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紀律審查工作現行法規規范性文件匯編(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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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2016年連續出臺新的、新修訂的黨紀國法,進行修訂。本書收錄,現行有效的紀律檢查工作相應條規,以期加強黨員領導干部法治觀念,貫徹四中全會精神,踐行依法治國方針。紀檢監察系統不僅要模范遵守國家法律,而且要按照黨規黨紀以更高標準嚴格要求自己。為進一步加強黨員領導干部黨紀觀念,真正做到貫徹四中全會精神,踐行依法治國方針。
第二版編輯說明 鄧小平同志指出:“沒有黨規黨法,國法就很難保障。”依規管黨治黨建設黨是依法治國的重要前提和政治保障。我們黨經過長期探索實踐,已經形成了一整套層次清晰、運行有效的黨內法規制度,使管黨治黨建設黨有章可循、有規可依。落實全面從嚴治黨戰略部署必須嚴明黨的紀律,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維護黨的紀律是紀檢機關的重要職責,開展黨內紀律審查工作,必須依據黨章黨規黨紀。為適應黨的十八大以來黨的紀律審查方式的轉變,便于各級黨委(黨組)、紀委開展紀律審查工作,切實維護黨員合法權利,我們請多年從事黨內立法和紀律審查工作的領導同志,精選編輯了《中國共產黨紀律審查工作現行法規規范性文件匯編》(以下簡稱《匯編》)。該書面世后深受歡迎,本著與時俱進的原則,我們對近年黨中央研究制定的黨內法規進行梳理,選取與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有關的黨內法規進行更新。 《匯編》按照核心基礎、現行有效、分類科學、實用管用、指導全面的原則選取黨內法規,涵蓋了紀檢機關監督執紀問責必備的法規,分為四個部分:一是基礎法規(總類、組織建設),二是紀律審查實體法規(黨內監督、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基礎規定、經商辦企業、兼職取酬、禮品禮金、公款旅游、外事紀律、住房公車),三是紀律審查程序法規(控告申訴、協作配合、案件檢查、案件審理與處分執行),四是紀律處分依據、監察機關事故事件責任追究。本著紀法分開、紀在法前的原則,沒有收錄黨員干部違反社會治安管理等違法行為處理方面的法規,各級紀委依據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處理即可。 同時,根據2012年中央發布的《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的規定,黨內法規包括黨章、準則、條例、規則、規定、辦法、細則。黨內規范性文件不屬于黨內法規,但規范性文件對于黨內法規制度建設具有重要意義,特別是對紀律審查工作中的特定問題具有直接的指導意義,因此也將規范性文件收入《匯編》。 此外,為了便于開展紀律審查,《匯編》也收錄了數個與紀檢監察業務工作緊密相關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比如國務院印發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關于在對外公務活動中贈送和接受禮品的規定》,中共中央組織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中共中央企業工作委員會、公安部、人事部聯合印發的《關于加強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管理的暫行規定》等。《匯編》的附錄部分,精選了一批與黨的紀律審查工作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限于篇幅,只列目錄,便于查找。 《匯編》既是開展黨內紀律審查工作的必備工具,又是開展黨章黨規黨紀教育的重要教材。 編者 2017年3月
目錄 一、基礎法規 【總類】 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第十八次全國代表大會部分修改,2012年11月14日) 關于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1980年2月29日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通過) 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2016年10月27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通過) 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2015年10月18日) 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2004年9月22日) 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2012年5月26日) 中國共產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試行)(2015年5月18日) 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規定(2016年11月30日) 中共中央紀委關于紀委協助黨委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的規定(試行)(2005年7月26日) 【組織建設】 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1990年6月27日) 中國共產黨地方組織選舉工作條例(1994年1月26日) 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2015年12月25日) 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1999年2月13日) 中國共產黨全國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代表大會代表任期制暫行條例(2008年5月5日) 中國共產黨黨校工作條例(2008年9月3日) 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2010年6月4日) 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節錄)(2010年8月9日) 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2010年8月13日) 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2015年6月11日) 中國共產黨工作機關條例(試行)(2017年3月1日) 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2015年10月14日) 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2014年5月28日) 二、紀律審查實體法規 【黨內監督】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于重申和建立黨內監督五項制度的實施辦法(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共中央辦公廳1997年2月4日轉發)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2016年10月27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通過) 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2015年8月3日) 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黨員領導干部民主生活會若干規定(2016年12月23日) 關于對黨員領導干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2005年12月19日) 關于組織人事部門對領導干部進行提醒、函詢和誡勉的實施細則(2015年6月28日) 