存在形貌
三、 國家制定法才是推動國際商法向前發展的核心動力
第四節自治性和國家性——探尋商法發展的雙螺旋遺傳密碼
第二章國際商法和國內法的分離
第一節國際商法與主權國家國內立法分離必然性分析
一、 國家主權的概念與國家主權立法
二、單純依賴國內法對國際商事交往的阻礙作用
三、通過沖突法規則指引國內法解決商事法律爭議的弊端
四、小結
第二節國際商法與國內法分離的路徑與基本原理
一、 國際商法與國內法分離問題概述
二、 國際商事條約與國內法分離的情況與機理
三、 國際商業慣例與國內法分離形貌與原理
四、 法律重述與國內法律分離的原理
五、 一般法律原則與國內法律分離的原理
六、 小結
第三節 國際商法與國內法分離的有限性
一、國際商法本身的功能不足
二、國家對國際商法脫離國內法的保留
三、 小結
第四節本章結論
第三章國際商法對國內法的超越
第一節國際商事條約在國內的優先適用問題研究
一、國際商事條約在國內優先適用的基本邏輯前提
二、 國際商事條約超越國內法而被優先適用的法理依據
三、 國際商事公約超越國內法適用的具體表現
四、 小結
第二節國際商事慣例在國內優先適用問題研究
一、國際商事慣例的分類及效力層次
二、國際商事慣例優先于國內法適用的法理依據
三、國際商事慣例優先于國內法適用之具體問題探究
四、小結
第三節國際商事法律重述優先于國內法適用問題研究
一、《通則》作為合同準據法直接優先于國內法來進行適用
二、《通則》在司法過程中對國內法發揮之續造功能
三、小結
第四節本章結論
第四章國際商法對國內法的滲透
第一節國際商事公約對國內法的滲透現象
一、國際商事條約對主權國家國內民商事立法的影響
二、國際商事公約超“適用范圍”適用
三、小結
第二節國際商事慣例對國內法的滲透
一、對國際商事慣例的特質分析
二、國內法對國際商事慣例準用
三、國內法對國際商事仲裁的支持
四、國內法對技術性國際商事慣例的直接吸收
五、小結
第三節國際商事法律重述對國內法的滲透
一、 法律重述對國內法滲透的效力特性
二、 法律重述對國內法滲透的路徑
第四節本章結論
第五章對國際商法理論的反思與未來展望
第一節對國際商法自治統一理論思想源頭的探析與批判
一、 對施米托夫商事混合統一規則理論的分析反思
二、 對戈德曼“原教旨”商人法理論的批評
三、 商人法“浪漫情懷”的真實本質
第二節國際商法的自治路徑能自發地實現商法的統一嗎
一、 國際商法的自治性法律淵源的缺陷
二、 國際商法立法性淵源對自治性的排斥
三、 自治性國際商法發揮作用的有限空間
四、小結
第三節對構建多元的國際商事統一法的路徑構想
一、 國際商事公約是構建統一商事法律體系的核心路徑
二、 強化自治性國際商事規則的輔助性地位
三、 小結
第四節本章結論
結語雙生子“以掃”與“雅各”——長子名分之爭
主要參考文獻
致謝
總序“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確立的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在達致這一總目標的過程中,法治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進一步深刻指出,“依法治國,是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因此,如何將國家治理的現代化目標與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戰略布局相結合,實現國家治理的法治化,不僅是黨和政府需要全面推進的重大改革任務,而且是廣大社會公眾,特別是廣大法律、法學工作者必須積極參與的重大系統工程。正是在這樣一個特定的時代背景下,河北大學國家治理法治化研究中心適時成立和運行,并成功獲批為河北省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河北大學國家治理法治化研究中心是依托河北大學人大制度與地方立法研究中心、河北省政府法治研究中心等學術機構,整合法學、政治學、經濟學、社會學等多方面的科研力量創建的,與河北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河北省人民檢察院和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等國家機關和法律實務部門之間已建立交流與合作長效機制。中心擁有一支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富有團隊協作和創新精神的專兼職相結合的學術隊伍,主要圍繞人大制度與地方立法、政府法治與政府執行力、社會治理與法治創新、京津冀協同發展與地方法治等方向開展科學研究、人才培養和社會服務等工作。迄今,中心在課題研究方面,承擔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近10項,其中,中心負責人孟慶瑜教授主持承擔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點項目《京津冀區域生態環境協同治理政策法律問題研究》實現了河北省在該領域的突破;在決策咨詢與服務方面,接受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省人民檢察院等部門委托,承擔委托起草、專家論證、立法后評估、檢察公信力測評等40余項;在學術交流方面,承辦或協辦第三屆海峽兩岸能源經濟與能源法學術交流會、第六屆中國農村法治論壇、第九屆中國財稅法前沿高端論壇、中國經濟法學研究會2015年年會等多次全國性學術會議!