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納稅人權利研究(修訂版)》主要論述了中國納稅人的權利,在充分關注中國本土資源的基礎上,提出納稅人權利構建的立法建議。共分為七部分:第一章是本文的邏輯起點;第二章就是揭示權利和納稅人權利的本質含義;第三章是構建納稅人權利的法律體系第四章是有關制度層面的闡述;第五章是在確立納稅人權利的基礎上,對于納稅人權利的實現做了深入的論述;第六章筆者探討了稅法解釋、財政分權兩大制度與納稅人權利之間的關聯;最后一部分的結語,闡述了納稅人權利保護視域下的稅法治理的邏輯,對我國稅法治理的邏輯和路徑進行了論證。
黎江虹,瑤族,祖籍湖南,1991年畢業于中南政法學院,被授予經濟法學士學位;1999年被授予民商法碩士學位,2006年獲博士學位。現任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經濟法碩士生導師組副組長。中國法學會經濟法研究會常務理事,湖北省法學會經濟法研究會副會長,湖北省法學會法經濟學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湖北省財稅法研究會副會長、湖北省高校女知識分子科技創新研究會秘書長、湖北省人大預算審查監督咨詢專家、深圳市仲裁委仲裁員、湖北省國資委法律專家組成員等。出版專著《中國納稅人權利研究》,曾在《光明日報》、《中外法學》、《法商研究》、《經濟法論叢》、《法制日報》、韓國《法學研究》等海內外刊物上發表三十余篇文章,其中獲省級獎二項;主編經濟法教材三本;主持中國國家社科基金項目《中國財政分權的路徑研究》(09Bfx0052)一項、省部級項目二項,參與四項省部級課題的研究。2011年獲得“湖北省十大中青年法學家”稱號。
序——法學界一個共同的中心課題
導論
一、引言
二、納稅人權利研究的意義
三、國內外研究現狀與水平
四、研究的思路和研究的方法
第一章 納稅人權利演變的制度之維——憲政
第一節 稅收與憲政秩序的確立
一、憲政概念剖析
二、三個國家憲政秩序確立的歷史考察
三、結語
第二節 憲政視域下稅收概念的重構
一、稅收概念的演進
二、稅收概念的內涵分析
三、中國稅收概念的缺失與重構
第三節 憲政與納稅人的權利
一、一個重要的憲政理論——自由主義憲制理論
二、納稅人權利與憲政內在關聯之分析
第二章 公民、權利與納稅人權利
第一節 納稅人權利的主體研究
一、公民與納稅人
二、納稅人的政治意蘊
三、我國納稅人概念的重塑
第二節 權利的稅法思考
一、權利的詞源考察
二、有關權利爭論的稅法思考
第三節 納稅人權利的經濟基礎分析——公共財政
一、政府財政模式的變遷
二、公共財政的特點
三、公共財政與納稅人權利的內在關聯
第四節 納稅人權利的知識論基礎
一、知識論的本體論:一個簡要的概述
二、知識論的實踐論:知識論與政府、市場關系的關聯
三、知識論與政府、市場的邊界——政府治理的法治化
第五節 納稅人權利的性質分析
一、納稅人權利與國家征稅權力的對等性
二、納稅人權利的正當性
三、納稅人權利的現實有效性
第六節 納稅人權利的功能分析
一、納稅人的權利——一種新型、有效的監督模式
二、納稅人權利是評價稅法正當性的標準
三、對我國納稅人權利功能運用的反思及修正
第三章 納稅人權利法律體系的構建
第一節 納稅人權利法律體系的核心:憲法
一、以憲法為核心構建納稅人權利的必要性
二、憲法中與納稅人權利相關的內容
第二節 納稅人權利的保障:憲政程序
一、憲政程序保障納稅人權利的可行性分析
二、憲政程序保障納稅人權利的三個維度
第三節 納稅人權利的賦予與規范:稅收法律
一、稅法應確立為權利本位法
二、稅收法律賦予和規范納稅人的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
三、分稅種立法對納稅人權利進行補充
第四節 中國納稅人權利法律體系的重構
一、問題的提出
二、中國納稅人權利法律體系的重構
第四章 納稅人權利種類化研究
第一節 納稅人權利的分類
一、以權利被賦予形式的性質不同的分類
二、以權利確定的法律規范的位階不同的分類
三、以權利內容的不同的分類
四、以依據法律規范的不同的分類
第二節 納稅人的實體權利
一、納稅人的實體權利概述
二、納稅人的征稅同意權
三、稅收支出監督權
四、公共產品的請求權和選擇權
五、稅收信息權
第三節 納稅人的程序權利
一、稅收程序法的三大原則
二、納稅人具體的程序性權利
第五章 納稅人權利的實現
第一節 納稅人權利實現的前提——稅收法定主義
一、納稅人權利主要是法律上的權利
二、稅收法定主義原則
三、納稅人權利和稅收法定主義
四、稅收政策的法定主義邏輯——重申稅收法定主義
第二節 納稅人權利實現的關鍵——稅收征收程序的正當性
