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009年全球金融危機給世界經濟造成巨大破壞,同時暴露出了金融監管體系存在的嚴重弊端。針對這一問題,各個國家和地區紛紛出臺新政,完善和升級自己的金融監管體系。本書集合了全球四位最頂尖的金融法學者的智慧,從歐盟、英國、澳大利亞和美國的經驗出發,通過經濟學、政治學、金融史等多個領域的視角,對這些新監管機制的現實影響及關鍵問題進行了細致、充分的解析,揭示了金融監管的復雜性。
艾利斯費倫(Eilís Ferran):劍橋大學副校長、劍橋大學法學院公司法與商法研究中心聯合主任、劍橋大學公司法和證券法教授兼金融經濟學“JM凱恩斯”研究員。
尼阿姆莫洛尼(Niamh Moloney):倫敦政治經濟學院金融市場法教授兼法蘭克福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員。
詹尼弗G.希爾(Jennifer G. Hill):澳大利亞悉尼大學公司法教授兼羅斯帕森斯商法、公司法和稅法研究中心主任。
小約翰C.科菲(John C. Coffee, Jr.):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阿道夫A.伯利”講席法學教授。
羅培新,北京大學法學博士,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博士后,耶魯大學、牛津大學訪問學者,第七屆全國十大杰出青年法學家。上海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副主任,華東政法大學兼職教授,博士生導師。在《中國社會科學》《法學研究》《中國法學》發表論文若干,出版專著、譯著十余部。
趙淵,英國斯特拉斯克萊德大學法學博士。華東政法大學國際金融法律學院講師、碩士生導師。主要從事公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研究,在法學類中文核心期刊和境外知名期刊上發表十余篇論文,主持參與多項國家級、省部級項目,出版英文專著、譯著數本。
前言1
案例表1
法律法規目錄1
第一章危機驅動之下的監管變革:歐盟究竟
何去何從?
艾利斯?費倫(ElLS FERRAN)
Ⅰ導論
絕不能浪費這些千載難逢的危機
本章范疇的界定及進路的解釋
全球金融危機編年史備忘錄
歐元區主權債務危機的備忘錄
Ⅱ政府間主義――危機及成員國
理論見解
從理論到實踐:在全球金融危機爆發之前的
數年里成員國關于歐盟金融監管的觀點
成員國及后危機時代的變革:相逢于中途?
戰斗仍在進行,甚至開始走向進一步的分裂?
市場基礎設施/賣空
太大而不能倒
公司治理
金融服務監管
評估
Ⅲ超國家主義――危機和委員會
導論
危機之前的歐盟委員會
全球金融危機的影響:第一階段的反應
危機應對的第二階段:歐盟委員會在具體化金融服務改革議程
方面的作用
對立法項目的整體進程的管理
太大而不能倒
監督
評估
Ⅳ超國家主義――危機及歐洲議會
導論
探尋歐洲議會之于與危機相關的改革的影響
在玩一場等待的游戲?
金融交易稅
對未來的影響
Ⅴ外部關系
導論
作為新的經濟力量對于國際金融監管的影響挑戰了既定的秩序
――為歐盟成為監管的領導者提供了新的機會?
“以統一的聲音說話”
關鍵的歐盟監管理念的輸出:適當性問題
通過更為平等的跨大西洋關系來打造全球影響力的前景
Ⅵ結論
第二章金融危機給歐盟監管框架設計帶來的后續影響
尼阿姆?莫洛尼(Nianh Moloney)
Ⅰ對監管變革的檢驗
引言
述說創新和變革
市場監管和消費者保護監管的案例分析
Ⅱ對市場監管與消費者保護監管的后續影響
金融市場的活躍度(intensity)與創新
內在含義
政策創新和規則創新
歐盟的“去活躍化”和“簡單化”行動
Ⅲ危機對市場監管的后續影響
改革方案的一次重新定位?
歐盟市場監管計劃
重塑市場監管
重塑針對交易場所的監管
重塑針對交易行為的監管
重塑金融市場披露機制
股票市場
Ⅳ危機對消費者保護監管的后續影響
重新關注金融消費者市場
“金融產品干預”的風險
對創新的不信任是否推動了成功的金融消費者市場改革?
Ⅴ結語
第三章澳大利亞為何在全球金融危機中表現如此搶眼?
