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理性地分析了信貸資產證券化在我國重啟后出現的種種矛盾,如金融隱私權保護與證券信息披露的對立、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之間的博弈、信貸資產證券化中爭端解決方式的多樣與統一,等等。研究這些矛盾關系的博弈與動態平衡,抓住現實中亟待解決的問題,探尋整合沖突的法律制度安排,是本書的主要內容與鮮明特色。獨特的研究視角使本書在同類研究中獨樹一幟,具有理論的創新價值和實踐的指導意義。
總序
回顧歷史可以發現,決定21世紀全球結構巨變的動因主要有兩個,都發生在美國。一個是2001年9月的恐怖襲擊事件;另一個是2008年9月的投資銀行“雷曼兄弟”破產。前者引起了阿富汗戰爭和伊拉克戰爭,導致美國財政赤字激增。就在此時IT泡沫破滅,經濟形勢惡化,“錢從何處來”的問題變得非常尖銳。美國政府的對策是借助不動產政策來抬升景氣,由于無法采取財政擴張手段,不得不采取信用擴張手段,借助金融技法獲取必要的注入資金。然而增發貨幣和降低銀行利息的結果是制造出了極大的住宅泡沫,最終因次貸問題誘發金融危機。后者——雷曼事件——則發出了政府不會救濟大型證券公司的信號,接著在投資銀行和券商中激起連鎖反應,從不同角度嚴重沖擊了世界的金融市場。正是這兩大事件讓美國政治和經濟蒙受慘重打擊,單極的帝國體制構想也終于土崩瓦解。
不言而喻,經濟景氣惡化勢必造成國庫稅收減少,而反恐戰爭規模擴大勢必增加政府開支。在一減一增之間,財政赤字必然會不斷膨脹。這時,如果想提振景氣、開拓資金來源,決策者會面臨一系列困境。如果因為赤字壓力無法進一步運用財政刺激方法來拉動經濟,那就不得不增發國債或者擴大貨幣供應。但是,這樣做總是有限度的。如果國債和貨幣發行過度,可能引發國債信譽暴跌和貨幣價值暴跌。在金融市場出現信用收縮之際,銀行放貸行為隨即會消極化,從而影響企業的生產績效、雇傭以及銷售。實體經濟一旦惡化,又會反過來造成不良貸款率上升和金融市場的蕭條,進而形成金融領域的惡性循環。為了阻止金融危機的蔓延,不得不硬著頭皮按照凱恩斯的思路采取財政刺激手段,這就難免釀成政府債務危機或者加重企業和公民的稅負。于是,很可能形成另一種財稅領域的惡性循環。
在法學研究的視野中考察上述社會變遷及其經濟形勢,就會發現財稅法與金融法之間其實存在某種奇妙的關聯,似乎在凱恩斯學派與芝加哥學派之間出現了一個復雜的制度環路。一般而言,在風險性不斷增大的狀況中,僅憑確定的法律規則很難有效解決問題,政策性裁量的余地勢必有所拓展。因此,在面臨金融風險時,基于凱恩斯主義的財政擴張、金融救濟以及企業援助等舉措將陸續出臺,政府對市場的干預和誘導會顯著加強。顯而易見,這些做法與全球金融資本主義體制所追求的市場原理主義和自由至上主義的理念是互相抵牾的。但是,如果不采取這些舉措,一定要堅持芝加哥學派的那種貨幣主義立場,全球化的自由市場最終將被金融危機所摧毀。這是一個怪圈。
換言之,這也是一個自反性悖論。全球化的金融市場在強烈要求更大自由的同時就埋下了政府干預的契機,這樣的邏輯似乎構成 某種歷史的諷刺。實際上,沒有政府的干預和引導,20世紀30年代的金融危機以及世界大蕭條是很難收場的。實際上,在全球化的狀態下,由于邊界的流動化,通過貨幣供應量的維持或調節來保持經濟平衡的效果已經越來越微弱,貨幣主義已經捉襟見肘。這就證明了純粹的資本主義體制的確具有不穩定性、脆弱性,需要某種非市場的基礎條件來克服其內在的無政府主義沖動。這種市場的非市場性基礎,歸根結底,就是適當的政府監管以及公平而有效率的法治。
然而我們不能僅僅從技術層面來理解監管和法律秩序的作用。的確,現代文明的一個本質特征是技術。在美國財政和金融領域,技術主義(technologism)的傾向尤其顯著。眾所周知,在20世紀五六十年代,龐德(Roscoe Pound)的“社會工程”法律觀曾經風靡一時;20世紀八九十年代,馬科維茨(Harry M. Markowitz)開發的金融數理方法和通過復數證券的組合來分散風險的技術更成為華爾街的天之驕子。這樣的金融工學,實際上暗設了一個前提,這就是人們的心理可以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預測和計算。這樣的理論預設,把個人金融動機的不確定性轉化成了具有一定概率、可以進行控制的風險性,并通過拆解和重組的理性操作來分散和管理投資行為的風險。這種技術理性在微觀上的確是可以存續的,也是有效的。但是,微觀行為的合力未必能形成宏觀的合理性。為此,我們需要超越個別行為和技術理性的維度,從信念、結構以及實踐等不同側面,把握金融領域的法治。
