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在闡述歐盟之國際法律人格,歐盟對外關系法的淵源和屬性,以及歐盟對外代表之職能機構的基礎上,重點選取歐盟對外關系法中的六個核心命題進行集中論述。具體包括:歐盟對外權能的來源與屬性、歐盟對外行動法律依據的識別、歐盟締約程序法、國際協定在歐盟法體系內的實施、歐盟對外關系中的混合協定,以及合作義務。全書貫穿了歐盟對外權能劃分問題對具體命題的影響,揭示了制約歐盟對外行動一致性和實效性的法律障礙。
張 華 男,1981年8月生,江蘇溧陽人,武漢大學法學博士,現為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兼任中國國際法學會理事、中國歐洲法律研究會理事。主要研究方向為國際公法原理以及歐盟對外關系法。英國劍橋大學法學院勞特派特(Lauterpacht)國際法研究中心訪問學者(2013年9月-2014年9月)。迄今在中文核心刊物上發(fā)表專業(yè)論文20余篇,并出版專著《歐盟對外關系法中的“人權條款”問題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名詞縮略語1
第一章歐盟對外關系法的基礎
第一節(jié)歐盟的國際法律人格
第二節(jié)歐盟對外關系法的淵源
一、首級淵源
二、次級淵源
第三節(jié)歐盟對外關系法的雙重屬性
一、歐盟對外關系法的超國家屬性
二、歐盟對外關系法的政府間屬性
三、超國家屬性與政府間屬性的協調
第四節(jié)歐盟對外代表的職能機構
第二章歐盟對外權能的來源與屬性
第一節(jié)導言:授權原則
第二節(jié)歐盟明示性對外權能
第三節(jié)歐盟隱含性對外權能
一、“ERTA原則”
二、“平行原則”
三、歐洲法院判例法的發(fā)展
第四節(jié)歐盟剩余性對外權能
第五節(jié)歐盟專屬性對外權能
一、“先天性”的專屬權能
二、“后天性”的專屬權能
第六節(jié)歐盟非專屬性對外權能
一、共享權能
二、經濟與就業(yè)政策的協調權能
三、支持、協調和補充性權能
四、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領域的權能
第三章 歐盟對外行動法律依據的識別
第一節(jié)導言
第二節(jié)歐盟對外行動法律依據識別的典型
一、貿易與發(fā)展
二、發(fā)展與人權
三、貿易與環(huán)境
四、貿易與安全
五、發(fā)展與安全
第三節(jié)歐洲法院識別對外行動法律依據的方法
第四節(jié)歐盟對外行動的法律依據共存問題
一、程序兼容時的法律依據共存問題
二、程序不兼容時的法律依據共存問題
第四章歐盟締結國際協定的法律機制
第一節(jié)導言
第二節(jié)歐盟的締約機制
一、國際協定的談判
二、國際協定的簽署
三、國際協定的締結
四、國際協定的“合憲性審查”
第三節(jié)混合協定的締約機制
一、混合協定的談判
二、混合協定的簽署
三、混合協定的締結
第四節(jié)歐盟締約機制的相關程序
一、國際協定的修改
二、聯合機構決策時的歐盟立場
三、國際協定的中止
四、國際協定的終止
第五章國際協定在歐盟法體系中的實施
第一節(jié)導言
第二節(jié)國際協定的直接效力問題
一、國際協定之直接效力的衡量標準
二、聯合機構決定的直接效力
三、歐洲法院否定直接效力的國際協定典型
第三節(jié)國際協定的間接效力
一、實施原則
二、一致解釋原則
第四節(jié)成員國締結之國際協定的實施
一、成員國先前協定的實施
二、成員國嗣后協定的實施
三、功能繼承原則
第六章歐盟對外關系法中的混合協定
第一節(jié)混合協定的定義與成因
第二節(jié)雙邊混合協定的典型
一、聯系協定
二、混合型的合作協定
三、混合型的部門協定
第三節(jié)混合協定實施中的法律困境
一、混合協定的解釋問題
二、混合協定的直接效力問題
三、混合協定的執(zhí)行問題
四、混合協定中的代表權問題