詹尼弗?G.希爾(Jennifer G. Hill)
Ⅰ導論
Ⅱ澳大利亞經濟以及全球金融危機對澳大利亞金融市場
的影響
Ⅲ監管結構和全球金融危機
澳大利亞公司及金融服務監管結構概述
澳大利亞“雙峰”模式與金融危機前英美兩國監管框架的比較
Ⅳ金融市場整合時代下的監管合作以及美澳互認協議
Ⅴ一些澳大利亞的金融政策以及應對全球金融危機的監管
措施
澳大利亞政府的經濟刺激計劃
應急性質的改革措施――存款和大額融資擔保機制以及RMBS
計劃
存款擔保機制
大額融資擔保機制
住房按揭支持證券(RMBS)計劃
資產擔保債券
ASIC對賣空行為的禁止
高管薪酬改革
對散戶投資者的保護以及《金融咨詢服務之未來》改革方案
Ⅵ為什么澳大利亞在全球金融危機期間表現如此出色?
中國與澳大利亞的“資源貿易繁榮”
澳大利亞儲備銀行(RBA)的貨幣政策以及經濟刺激計劃
澳大利亞的監管框架,APRA以及HIH皇家調查委員會
澳大利亞的銀行體系
澳大利亞的養老金體系
Ⅶ結論
第四章《多德―弗蘭克法案》的政治經濟學:為什么金融
改革總會遭受挫折而系統性風險永恒不滅?
小約翰?C.科菲(John C. Coffee, Jr.)
Ⅰ概述
Ⅱ監管正弦曲線與立法修正
Ⅲ再探《薩班斯―奧克利法案》:改革規模的限制
第404條和內部控制報告
高管貸款和第402條
律師化身“告密者”以及第307條
評估結果
Ⅳ《多德―弗蘭克法案》:前提基礎與政策選項
三種比較可信的解釋
道德風險:“高管薪酬導致了危機”
因為債權人堅信“大而不倒”的銀行總會得到緊急救助,所以他們
過分慷慨地向銀行提供資金,并且鼓勵銀行接受過高的杠桿率
有限理性:認知局限、利益沖突以及缺乏透明度誘使市場參與者
忽視了市場面臨的問題
回應
高管薪酬與股東施壓
系統性風險和“大而不倒”的問題
更高的股本要求
一個依靠金融業出資運作的私營保險制度
通過預防性規則來降低風險
場外交易(OTC)衍生品市場
Ⅴ《多德―弗蘭克法案》的實施
限制高管薪酬:未被選擇的道路
第956條
“大而不能倒”的問題
清算授權
“沃爾克規則”
或有資本
立法上的反撲
Ⅵ結論
索引
關于危機與改革的評論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國際事務部主任。依據自身相關政策,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對于其雇員的任何私人出版作品和言論皆不承擔責任。本文僅為作者個人觀點,并不代表委員會及其他成員的看法。
埃蒂厄皮斯?塔法拉(Ethiopis Tafara)
本文是基于長期思索及與我的兩位SEC同事兼好友Robert M. Fisher和Robert Peterson激烈爭論而來的成果。就這點而言,本文之功亦應歸于他們,而不該由我獨享。
Ⅰ概述
最近爆發的金融危機讓人倍感憂慮。但從長遠來看,本次危機所揭示的種種或許更值得我們關注。有人說這場危機是百年難得一遇的大事件。如果僅僅狹隘地就危機的直接原因而言,此話或許不假。但是通過對危機更深入的檢視,一片可能將滋生更多危機的肥沃土壤赫然眼前,盡管這些危機也許各有其特點。因此在構思改革的過程中,監管者不該局限于解決本次危機的最直接原因,而應著手于根除滋生危機的那片肥沃土壤。
從本質上來說,此次危機是由金融市場與金融服務的一次進化所導致的。在過去的十五年里,全球金融體系的結構與主要特征已經發生了劇烈的變化。當前的動蕩可能就是因金融體系未能適應這些變化而發生的結果。
現代金融市場:
實際上是全球化的市場,以高度流動性的資本為特征;
以金融服務提供者之間的激烈競爭為特征;
不再以傳統上彼此區分的各類金融產品、行業和主體之間的壁壘為特征;
復雜金融產品的廣泛使用,致使投資者、金融機構以及監督市場行為與風險的監管者付出的成本不斷增加;
以規模龐大、流動性相對較高且不受監管的機構間金融市場與受監管的金融市場之間的共存為特征。
現代金融市場的第六個相關特征乃是先進技術的快速應用。不過正如后文所詳述,技術已經趨于扮演一個擴音器或者促成者的角色來推動其他五個市場要素發揮作用。