地方黨委委員、紀委委員開展黨內詢問和質詢辦法(試行)(2007年4月22日) 關于黨員領導干部述職述廉的暫行規定(2005年12月19日) 關于對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加強管理的暫行規定(2010年5月19日) 中辦國辦印發《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和《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查核結果處理辦法》(2017年4月19日) 關于進一步做好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工作的通知(2013年12月7日) 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2010年10月12日) 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2010年6月5日) 【政治紀律】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于叛逃、出走的共產黨員黨籍、黨紀處理的暫行規定(1990年7月18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禁止自行制作和使用地方旗、徽的通知(1997年11月18日) 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編輯出版黨和國家主要領導同志講話選編和研究著作有關規定的通知(1998年12月28日) 中共中央關于共產黨員不準修煉“法輪大法”的通知(1999年7月19日) 中共中央紀委辦公廳關于轉發《廣播電視播出機構中的共產黨員違反宣傳紀律黨紀處分暫行規定》的通知(2002年7月15日) 【組織紀律】 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2014年1月14日) 關于加強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的意見(2014年1月21日) 關于《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若干問題的答復意見(2014年7月8日) 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2015年7月19日) 關于防止干部“帶病提拔”的意見(2016年8月29日) 黨政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暫行規定(2001年2月6日) 黨政領導干部辭職暫行規定(2004年4月8日) 黨政領導干部交流工作規定(2006年8月6日) 黨政領導干部職務任期暫行規定(2006年8月6日) 關于改進地方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工作的通知(2013年12月6日) 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辦法(試行)(2003年6月19日) 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干部工作暫行規定(2004年4月8日) 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試行)(2010年3月9日) 地方黨委常委會向全委會報告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評議辦法(試行)(2010年3月9日) 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辦法(試行)(2010年3月9日) 國有重要骨干企業領導人員任職和公務回避暫行規定(2001年4月30日) 中管企事業單位選人用人工作監督檢查辦法(試行)(2010年7月9日) 干部檔案工作條例(1991年4月2日) 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黨員隱瞞入黨前的錯誤行為如何處理問題的答復(1995年3月1日) 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關于領導干部不得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組織的通知(2002年4月4日) 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公安部關于認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2006年10月15日) 關于中國共產黨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的規定(2008年2月4日) 關于在干部教育培訓中進一步加強學員管理的規定(2013年2月19日) 關于嚴格規范領導干部參加社會化培訓有關事項的通知(2014年7月31日)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2014年4月25日)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2015年6月2日) *標注相關規定雖不屬于黨內法規,但也是黨管理相關事務的重要依據,故予以收錄。后同。 【廉潔紀律基礎規定】 中共中央政治局關于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八項規定(2012年12月11日) 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2013年11月18日) 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2013年12月8日) 關于在全國紀檢監察系統開展會員卡專項清退活動的通知(2013年5月25日) 中共中央宣傳部、財政部、文化部、審計署、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關于制止豪華鋪張、提倡節儉辦晚會的通知(2013年8月13日) 關于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堅決剎住中秋國慶期間公款送禮等不正之風的通知(2013年9月3日) 關于嚴禁公款購買印制寄送賀年卡等物品的通知(2013年10月31日) 關于嚴禁元旦春節期間公款購買贈送煙花爆竹等年貨節禮的通知(2013年11月21日) 關于嚴格規范黨報黨刊發行工作嚴禁報刊違規發行的通知(2013年11月29日) 關于進一步整治“會所中的歪風”的通知(2014年5月16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嚴禁黨政機關到風景名勝區開會的通知》(2014年9月28日)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2009年7月1日) 農村基層干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試行)(2011年5月23日) *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2016年6月29日) *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2016年12月27日) *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2013年12月31日) 關于印發《中央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赴地方差旅住宿費標準明細表》的通知(2016年4月1日) 【經商辦企業】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干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1986年2月4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貫徹執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干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幾個問題的說明(1986年3月29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縣以上黨和國家機關退(離)休干部經商辦企業問題的若干規定(1988年10月3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黨政機關興辦經濟實體和黨政機關干部從事經營活動問題的通知(1992年6月26日) 