例如,信貸資產在細分之后進行證券化處理,在一定程度上轉化為似乎很安全的金融商品,并大量出售給全世界的投資家,使得風險被極大地稀釋。房貸是一種新式金融衍生品,全球金融資本主義體制為這種證券化商品的流轉提供了最佳環境——這兩者結合在一起,卻于不經意間無限放大了美國2008年之秋次貸問題的危害。結果是一個國家內部住房泡沫的破滅竟然把歐洲乃至世界的金融市場沖得七零八落,激發了一場百年難遇的經濟地震,至今余波蕩漾。在這樣的背景下,如何甄別和防止金融風險及其“蝴蝶效應”就成為一個世界性課題。分析與次貸危機相關的各種現象和效應后人們不難理解,金融市場的不確定性和脆弱性并非證券的固有品質,而是由作為金融市場的基礎或者框架的制度和規范所決定的。不言而喻,金融自由化會加強市場的動態,即增加流動性。信貸資產的證券化因為分散了風險也會增加市場的流動性。這種人為的流動性越顯著,越容易形成投機性價格,并使這種投機價格與正常的基礎價格相距越來越遠。反之,如果適當完善和堅持制度、規范以及監管,就會抑制投機的流弊,維護市場的穩健性。
金融法與財稅法的貫通式研究是許多奇教授有意識追求的學術目標。她計劃主編一套題為“金融財稅法學前沿問題論叢”的系列研究成果,推動金融法與財稅法的學科交叉合作,為學者、專家、律師以及金融管理者提供專精化的知識交流平臺。對于這樣的宏偉抱負和雷厲風行的執行力,我很欣賞,也非常欽佩,更樂觀其成。鑒于金融法和財稅法在中國還屬于新興研究領域,今后具有越來越重要的學術價值和現實意義,我希望法學界同人對有關動向給予更多的關注和支持,并愿意與大家共同促進相關學科的交流合作。金融危機及其對實體經濟乃至財稅制度的影響是當今世界不得不面對的最大風險,也是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一個關鍵性變量。相信這套叢書對于我們深入理解和把握風險社會的法治問題也大有裨益。
是為序。
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長江學者。
2015年12月2日于京滬旅次
序一
許多奇老師的新作《信貸資產證券化之現實沖突與法律整合》即將出版,囑我作序。我快速閱讀了一遍,覺得本書主題鮮明、內容充實,契合當前金融市場的發展趨勢,從法律角度作了非常深入的探討。
這是一本兼顧技術性和理論性的著作,對信貸資產證券化特別是其中的現實沖突作了系統的法律分析。它以美國次貸問題的來龍去脈為線索,對證券化技術與法治監管之間的關系進行了認真梳理,強調了金融衍生品對于市場經濟創新的意義,同時也強調了金融監管的必要性、適當性以及現實可行性。應該肯定,作為全球最領先地位的美國金融法律經驗對我國市場的發展有著明顯的借鑒意義。
我國證券市場在很大程度上是參考了美國市場重新發展起來的,我國證券法參考了美國證券法和證券交易法。除此之外,我們還特別關注本土經驗,注重自己的法律傳統,所以,我們的市場和法律都在前面冠以“中國特色”四個字。請諸位不要小看這四個字,這不是隨便寫上去的,是寫在我國市場和法律前面不可或缺的限定語。
自20世紀70年代末80 年代初以來,我國開啟了經濟體制改革開放,我們的法律語境逐漸接受了不同法律因素的移植,呈現出一種復雜多元狀態。比如,中國自古以來傳統文化的影響猶在,可以“古為今用”;同時,我國也從國外引進了西方現代市場經濟的法律概念,在金融、貿易、投資和知識產權等方面的法律知識方面尤其如此,可謂“洋為中用”。另外,我國過去長期以來實行的計劃經濟和公有制中的法律概念,其中也有一些行之有效的經驗,可以為我國今天經濟新常態提供幫助,可謂“陳為新用”。
我們的法律概念體系包括了三種因素:即傳統文化因素、西方市場經濟因素和我國計劃經濟因素。三種因素交織在一起,才能解釋中國當下市場經濟和法律概念中的復雜性。因為如此復雜,所以才有特色。如果要深入研究中國的法律,也必須從這三種法源切入,若只是擇其一端,則往往見木不見林,難窺全貌。
