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運用歷史分析方法、法文化分析方法和比較分析方法,使用縱向敘事的方式,將民法法典化不僅視為一項立法活動,更視為一個歷史和文化現象,從歷史的角度將民法法典化與民族的統一和復興結合起來,探討民法法典化與民族的統一和復興相關聯的歷史成因和機理,論證和分析民法法典化在民族統一和復興中的促進和推動作用。
高晉康,現任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院長、博導、教授,兼任四川省高校重點實驗室法治量化與信息工程實驗室主任。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四川省有突出貢獻專家、四川省學術與技術帶頭人,入選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劃,擔任教育部高等學校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中國財稅法教育研究會副會長、中國財稅法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商法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證券法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法律教育研究會理事等學術職務,北京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國家法官學院(四川分院)、電子科技大學客座教授,四川省人民檢察院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成都市仲裁委仲裁員。近年,在《中國法學》、《比較法研究》、《法學家》、《現代法學》、《政治與法律》、《金融研究》、《中國工業經濟》、《經濟學家》等核心刊物發表論文70余篇,在法律出版社等出版著作十余部,主編《光華法學文叢》、《金融法前沿論叢》、《經濟法律通論(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等。主持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招標項目、教育部規劃項目、司法部項目等科研課題二十余項;擔任多部地方法規起草專家組組長,獲得司法部等省部級科研成果獎及其他科研獎項十余項。主編的《經濟法》獲“第七屆全國高校出版社優秀暢銷書”一等獎,主持的教改項目曾獲四川省優秀教學成果一等獎、二等獎。
吳治繁,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碩士生導師。四川省法學會法理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四川省法學會法文化研究會常務理事。主要研究方向為法律史學、民商法學。主持、主研國家級、省部級、校級課題共8項,公開發表論文20余篇,參加撰寫專著、教材5部。
前言1
第一章中西各民族法典和法典化的歷史解讀
第一節中西各民族的法典傳統及其涵義
一、中西各民族的“法典”詞源考辨
二、中華民族的法典傳統
三、西歐民族的法典傳統
四、法典的涵義:基于中西各民族法典的歷史演進
第二節法典化的概念及其歷史
一、法典化的一般概念
二、形式性法典化與實質性法典化
三、法典化的價值
四、中西各民族法典化的歷史概說
本章小結
第二章民法法典化的理論基礎
第一節民法與民法典的關系
第二節民法法典化的理性
一、理性主義自然法
二、民法法典化的形式理性和價值理性
第三節民法典的功能
一、價值宣示
二、統一私法
三、重構社會秩序
第四節民法法典化的民族性
一、民法典是民族法典
二、民法法典化促進和維護民族統一
目錄
本章小結
第三章民法法典化的歷史經驗解讀
第一節近代大陸法系民族國家的民法法典化
一、法蘭西民族的民法法典化
二、德意志民族與統一民法典
三、日本民族的民法法典化
四、大陸法國家民法法典化的啟發和借鑒
第二節當代歐洲民法法典化
一、歐洲民法法典化的歷史與現狀
二、歐洲民法法典化存在的合理性與現實障礙
三、歐洲民法典的性質
四、歐洲民法法典化的啟示
本章小結
第四章中國民法法典化的歷史與現實:以民族統一與復興
為視角
第一節中華民族的近代民法法典化嘗試
一、中華民族:從文化共同體到政治共同體
二、近代中國民族國家的形成
三、中國近代民法法典化的嘗試
第二節當代中國“一國兩制四法域”的現實與弊端
一、當代中國“一國兩制四法域”的現實及歷史成因
二、當代中國“一國兩制四法域”的弊端
三、從“一國兩制四法域”看當代中國民法法典化
第三節當代中國民法法典化與中華民族的統一和偉大復興
一、當代中國民法法典化的可能性:基于中華民族的歷史
與現實
二、當代中國民法法典化的現實基礎:基于兩岸四地的
經濟與法律共性
三、當代中國民法法典化推動和促進中華民族統一與復興
的構想與展望
本章小結
參考文獻
一、著作類
二、論文及文章類
三、史籍、文獻、法律類
后記
當代中國的民法法典化是國內各界,乃至世界范圍內都十分關注的法律現象。這不僅因為中國是當代全球經濟最為活躍的區域之一,也因為中國的民法法典化與中國這個全球第一人口大國里每一個個體息息相關。同時,作為具有悠久法典編纂傳統的文明古國,中國兩千余年的成文法傳統里沒有成文民法;作為大陸法系的一員,當代中國除臺灣和澳門地區以外長期沒有民法典。這些事實都促使學界以極大的熱情致力于對中國民法法典化的研究和探索,并取得了蔚為可觀的成果。