這一系列變化的結合共同構成了資本市場的一次復雜變革,由此也需要監管措施做出相應的轉變。隨著資本市場的變遷,行業經營模式的重大調整以及投資者所面臨風險之性質和程度的激烈變化將接踵而至。各種監管工具的最佳搭配組合也不得不緊跟這一潮流而發生改變。在1996年,麥肯錫(McKinsey)的兩位顧問:洛厄爾?布萊恩(Lowell Bryan)和戴安娜?法雷爾(Diana Farrell)在名為《市場無疆界:釋放全球資本主義》(Market Unbound: Unleashing Global Capitalism)
New York: John Wiley & Sons, 1996.的書中頗有先見之明(不過希望別預言得太準)地提到:
“當市場變得脫離一國政府之約束,它將可能創造一股全球資本主義的浪潮,從而在下個世紀推動全球實體經濟的快速增長及良性整合。不過,這也存在另外一種概率較小但卻不容忽視的可能性,即這種市場的力量會變得極具破壞性,演化出自20世紀20、30年代以來未曾見證過的金融動蕩和社會動亂。”
是故,為了制定一種新的策略或框架,各國監管者必須探究并理解市場變化的方式及后果。我建議對現行的監管框架進行六大改革,并且貫徹始終。
毫無疑問,新的監管框架必須解決系統性風險增加的問題。不過這必須以不壓制風險承擔的方式來進行。如果我們既要解決當前新環境下固有的挑戰而又不想削弱經濟創新,那么做到上述這點至關重要。為了維持拉動經濟所必須的創新,金融資本必須被允許承擔一定風險。
第一,我們需要一個監管框架來對那些“大而不倒”的金融中介進行謹慎監管。當然,我們的資本體系的實質是讓個人和企業都有機會用自己的錢冒險一把,既享受承擔風險帶來的大部分好處又要忍受隨之而來的大部分痛楚。但是,如果我們身處一個金融機構因為太大、太受照顧和太過互相關聯而屹立不倒的世界,那么我們知道,這些機構將會產生過度冒險的動機,并最終以犧牲公眾利益為代價。從政策考量的角度出發,我們希望實現的目標是:在一個世界中我們可以容忍金融企業因決策錯誤而倒閉并承受得起此種結果。
第二,我們需要監管框架來解決導致過分承受風險的錯誤動機。在一個人們可以通過交易高度不透明、難以估值的金融工具來隨意切割風險的世界中,對資金經理的充分監督將變得充滿挑戰。要解決這個難題,一部分的答案在于為資金經理和金融機構高管們找到不同的薪酬方案。另一部分的答案在于對市場參與者以及他們收入來源進行更全面披露。還有一部分答案則在于拓展監管框架,將過往不受監督的市場參與者比如對沖基金顧問和評級機構納入其中。
第三,我們需要一個監管框架來實施更完善的披露制度,以便資金提供者能夠更好地判斷交易對手風險。市場之所以在本次金融危機席卷之時完全枯竭,乃是因為市場中無人能夠估計出其他人的風險敞口(exposure)。在朝著強化披露的方向前進過程中,一個重要的步驟就是在一定規模之上的各級市場(包括衍生品市場)中引入清算所(clearing house)和交易所制度,并且對達到相當普及性的金融產品施以基本的披露要求。
第四,監管框架需要理順不同的金融產品、主體與市場之間的可替代性。許多金融產品、主體和市場有著相同的主要經濟特征、動機或客戶群,但是它們卻因為其所關聯的機構從事的業務差異(證券、銀行或保險業務)而被區分監管。這促使市場參與者們不斷去尋找監管障礙最少的路徑,并以監管套利為追求目標。雖然有時候此般做法符合受監管群體的利益,但這卻經常損害了消費者和投資者的利益。當然,鑒于在某些場合對證券、銀行和保險業的監管差異確實有其合法性以及重要性,我們仍需竭力避免為了偷懶省事而采取“一刀切”的監管模式。
第五,未來的監管框架必須對以下三點事實做出回應即資本是流動的、市場是互相關聯的、技術使得資本的流動不可阻擋。資本為了尋找投資機會而到處旅行,這意味公司、金融中介和市場都可以選擇他們喜歡的落腳點。如此一來,我們需要確保自己的監管制度能夠為投資者提供成本合理且具備跨市場可比性的最佳保護。否則的話,我們將為管轄權監管套利行為(jurisdictional regulatory arbitrage,相對于功能套利行為(functional arbitrage)而言)創造機會。