相比之下,歐美國家的法律體系比較單一。如果極端地說,西方沒有我們歷史如此悠久的傳統文化,也沒有計劃經濟和公有制的經歷,只有一種市場經濟、一種法律概念,所以,西方的法律概念比我們單一,邏輯也更簡單。中西方在法律概念體系上復雜與單一的明顯差異,導致一些西方學者如果僅用他們習慣的單一化法律視角來觀察我國復雜法律情況時,就會感到許多情況看不明白,不容易觸及本質。相反,中國學者以復雜多元視角看待西方法律概念時,反倒比較容易理解和吸收西方法律的概念與邏輯。
這種情況,有些像“中西醫結合”與純粹西醫之間的比較。最近,許多媒體報道的屠呦呦老教授與青蒿素的故事,就是一個很好的“中西醫結合”的例子。以屠呦呦老教授為例,她老人家既能看懂中國古代醫書,也能看懂現代西醫英文文獻。正因為如此,她就有能力既吸取中醫的精華,又采用西醫的長處,同時避免中醫和西醫各自的短處,先于西方同行,發布青蒿素治療瘧疾的醫學報告。這個例子說明,用“中西醫結合”的方法,可以解釋西醫,但單純的西醫卻難以解釋中醫。我國的法律工作者有點像我國接受過中西醫結合訓練的“醫生”,他們明白西方法律的概念和原理,也知曉中國傳統文化中的深層邏輯。其他領域類似的例子還有很多,例如,中國有民樂和西樂之分,在美術界有國畫與油畫之別。在宗教領域,中國有儒釋道,而西方主要是基督教。在學術研究領域,中國學者除了漢語之外,往往還掌握英語等其他語言,而在歐美國家的大學,幾乎沒有必修漢語的要求。就法律研究而言,由于我國對外學習的需求高于外國學習中國的需求,所以,我國有越來越多的學者了解歐美的法律。相比之下,歐洲學者如果不學漢語和閱讀中文的資料,了解中國的人將越來越少。
許多奇老師就是諸多中國學者中,專門研究美國信貸證券化及其法律的專家。特別值得關注的是,這本書拆除了財稅法與金融法之間的藩籬,透過稅收制度來觀察財政與金融之間的關系,透過金融監管來分析征稅權、稅種以及稅率的合理性,并聚焦信貸資產證券化中的稅務問題。對財稅法與金融法進行貫通式研究是本書在方法論上的創新。此外,僅就金融而言,為了防范各種風險,適當區隔銀行和證券市場的制度安排當然是必要的,因此金融監管的方法在這兩大板塊也相應地有所不同。但是,隨著金融工程和技術的發展,通過機制設計對金融的不同板塊適當進行整合也成為一種趨勢。許多奇老師試圖根據經濟結構改革的現實進展,為銀行監管與證券監管提供更加綜合性的制度框架,并提出了多元解紛機制這樣一種具體的操作方案,其中諸多論述頗見新意。
許多奇老師在教學和編輯《互聯網金融法律評論》之余,又花大量時間完成這本書,實屬難得,我相信閱讀這本書的人,都會和我一樣受益匪淺。
吳志攀北京大學常務副校長,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謹識
2015年12月18日于北大
序二資產證券化需要完善的法律體系
在我國目前經濟結構轉型的過程中,資產證券化——特別是信貸資產證券化——是盤活資金存量、提高直接融資占比、降低中小企業融資成本的重要手段。這兩年,資產證券化規模的快速擴張得益于政府相關政策的鼓勵以及市場各方的認知。然而,資產證券化的實踐也遭遇著與現有監管體系、稅收制度、法理法規等多方面的沖突和限制,急需權威的研究對這些沖突和瓶頸進行系統的梳理、縝密的論證和積極的建議。許多奇教授的新著《信貸資產證券化之現實沖突與法律整合》正是這樣權威研究的結晶,為我國當前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發展提供了不可多得的法學參考。
首先,本書通過對國際上發達經濟體信貸資產證券化實踐的研究,闡述了信貸資產證券化在經濟發展過程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指出次貸危機不是對資產證券化本身的宣判,而是運用資產證券化的金融機構的不良行為和監管層面反應滯后的結果。資產證券化本身就如同原子能,若開發使用得當將會為經濟發展添翼,若沒有妥善的操作和監管則會帶來滅頂之災。因此,法律和監管體系的完善是資產證券化造福于經濟的重要保障。
