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結合現實中的罪刑失衡困境,通過分析罪刑相適應的價值地位、理論基礎、規則根據、思維范式、量刑規范試點,并貫穿“常識、常理、常情”這一現代法治基本立場于其中,探討罪刑相適應的問題。
本書是劉邦明博士在其博士學位論文基礎上加以修改、完善而成的有關罪刑相適應原則及其應用規律的專著。作者在其從事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工作多年經驗積累基礎之上,在西南政法大學教學之余,結合刑法基礎理論知識及實踐,在博士學位論文通過答辯后五年時間里,繼續對相關問題進行思考,其對學問的研究態度值得肯定,當屬可喜可賀。
刑法學是一門關于犯罪和刑罰的嚴肅科學,犯罪與刑罰的關系當然地成為刑法領域最基礎、最核心的關系。罪刑相適應同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稱刑法三大基本原則,共同構成現代刑法的基礎和根基。然而,對于罪刑相適應原則,無論我國的刑法理論界還是司法實務界,一般都限于在“刑從罪生、輕罪輕刑、重罪重刑”意義上進行研究和實踐,這樣的研究和實踐在一些學者看來有些失之膚淺、失之表面。
法學理論研究貴在創新,貴在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從實踐檢驗中去提升原則的精華與內涵,進而指導實踐。筆者認為,本書作者是朝這方面去努力的。本書從總體上看,從縱橫兩個方向考察了罪刑相適應原則的思想源流和在不同歷史時期的表現形態,立足于我國當前的理論研究和司法實務現狀,圍繞“從問題出發,思考問題,研究解決問題”的邏輯,對罪刑相適應原則及其應用進行了比較全面的分析論述。
法哲學對正義的不同解讀蘊涵著罪刑相適應原則應有的公平正義價值特征。作者從公平正義價值入手,論證了罪刑相適應原則是現代刑法的重心。報應刑與功利刑都在一定程度上實現著刑法的公平正義。罪刑相適應原則不僅切實體現著刑法的根據,承載著刑事司法的基本理念,還通過此原則,在符合國民普遍性認識的判斷中去集中體現公平正義的理想和價值。罪刑相適應是罪刑法定的實質內容,同時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的基本要求。罪刑相適應原則的坍塌,必將直接導致罪刑法定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成為空中樓閣。在此基礎上,作者提出了罪刑相適應原則是刑法三大基本原則之核心的觀點,認為罪刑相適應原則是刑法最重要、最本質的原則。
作者并未就此停步,而是用相當大的篇幅,在分析該原則所面臨的理論和實踐困境基礎上,考察了罪刑相適應原則的歷史形態和啟蒙時代以來的罪刑相適應思想理論形態,展望了罪刑相適應原則下的刑罰發展趨勢等問題。從罪刑相適應的信念形成到神意報應觀念,從中央集權下的刑罰威懾到人權保障時代的罪刑相適應歷史蘊涵探析,展現了法從義務本位的人治向權利本位的法治的演進過程,說明對刑罰與犯罪的認識不能夠違背人類追求和滿足自身生存和發展需要的規律性。人權時代的罪刑相適應原則是現代刑法的重要表征,通過對罪刑相適應原則理論形態的梳理,從啟蒙時代自然法理論、三權分立理論、社會契約論,到古典學派的罪刑法定主義、功利主義、心理強制與權利侵害論、規范學派、綜合刑主義、分配理論等罪刑相適應思想形態,再到近代學派對罪刑相適應原則的影響,相對系統地進行了罪刑相適應原則的理論基礎闡釋,總結了罪刑相適應原則各理論形態個性中的共性。人性、人道、自由、平等、分權等共性為現代刑法的罪刑相適應原則及其應用的研究提供了基本立場的指引。
難為可貴的是,作者提出刑法理論研究應當立足國情而非盲從于西方經驗,罪刑相適應要以“常識、常理、常情”為實踐理性基礎。罪刑相適應不僅僅是罪到刑的適應,還應當是刑到罪的適應。在揭示刑罰的發展規律這一點上,作者以中國古代重刑主義為例考察,論證了刑罰發展趨勢受制于社會矛盾,矛盾既意味著對立,也意味著統一與和諧,貫穿于刑罰歷史發展脈絡中。社會矛盾從單一到多元決定了刑罰手段從極端到多樣,擴大了刑罰種類的范圍以及行刑方式的多樣性。