第四節(jié)混合協定的國際法律責任問題
一、共同法律責任
二、單獨法律責任
三、連帶責任及其他可能
第七章歐盟對外關系法中的合作義務
第一節(jié)導言
第二節(jié)“合作義務”的內涵
一、機構間協定的規(guī)定
二、通知和磋商義務
三、“避免采取行動”的義務
第三節(jié)合作義務的適用
一、混合協定與緊密合作義務
二、國際組織的決策參與問題
三、國際爭端解決
四、成員國締約權的限制
第四節(jié)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領域的合作義務
結論
附錄一歐盟基礎條約中的對外行動條款(中文)
附錄二歐盟基礎條約中的對外行動條款(英文)
參考文獻
前言歐盟對外關系法原本在國際法和歐盟法研究中“乏人問津”。在歐洲一體化早期,西方國際法和歐盟法學者很少涉獵這一領域。早期的西方學者一般較為關注共同商業(yè)政策,或曰對外貿易政策,但這些研究較為零散。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隨著歐盟對外權能的不斷擴大,以及歐盟對外關系實踐的豐富,西方學者開始從法律層面較為系統(tǒng)地研究具體的歐盟對外關系命題。除共同商業(yè)政策和聯系協定外,歐盟對外關系中的權能劃分問題、混合協定問題,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歐盟的國際法律人格,《WTO協定》的直接效力問題,以及歐盟參與國際組織的問題逐漸成為研究的焦點。從20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西方陸續(xù)出現了若干有關歐盟對外關系法的著作和論文集。近十年來,歐盟對外關系法和歐盟法的其他部門法一樣,成為西方國際法和歐盟法學界研究的“熱門”。這主要體現為以下幾個方面:第一,西方著名大學的法學院大多開設了專門的《歐盟對外關系法》課程;第二,以“歐盟對外關系法”為題的專著、教材和論文集大量增加,西方通行的歐盟法權威教材在近年來的更新中均專辟章節(jié)闡述歐盟對外關系法,權威的歐盟法雜志中也有越來越多的文章涉及歐盟對外關系法;第三,專門從事歐盟對外關系法研究的西方學者數量大為增加,并形成了較為固定的研究團隊。上述動向反映出“歐盟對外關系法”日漸“自成體系”,在歐盟法中形成了較為獨立的地位。反觀國內,目前專門從事歐盟對外關系法研究的中國學者并不多見。中國最早系統(tǒng)研究歐盟對外關系法的學者當屬武漢大學的曾令良教授。他在1992年出版的《歐洲共同體與現代國際法》一書中,從國際法角度出發(fā),較為深入地探討了歐共體對外關系中的若干核心法律問題。例如,歐共體的法律人格、締約權能、混合協定、歐共體的締約機制,以及國際協定在歐共體法律體系內的適用等問題。此后,也有部分學者在研究歐盟法時偶爾涉及歐盟對外關系中的具體問題,例如,歐盟的國際法律人格、混合協定、共同商業(yè)政策、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共同安全與防務政策、對外人權政策等。隨著《里斯本條約》的生效,歐盟對外關系法的運作基礎發(fā)生了重大變革。同時,在中歐戰(zhàn)略伙伴關系的框架下,中國和歐盟談判雙邊協定時必然需要了解歐盟對外關系的法律制度。基于這一現實,作者擬結合近年來從事歐盟法研究和教學的經驗,撰寫一部相對系統(tǒng)的著作,以集中闡釋歐盟對外關系法的基本原理,同時也是向目前仍在堅持從事歐盟法問題研究的各位前輩和同行致敬。本書題為《歐洲聯盟對外關系法原理》,意在向中國讀者介紹最為基礎的歐盟對外關系法律原則、規(guī)則和制度。作者無意涵蓋歐盟對外關系法的方方面面。這主要基于兩點考慮:第一,關于歐盟具體的對外政策,如共同商業(yè)政策、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共同安全與防務政策、對外人權政策、發(fā)展合作政策、經濟制裁等,國內同行學者,包括作者本人,都已經有專門的論著面世,因而無須在書中另辟專章論述;第二,歐盟對外關系法除涉及專門的歐盟對外政策外,還涉及歐盟內部政策的外部層面,因而所涉及的具體政策較多,實難在一部年輕學者的專著中囊括殆盡。