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哲學:一種現實主義的理論》中的研究分屬于兩個類型,但是我希望它們依然能夠體現為一個整體。其中一些,就是我們實際上在第二部分中將看到的,是對法律哲學的幾個重大問題進行的分析。這些問題更多地是在回應專業人士,且它們部分地受到了法律現實主義新視角之啟發。
米歇爾·托貝(Michel TROPER),生于1938年,法國法學家、大學教授、法蘭西大學院成員。目前為巴黎十大公法學名譽教授。
中文版序言
卷一 法律哲學
導論
第一章 法律哲學是什么?
一、法律哲學與法律的一般理論
二、哲學家的法律哲學與法律人的法律哲學
三、自然法與法律實證主義
四、學科現狀
第二章 法律科學
一、法律與法律科學的區分
二、法律科學的對象與法律的定義
三、法律科學的功能
第三章 法律的結構
一、法律規范
二、規范的等級結構
三、法律的創制
第四章 法律推理
一、解釋
二、邏輯
參考文獻
卷二 一種現實主義的法學理論
第一章 漢斯·凱爾森與判例
一、凱爾森的論題:法官創制一般規范的有限權力
二、批判性評論
第二章 凱爾森、解釋理論與法律秩序的結構
第三章 司法職能還是司法權?
一、法律規范的確定:一個政治活動
二、約束之網:不存在司法權力
第四章 國家的社會學理論與法律理論
一、國家的社會學與法學理論的對立
二、互補性:法律分析與政治分析
第五章 一種現實主義的解釋理論
一、意志的功能
二、解釋的對象
三、解釋者的權力
譯后記
從實證主義法學是法律科學的觀念這一意義上來說,我們可以區分兩種實證主義法學:規范主義和現實主義。前者試圖運用從諸多經驗性科學(sciences empirique)中演繹出來的模型去建立一門科學(但它的對象本身不具有經驗性質),從而去認識規范。相反地,現實主義則主張把法律還原(reduire)為事實的集合——法官的行為,并把法律科學變成經驗性科學。
對于法律的理論,在第一種意義上被稱為實證主義法學的學者們持有非常不同的論題,這些論題之間通常也不兼容。然而,存在著一個共同主題,盡管它有很多理解方式,即法律和道德的分離。如同我們有時所理解的那樣,這個論題并不意味著,法律的內容在道德上是中立的。下列觀點也被實證主義法學家們所拋棄:法律規范表達了該規范的作出者的道德偏好。分離僅僅意味著,法律的概念不能參照道德去定義,而應該僅僅以該法律所出自的權威或者其實效(efficacite)去定義。弄清一個規范或者一個規范性命令是否是法律,這個問題也取決于性質上與道德無關的標準。而這些標準是否符合道德或者正義理想則并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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