21世紀以來,尤其是2002年全國人大法工委民法典草案之后,學術界開始冷靜并沉潛下來,關于民法法典化的研究更趨理性。研究主體也逐漸從民法學者擴展到非民法學者,研究視野逐漸從立法技術層面延伸到基礎性研究領域,研究方法也逐漸多元化,開始注重哲學、經濟學、社會學、史學等多學科研究手段的綜合運用,在研究數量和質量上都取得了突破性的成就。在我國目前民法法典化理論研究尚顯薄弱的現實面前,這一研究趨勢是非常值得鼓勵的。作為一名民法學者,我非常期待和歡迎法學其他領域的學者,和我們一起研究民法問題,多傾聽法理學、法制史學、行政法學、經濟法學等學科專家的意見是非常有益的。
民法法典化對任何一個民族都是舉足輕重的,也都是十分不易的。綜觀歷史,一部優秀的民法典往往具有深厚的理論基礎和與時俱進的體例格局,需要做好技術層面與理論層面的充分準備,需要觀照政治、經濟、文化等多方面的因素,以及歷史與現實的關系等問題。這其中,如何看待民法法典化中“西方化”和“本土化”的關系,以及“繼承”與“創新”的關系,顯得十分重要。
關于“西方化”和“本土化”。百余年來,中國學習西方民法,或者叫中國民法的近代化,其整個過程是怎樣的?效果又如何?應該進行一次較為徹底的反思。對此,法理、法史學者有較深入的研究。較多的學者認為,繼受西方先進的近現代法文化、法規則是時代的要求,但是,植根于中國本土社會的法文化、法規則是基礎。一個擁有13億人口和56個民族,并且正在崛起的泱泱大國,怎能沒有一些自己的東西呢?完全照搬西方,注定是行不通的。
在我的理解里,本土資源應包括中國傳統的法文化、法規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后根據社會現實新創造的法文化和具體制度。這里尤其要提到民情風俗和民間習慣。民法是百姓居家過日子的法,它來源于生活,其本身就是生活,最富有生活品格。而民情風俗和民間習慣既構成一個國家本土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一個國家民事立法的主要淵源,最能體現本國和本民族的實際情況。因此,對民情風俗和民間習慣進行調查是了解國情民情的重要途徑。民法法典化必須與民間習慣相協調,各國概莫能外。近代中國為制定民法典,也曾進行過兩次規模較大的民情風俗、民間習慣調查,一是清朝末年(1907~1910年),二是民國初年(1918~1921年),并積累了較為豐富的資料。新中國成立后,卻再沒有進行過這種全國范圍的調查了。從清末算起,已逾一個世紀,中國社會發展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因此,對民情風俗和民間習慣的再次調查顯得十分必要。
所以,當代中國的民法法典化就是要把西方和本土兩方面的因素有機地整合在一起,這是一個非常艱難的過程。或者說,從民法的現代化出發,我們要找到“西方化”和“本土化”方面的一個結合點,中國傳統的、現實的東西要保留,但一些東西也要舍得揚棄,西方的經驗要借鑒,但一些東西也要大膽舍棄。換言之,只有真正做到了中西合璧、融會貫通,才真正處理好了“西方化”和“本土化”的關系問題,未來的民法典才能夠既在中國扎下根,也能夠融入甚至引領世界潮流。
關于“繼承”與“創新”。此處的“繼承”,既包括對中國傳統的和近代的民法理念和制度的繼承,特別是繼承中國近代以來法律改革和建設的經驗,也包括對各國民事立法經驗的借鑒和吸收。因此,在內容上,我國未來的民法典一定以繼承的內容為多數和基礎。但同時,當代中國民法法典化的著眼點、目標和理想應當是創新,因為我們所處的時代是一個嶄新的時代,中華民族所需要的民法典是面向21世紀的民法典。兩個世紀前的法國民法典,一個世紀前的德國民法典,有我們許多值得學習和借鑒的東西,而且我們一直也在學。但是,我們還必須往前看,向前走,必須適應和應對時代的變革和發展,因此,創新是民法法典化的必然要求。創新不應該是想入非非,嘩眾取寵,也不應該是空想,它必須以社會的進步和民法的發展為契機,必須以中國的實際為基點;同時,也應當認識到,創新的東西可能是有缺欠的,是不圓滿的,在理論上還存在缺陷,需要不斷完善和改進,在觀念上也有一個逐步接受的過程。因此,中華民族未來的民法典應當有自己的創新。如果我們還完全恪守大陸法傳統的一套,而不能根據時代精神和本國國情有所創新,甚至連一點創新的念頭都不敢想、不愿想,這樣制定出來的民法典將是不會成功的。如果說,目前我們在創新上還缺乏理論基礎,就不如再討論它幾年或十幾年。畢竟,保證民法典的質量比制定民法典的速度要重要。
本書即是對上述問題進行探討的努力和嘗試。作者吳治繁博士以其法律史學的專業基礎,主要運用法史學、法社會學和法文化學的分析手段,既關注中外歷史中的法典化現象,也著眼于中國現實存在的民法法典化因素,并將二者有機結合;以法典化歷史為經,以法典化理論為緯,縱橫捭闔,探索中國民法法典化在民族統一與復興中的地位與作用。顯然,這對中國這樣一個尚未實現民族統一并渴求民族復興的國家,對該問題的研究十分重要和迫切。無疑,本書對民法法典化的理論研究是有益和具有開拓性的,其研究視角和結論也是值得肯定的。我作為本書作者的博士生導師,十分欣慰于她為著述本書所付出的學術努力,也為其著作即將出版表示衷心祝賀。民法法史的學術之路漫漫且修遠,希冀她不懈努力,上下求索!
