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著作共分七章節, 首先介紹了研究高等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機制的研究背景及其現實意義 ; 對校企合作、長效機制等名詞內涵進行了準確界定 ; 研究了發達國家如英國、澳大利亞和德國等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方面的成功經驗及對我國校企合作的啟示 ; 系統研究了我國校企合作發展歷程和成功模式以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 著重研究了基于博弈論的校企合作機制的建立, 構建了經典和演化校企合作博弈模型并進行了研究分析, 提出了基于博弈論的校企合作機制框架和主要內容 ; 最后闡述了實現有效長效機制的路徑。
前言
第1章 導論
1.1 高等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的發展現狀分析
1.2 研究校企合作的現實意義
1.3 研究思路與方法
1.4 博弈論引入高等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研究價值與意義
第2章 高等職業教育校企合作長效機制內涵與特征研究
2.1 核心概念界定
2.1.1 高等職業教育
2.1.2 校企合作
2.1.3 長效機制
2.2 實施校企合作的理論依據
2.2.1 校企合作的教育學基礎
2.2.2 校企合作的組織學基礎
2.2.3 校企合作的經濟學基礎
2.3 校企合作的影響因素
2.3.1 校企雙方理念和認識上的差異
2.3.2 校企雙方合作的機制問題
2.3.3 產業結構分布的影響
2.3.4 勞動力市場的影響
2.3.5 職業教育管理體制的影響
2.4 高等職業教育校企合作長效機制的內涵
2.4.1 以政府為主導的引導機制
2.4.2 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規保障機制
2.4.3 校企合作的宏觀決策體系
2.4.4 多方位的組織保障機制
2.4.5 多渠道的資金籌措機制
2.4.6 職業教育與行業對話協作機制
2.4.7 校企合作的利益平衡機制
2.5 高等職業教育校企合作長效機制的主要特征
2.6 中外高等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的共性和差異
2.6.1 中外高等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的共性
2.6.2 中外高等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的差異
第3章 典型國家高等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機制實證研究
3.1 澳大利亞高等職業教育體系及校企合作機制研究
3.1.1 澳大利亞職業教育與培訓體系
3.1.2 澳大利亞的“TAFE”模式
3.1.3 澳大利亞高等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管理機制特點
3.1.4 澳大利亞高等職業教育校企合作運行機制特點
3.1.5 澳大利亞高等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保障機制特點
3.1.6 澳大利亞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的主要效果
3.2 德國高等職業教育體系及校企合作機制研究
3.2.1 德國職業教育體系
3.2.2 德國的“雙元制”模式
3.2.3 德國高等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管理機制特點
3.2.4 德國高等職業教育校企合作運行機制特點
3.2.5 德國高等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保障機制特點
3.2.6 德國高等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主要成效
3.3 美國高等職業教育體系及校企合作機制研究
3.3.1 美國的職業教育體系
3.3.2 美國高等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管理機制特點
3.3.3 美國高等職業教育校企合作運行機制特點
3.3.4 美國高等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保障機制特點
3.3.5 美國高等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主要成效
3.4 英國高等職業教育體系及校企合作機制研究
3.4.1 英國職業教育體系
3.4.2 英國“工讀交替”模式
3.4.3 英國高等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管理機制特點
3.4.4 英國高等職業教育校企合作運行機制特點
3.4.5 英國高等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保障機制特點
3.4.6 英國校企合作的成效
3.5 典型國家職業教育經驗對我國高等職業教育的啟示
3.5.1 四國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的共同特征
3.5.2 四國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的不同點
3.5.3 對我國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的啟示
第4章 我國高等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機制發展情況及實證研究
4.1 我國高等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機制的發展歷程
4.1.1 高等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機制初步形成階段
4.1.2 高等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機制改革階段
4.1.3 高等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機制確立階段
4.1.4 高等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機制發展階段
4.1.5 高等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機制的現狀
4.2 我國高等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機制的實證研究
4.2.1 校企共建校內外實踐基地實證研究
4.2.2 校企合作訂單式人才培養實證研究
4.2.3 校企合作學徒制人才培養實證研究
4.2.4 工學結合人才培養模式實證研究