作者結合我國刑法解讀了罪刑相適應原則的內涵。罪刑相適應是刑罰的輕重同罪行相適應。基于此,作者對“犯罪本質”與“罪行”進行了解讀,認為客觀危害、主觀態度、反社會人格是影響罪刑相適應的犯罪本質三要素,是實現罪刑相適應必然考慮的因素。刑罰的輕重應當同行為侵犯的刑法保護客觀利益的社會危害大小、行為人主觀惡性的不同程度以及決定行為人主觀態度產生根源的行為人人格所表現的人身危險性相適應。罪行首先表現為決定行為構成某種具體犯罪的基本事實,同時它還包含了說明行為要素的各種情節,如累犯、自首、立功、悔罪表現等情節。“相適應”的罪刑關系狀態既體現于立法,又體現于司法;既有社會環境的影響,又有刑事政策的考量;既要考慮定罪量刑時的刑罰個別化,又要考慮不同罪刑關系角度下的實現罪刑相適應的思維方式與法律解釋方法。在立法確認上,作者結合總則與分則的規定,論證了“相適應”之刑罰的輕重與犯罪的輕重;在司法體認上,作者結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社會情勢、法律解釋、刑罰個別化等方面,闡述了“相適應”的外部因素,并指出犯罪構成理論體系或犯罪論體系是頗具工具性而非本體性的內容。
針對傳統刑法理論簡單地將罪刑相適應解讀為“罪”決定“刑”、“刑”受“罪”的制約的觀點,作者認為要全面理解“罪”和“刑”的深刻內涵,并提出罪刑相適應的內涵包括“罪”生“刑”、“罪”制約“刑”和“刑”生“罪”、“刑”制約“罪”兩個方面的內容,亦即罪刑關系是“罪”和“刑”二者互動、相互決定、相互影響、相互制約的關系。尤其對長期以來被學術界、實務界所忽視的“以刑定罪”的觀點進行了比較集中的論述,主張在刑事司法實務中要注重養成用從罪到刑以及從刑到罪兩個不同視角分析問題,研究解決問題的思維模式和行為模式。具體而言,正確理解罪刑關系是把握罪刑相適應原則法律實現的基本出發點。從事實評價看,只有存在相應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行為,才有罪刑相適應的立法與司法基礎;從法律評價看,行為只有具有應受刑罰懲罰性的法律評價,才會有犯罪成立、罪名選擇和具體的刑罰裁量。所以,罪刑關系的起點可以從罪到刑與刑到罪兩方面認識,以罪定刑和以刑定罪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只重視一端都會帶來思維的片面與局限。以刑定罪是犯罪應受刑罰懲罰性的犯罪本質特征使然,是對傳統刑法思維局限性的克服與補充,蘊含著立法與司法的多方面法律評價,有助于全面系統地理解法律,實現罪刑法定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刑定罪要考慮到刑法的社會調控功能的發揮,這要求入刑思維考量,即裁判者思考對行為是否納入刑法范疇,或者對應受刑罰懲罰性的程度根據經驗作出初步判斷,以使刑罰啟用、刑罰量配置更好地協同。總之,以刑定罪與以罪定刑是罪刑相適應原則法律實現的雙重需要。
最后,作者對罪刑相適應原則在當下中國最集中的實踐形式——量刑規范化改革進行了探討。作者通過對當前改革進行實證考察,結合國外量刑規范運動啟示,指出量刑規范不是實體上的精確劃一,是對程序與方法的規范而非對量刑結果的規范。量刑規范化的明確性并不等同于具體化。司法不能通過刑的標準化操作來達到量刑的精確化,也不能通過限制法官裁量權來達到所謂的量刑公正。針對刑事裁量權運行與規范而言,沒有刑罰裁量權的運行,就談不上罪刑相適應原則的實現。法官沒有自由的裁量權,最合情、最合理、最合法是刑事裁量權行使的標準。量刑規范化改革要注意處理好保護法官已經很小的裁量權和很弱的職業自信心、尊榮感同規范裁判行為、實現刑事審判的公平正義的關系。量刑規范化不應著眼于剝奪或者限制法官依法應當具有的裁量權,實現不同地區之間、不同案件之間、不同法官之間量刑的絕對平衡,這實際上只能是一個違背司法規律的烏托邦,一個美好的幻想。作者主張,量刑規范化應當通過提高法官素質,落實良心教育與裁量權過錯責任追究制度,規范量刑程序、規范量刑方法,建立有利于刑事裁量權協調有序運行的犯罪情節與量刑情節體系,保障法官的量刑活動依法、規范進行,以促使罪刑相適應原則所體現的刑法公平正義價值得到實現。
作為原則問題的研究,本書題目宏大。因為有大量的國內外文獻材料及實踐素材支持,雖然只有五章,但細讀內容,仍感到相當充實。雖然作者付出了艱苦努力,但是不能說本書就完美無缺,仍然還有諸多不足。本書提出的新觀點,能否站穩腳跟,還有待廣大讀者提出寶貴意見、專家評判及法律應用實踐的檢驗。
作者劉邦明曾在西南政法大學攻讀刑法學博士學位,我是他的導師。看到弟子取得的每一項成就,都會感到欣慰。筆者認為,作者能以“常識、常理、常情”貫穿罪刑相適應原則及應用這一基本立場,實際上也說明了本書開篇即提出法的公平正義價值的意義所在。因為,任何原則的理論及其解釋、應用都不應當悖立以常識、常理、常情為核心的法的本質,這樣才會得到真正的立法、司法公正。我想,罪刑相適應原則及其應用研究,同任何法學研究一樣,均不應當脫離法的本質及解釋的原則。