2014年10月,中國共產黨十八屆四中全會將“編纂民法典”明確寫入《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根據該決定,全國人大法工委于2015年1月隨即召開了民法典編纂及民法總則制定的座談會,中國的民法典編纂曙光再現。借本書付梓之際,衷心祝愿祖國的民法典編纂圓滿成功。
是為序。
馬俊駒
2015年8月24日于清華大學藍旗營
前言
我們所處的21世紀是一個全球化時代。全球化浪潮正在對地球上的每一個人形成直接或間接的沖擊——無論這種沖擊波的強弱程度如何,也無論這種沖擊波來自經濟、政治還是文化,抑或其他領域。全球化正在悄然改變我們的生活方式、交往方式,甚至思維方式。全球化形成了一個強勢語境,它使人們自覺或不自覺地以一種全球眼光認知和思考當下的一切問題,“全球性視野”、“全球化背景”、“全球性眼光”成為人們的話語前提。同時,我們也應看到,全球化并非21世紀的唯一主題,全球化并不能掩蓋當代世界民族和民族國家林立的現實。迄今為止,現代國家的基礎還是民族,基本形態還是民族國家,民族這一概念仍是國際社會中國家體系的劃分基礎。
徐迅:《民族主義》,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30~31頁。民族分立和層出不窮的民族問題仍然而且將在未來很長時間內是這個藍色星球不可爭辯的事實,民族仍是眾多事件的最終源頭,民族國家仍將是國際關系和國家事務的重要參與者,因此,民族范式是人類認識論范式之一。20世紀90年代初,前蘇聯學者科茲洛夫曾提出民族范式問題,他將民族范式視為人類歷史過程中的主觀因素之一,認為民族范式的實質在于人類社會及組成人類社會的人們的生活主要是以民族形式在思考的。民族范式作為一種理論范式,是將民族作為認識人類社會的邏輯起點所形成的認知框架。但由于這種認識論范式自身的片面性,民族范式的認知框架和認知體系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參見馮衛民:《歐洲民族過程與歐洲一體化》,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2001年博士學位論文。仍將是人們觀察和思考當今人類社會重要問題,尤其是民族相關問題的重要方式。本書認為,以一種全球視角,運用民族范式考察和思考當代民族和民族國家相關問題,或許是符合時代發展的較為客觀的方法之一。
民法法典化問題就是一個與民族和民族國家密切相關的問題。許多民族在不同的歷史時期通過各具特點的法典化方式,增強了本民族的凝聚力和自豪感,演繹了它與民族統一、復興的內在關聯性。民法典曾經促使法蘭西民族空前團結,堅不可摧;曾經促進德意志民族由分裂走向統一,并一如既往地擔當著維護民族統一之重任;也曾經促使日本民族由落后走向先進,并極大增強民族自豪感與凝聚力。在民法法系國家中,民法典以其特有的觀照人性、守護權利的方式,發揮著促進和維護民族和民族國家的團結與統一,書寫著民法典與民族獨特的歷史進程。在當代全球化背景下,歐洲人更賦予了民法典超民族的時代特色,希冀締造一部貫通歐洲各民族國家的統一民法典,將其打造成為新的“歐洲共同法”,以促進歐洲共同市場的暢通無阻和持久繁榮,并以此為契機,實現歐洲人兩千余年來不懈追求的統一夙愿。
民法法典化與民族(國家)統一的歷史與現實具有極強的示范效應。對于中華民族而言,21世紀是一個機遇與挑戰并存、艱難與希望共生的時代。過去30年,中華民族爭取了融入世界的寶貴機遇,并在這30年獲得了長足發展,一個古老的民族開始在世界東方和平崛起。21世紀,中華民族不僅要融入世界,加強與其他民族團結協作,共同面對和承擔人類社會的共同問題和挑戰,更要實現自近代以來無數仁人志士夢寐以求的偉大復興。由此,對于21世紀的中華民族,“統一”、“復興”已成為核心詞匯。中華民族不但要實現經濟秩序、市場規則與外部的統一接軌,還要實現本民族的統一與復興。統一的中華民族是實現與其他民族良好合作、實現共贏的基礎,是承擔更多國際義務的前提。統一是中華民族生存發展的基礎,是中華民族的核心利益所在,是實現民族復興的必由之路,是中華民族21世紀的時代主題。全球化時代下,對于一個強烈期盼統一和復興的民族,民法法典化是否依然有所裨益?懷著對此問題的莫大熱情,本書通過縝密的論證試圖說明:今天,在這個依然以民族和民族國家為世界政治、經濟舞臺主角的時代,在中華民族建設法治國家的高漲熱情和民族統一與復興的偉業中,民法法典化之于民族的意義仍不可低估,民法法典化促進和推動民族統一與民族復興的作用仍然存在。因之,對民法法典化之于民族統一與民族復興的作用和意義的探索尤有必要。