4.2.5 職教集團模式實證研究
4.3 我國高等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機制研究情況
4.4 我國高等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機制研究存在問題
第5章 基于博弈論的高等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研究
5.1 博弈論及其基本理論
5.1.1 博弈論的基本概念和類型
5.1.2 博弈論的基本理論
5.1.3 實現博弈的基本要素
5.1.4 博弈與共贏的關系
5.1.5 演化博弈基本理論
5.2 基于博弈論的國內外校企合作研究現狀
5.3 基于經典博弈論的校企合作模型建立及分析研究
5.3.1 基于合作博弈的校企合作模型的背景和假設
5.3.2 基于合作博弈的校企合作模型建立及分析
5.4 基于演化博弈論的校企合作模型的建立及分析研究
5.4.1 演化博弈合作模型的構建
5.4.2 校企非對稱博弈的復制動態和演化穩定策略分析
5.5 基于博弈理論的校企合作幾種模式研究
5.5.1 高職“訂單式”人才培養模式下的博弈分析
5.5.2 實訓基地共建模式的博弈分析
5.5.3 高職“工學結合”人才培養模式的博弈分析
5.6 從博弈論的角度解決校企合作困境的策略研究
5.6.1 對校企合作博弈屬性的解析
5.6.2 校企合作存在的困境博弈分析
5.6.3 從博弈論角度研究解決校企合作困境的策略
第6章 基于博弈論高等職業教育校企合作長效機制設計
6.1 高等職業教育校企合作深層次問題分析
6.1.1 高等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中存在的深層次問題
6.1.2 高等職業教育校企合作中急需突破的政策瓶頸
6.2 構建高等職業教育校企合作長效機制的意義
6.3 基于博弈論高等職業教育校企合作長效機制設計目標
6.3.1 高等職業教育校企合作長效機制中博弈論的引入
6.3.2 基于博弈論高等職業教育校企合作長效機制構建思路
6.3.3 基于博弈論高等職業教育校企合作長效機制設計目標
6.4 基于博弈論高等職業教育校企合作長效機制框架設計
6.4.1 影響高等職業教育校企合作的關鍵影響因素分析
6.4.2 基于博弈論高等職業教育校企合作長效機制框架設計
6.5 基于博弈論高等職業教育校企合作長效機制模型建構
6.5.1 動力機制
6.5.2 選擇機制
6.5.3 激勵與約束機制
6.5.4 溝通與協調機制
6.5.5 利益分配機制
6.5.6 效果評價機制
6.5.7 反饋與提高機制
6.6 結論
第7章 基于博弈論高等職業教育校企合作長效機制實現路徑研究
7.1 校企合作機制的主體和功能分析
7.1.1 政府角色及功能分析
7.1.2 行業角色及功能分析
7.1.3 企業角色及功能分析
7.1.4 學校角色和功能分析
7.2 校企合作的一般過程及基本特點
7.2.1 校企合作的一般過程
7.2.2 校氽合作的基本特點
7.3 校企合作理想目標的選擇
7.4 校企合作理想目標實現的路徑選擇
7.5 從博弈論的角度分析高等職業教育校企合作長效機制實現的路徑
7.5.1 深入挖掘合作動力,明確共同利益,增強其兼容性
7.5.2 建立校企合作組織機構,注重引入第三方組織
7.5.3 搭建平臺,建立相互依存關系,協調雙方利益.
7.5.4 完善校企合作組織制度建設,規范約束雙方行為
7.6 校企合作長效機制實施的措施
參考文獻
《基于博弈論高等職業教育校企合作長效機制研究》:
2.校企合作運作模式的有效性應進一步提高
其一是傳統的學校管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校企合作的有效運行。在教學過程管理中,有了行業企業的參與,工學交替,就要做到工學過程的有效銜接,而傳統以課堂為中心的教學組織形式無法適應校企合作的要求。教師習慣了傳統的課堂教學方式,對下企業、進車間指導實訓不能適應,導致校企合作阻力較大,同時由于下企業的指導教師業績考核、工作量難以科學計算,對校內的業績考核、津貼分配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在教學質量監控方面,由于學生分散在不同的企業頂崗實習,其實習成績的考核標準應該具有個性化特點,給過程管理和實時監控帶來困難。因此,校企合作需要建立相應的創新教學管理體系。
其二是企業對校企合作中所承擔的責任和義務應更加明確。企業接受學生頂崗實習會存在較多問題,主要是由于企業本身追求利益的性質,把學生當成廉價勞動力;另外大多數高職學生不具備實際頂崗實習能力。高職學生進入企業前,實踐能力很弱,只能進行一些低層次工作,學生的不規范操作還會影響正常的生產活動,增加企業的生產成本。出于企業知識產權和自我保護的需要,企業不可能把核心技術和核心機密讓實習學生知道,學生只能學到一些皮毛。
其三是在校企合作過程中,高職院校所處地位被動,負擔過重。在高職院校與企業的合作過程中,高職院校既是校企合作的發起者,也是組織者、策劃者,遇到問題和困難時,還是主要的解決者、協調者。從學校在合作中所處地位來看是被動的,沒有掌握主動權,這就決定了校企合作的關系不穩定、不牢固、不持久。
3.校企合作的保障制度需進一步完善
其一是法律法規不夠完善。國家教育政策中,尤其是《職業教育法》對職業教育的校企合作進行了相關要求,但各地方政府并未在《職業教育法》的框架內制訂具體實施條例來規范、指導高職教育的校企合作,沒有從法律層面上建立有效的校企合作保障機制,對校企合作中的學校和企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缺乏必要的監督和約束。從法律上對各自利益的保護還不夠,尤其是對企業的利益保護不夠。
其二是國家就業準入制度和職業資格證書不夠規范。在人力資源招聘市場中,職業資格證書只是一種參考且證書的種類繁多,魚目混珠。在…些行業企業中沒有資格證書并不影響就業。很多用人單位建立培養、考核與使用、待遇相結合的機制,對持有高含金量的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沒有得到相應的待遇。
其三是政府的宏觀調控力度不夠。各級政府職能部門對校企合作的宏觀調控(包括組織、領導、保障與統籌規劃、監督方面)作用有待加強。由于沒有建立專門的協調機構負責設計、監督、考核和推行校企合作,造成很多項目難以獲得企業主管單位、勞動部門的充分協調。目前,校企合作主要靠“關系和信譽”建立,缺乏合作辦學的內在動力,難以形成長效的合作機制。
其四是高職院校自身特色優勢不突出。高水平的高等院校具有科研優勢、技術服務優勢和人才培養質量優勢,能吸引知名企業、大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開展合作;一些中小企業需要的人才中職學校就能培養,而且成本更低,因此更傾向與中職學校合作。而高職院校難以吸引行業企業參與開展深層次的校企合作,主要原因還是高職院校自身實力和優勢不明顯,對企業的吸引力不強,難以形成有效的合作。
其五是缺少專門的校企合作機構。在校企合作中,企業沒有專門的機構負責校企合作的教育,多數為人事部門負責開展工作。學校也沒有專門的校企合作機構,主動服務企業的意識不夠、行動不到位。因此,學校可以考慮建立專門的機構負責對外聯絡,為學校尋求合作企業和合作項目,及時解決校企合作過程中的障礙,推動校企合作項目的順利展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