那么,何謂法的本質及解釋原則?行文至此,偶得幾句,作為本序結語,供大家批評:
法者,源于情,生于理,護于國,成于民之行為規則也。不以常情為源,無以成流;不以常理為生,無以成魂;不以國力為護,無以成形;不以民心為成,無以成功。
故釋法者,揣立法意必暴,唯專家言必偏,違情者必枯,悖理者必殭,離國者必散,輕民者必失。惟秉《世界人權宣言》第1條規定之“人人生而自由,尊嚴、權利平等,均有理性良心,應以親人之情相待”之理念,遵良心之引,重民眾之愿者,方能循法律體系之形,悟法律價值之魂,得法之真諦,成法治之大業也。
是為序。
陳忠林
2016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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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邦明,法學博士,1975年5月出生,四川達縣人,1995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同年四川大竹中等師范畢業后農村支教,西南政法大學法學本科、刑法學碩士、博士研究生學歷。2004~2013年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刑事法官,經濟犯罪刑事審判專家,具有豐富的刑事審判及實踐經驗;現應用法學特色課程《審判策略與庭審技能》建設負責人,《審判學》副主編,擔任多個政府部門、律師事務所高級法律顧問;在《現代法學》、《政治與法律》等國家ji(CSSCI)刊物上發表論文多篇;在學術領域主要從事刑法基礎理論與刑法應用、經濟刑法、企業市場經濟犯罪預防及風控、應用法學與法律適用方面的研究。
序
引言
第一章罪刑相適應的價值、地位與困境
第一節罪刑相適應的價值
一、公平正義與罪刑相適應
二、報應、功利與罪刑相適應
第二節罪刑相適應的地位
一、罪刑相適應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實質內容
二、罪刑相適應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要求
第三節罪刑相適應的困境
一、理論困境
二、現實困境
第二章罪刑相適應原則的理論基礎
第一節罪刑相適應思想的歷史源流
一、罪刑相適應的信念形成
二、神權基礎上的神意報應
三、集權基礎上的刑罰威懾
四、人權基礎上的罪刑相稱
第二節罪刑相適應原則的理論形態
一、啟蒙時代
二、古典學派
三、近代學派
第三節罪刑相適應理論形態的啟迪
一、個性與共性
二、經驗與創新
第四節罪刑相適應的刑罰發展趨勢
一、重刑主義的源與流
二、刑罰歷史發展評價
三、刑罰歷史發展脈絡
第三章罪刑相適應原則的學理闡釋
第一節犯罪本質與罪行
一、犯罪概念及評析
二、犯罪本質的內涵
三、犯罪本質的核心
四、罪行的實質蘊含
第二節罪刑相適應的立法確認
一、犯罪的輕重
二、刑罰的輕重
第三節罪刑相適應的司法體認
一、法律解釋
二、刑事政策
三、刑罰個別化
四、社會情勢
第四章 罪刑相適應原則的法律實現
第一節罪刑關系及傳統刑法思維的認識
一、罪刑關系的事實與法律之維
二、事實評價與法律評價的關系
三、傳統刑法思維的局限與反思
第二節以刑定罪的學理基礎及其功能
一、應受刑罰懲罰性的以刑定罪要求
二、應受刑罰懲罰性的刑罰制約作用
三、以刑定罪對以罪定刑的互補功能
第三節 以刑定罪的法律理解與適用
一、以刑定罪的多層次法律評價
二、以刑定罪的經驗與規范整合
三、以刑定罪的法律體系性理解
第四節罪刑相適應的裁判思維
一、裁判思維下的罪刑相適應
二、刑事裁判思維的現實形態
三、罪刑相適應思維模式構建
第五章量刑規范的罪刑相適應探索
第一節量刑規范改革的實證分析
一、量刑規范改革實證考察
二、試點工作的經驗與難題
三、量刑規范化考察的啟示
第二節量刑規范化的學理闡釋
一、國外量刑規范運動與啟示
二、量刑規范化的規范性基礎
三、量刑規范改革的邏輯前提
第三節刑事裁量權的運行規范
一、沒有自由的裁量權
二、刑事裁量權的運行
三、刑事裁量權的規制
參考文獻
后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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