隨著民法法典化研究的持續深入,對民法法典化研究的視角和方法也逐漸拓寬和多元化,尤其近年來,學者們開始注意到,民法法典化與我國復雜的社會現實具有十分緊密的內在關聯性,因此,我國未來的民法典必須也必然反映和順應這種社會現實,真正成為人民需要、社會需要、時代需要的民法典;從學術研究的角度看,當代中國民法法典化研究不僅要解決“中國需要何種民法典”的問題,更迫切需要解決“中國是否需要民法典”和“中國為什么需要民法典”的問題,而后兩個問題是第一個問題的邏輯前提。同時,隨著全球化浪潮的日益洶涌和中國作為世界重要經濟和政治力量的崛起,中華民族的統一和偉大復興正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機遇和挑戰,本書的醞釀和產生正是基于這樣的時代背景和學術背景。從研究范疇看,本書以民法學的基本理論為依托,將歷史和現實相結合,通過歷史的解讀,運用法史學、法社會學、法文化學、比較法學、民族學等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考察民法法典化和民族統一與復興的內在關系。因此,本書內容具有多學科交叉的特點。本書致力于實現以下價值和意義:
其一,本書通過將法典化所蘊含的內在統一價值與民族統一價值進行理論銜接和論證,意在通過二者共通性論證民法典對中華民族統一與復興的重要作用,以期為學術界探討中國民法法典化之必要性和必然性提供理論視角;
其二,本書以當代法律全球化為背景,以中華民族統一文明的歷史傳統(尤其是大一統的法制文明)和近現代民法法典化的經驗積累為基礎,探索在中華民族和平崛起的時代背景下,通過民法法典化克服兩岸四地因私法制度差異所造成的市場壁壘,建立國內統一大市場和經濟共同體,從而實現民族共同福祉,增進民族認同,進而促進民族統一,為中華民族的統一與偉大復興提供理論支撐和參考路徑。
關于本書的研究視角和研究方法,在此要略做一特殊說明。民法法典化和民族統一的關系問題,實際上涉及民法法典化和民族國家、民族性格、民族認同等問題,是一個涉及面廣、學科跨度極大的問題。如何分析和評價民法法典化推動和促進民族統一與復興,本身也是一個主觀判斷,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故即使得出結論,也難免碰到反證,引發詰難。有鑒于此,本書在此問題上選擇了一種法律社會學的視角,即不僅把民法典視為調整民事關系的法律規則體系和解決民事糾紛的技術性工具,還將其理解為一個特定人群的文化符號——民法典既是某個特定人群民法文化的重要體現,也是這個特定人群民法文化生成和繁榮的重要場所。那么,民法法典化就不再是一個單純的立法技術問題和法律理論問題,而同時是一個政治問題、社會問題、民族問題、歷史問題和文化問題。為了避免過于寬泛的論證范圍和脫離主題的傾向,本書將研究視域和研究方法做了如下限定:
1.大陸法系的研究視域
由于本書作者知識結構的局限,本書將研究視域限定在大陸法系的范圍內,即對法典化的歷史與現實的考察及其結論都建立在對具有大陸法系傳統的地域和民族范圍內,而不涉及具有英美法系傳統的地域和民族。因此,本書所得出的結論是具有限定條件的。
2.歷史分析方法
民法法典化既是法律現象,同時也是歷史現象。本書實際上是運用歷史的縱向視角審查和檢視民法法典化這一復雜的社會歷史現象。因此,歷史分析法是本書所運用的最重要的分析方法。本書將運用歷史分析法分析法典、法典化以及民法法典化的概念、源流、歷史沿革,運用歷史分析法分析民法法典化與民族和民族國家的關系,從源頭梳理法典和民法典的發端、發展、演變及其內在規律,揭示其與民族統一與復興的內在關系,從而為當代中國的民法法典化提供借鑒和啟示。
