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當下的人格刑法理論研究充滿了困惑,也富有活力。如何對人格刑法理論有個合理的建構,并將其切實有效地運用到我國刑法理論中去,從而為我國的定罪、量刑服務。
序
刑法的最終目的在于保障人權,然刑法的手段表現為刑罰。正所謂“兵者,兇器也,圣人不得已而用之”,刑罰作為當今社會最嚴厲的制裁措施,其適用必須保持足夠的謹慎。更為重要的是,法律并非良好的道德教化工具,刑法調整范圍過廣,其效果往往適得其反。要確保刑法適用之正當性,就必須以有效預防犯罪為其指導標準,這就要求將刑法研究的終極對象從犯罪行為轉向犯罪人,因為只有人才是犯罪行為的最終發動者,也只有人才能避免下一次犯罪行為的發生。可以說,“犯罪人是刑法學研究的出發點和歸宿”觀念的確立是近代刑法理論所取得的一項重要成就。
綜觀形形色色之犯罪現象,為何在同樣的時空條件下,有的人實施犯罪,有的人卻奉公守法?實際上,即使是具有同樣遺傳基因的孿生個體之間,其是否犯罪的狀況也大不相同。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不同個體之間的人格狀況存在差異性。這種人格的差異決定了個體在不同的環境下會實施不同的行為,犯罪行為同樣也是行為人內在人格支配下的結果。可見,犯罪的根本原因在于犯罪人的“人格”,人格是引發犯罪的原動力和決定因素。因此,對犯罪人實施刑罰的最終根據也應當回歸到人格,即人格是適用刑罰的最終根據。
盡管刑罰的根據在于人格,但并非一切人格都是決定刑罰的因素。人格的內涵十分豐富,它體現了個體對外部事物的整體看法,是個體的整體精神面貌,包括情緒、能力、動機、興趣、價值觀、氣質等各個方面。當今社會是一個開放的社會,人權至上的觀念早已深入人心,法律過分擴張必將引發人權被侵犯的危險,刑法更是如此。因此,對于一般意義上的人格,刑法并不加以調整。只有當行為人的人格態度會對刑法所保護的價值產生侵害或侵害的危險時,刑法才能加以調整。因此,刑法學意義上的人格特指人格中的某一部分,即行為人對刑法保護價值的一種綜合態度,其核心部分是對立或敵視態度。
如何對人格進行準確測量,是人格理論能否有效運用于刑法領域的重要條件。盡管人格在心理學上的研究已經較為成熟,但心理學與刑法學的研究側重并不相同,單純將心理學上的人格測量方式運用到刑法中,必將引發侵犯人權的恐慌。歷史的經驗已經表明,脫離了行為,一切標準都不可靠。因此,關于人格的認定,本書認為只有根據“人格行為理論”才最為合理。人格是行為的原動力,行為是人格的體現,也是人格認定的唯一根據。
人格表現為外部的行為。具體到實施某一犯罪行為的犯罪人而言,犯罪人的人格則表現為其外部行為的整體,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犯罪前、后的表現。對某一個體的人格進行考察,應當綜合其行為整體進行認定。若單純以客觀犯罪行為為標準,則可能會導致對犯罪人過于放縱或過于嚴苛的后果。在我國現階段,認定犯罪成立與否往往取決于其是否符合“立案標準”。縱然,在通常情況下,行為符合立案標準,就能夠表明其具有較強的對立人格態度,將其認定為犯罪是合理的。但立案標準畢竟只是人格的表現形式之一,且其主要是針對犯罪行為的客觀結果而言的。當行為人的行為符合立案標準,但綜合考慮其犯罪前、后以及犯罪時的其他表現時,很可能不構成犯罪;反之,行為雖接近但未達到立案標準,結合其他的外部行為表現,則也有可能將其認定為犯罪。因此,人格應當具有出罪、入罪的雙重功效。具體到量刑領域,人格同樣也是決定刑罰適用的最終根據,應當在量刑領域中居于主導的、核心的地位,而不應僅僅將其作為一個量刑情節加以考慮。量刑領域的一切法定或酌定情節,都應當回歸到對人格的評價上來決定其如何影響刑罰的裁量。
梅錦,男,1984年11月生,江蘇揚州人,江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2006年于東南大學獲得法學學士學位,2009年、2012年分別于西南政法大學、重慶大學獲得刑法學碩士、博士學位。從事刑法學基礎理論方面的研究,發表學術論文三十余篇。
目錄
緒論
第一章人格與刑法中的人格
第一節人格的內涵及特征
一、人格的詞源
二、人格的內涵
三、人格的特征
第二節人格形成的影響因素
一、遺傳因素對人格的影響
二、環境因素對人格的影響
三、對人格影響因素的分析
第三節刑法中的人格
一、刑法中人格的內涵
二、人格與人身危險性的區別
三、人格與其他相關概念的區別
第二章人格與定罪量刑的關系
第一節人格引入刑法之緣由
一、古代刑法之不足
二、近代刑法之不足
三、人格刑法之倡導
第二節刑罰目的探究
一、刑罰目的之爭
二、刑罰的直接目的
三、刑罰的最終目的
第三節人格是定罪量刑的根據
一、犯罪原因概述
二、人格是引發犯罪的根源
三、人格是適用刑罰的根據
第三章人格的認定
第一節人格在心理學上的認定
一、人格在心理學上的測量方式
二、對心理學測量方式的評價
第二節人格在刑法中的認定
一、行為是人格在刑法中認定的唯一根據
二、人格認定依托于行為的原因
第三節人格在刑法中的體現
一、人格在罪前的體現
二、人格在犯罪時的體現
三、人格在罪后的體現
第四章人格在定罪中的運用
第一節國外對人格導入定罪的研究
一、古典學派對人格導入定罪的認識
二、實證學派對人格導入定罪的認識
三、后期學派對人格導入定罪的認識
第二節國內對人格導入定罪的研究
一、理論界對人格導入定罪的研究
二、實務界對人格導入定罪的研究
第三節人格之出、入罪功能研究
一、人格在定罪中的應然功能
二、人格的出罪功能
三、人格的入罪功能
四、人格導入定罪的制度保障
第五章人格在量刑中的運用
第一節人格影響量刑的概述
一、學界對人格影響量刑的觀點
二、人格在量刑中的表現
第二節人格的形成對量刑的影響
一、人格形成責任概述
二、人格形成責任在量刑中的現狀
三、人格調查制度的運用
第三節自首在量刑中的運用
一、自首的從寬處罰根據探討
二、自首的成立條件探究
三、自首的具體運用
第四節立功在量刑中的運用
一、立功制度在我國刑法中的演變
二、立功的處罰根據探究
三、立功的具體運用
主要參考文獻
一、著作類
二、論文類
后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