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商事行為是商事行為在網絡環境下的延伸,網絡商法是調整網絡環境下商事行為的法律。我國需要制定的法律是網絡商法,它可以并應當解決“互聯網+”面臨的不確定性,它可以并應當引領我國商業的未來。
制定網絡商法,迎接“互聯網+”經濟時代(代序言)
一、電子商務已經演繹為網絡商務
電子商務的定義是由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以下簡稱貿法會)在制定《電子商務示范法》過程中創立的,被世界各國沿用。貿法會認為,凡是使用電子通信手段(也稱為data message數據電文)的即為電子商務。數據電文是指由電子手段、光學手段或類似手段生成、儲存或傳遞的信息,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電子商務交換(EDI)、電子郵件、電報、電傳或傳真。雖然貿法會是為了解決計算機通信(即網絡通信)帶來的法律不確定性,但卻構筑一個廣義的概念。之所以這樣,是因為要“借力”,既然傳統電子通信手段的法律效力已經得到解決,那么計算機通信手段法律效力亦應當援用相同的方式解決。只是聯合國并沒有采擴張書面合同解決的方法,而是通過獨立類型立法方式來解決其效力的。
高富平,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博士、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民商法博士組負責人、財產法研究院院長、民法研究中心主任、電子商務法研究所所長、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政策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兼秘書長、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理事、上海市政協委員、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信息服務和信息交易法律制度研究”首席專家,出版著作20余本、發表論文100余篇。上海市曙光學者、美國富布萊特高級訪問學者、上海市模范教師、上海市領軍人才,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主要研究領域:民商法、電子商務法和網絡信息法、知識產權法。在電子商務法領域出版著作包括《電子商務法學》《電子商務法基礎》《電子商務法律指南》《電子商務立法研究報告》《電子合同和電子簽名研究報告》《在線交易法律規制研究報告》《中歐電子合同立法比較研究》《信息財產──數字內容產業法律基礎》等。
制定網絡商法,迎接"互聯網+"經濟時代
(代序言) 1
第一編電子商務立法研究
第一章電子商務立法定位研究
一、電子商務應用和發展:電子商務的界定問題
二、電子商務立法初步完成:國際電子商務立法不再
具有可借鑒性
三、我國電子商務發展面臨的法律問題
四、我國電子商務法定位思考
五、結論
第二章借鑒電子商務立法國際經驗,制定引領
未來電子商務發展的法律
一、世界電子商務立法基本情況和特點
二、世界電子商務立法特點及其對我國的啟示
三、國際電子商務立法經驗對我國當前電子商務立法
的借鑒意義
第二編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學者建議稿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學者建議稿起草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學者建議稿條文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電子合同
第三章電子商務基礎服務
第四章網絡經營行為
第五章電子商務制度保障
第六章附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學者建議稿立法理由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電子合同
第三章電子商務基礎服務
第四章網絡經營行為
第五章電子商務制度保障
附錄1:主要參考立法依據
電子商務示范法
聯合國國際合同使用電子通信公約
網絡交易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網絡信息
保護的決定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附錄2:"互聯網+"時代的商業新秩序
--上海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