3.法文化分析方法
法文化分析方法是目前學界較常采用的一種法學研究方法。作為一種方法論的法文化分析方法,是將法律視為一種符號,它在任何時候都體現價值,都與目的有關;它是要透過法律作為解決糾紛的手段和技術的功能層面的意義,去追問法律設置和法律過程后面的根據和意義。
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釋》,三聯書店1994年版,第4頁。從法文化的角度觀察,民法及其法典化就是一系列作為法文化之子系統的民法文化的靜態和動態過程,它們像語言一樣,作為一組符號而存在,借特定的文化模式得以傳遞。以法文化分析方法對民法及其法典化進行分析,就是在于揭示民法及其法典化所凝結的價值理念及其對人類文化的貢獻。同時,對歷史上民法法典化現象的法文化分析,必然以不同民族作為單元展開,這樣,本書就將民法法典化現象與民族聯系起來,運用民族學研究成果著力分析論證民法法典化所體現的民族性和民族精神,以及民法法典化與民族統一的內在關系。
4.比較分析方法
本書是在一個廣闊的時間范圍和空間范圍探討民法法典化與民族統一的關系問題。因此,對不同歷史時期、不同地域、不同民族的法典化經驗進行比較分析,從而辨別差異,析出共性是十分必要的。“比較乃是思維本身的一項特征,是人類認識和了解世界的基本手段”,
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釋》,三聯書店1994年版,第36頁。“比較所導致的反躬自省能夠促使對哪怕是單個法律制度的更為充分的理解”。
[美]H.W.埃爾曼:《比較法律文化》,賀衛方、高鴻鈞譯,清華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17頁。比較分析方法作為一種新興的法律思維和科學方法,在當代法學研究領域獲得了長足發展,尤其對歐洲民法法典化理論貢獻卓著。對于當代中國民法法典化事業而言,運用比較分析方法獲得經驗、借鑒和啟示同樣是十分重要的。因此,在本書的寫作中,本書大量運用比較分析方法,試圖較為客觀地揭示和展現各比較對象間的差異和共性,從而獲取一般性和規律性認識。
本書綜合運用上述研究視角和研究方法,圍繞民法法典化和民族統一與復興這一中心論點,遵循如下思路逐章展開論述:首先,從法律全球化和中華民族的和平崛起凸顯民法典的統一價值導出論題,進入正文論述。在正文中,先通過對中西各民族法典和法典化歷史傳統的梳理,比較和總結中西各民族法典傳統的異同,從而對法典的涵義、法典化的概念、法典化價值等一般理論進行論證,為后續論證奠定理論基礎;在此基礎上進入民法法典化的理論探討,圍繞民法與民法典的關系、民法法典化的形式理性和實質理性、民法典的社會功能和政治功能、民法法典化的民族性等展開深入論述,從而構建民法法典化與民族關系的基本理論框架;之后,運用前述理論從民族統一和復興的視角,擷取法國、德國、日本等具有代表性的大陸法系國家,剖析和論證這些國家民法法典化的歷史經驗,總結和評價大陸法系國家民法法典化的啟發和借鑒意義。同時,也以上述理論為基礎,對當代歐洲統一民法法典化運動予以討論,并探索其得失與價值。在理論論證和歷史經驗剖析、解讀的基礎上,最后回到中華民族,通過分析近代中國民法法典化嘗試和當代中國“一國兩制四法域”的現實,展望未來推動和促進中華民族統一與復興的民法法典化之路。本書的邏輯結構忠實于上述思路,形成《中西各民族法典和法典化的歷史解讀》(第一章)、《民法法典化的理論基礎》(第二章)、《民法法典化的歷史經驗解讀》(第三章)、《中國民法法典化的歷史與現實:以民族統一與復興為視角》(第四章)等四個相輔相成、有機結合的部分。另外,在本書尾部有后記,對本書其他相關事項做了簡要說明。
下面就本書各章內容做一扼要描述:
第一章,《中西各民族法典和法典化的歷史解讀》。本章采用中西方兩條線索,分別梳理“法典”和“法典化”的涵義及其歷史發展。
一、關于“法典”的涵義及其歷史發展