其次,本書從法律的角度分析了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必需的資產信息披露與銀行對客戶私密信息保護責任之間的沖突,闡述了目前稅收法規對資產證券化的影響,并就現有法規與實踐沖突提出了獨到的見解和解決方案。鑒于監管體系對資產證券化市場發展的重要性,許多奇教授花了很大的篇幅對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進行了深入分析,通過比對國際上其他監管體系的作為和效果,結合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特點,提出了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與構建信息共享機制為中心的監管改良方案,對目前有關改革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討論有著積極的參考價值。
信貸資產證券化離不開信用風險的評估和信用違約事件的處置,而我國在信用債市場中直到2014年所維持的隱形擔,F象使得信用違約的處置過程比較粗曠模糊,為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結構設計,特別是有關破產隔離的判斷和實現帶來了不少難題。本書直面這些難題,就資產證券化糾紛的解決機制從訴訟和非訴訟調解仲裁兩種模式展開了深入討論,通過對比美國、英國和日本等不同法理國家的實踐,指出我國目前法律體系在處理這類糾紛時所面臨的問題,并在完善證券化糾紛處理機制方面提出了切實可行的方案。
我認為在這些處理機制的建立和完善過程中,需要有相應的法規對資產證券化參與方違背相關的責任和義務的處置和懲戒作出明確的界定,結合破產法規的改良和投資者保護條例的健全,從事前、事中監管到事后糾紛的處理和違法違規的處置,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規體系, 為資產證券化市場的健康發展保駕護航。本書凝聚了許多奇教授過去10年的研究和思考,其系統完整的闡述、深入明了的分析和中肯切實的建議,將為資產證券化政策法規的健全和市場實踐的進步提供難得的指導和借鑒,應為有關人士案頭常備的參考之源。
嚴弘上海交通大學上海高級金融學院教授,中國私募證券投資研究中心主任,中國金融研究院資產證券化實驗室主任。
2015年12月1日
自序
從2006年獲批國家青年項目“商業銀行法律問題研究——信貸資產證券化之現實沖突與法律整合”(批準號:06CFXO17)到2015年將結項成果付梓出版,歷時整整10年。倒不是我具有“十年磨一劍”的初衷和豪情,研究遲延的主要原因是2007年美國爆發的次貸危機與它引起的全球金融震蕩,以及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的擱淺。信貸資產證券化,這個在20世紀70年代發源于美國的創新金融工具,憑借資產信用融資和業務模式創新等諸多優勢,在短短的40多年時間里,實現了對其他融資工具的超越,創造了金融市場的奇跡。但是2007年爆發的美國次貸危機以及接踵而來百年不遇的全球金融危機,又展示了這一創新金融工具在金融自由化和一體化時代背景下特有的金融風險以及這一風險的巨大破壞力。人們不禁要問: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廣泛應用究竟是福還是禍?證券化技術或金融監管,誰更應對危機負責?今后信貸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命運將會如何?帶著這些疑問,我于2008~2009年到紐約大學訪學一年,近距離地觀察著、思考著。回國后,撰寫并發表了《次貸危機法律根源探究——美國金融監管制度及思想先進性質疑及其啟示》一文,在次貸危機背景下對美國金融監管制度與思想從價值取向、制度構建、法律秩序以及法律文化幾個層面進行仔細梳理與盤點,得到這樣的結論:信貸資產證券化不應是引發次貸危機的罪魁禍首,因為它本身只是一種金融工具,一種被人們用來轉移和分散風險,實現信用增級的融資方式。雖然它有利有弊,但究竟是利大于弊還是弊大于利,則取決于使用者的價值理念與使用方式。為了取得并保持自己在國際金融市場中的核心地位,美國政府置對金融市場穩定應負的監管責任于不顧,一味追求金融效率,不顧安全;放任創新,舍棄監管;法律規制的缺乏縱容了證券化產品的濫用,導致各金融市場主體道德風險失控、金融行為失范,最終釀成了一場金融大危機。因此,對次貸危機應負責任的不是金融創新及其衍生產品,而是決策者和監管者的政策失誤以及制度不足。這些內容收進了本書的第一章。