第六,我們需要一個在保護投資者方面“冷酷堅定”的監管框架。證券監管者必須始終關注創造良好的市場信心。信任是保持市場順暢運作的“潤滑劑”。買家相信自己購入了本人期待的東西,賣家相信自己將在約定之日獲得約定的收益。此種信心從來都不是盲目的。一旦沒有這種最基本的信任,世界上沒有任何市場可以取得成功。在紐約和阿姆斯特丹的鉆石市場,信任以種族淵源、宗教信仰以及一小群貿易商之間的私交為基礎。鉆石市場之所以能夠運轉,離不開聲譽因素以及構成這些市場的小群體。而隨著匿名交易成為現代資本市場的主要特征,上述人際信任的作用必然會被其他事物所替代――有關買賣之產品的清晰、實用和及時的信息,有關買方、賣方和中介之間公平交易的規則,以及由擁有履行職責所必需之權力與資源的證券監管者開展的積極執法活動。
究竟當前歐盟、澳大利亞和美國大力推動的改革宏圖能在多大程度上回應上述需求,費倫(Ferran)、莫洛尼(Moloney)、希爾(Hill)和科菲(Coffee)在本書各章中做出了詳細的論述。而在前言中,針對一些全球監管改革中不得不觸及的共通和非常重要的挑戰,我對自己的看法進行了概述。
Ⅱ改變的環境
全球化市場和資本流動性
在今天,資本既高度分散又富有流動性。相比過去,越來越多的投資者除了投資國內資本市場,還把錢投向國外市場。資本的流動性也讓證券交易的所有主體投資者、發行人、經紀人以及交易系統變得完全自由流動。融資活動與金融服務不再受到地域的局限。這種流動性同時帶來了機遇與挑戰。所謂機遇包括金融服務提供者在市場中更激烈的競爭;投資者取得以更有效和更低成本的方式跨境分散他們的投資組合風險的機會;以及發行人獲得尋找融資成本最低的場所(不管其位于何處)的能力。
目前的資本流動性乃是由布雷頓森林體系(Bretton Woods system)的崩潰而產生的。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時,20世紀30年代的自由浮動匯率(free-floating exhange rate)廣受詬病,人們認為其壓制了貿易投資卻又鼓勵了貨幣投機,乃是導致“大蕭條”(Great Depression)的“罪魁禍首”。于是建立于1944年的布雷頓森林體系以黃金價值為標桿,對各世界主要貨幣實施固定匯率制,以便利國際貿易。在1971年,由于美國將美元與黃金價格脫鉤,布雷頓森林體系宣告終結。這一事件對國際金融體系產生了重大及深遠的影響。
布雷頓森林體系終結的最重要的后果就是,原本見于大多數發達市場中的跨境資本控制措施不復存在。過去的布雷頓森林體系鼓勵(雖然不是強制要求)資本控制――嚴格限制投資者將資本轉入或轉出一國范圍,從而方便固定匯率制的施行。具有諷刺意義的是,雖然布雷頓森林體系以鼓勵跨境貿易為初衷,但恰恰是其崩潰才極好地推動了跨境金融服務的擴張并促成了今日的全球金融市場。簡言之,布雷頓森林體系的垮塌使得資本得以完全流動。
這種資本流動性對金融監管產生了一種復雜的影響。次優(suboptimal)的金融監管總是促使資本提供者與使用者去尋找成本更低或風險更小的行為替代方案,而恰好現代科技極大地強化了市場參與者搜尋并利用該種替代方案的能力。在國際視野下,這就如同化為一架“資本航班”,讓投資者和發行人能夠搭乘該航班逃離一個市場而飛去海外更好的地方。它也讓金融行業獲得了監管套利的機會。與此同時,技術也能放大傳統上一直困擾資本市場的各類問題,比如讓那些實施金融詐騙的人得以將資產轉移至國外,或者讓他們更容易地跨境實施詐騙活動。
增加競爭以及“老男孩俱樂部”的末日
競爭對于金融監管的影響是復雜的。歷史上,金融市場中到處都有類似于同業公會的組織,它們多以交易所為中心展開活動,并且接受交易所會員準則的約束。有些時候,很明顯這些組織本身就是由金融服務提供者為減少競爭而發展起來的。
但自從20世紀70年代以來,在監管和立法活動中出現了一系列變革,旨在瓦解這些“同業公會”并增加金融服務行業內的競爭。在美國,這些變革包括:取消固定傭金,以及在20世紀70年代開始嘗試建立一個全國性的市場體系。還有,《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Gramm-Leach-Bliey Act)基本上取消了投資銀行與商業銀行之間的業務區分,允許證券、銀行和保險公司在金融領域內跨業開展相互競爭。雖然這么做的一部分理由是為了滿足全球化競爭的需要(鑒于歐洲綜合性銀行(universal banks)并不面臨類似的禁止性規定),不過從結果來看,美國金融企業之間的競爭還是因此大大增加。
