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史》是蒙森經過30年的努力得以完成的史學巨著。淵博的學識和民主主義的信念,使他能以新的光輝燭照這個兩千多年的古代社會。他熱烈贊揚富于民主精神,獎掖科學、藝術的凱撒,而把龐掊只看作一個善于練兵的低級軍官。在展示古羅馬社會的政治、經濟、軍事、文化和風俗習慣方面,這部巨著具有百科全書般的廣度。作品文筆洗煉,敘事生動,富于戲劇性,人特形象鮮明,具有很高的文學價值。《羅馬史》的巨大成就,為作者贏得極高聲譽。
迄今為止**獲得諾貝爾文學獎的歷史學家
20世紀**偉大的歷史寫作藝術大師,具有理想主義傾向的****的文學作品
他寫出來的是一部激情澎湃的歷史,讀者可以從書中發現他們的所有悲傷和希望
把駕馭浩瀚材料的能力與富有時代感的判斷、**的方法、充滿活力的文風結合得天衣無縫
頒獎辭 瑞典學院常任秘書 C·D·威爾遜
在諾貝爾章程的第二段中有詳細的表述:“文學”除了包含純粹的文學以外,“還應當包括能夠在形式、題材和主題上彰顯文學意義的其他作品”。根據這個規定,只要哲學家、宗教題材作家、歷史學家和科學工作者的作品形式具有非常出色的藝術特征,作品的內容具有重大的意義,那么他們就有獲得諾貝爾文學獎的資格。
今年瑞典學院需要在眾多出色的競選者中進行選擇,**終將諾貝爾文學獎授予由18位普魯士皇家科學院院士共同推選的特奧多爾·蒙森。
在蒙森70歲生日之際,柴格邁斯特將他已經出版的所有書目進行整理,共包括920篇**文章。蒙森**主要的成果之一是編著了《拉丁銘文集》。雖然這項工作得到許多博學的學者協助,但仍是一項艱巨的使命,就像海格力斯所完成的“不可能完成的”偉績一樣。在書集所包含的15卷書中,他不僅要在每卷書里都撰寫關于歷史英雄的文章,還要擔任整部著作的主編工作——這也是體現他出色才能的地方。蒙森是文學界中當之無愧的標志性人物。他在羅馬法學、銘文學、錢幣學以及羅馬編年史和通史方面都有獨特的見解。即便總是對他心存偏見的批判家也承認,在談到伊阿庇吉亞的碑銘,阿庇烏斯·西庫斯的殘片,以及迦太基的農業時,蒙森都是這些領域的**。受過教育的大眾一般是通過《羅馬史》(1854—1885)一書了解他的。正是這部意義深遠的著作使他獲得了瑞典學院頒發的諾貝爾文學獎。
特奧多爾·蒙森
Theodor Mommsen(1817-1903)
生于德國的石勒蘇益格的加爾丁。父親是新教牧師,母親是教師。在家庭的影響下,蒙森自小便喜歡和熟悉古羅馬史。1838年考入基爾大學法律系,獲法學博士學位。1847年在萊比錫大學任法學教授,后因發表攻擊俾斯麥的演說被解聘;之后在瑞士蘇黎世大學、布雷斯勞大學、柏林大學輾轉任教。
蒙森的主要成就是對古代羅馬歷史的研究,重要著述有:《意大利南方方言》(1850)、《羅馬編年史》(1859)、《羅馬鑄幣史》(1860)、《民法集》(1866—1870)、《羅馬公法》(1888)、《羅馬刑法》(1899)和《拉丁銘文大全》(16卷,1867-1959)。不過,他**重要的著作還是窮30年之力寫作的《羅馬史》。1902年,蒙森獲得諾貝爾文學獎。
頒獎辭
致答辭
羅馬史.1
第一卷.羅馬的肇始.3
第一章.導 論.4
第四章.羅馬的肇始.10
第五章 羅馬的原始體制.20
第六章 非自由民與體制之改革.44
第七章 羅馬在拉丁之霸權.54
第三卷 愷撒時代.65
第八章.龐培與愷撒的聯合統治.66
第九章 聯合統治者的決裂.100
第十章 內戰:勃隆度辛、伊利爾塔、
法薩魯斯和塔普蘇斯 124
第十一章.舊共和國與新君主國 198
蒙森及其作品.297
蒙森獲獎經過.309
蒙森作品年表.315
第五章 羅馬的原始體制
在任何生活情況下,不論是一夫多妻制,還是一妻多夫制,只要這種制度沒有徹底根除母親的明顯地位,那么——父親、母親、兒子、女兒、家、不動產、仆人與動產,就是構成家庭的自然成分。由于世界上的各個民族在自己的文化形成之后,對待這些成分的態度、方法往往各不相同,有的認識深刻,有的認識極其膚淺,因而對其中的各個部分的保護程度也顯出極大的差異來。而羅馬人與其他任何一個民族都不同,羅馬人不曾用道德觀念或法律觀念來涵蓋家庭觀念,而是用單純而嚴厲的法律條文直接體現。
家與一家之主
在羅馬人的概念中,家庭的成員包括自由民(在父親死后則完全獨立自主了),他的妻子(教士們通過圣鹽餅的儀式莊重嚴肅地宣布與他締結婚盟,與他分享水與火),兒子與未婚的女兒,兒子的合法妻子,還有兒子的兒子以及他們各自的合法妻子,兒子的女兒,以及這些所有家庭成員所擁有的一切財產。但女兒的孩子則不在此范圍內——若孩子為姻生,則屬于夫家;若非姻生,則沒有任何地位可言。
在羅馬公民的認識中,神賜予自己的子女以及家庭成員安身的房子,那是畢生的目的與存在的意義。羅馬人不會為個體的消亡感到過多的痛苦,因為那是自然的必然;但是他們認為一個家族若是毀滅則是巨大的罪惡。因此早期時段,社團會為沒有子女的公民安排養子女,用以避免這種“巨大的罪惡”的發生。
羅馬的家庭從**開始就強調各個成員之間的道德關系。可以做一家之主的人必定只是男子,但羅馬并不否認女人在取得和擁有財產上的地位,家庭中,女兒和兒子一樣擁有平等的繼承權,母親和孩子的繼承權也是相同的。但是羅馬的女人通常而且必須對家庭負責而并非對社會負責。家庭中她必須處于從屬地位——女兒從屬于她的父親,妻子從屬于她的丈夫,尚未婚嫁就失去父親的女兒則從屬于血緣**近的男性親屬。如果這個女性必須接受審判的時候,她的審判則由她所從屬的男人進行,而不是國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