首先,本章從考察法典的中西辭源入手,分別對法典的中文和西文表述及其歷史涵義進行分析,進而指出,中西方法典在其誕生之初就被賦予了對既有法律資料進行整合與匯編的含義。其次,本章對中西方法典的歷史沿革進行梳理和分析。關于中國古代法典,本章認為,自商鞅改法為律以后,律成為中國兩千年傳統社會的基本法典。律在結構體例上日益精進,在內容上涵蓋社會各個領域,形成超穩定的綜合性法典,并與大一統多民族國家形成了形神兼具的契合。再次,本章梳理并回顧了西方法典的歷史沿革,并將西方法典文明史劃分為三個階段:早期習慣或判例的文字化、法律條文和規則系統化匯編或重述、近代歐陸的法典化運動。在分析梳理中西方法典歷史的基礎上,本章認為,法典的涵義是多元的。最后,本章指出,無論中西方,法典都是帶著統一、協調既有法律的使命產生的,統一成為法典的原初意義之一和基本特征。法典最初僅具有統一法律規范的形式意義,隨著法典在社會生活和法律體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法典在不同時代逐漸被注入了思想和靈魂,并最終生成了法典精神。
二、關于“法典化”的涵義及其歷史發展
本章在對法典化的一般概念進行界定后,分析了法典化統一法律的價值、政治價值、社會價值、文化價值和學理價值。在此基礎上,對中西方的“法典化”歷史進行了梳理分析。本章認為,在中國,自戰國時代編纂《法經》開始,法典化技術逐漸發展成熟,獨具特色,并一以貫之,相沿不替兩千余年,在中國傳統的大一統中央政治制度之下,法典化成為維護國家和民族統一的重要手段,中華民族形成了特有的、超穩定的大一統法典化傳統和律典法律文化。相比之下,歐洲的法典化歷史則顯得跌宕起伏。羅馬時代形成了發育良好的法典化傳統和文化,在査士丁尼時代達至巔峰,并為近代法典化運動奠定了基礎。進入中世紀,由于受到政治、宗教等多種因素的拖累,早期法典化傳統出現了嚴重的斷層,法典法讓位于各種部族習慣法,陷入沉寂。進入近代,民族國家的出現和羅馬法的復興催生了法典化運動。本章認為,近代西歐法典化運動是民族國家的法典化運動,法典與民族及國家有著密切聯系;在每一個民族國家內,法典很好地維護了民族獨立與統一,維護了民族的切身利益,成為民族的重要文化符號與象征。在民族國家之間,法典成為區分和比較不同民族及其法律的重要工具和對象。
第二章,《民法法典化的理論基礎》。本章著重探討民法法典化的理論問題,為下文對近現代民法法典化的個案解讀做理論鋪墊。
首先,本章由民法之于一國法律體系的重要地位導出民法與民法典的內在關系,認為民法典既是民法法典化的產物,也是民法的最高法律表現形式。
其次,本章對民法法典化的理性進行了探討。本章認為,近代歐洲理性主義哲學催生了理性主義自然法思想,而理性主義自然法又為近代歐洲民法法典化運動提供了完備而充分的理論給養和支撐,使民法典具備了形式理性和價值理性。形式理性要求民法典具有嚴謹而周全的體系,嚴密的邏輯結構,以及可預見性,以使民法典獲得獨立性和自治性。而價值理性則賦予民法典以民法作為私法的普世價值理念和價值智慧。人格平等、私權神圣、意思自治等價值就是民法典實現民法人文、人本追求的具體體現。形式理性和價值理性成為民法典長盛不衰的秘訣,成為支撐民法典屹立不倒的脊梁。
再次,本章對民法典的內在功能與社會功能進行了分析與揭示,并認為,民法典的形式理性和價值理性決定了民法典具有價值宣示、統一私法和重構社會秩序等基本功能。
最后,本章從歷史的角度分析了民法法典化的民族性,并從兩個方面闡述其民族性:其一,民法典是民族法典,這體現為民法典使用本民族的通用語言書寫和表達,充分尊重和體現本民族的民事習慣,并體現和表達民族精神、民族品格和民族文化;其二,在民法法典化與民族統一的關系上,民法法典化與民族統一在內涵上具有一致性,同時,民法法典化能夠強化民族認同并促進和維護民族統一。
第三章,《民法法典化的歷史經驗解讀》。本章以民族統一和復興為視角,選擇法國、德國、日本的民法法典化作為近代樣本,選擇歐洲民法法典化作為當代樣本,分別深入其歷史社會背景、時代思潮和法典化經過,綜合運用歷史分析方法、法文化分析方法和比較分析方法“微觀”梳理和挖掘各民族民法法典化的動因,分析民法法典化與民族統一和民族復興的關系。通過分析論證,本書認為,無論是近代各民族的民法法典化,還是當代歐洲民法法典化,對中華民族都具有極大的啟發和借鑒意義。