經過次貸危機、金融風暴的洗禮,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將在風險可控基礎上重啟,這是符合事物發展規律的。2012年5月,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于進一步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有關事項的通知》,標志著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正式重啟;2014年11月20日,銀監會下發了《關于信貸資產證券化備案登記工作流程的通知》,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這標志著尚在“試點期”的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已有常規業務之實,我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開始步入常規發展之路。我對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的重新開啟與步入常規發展充滿期待,同時認為,信貸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實施與發展過程將是一個充滿矛盾的過程。我在主持的國家課題研究中,緊靠實踐,第一次對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中的矛盾沖突進行全面、系統的審視,在此基礎上重點研究金融隱私權保護與證券信息披露要求之間、國家稅收利益與金融創新需要稅收支持之間、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之間以及信貸資產證券化中爭端解決方式的多樣與統一等矛盾關系,探討矛盾雙方的博弈與動態平衡,抓住現實中亟待解決的問題,探尋整合沖突的法律制度安排,進行法律制度設計,以期為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理論與應用研究開辟一個全新的視角。這是本課題研究最突出的創新,也是本書最鮮明的特色。
隨著信貸資產證券化這一結構性融資方式的發展,無論是在其迅猛發展時期,還是在由次貸危機引發的金融海嘯時期,或是在危機后的復蘇與重啟時期,國內外的經濟學界、金融學界以及法學界對這一金融創新工具的研究從未停止。法學界對于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法律環境、法律制度等問題的研究已有了可觀成果。美國波士頓大學法學院的塔瑪?弗蘭科(Tamar Frankel)教授于1991年出版了《證券化:美國結構融資的法律制度》一書(該書于2006年再版,于2009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了潘攀翻譯的中譯本),全面論述了實施信貸資產證券化所需的金融體系、整體法律政策以及信貸資產證券化從其產生到次貸危機前美國出現的繁雜法律問題。我國臺灣地區學者王文宇、黃金澤、邱榮輝等于2003年出版了《金融資產證券化之理論與實務》一書,直接對金融債權社會化利用具體環節的相關法律問題作出梳理。大陸學者對信貸資產證券化法律制度的設計已經涉及金融債權轉讓、破產隔離、信用評級、信用擔保、信用升級、特殊目的機構、證券發行和交易等各個具體環節。