故此,在闡述歐盟對外關系法的基本特征和組織機制的基礎上,作者選取了歐盟對外關系法中的六個核心命題:歐盟對外權能的來源與屬性;歐盟對外行動法律依據的識別;歐盟締結國際協定的法律機制;國際協定在歐盟法體系中的實施;歐盟對外關系法中的混合協定問題;歐盟對外關系法中的緊密合作義務。本書的研究方法,主要為案例分析和規(guī)范分析。歐盟對外關系法的發(fā)展很大程度上應歸功于歐洲法院一系列司法判決的貢獻。故此,除適當參考西方同行的學術論著外,作者在研究上述命題時主要依據歐洲法院相關的經典案例和最新判例展開,在概述基本案情和裁決所涉核心法律問題的同時,適當總結歐洲法院裁決之于歐盟對外關系法具體規(guī)則和領域的影響。另外,經《里斯本條約》修訂后的歐盟基礎條約更加明確和系統(tǒng)地規(guī)定了歐盟對外行動的條款,作者在書中將對相關條款進行較為詳細的闡述和分析。需要說明的是,由于歐洲一體化的不斷發(fā)展,以往在歐洲法院判決和基礎條約中反復出現的“歐共體”目前已經完全被“歐盟”所取代,《歐共體條約》業(yè)已更名為“《歐盟運行條約》”。《歐洲聯盟條約》雖然名稱未變,但內容已經發(fā)生了實質性的變化。如無例外說明,正文中反復出現的“歐盟基礎條約”是指經《里斯本條約》修訂后的《歐盟條約》和《歐盟運行條約》。不過,出于縱向認識歐盟對外關系法發(fā)展歷程的考慮,作者在闡述《里斯本條約》之前的歐洲法院判例和歐盟基礎條約時,仍將適當沿用“歐共體”這一名稱,以及《歐共體條約》(包括其前身《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和原《歐盟條約》中的相關條款編號。為避免讀者在閱讀時產生混亂,作者在相關原始條款后注明經《里斯本條約》修訂后的編號。同時,為便于讀者識別,本書附錄中將摘錄歐盟基礎條約中涉及歐盟對外行動的相關條款,并注明《里斯本條約》修訂前后歐盟基礎條約的編號。 歐盟基礎條約的名稱和編號歷經三次重大調整:1991年的《馬斯特里赫特條約》修訂了之前的《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并將“歐洲經濟共同體”更名為“歐共體”。相應地,《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更名為“《歐共體條約》”。《馬斯特里赫特條約》同時引進了《歐洲聯盟條約》,成立了歐洲聯盟。經《馬斯特里赫特條約》修訂的《歐共體條約》沿襲了《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的條款編號。1997年的《阿姆斯特丹條約》修訂了歐盟基礎條約,并調整了《歐共體條約》和《歐盟條約》的條款編號;2007年的《里斯本條約》修訂了《歐共體條約》和《歐盟條約》,并將《歐共體條約》更名為《歐盟運行條約》。同時,這兩部基礎條約的條款編號也發(fā)生了重大調整。本書的寫作得到了2011年度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青年基金項目和南京大學法學院青年教師出國留學項目的資助,作者在此深表感謝。另外,作者要特別感謝劍橋大學法學院的Alan Dashwood教授和Markus Gehring教授。在作者訪學劍橋一年期間,全程參與了這兩位老師講授的《歐盟對外關系法》課程。他們在課堂上結合大量具體案例講授抽象法律原理的方法很大程度上啟發(fā)了作者本人的研究方法,并加深了我對歐盟對外關系法的認識。最后,作者要感謝妻子吳訓女士,她在作者寫作的過程中耐心承擔了所有的家務瑣事。她的辛勤付出和理解支持確保了本書的順利完成。書中所用資料截止日期為2015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