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賄賂罪裁判中的法理》以貪污賄賂類犯罪刑事司法裁判為研究對象,通過對大量貪污賄賂類犯罪的司法裁判進行篩選確定典型裁判與典型問題。根據裁判觀點研究貪污賄賂犯罪中刑事實務裁判的思路。貪污賄賂犯罪篇系刑事實務裁判的第1篇,《貪污賄賂罪裁判中的法理》的特點是裁判研究,具有極強的刑事實務性與指導性。
《貪污賄賂罪裁判中的法理》全文的體例是案例基本事實簡介、法院裁判觀點、對法院裁判思路研究。
通過對《貪污賄賂罪裁判中的法理》的閱讀可以進一步探究司法裁判思路,增強刑事業務辦理的預判力。
李珍珠,上海協力(長沙)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美國印第安納大學(IUPUI)法律碩士,湖南大學法律碩士,全國涉外律師領軍人才庫成員,湖南省青年律師,長沙市青年律師:從業以來辦理刑事案件數百起,尤其擅長職務類犯罪與經濟類犯罪刑事辯護,承辦了多起湖南省乃至全國具有影響力的案件。
羅健,上海協力(長沙)律師事務所刑事業務總監,華東政法大學刑法學碩士;在《華東政法大學學報(增刊)》《廣西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等公開出版物以及《湖南律師》期刊上發表論文數十篇;從業以來專職從事刑事辯護以及刑事實務和企業家刑事風險防范研究,辦理刑事案件近百起,具有豐富的刑事實務經驗與研究成果。
第一部分 貪污賄賂類犯罪主體身份認定
國家出資企業性質認定的司法標準
國有公司聘用的管理人員的身份認定
國企改制與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認定
行政機關非常設機構非編人員的身份認定
國有事業單位聘用人員主體的身份認定
國有事業單位二級機構委派從事公務人員的身份認定
村集體組織成員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認定
國有醫療機構中從事網絡信息管理人員的身份認定
混合所有制企業中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認定
國有媒體記者利用新聞報道收受他人財物的性質認定
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工作人員的身份認定
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人員的身份認定
國家工作人員與非國家工作人員侵吞財物認定
國家工作人員退休后返聘之身份認定
委托從事公務的人員是否屬于國家工作人員
單位行賄罪與個人行賄罪的司法認定
第二部分 貪污賄賂類犯罪停止形態
貪污罪未遂的司法認定
受賄人收受欠條未兌現的認定為受賄罪未遂
第三部分 貪污賄賂類犯罪自首、立功認定
職務類犯罪中自首的司法認定
經電話通知接受紀委調查談話的屬于自動投案
將收受賄賂辯解成借款不屬于如實供述
挪用公款罪準自首的認定
單位行賄罪中單位自首的司法認定
行賄人交代行賄而破獲受賄案件的不構成立功
第四部分 貪污罪的司法認定
貪污罪中利用職務便利的認定
貪污罪的對象包括不動產
貪污罪中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目的之司法推定運用
國有公司改制中隱匿并實際控制國有資產的認定
單位違規、違法收取的費用能否成為貪污罪的對象
套取公司財物用于公務的貪污認定
貪污罪與受賄罪的區分標準
第五部分 賄賂罪的司法認定
利用職務之便與利用職權或者地位形成便利條件的區分
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司法認定
收受賄賂與索取賄賂的司法區分
介紹賄賂與共同受賄的司法區分
特定關系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共同受賄的司法認定
不明知與近親屬共同受賄數額不影響量刑
以房產交易形式受賄的司法認定
以開辦公司合作投資名義受賄的司法認定
收受干股實際轉讓的司法認定
收受干股中受賄數額的司法認定
收受銀行卡的受賄罪數額認定
以“勞務報酬、技術服務費”等名義收受賄賂的司法認定
以借款名義收受賄賂的司法認定
收受無具體金額的會員卡的數額認定
以免除債務形式受賄的司法認定
事后收受財物構成受賄罪
買官人員具有任職資格的不影響行賄罪認定
收受賄賂與親友饋贈的區分標準
解決下屬單位經費問題收受財物的構成受賄罪
受賄人送給行賄人的禮金不得與賄賂款抵銷
收受財物后退還或者上交的司法性質認定
“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的司法認定與量刑
收受賄賂又濫用職權是否數罪并罰
第六部分 挪用公款罪的司法認定
挪用公款轉化為貪污罪的司法認定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司法認定
集體決定將國有資產挪給其他單位使用的性質認定
多次挪用公款數額的認定
挪用公款同時存在行、受賄行為的如何定罪處罰
第七部分 私分國有資產罪的司法認定
私分國有資產與共同貪污區分的司法裁判規則
私分國有資產罪與違反財經紀律的區分
第八部分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司法認定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中不能說明財產來源的司法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