彭冰在2001年出版的《資產證券化的法律解釋》中,應用破產隔離理論詳細研究了風險隔離機制在中國適用的可能性。洪艷蓉在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年出版的《資產證券化法律問題研究》一書中,詳細闡述了資產證券化運作流程中的資產風險隔離、證券發行與交易、稅收處理與離岸操作等環節的法律問題,并突出了商業銀行參與資產證券化活動的特殊性和資產證券化監管的重要性。朱崇實、劉志云、張曉凌等人于2009年在《資產證券化的法律規制——金融危機背景下的思考與重構》一書中,分析了資產證券化與金融危機的關系,并對金融危機背景下資產證券化的功能定位進行了反思,提出了后危機時代中國資產證券化的定位及其法律規制的完善問題。2014年,王華慶則在《監管之路——危機后的思考》一書中深刻闡述了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關系,反思了危機前的金融監管,并對危機后的監管重建發表了意見。應該說,我這部付梓出版的專著是在認真學習、消化上述成果的基礎上產生的,它是第一次從現實沖突與法律整合這一全新的視角研究信貸資產證券化。我國重啟信貸資產證券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戰略意義:宏觀上,可以拓寬融資渠道,聚集閑散資金,增強全社會的資本流動性,緩解經濟建設資金總量不足,改善融資渠道不暢的狀況,提高整個經濟體系的運行效率,進一步推動我國投融資體制改革和融資結構的調整。微觀上,信貸資產證券化既可以擴大企業的融資渠道,提高企業融資的靈活性,降低企業融資成本;又有利于化解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增強商業銀行資產的流動性和效率,協調銀行與資本市場的關系,分散、轉移過度集中的風險。但是,信貸資產證券化實踐過程中出現的矛盾沖突已成為阻礙這一金融創新在我國發展壯大的瓶頸。針對現實中出現的矛盾沖突進行科學合理的法律制度設計,發揮法律平衡利益、制衡沖突的作用,這對于推動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的興起與健康發展,無疑是大有裨益的。
許多奇,湖南臨湘人,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導師,法學博士。第五屆上海市十大中青年法學家,上海市曙光學者,上海交通大學互聯網金融法治創新研究中心主任、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互聯網金融法律評論》主編。
主要研究方向為金融法、財稅法、經濟法。獲美國紐約大學法學院Hauser Global獎教金從事一年的訪問研究,曾多次到杜克大學、田納西大學法學院訪學,并曾在臺灣大學法學院教授本科生和研究生課程。獨著《債權融資法律問題研究》,譯著《解密美國公司稅法》,并在《中國社會科學》(英文版)、《中國法學》(中、英文版)、《法商研究》、《法律科學》、《法學》、《法學評論》、《法學家》、、《月旦財經法學》(臺)等核心期刊與境外刊物上發表論文50余篇。其中,相當數量的論文被《新華文摘》、《高等學校文科學術文摘》、《中國法學精粹》、《人大復印資料》全文轉載。主持“信貸資產證券化之現實沖突與法律整合”等國家社會科學基金、上海市曙光計劃、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紐約大學國際合作等課題10余項。
第一章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地位與作用評估
第一節理論分析——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利與弊
一、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積極作用
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消極隱患
第二節實踐考證——信貸資產證券化是次貸危機的罪魁禍首嗎?