通過對近代法國、德國、日本的民法法典化的歷史解讀,本章認為,民法典具有統一民族國家私法的強大功能;作為近代民族國家的產物,民法典是民族國家基本的和重要的法律表達形式;民法典具有民族性,是民族精神和民族文化的法律表達,是民族自信心、民族自豪感的直接物化,是民族國家的精神旗幟和民族統一的象征。通過對當代歐洲民法法典化現象的分析解讀,本章認為,當代歐洲民法法典化是近代歐洲各民族民法法典化的繼續和深化,是歐洲在完成民族與國家的有機結合之后,對民族國家模式的超越在法律上的投映,也是全球化和歐洲一體化的必然要求和歐洲泛民族現象在法律上的表現。本書認為,未來的歐洲民法典將具有軟法性質、超民族性和政治性質。當代歐洲民法法典化理想反襯出當代中國的民法法典化道路。歐洲通過民法法典化推進歐洲認同和歐洲一體化的方式對中國具有極大的啟發意義。
第四章,《中國民法法典化的歷史與現實:以民族統一與復興為視角》。本章立足于近代中國民法法典化的歷史,并對當代中國“一國兩制四法域”的現實與弊端加以剖析,在此基礎上,本章對當代中國民法法典化推動和促進中華民族統一和復興進行了可能性與可行性的分析和展望。
在前文理論分析、歷史解讀和規律探討的基礎上,本章將前述論證結論運用于中國的歷史與現實。本書首先對中國近代民法法典化的歷史進行了回顧,并指出近代中國民法法典化的歷史必然性及其與中華民族統一與復興的內在關系。然后從剖析當代中國法律四分格局的現實與弊端入手,論證當代中國民法法典化的目的性、可能性和可行性,進而分析和展望當代中國民法法典化在中華民族統一與復興事業中的促進和推動作用。本章認為,當代中國“一國兩制四法域”所形成的制度樊籬與文化心理障礙不利于中華民族的統一與復興。要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民族的統一是必由之路,而法制的統一是民族統一的重要標志和途徑。中華民族統一的法制歷史和法典化傳統、近代民法法典化的經驗與嘗試、全球法律趨同和中華民族和平崛起的歷史機遇、兩岸四地經濟的依存關系、民族傳統的文化心理共性、當代中國(大陸)市民社會的初步形成等有利因素為當代中國民法法典化提供了可能性和可行性。當代中國民法法典化應是能夠充分利用上述諸多有利因素,藉以消除兩岸四地私法制度壁壘,建立國內統一大市場為目的和己任,在借鑒西方國家法典化經驗的同時,合理觀照和吸收臺、港、澳三地的私法制度和中華民族傳統因素,求同存異,具有包容性和開放性的法典化。本章認為,一部以增進民族共同福祉和民族認同為目的的民法典,能夠為兩岸四地私法制度的統一打下基礎,能夠最終推動和促進中華民族的統一與復興。
筆者相信,無論昨天、今天和明天,民法及其法典化始終都是人們關注的焦點,而民法典的內容及其內部構造更為人們津津樂道。然而,本書對民法及其法典化的關切則集中于其外延部分,即本書旨在探討民法典與民族的關系,以一種從歷史面向當代和未來的縱向敘事方式,探討民法法典化與民族統一與復興的內在聯系。因此,本書勢必涉及“民族”和“民族國家”等基本概念。鑒于“民族”一詞含義頗多,本書在此有必要事先對“民族”一詞進行限定和厘清,并在“民族”一詞相應含義上對“民族國家”予以相應界定。
在漢語中,“民族”概念的內涵十分豐富,往往包含著多重含義,就本書作者所見,至少包括以下四種:(1)廣義的民族概念,含義相當于“人類共同體”,接近于英文中的“people”;(2)與國家概念緊密相連的民族,“國族”一詞可以準確地表達這層含義,如中華民族、美利堅民族等,相當于英文的“nation”;(3)狹義的民族,即作為國族組成部分的民族,如中國的56個民族,部分學者主張用“族群”(ethnic group)概念表達;(4)小民族或不發達民族,“部落”可能更加確切。
民族作為一個特定的歷史范疇,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和組合方式。