其他政策上的選擇也已經為行業引入了新的競爭者。比如,盡管共同基金(mutual funds)在美國必須向SEC進行登記,不過SEC有時會決定讓一些客戶資產凈值高(high net-worth)且人數少的基金免于該登記義務,結果由此催生了對沖基金行業。這些對沖基金直接與傳統類型的基金展開競爭,以奪取利潤最豐厚的市場份額。同樣地,最優成交規則(best-execution rule)引發了證券交易所之間更多的競爭。美國《替代性交易系統規定》(Regulation ATS)和歐盟《金融工具市場指令》(MiFiD)都大大推動了證券自營商之間的電子化通信網絡的發展。“替代性交易場所”(Alternative Trading Venues)因此出現。由這些新型交易平臺所帶來的競爭讓美國和其他國家的交易所被迫放棄非營利性的互助化會員制,而轉向公開的股份制,以便他們能夠直接涉足資本市場。
當更多的金融市場競爭被證明是有效后,這一做法被其他市場紛紛仿效。在很多時候,市場內部的競爭也會激發市場之間的合作,因為非互助化(demutualized)的證券交易所和投資公司會尋找海外伙伴和海外資本來更好地適應新的競爭環境。這結果是一個“反饋環”(feedback loop):全球化促進市場競爭,而競爭又促進了市場全球化。
當更激烈的競爭給投資者帶來成本、選擇和創新上的福音,它同樣壓縮了眾多金融服務提供者的盈利空間。反過來,這會給市場自律功能的發揮帶來新的壓力。畢竟,個人和企業此時會面臨更多的經濟誘惑引誘他們實施欺詐或是為了更高回報而偷偷冒險,因為相比而言,若他們在高度競爭的環境中落敗,為之付出的成本將會更加高昂(即失去可觀的獎金和收益)。在其他情況下,當受監管的企業遭遇不受監管的競爭對手(如對沖基金)或承受較低監管成本的海外競爭者,這將給將監管者帶來壓力,迫使他們放松本國的監管。
金融行業內增加的競爭還改變了風險管理的方式。正如下文中所詳述,即便激烈的競爭并未導致欺詐橫行,它依然會扭曲市場參與者的動機,引致次優的行為選擇。比如,當競爭侵蝕證券自營商傳統業務的盈利空間時,過去很多機構從依賴經紀服務來收取費用的商業模式轉向基于自營交易的新模式。但是,因為在高度競爭的市場中,自營交易的收益很有限,自營商、對沖基金和其他企業開始利用杠桿來大幅放大收益。在牛市中,通過杠桿取得的更高收益將吸引新的投資者,特別是在杠桿水平并不完全透明的情形。投資者(對高收益)的期待又反過來讓參與競爭的企業不得不采用杠桿策略,而無視自身所面臨的風險。
不受監管的機構間市場
在20世紀90年代,隨著熟練老道的機構投資者越來越多地嘗試投資海外市場,SEC頒布了規則144A(Rule 144A),允許特定類型的發行人在美國向特定類型的機構投資者出售證券,而不必向SEC進行登記。規則144A有兩個目的:允許經驗豐富的美國機構投資者在彼此之間買賣特定的外國證券,免除了通過海外關聯方開展交易的煩瑣;方便機構投資者向美國新興企業提供風險資本的融資。
規則144A被廣泛認為是成功實現了上述目標。在過去的幾年中,特別是從2001年“科技泡沫”(Tech Bubble)破滅以來,所謂的規則144A“市場”迅速擴張,根據規則144A而進行的發行活動甚至有時在融資額上等于或超過了美國資本市場上證券公開發行的金額規模。導致這種發展速度的原因包括:
在科技泡沫破滅之后,一般投資者對新證券發行的興趣減少;
在2002年薩班斯―奧克利法案(Sarbanes- Oxley Act)通過后,證券公開發行面臨的監管成本上升了;
美國市場日益增加的“機構化”(institutionalization),個人投資者更傾向于借助共同基金、退休基金、對沖基金和其他集合投資計劃來持有分散化的投資組合;