斗▽W與法治建設研究文叢》是河北大學國家治理法治化研究中心創設的、由法律出版社負責的研究成果轉化平臺,著力對法學研究和法治建設方面的原創性或實用性成果予以資助出版,以期能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這一總目標的實現提供必要的理論支撐和決策參考。河北大學國家治理法治化研究中心《法學與法治建設研究文叢》編輯委員會2015年12月序一我是在2012年中國法學會世界貿易組織法年會上認識的宋陽博士。當時他剛博士入學,師從我十分熟悉的青年才俊左海聰教授。雖然,當時宋博士沒有在大會上發言和進行公開性討論。但散會后,他主動與我交流了不少學術問題,給我留下了很深印象。后來的幾年,他只要一到北京就會到我的律師事務所,向我請教法學學術問題。我感覺,他既敢于挑戰權威觀點,又比較謙虛,可謂“敏而好學”。對學術具有極高熱情,甚至有點癡迷。他在讀博期間,發表了不少學術論文,這讓我越發感覺到他對學術尤其是國際法的無比熱忱。直到2015年,他順利完成了在南開的學業,邀請我為他的學術生涯中第一部專著述序。本來不太愛對別人進行學術評價的我覺得應該多為年輕人的學術之路貢獻一點綿薄之力,希望能有更多的學者關注這位醉心并有志于學術的年輕后輩。隨著我國經濟實力的不斷增強,我國理應在國際社會中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從某種程度上來說,我們在適應國際規則的能力方面確實有了顯著提升,可是在制定規則、把握規則發展的話語權方面的表現卻差強人意。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和我國在對國際規則的基礎理論的研究不足有關。宋陽博士的博士論文正是試圖在這個層面上對國際商事規則的性質進行有益探討與研究。本書緊扣國際商事規則的性質與發展進路這一命題,創新性地用國內法作為參照系來反襯國際商法的性質,思路頗為新穎,觀點亦有獨到之處。而且,宋陽博士在寫作過程中引用了大量中外文材料,其中很多在國內都是第一次被談及。這也體現了他扎實的材料功底和認真的學術態度。本書洋洋灑灑20余萬字,總的來說,從整體的結構到敘事的體例都能做到“小題大做,舊題新做”;在關注國際商事實踐的重要舊有問題的前提下不落窠臼,把各個國際商法的基礎理論問題論述得非常清晰,并做到與國際商法的判例實踐相結合,非常“接地氣”。緣此,本書既可以成為國際商事法律理論學者重要的參考資料,也可以成為法律實務界進行涉外案件審判或代理工作中的各種判例材料來源。碩士研究生以上的學生也可考慮以本書作為對國際商法基本理論問題進行研習的重要參考材料。雖然,本書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只是一家之言,也并不足以讓人們對現有的國際商法理論產生全新認識。但宋博士這種務實的研究態度以及大膽的創新精神值得肯定。也希望他能夠在今后的研究中繼續努力,為提高今后我國在國際規則制定中的話語權添磚加瓦。是為序。張玉卿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條法司原司長、中國國際經濟法學會副會長、中國政法大學博士研究生導師。2015年12月17日序二從施米托夫、戈德曼到伯格,西方的國際商法學者一般認為國際商法是一個自治的法律體系,是一個獨立于國際法和國內法的第三法律秩序。國內學者對國際商法的理論研究還不夠深入和系統,從多數學者的觀點來看,也傾向于認同國際商法(或統一實體法)是一個自治性的法律體系。宋陽博士的著作嘗試對這一觀點進行理論上的商榷,這本身就具有顯著學術價值。宋陽博士認為,在國際商法的三大淵源——國際商事條約、國際商事慣例和國際商事重述中只有國際商事慣例具有自治性,但是在構建統一的國際商法體系過程中,自治性國際商事慣例能發揮的作用極有限,甚至國際商事慣例的自治性特征與國際商法的統一性之間存在著根本性沖突。因此,強調國際商法的自治性和獨立性,不但與事實不符,而且最終會使國際商法和國際商法學走入自相矛盾的死胡同。為了闡發和證明其觀點,宋陽博士從國際商法的歷史、國際商法與國內法的分離、國際商法在國內的適用、國際商法對國內法的影響等內容進行逐一分析論證。進而對經典的國際商法自治性和獨立性理論提出學理上的商榷,并提出國際商法統一的路徑應是條約為主慣例為輔的實踐主張。應該說,宋陽博士率直地對經典理論質疑,建立起自己的分析框架,并運用較翔實的學理和實證資料進行論證。這本身就是一個很有新意的研究設想和論證過程,會促使人們進一步思考國際商法自治性和獨立性的內涵和價值,也啟發人們去探索國際商法與國內法的關系。當然創新是不容易的,對經典理論提出質疑更需要扎實的論證。在我個人看來,自治性與統一性并不一定矛盾,自治發展的規則體系可以獲得統一性;國際商事條約和國際法律重述,作為法律淵源形式,可能具有自治性;國際商事慣例的作用并不一定極其有限;國際商法與國內法的共通性和共容性并不否定國際商法的自治性和獨立性。希望宋陽博士的專著能夠進一步引發學界和實務界對國際商法基本問題的探討,從而向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國際商法學體系邁進,并為我國宏大的國際商事法律實踐提供支持。宋陽博士在南開攻讀博士學位期間,我很榮幸擔任了他的指導教師,也為他的勤奮研究和活躍思維感到高興,F在他的專著要付梓出版,我很樂意為之作序。希望他能夠繼續努力,不斷推出學術成果。左海聰南開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中國法學會世界貿易組織法研究會副會長、中國國際經濟貿易法學研究會副會長。2015年12月24日 于南開西南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