徐迅:《民族主義》,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28頁。從歷史發展的角度看,民族經歷了從傳統民族向現代民族的發展變化過程。最初的民族是指擁有共同的血緣、語言、宗教、文化傳統和習俗的人群共同體,是人類學和生物學意義上的民族;這類民族的成員之間有著血源和人體解剖學的關系,屬于傳統民族。
現代民族是隨著現代民族國家的誕生而出現的,具體而言,是在近代西歐民族國家形成過程中產生的。這樣的民族形成以后,又對國家進行了根本性的改造,不僅實現了民族與國家的統一,也使民族取得了國家的外表,從而成為真正意義上的國家民族。這樣的民族也隨著民族國家影響的日漸擴大而不斷彰顯,成為主導性的民族形態,并被界定為現代民族。現代民族因其強烈的政治色彩而與傳統民族相區別。傳統民族是建立于共同的歷史文化聯系基礎上的人群共同體,其基本屬性是文化屬性;現代民族是由國家整合而成并取得國家形式的民族,基本的屬性是政治屬性。如果說傳統民族是文化性民族的話,現代民族就是政治性民族。
周平:“對民族國家的再認識”,《政治學研究》2009年第4期,第97頁。因此,“民族”一詞的現代意蘊,不僅包含著歷史、文化、經濟等因素,更蘊含著強烈的政治色彩。
例如,徐迅認為,現代國家的出現產生了“民族”概念化的需要,在這一背景下的“民族”概念涉及種族性、政治意義上的國家疆界以及社會成員認同的文化傳統、歷史和命運等方面,這是一種后發性的“民族”定義,在于說明其歷史起源及其功能,與只強調靜態的種族性的原生性“民族”定義有所區別。參見徐迅:《民族主義》,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30~31頁。
與早期強調民族認同的那些自然存在的稟性不同的是,進入現代以后,政治需要尤其是國家(即民族國家)訴求越來越成為界定“民族”的最主要的、某些時候甚至是唯一的依據。這樣,“民族”概念發生了向社會學、政治學含義的轉變,民族與國家被捆綁在一起。
姜鵬:“民族主義與民族、民族國家——對歐洲現代民族主義的考察”,載《歐洲》2000年第3期,第69頁。現代文明社會中,國家離不開民族,民族也離不開國家。國家是不同民族交往的依據和憑借,是一個民族過政治生活和市民生活的重要保障;民族的生活準則和社會準則只有通過國家才得以確立和暢行。而一個沒有民族的國家是不可想象的。“民族主義認為,民族和國家注定是連在一起的;哪一個沒有對方都是不完整的,都是一場悲劇。”
[英]厄內斯特·蓋爾納:《民族與民族主義》,中央編譯出版社2002年版,第9頁。在民法法典化問題上,也當然地體現了民族與國家的互動關系。法典化的內在動力源于民族的共同需求,法典化的價值理念植根于民族的社會生活——市民生活;而法典化的完成必然依靠國家力量,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發起并組織法典編纂活動,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法典的法律效力得以實現。
基于上述對“民族”一詞的梳理,本書在相應部分所采用的“民族”系指與國家概念緊密相連的民族,即現代民族或國家民族的含義。以此含義為基礎,民族國家則是歐洲民族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它把民族的文化屬性和國家的權力特征結合在一起,是民族存在方式的歷史性變革。
馮衛民:《歐洲民族過程與歐洲一體化》,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2001年博士學位論文。從歷史發展的角度而言,民族國家是近代歐洲在擺脫了宗教神權統治,在近代啟蒙思想影響下,通過不同程度的改革、改良或革命建立起來的資本主義國家。這一政治歷史現象伴隨著美國獨立革命和法國大革命的推動,迅速在全球傳播開來。目前,盡管受到全球化浪潮的沖擊,民族國家仍是國際政治、經濟、文化等領域的重要參與者。本書所指的民族國家即上述意義的民族國家,在本書相應部分,筆者還將深入闡述這一重要概念及其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