最后一點,即美國投資者的不斷機構化,意味著發行人現在通過規則144A進行限制性發行就可以吸引到過去只有通過公開發行才能籌集的資金數額。規則144A產品的發行人還可以設計出復雜的證券結構以適應特定投資者的需求,卻不必實施在發行人或投資者看來很可能危及商業機密的特定公開披露。另外,由于被規則144A所豁免的證券并不在交易所銷售,交易不對市場公開,因此機構投資者可以低調地持有或拋出發行人的證券,而不用擔心這些交易信息會立即對證券價格產生影響(相比之下,這種價格對信息的敏感性很可能出現在流動性極高的大型交易所中)。
在美國,金融產品不斷提高的可替代性也讓規則144A市場變得更受歡迎。比如,設計成金融衍生品或證券形式的保險產品、諸如零售式按揭支持證券(retail 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 RMBS)這樣的證券化銀行產品,或者以消費者信用卡借款為擔保的債務擔保證券發行(collateralized debt offerings, CDOs),都可以按照規則144A的發行方式出售給大型機構投資者,使得對沖基金或投資公司可以有效地在一個完全不受監管的金融領域內進行持倉。除此之外,相比于公開發行,這種發行活動可以在一個相對較短的時期內完成。
當規則144A與SEC給予對沖基金的豁免登記待遇相結合,便在美國創造出了一個更私密、受到更少監管的證券市場。雖然發行過程中的或市場參與者實施的欺詐依然是被嚴厲禁止,但披露的程度、交易對手風險以及市場透明度卻不受任何金融監管者的審查。在為這樣一個不受監管的市場辯護時,人們總會以投資者的成熟度來當理由,即成熟的機構投資者之間的私下交易并不值得以對待公開市場一樣的方式來進行監管或要求披露(公開市場中的個人投資者可能無法獲得必要的信息來讓他們在充分知情的情況下做出投資選擇)。因為機構間市場最初規模很小并且依附于公開市場,大家對它沒有太多的關注。但這個市場的不透明性將風險隱藏了起來,而且這種不確定性尤其值得警惕。
增加代理成本
時至今日,各種復雜、不透明的金融工具可以按照任何喜好的方式來切割風險,并且隨時可供所有投資者選擇。很多這些市場涉及場外(“Over-The-Counter”,即不在交易所進行的)交易且極難估值的獨特產品和業務。沒人知道誰在一個特定時間承接著什么樣的風險。一家企業(或一家企業的雇員)可以在這一刻“孤注一擲”,而在下一刻又換了押注的方向。這讓風險管理人、投資者和監管者不得不面對一個充滿挑戰的世界。
雖然衍生品市場并不是什么新鮮事物,但技術卻極大地降低了它們的交易成本,并提供了估值的方式。由此導致的流動性不管在規模、復雜程度還是(正常)深度方面都是前所未有的。比如,在信用違約掉期(credit default swap)市場中,交易者可以從交易對手那里購買標的債券的“違約保險”。這一市場的總市值規模最近已經達到55萬億美元,甚至超過了世界上所有國家年度國民生產總值的總和。然而沒有任何監管者、投資者或交易對手知道這些交易創造的風險敞口。在這般規模的市場中,哪怕一丁點的不安或波動也會給實體經濟帶來巨大的影響。當這些復雜工具的實用性給投資者和整個市場帶來許多好處時,經濟學家所稱的“代理成本”也因此增加即由于委托人(雇傭他人為自己服務的人)與代理人(為委托人服務的人)之間的動機錯位而產生的成本。
這些工具的實用性也讓人們更難評估某家企業所面臨的風險。因為企業所承受的風險更難被監督而且本質上更不透明,所以經理可能忍不住冒更大的險把任何由冒險而得的回報夸耀為因優異工作表現而來的收益(而非從暗地投機中賺到的好處)。此外,加入企業的經理由于更好的表現而獲得更多的報酬,他們可能會有動機去冒更一些毫無經濟效益的風險(即無法為企業提供與這些風險相匹配的預期收益)。復雜金融工具的日益流行和普遍運用讓投資大眾和監管者在判斷企業實際面臨的風險時,處于一個更加錯綜復雜的狀態。
這些工具的實用性還讓權力的天平從投資者和監管者的一端向金融中介機構和代理商的另一端傾斜。那種主張世界因此變得更美好的論調(最起碼一部分)是建立在這么一個觀念之上即風險最好在那些能夠更好地吸收它們的人中間分散開來,并最終由他們來承受。但這種論調的合理性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