一、價值取向:安全與效益的博弈失衡
二、制度建構:金融監管應對金融創新滯后
三、法律秩序:他律與自律規則失范
四、法律文化:自由、分權制衡和司法至上的張揚與局限
第三節我國的應對——理性地用好這把“雙刃劍”
一、“慶幸論”并不可取
二、“矛盾論”是重要的思想武器
第二章銀行保密義務與信息披露的現實沖突和法律整合
第一節銀行保密義務與客戶金融隱私權的保護
一、銀行保密義務:從行業慣例到法定義務
二、金融隱私權的法律保護
三、我國關于銀行保密義務的法規
第二節信貸資產證券化中的信息披露制度及其與金融隱私權的
沖突
一、信貸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的特殊性
二、信貸資產證券化中披露義務與保密義務的沖突
三、我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制度
第三節沖突的解決:權利位階與法律應對
一、金融隱私權與知情權權利位階之比較
二、國外有關金融隱私權保護例外情況的立法
三、我國金融隱私權保護例外情況立法之檢討
四、我國解決銀行保密與披露之間矛盾的立法建議
第四節金融隱私權保護與信息披露之間的適當平衡
一、通過立法確立金融記錄獲知與保密的平衡關系
二、建立和完善我國的信用信息法律制度
第三章信貸資產證券化與稅收法制
第一節信貸資產證券化與稅法規制之間的博弈互動
一、稅法規制對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影響
二、信貸資產證券化對稅法的影響
第二節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稅收理念
一、降低稅收成本,推動金融創新
二、有條件、有限制地實行效率原則優先
三、促進國有商業銀行化解不良資產
第三節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稅收制度
一、發起人轉讓資產稅收制度
二、特殊目的機構的營業稅和所得稅制度
三、投資者稅收制度
第四章信貸資產證券化與金融監管法制
第一節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博弈關系
一、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的概念分析
二、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博弈關系的標準式表達
三、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博弈關系的歷史回眸
第二節信貸資產證券化與金融監管納什均衡的探求
一、多元的分業監管體制與一元的統一監管體制
二、機構性監管與功能性監管
三、簡短的結論
第三節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監管制度的選擇與構建
一、我國金融監管的現有體制
二、信息監管——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監管的最優選擇
三、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信息監管制度的構建
第五章信貸資產證券化糾紛解決機制
第一節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ADR)
一、美國證券及證券化糾紛ADR的理論與實踐
二、英國證券及證券化糾紛ADR的理論與實踐
三、日本證券及證券化糾紛ADR的理論與實踐
四、美、英、日證券及證券化ADR機制對我國的啟示
第二節信貸資產證券化糾紛的訴訟解決方式
一、美國的集團訴訟制度
二、德國的典型訴訟制度
三、集團訴訟、典型訴訟的借鑒意義
第三節我國現行證券與證券化糾紛解決機制與重構
一、證券與證券化糾紛非訴訟解決方式的現狀與重構
二、證券糾紛訴訟解決方式的現狀與重構
結語
參考文獻
《信貸資產證券化之現實沖突與法律整合》:
。ǘ┬畔⑴逗诵膬热莸膫戎攸c不同
傳統證券市場上證券的發行都是以發行人的信用為基礎,發行人所有的資產要素和所有的經營活動都可能對發行人的資信能力造成實質性的影響,從而影響投資者的投資決策。因此,各國法律不僅規定信息披露的內容在于發行人的經營狀況、資產結構和財務狀況等,而且對每一項資產狀況或經營項目都有相應的披露要求,并通過規范的財務報表規定得非常詳細。
信貸資產證券化實現了以資產信用取代企業信用,“破產隔離”技術使投資者的收益只受證券化基礎資產的影響,發起人或者SPV經營活動的好壞并不直接關系到投資者的收益。投資人真正關心的是支撐資產證券化的基礎資產所產生的收益現金流狀況和與之利用資本市場對基礎資產的收益與風險進行分離、重組、信用增級的過程,未來收益現金流的基礎資產的重組、信用增級和風險隔離的真實狀況。因此,在信貸資產證券化中,基礎資產的質量和安全性才是其信息披露的核心內容,包括債權資產的種類、期限、利率、結構、質量擔保、跟蹤評級等狀況。
。ㄈ┡兜娘L險信息分布不同
傳統的證券風險信息披露主要分布在證券發行人經營業績、總資產持有、發行企業負債和償債能力、財務狀況和財會統計、發行人財產損失與增加、發行人贏利與虧損以及發行人司法訴訟等方面,總的來說就是集中在證券發行人自身內部各方面的風險因素上。而信貸資產證券化風險信息披露則分布在基礎資產狀況和現金流分配的各環節上,即能產生可預計穩定現金流的基礎資產質量及其安全性、是否真實出售、風險隔離情況、基礎資產增級、償付資產債券本息的信用擔保、未來收益現金流分配和償付能力等方面。
二、信貸資產證券化中披露義務與保密義務的沖突
在銀行參與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活動中,所涉及的諸多操作環節都需要進行相應的信息披露。因此,銀行的信息披露義務與保密義務(銀行客戶的金融隱私權)的沖突會貫穿信貸資產證券化過程的始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