一、稅收征收程序的正當性含義
二、稅收征收程序正當性理念下的制度構成
三、納稅人權利與稅收征收程序的正當性的關聯——以實質課稅為例
第三節 納稅人權利實現的動力——納稅人權利意識
一、自上而下的稅收改革局限性分析
二、納稅人權利意識對于征稅權力的影響
三、納稅人權利意識的培植
四、納稅人權利意識的張揚
第六章 與納稅人權利相關的問題研究
第一節 稅法解釋與納稅人權利
一、法律解釋與稅法解釋
二、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稅法解釋的依托
三、中國現階段稅法解釋的反思
四、我國稅法解釋完善之路徑考察
第二節 財政分權與納稅人權利保護
一、財政分權的幾個維度考察
二、財政分權的新視角——納稅人權利
三、對中國財政分權制度構建的幾點淺見
結語:兼論納稅人權利視野下的稅法治理邏輯
參考文獻
后記
在此階段中,原始社會氏族的收益主要來自氏族成員自愿上繳的實物,目的是大家能共同抵御自然風險共渡難關。在原始社會產生稅收概念的政治基礎并不成熟,即沒有國家這一政體的出現。一直到了封建社會,國家的概念逐漸成熟,但當時封建國家的收益主要是封建地租。“如果將封建國家稱做家產國家,即以封建土地關系為基礎的國家,其財政收入主要來源于封建地租,其政治的作用則旨在獲取維系封建王權統治和足夠其統治者荒淫奢侈的貢賦,而獲取又往往與強征暴斂同謂一語”①。就像中國君王的一句豪言:“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就是地產國家的寫照。封建統治者征稅所依據的是“君權神授”,他們認為國家是由神創造的,用來執行神的意志。神任命國家的統治者,由他來代表神執行其旨意。國家在獲得封建土地收益的同時,也征收一些不同名目的稅賦。至于國家征稅的依據(封臣交納供奉的前提)是封主對封臣的財產和人身提供必要的保護。這也是保險說的雛形。在后來的17世紀,法國的梯埃爾提出了完整的國家征稅依據——保險說,即國家保護了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人民應向國家支付報酬,國家尤如保險公司,人民納稅如同投保人繳納保險一樣。梯埃爾指出:“人民按其受國家利益的一定比例來支付,尤如保險公司的保險金按投保金額的一定比例來確定。”②保險說貌似公平,透視其內核,可以清楚地看到,納稅人在其中的話語權幾乎為零,一種表面上的權利義務對等——你交納了稅收,我提供了比氏族社會多的保護,比如軍隊保護;實質上的不對等——我繳多少保費是由國家君主決定,君主提供的保護帶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因為沒有專門可供納稅人張揚其訴求的機構和制度安排,納稅人的權利幾乎沒有保障。事實也確實如此,君主經常會以各種各樣的理由怠于行使保護的義務。在當時,由于制度的限制很少有人對這種關系提出異議,即使是國王在稅收方面的權力極度擴張,肆意提高稅負,橫征暴斂的情形下,租稅人也無可奈何,只能逆來順受。英國大憲章之所以得以出臺就是因為出現了極端的財政危機,租稅人不可忍受。
稅收的概念在這一階段已基本形成。但其內涵與現代社會稅收的內涵相去甚遠。正如文森特·奧斯特羅姆(Vincent Ostrom,1984)所言,在人類事務中,政府需要使用一件魔鬼式的工具,那便是權威和強制,而使用權力涉及一場浮士德似的交易。無疑,稅收正是展示這種浮士德交易的一幅畫卷。無論在哪個時代,稅收具有強制性是共同的,但在前契約階段,稅收的強制性超越了任何一個時代,一切權力都集中于君主,剝奪了納稅人的所有權利,他們只能接受或者反抗,因此稅收成為了誘發社會矛盾的原因。正是在這種意義上,我們能體會到先哲們所說的“征稅的權力事關毀滅的權力”的真正含義。因此,前契約階段的稅收帶有極為明顯的時代局限性。
(二)契約社會階段
契約社會在人類發展的歷史上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契約社會以社會契約論為理論依據。社會契約論以自然法為前提;訂立契約后才會產生統治者,故統治者不是契約的當事人;主張人民必須絕對服從君主,或人民可以以革命變更已有政體。如洛克就在其《政府論》歸納政府與人民的關系:①政府是依據人民的契約而組成;②政府的權利需經由人民同意后行使之,故主權在民;③政府的功用在于保護人民與生俱來的各種自然權利;④若政府破壞契約,人民可以起而革命以恢復契約,或重新制定人民與政府的法律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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