關于“不準在領導干部管轄的業務范圍內個人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沖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的解釋(2000年5月9日)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辦公廳關于對浙江省紀委《關于高校創辦社會化后勤服務企業有關領導干部入股問題的請示》的答復(2000年11月20日) 中共中央紀委關于省、地兩級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個人經商辦企業的具體規定(試行)(2001年2月8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2001年4月3日) 中央紀委辦公廳關于黨政干部因引進資金、項目按當地政府政策獲取獎金等物質性獎勵問題如何處理的答復(2001年12月19日) 關于對鐵道部紀委《關于國有企業領導人退休后能否接受香港股份制企業聘任的請示》的答復(2002年6月12日) 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于清理糾正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負責人投資入股煤礦問題的通知(2005年8月30日) 【兼職、取酬】 關于對《行政機關剛退休干部能否接受下級行政機關聘請領取報酬的請示》的答復(2002年1月7日) 關于退出現職、接近或者達到退休年齡的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有關問題的意見(2008年4月10日) 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規范中管干部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后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的通知(2008年6月25日) 關于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干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2013年10月19日) 關于規范退(離)休領導干部在社會團體兼職問題的通知(2014年6月25日) 【禮品禮金】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禁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務活動中接受和贈送禮金、有價證券的通知(1993年4月27日) *財政部關于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涉外活動中接受禮金和有價證券繳庫問題的通(1993年6月1日) *國務院關于在對外公務活動中贈送和接受禮品的規定(1993年12月5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關于在對外公務活動中贈送和接受禮品的規定》的通知(1993年12月16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對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內交往中收受的禮品實行登記制度的規定(1995年4月30日) 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關于各級領導干部接受和贈送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的處分規定(2001年3月26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民銀行、監察部等部門《關于規范商業預付卡管理意見》的通知(2011年5月23日) 【公款旅游】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堅決制止干部用公款旅游的通知(1986年2月1日) 中共中央紀委、外交部、監察部關于對跨地區跨部門團組加強管理、監督和檢查堅決制止公款出國旅游的通知(2000年9月7日) 中共中央紀委關于制止以革命傳統和愛國主義教育為名組織公款旅游的通知(2005年6月16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堅決制止公款出國(境)旅游的通知(2009年2月20日) 【外事紀律】 *關于加強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管理的暫行規定(2003年1月14日) 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外交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監察部、人事部、商務部關于進一步加強黨員干部出國(境)管理的通知(2004年12月16日) 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外交部、公安部關于加強因公出國(境)團組境外紀律的通知(2007年3月6日) 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進一步加強領導干部出國(境)管理監督工作的通知(2014年3月16日) 【住房、公車】 *國家土地管理局、監察部關于嚴肅查處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越權批地、違法占地建私房的通知(1989年8月1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建設部、中共中央組織部、財政部關于易地調動干部住房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2003年7月30日) 關于黨政機關停止新建樓堂館所和清理辦公用房的通知(2013年7月14日)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2014年11月24日)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2011年1月6日) 關于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2014年7月16日) 三、紀律審查程序法規 【控告、申訴】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控告申訴工作條例(1993年8月22日) 關于保護檢舉、控告人的規定(1996年1月19日) 中央紀委法規室對《關于幾人商量后由一人署名舉報是否屬于非組織活動等問題的咨詢請示》的答復(2002年6月18日) 【協作配合】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紀律檢查機關與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在查處案件過程中互相提供有關案件材料的通知(1989年9月17日)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監察部關于紀檢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在反腐敗斗爭中加強協作的通知(1993年11月5日) 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審計署關于紀檢監察機關和審計機關在查處案件中加強協作配合的通知(2003年8月26日) 【案件檢查】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1994年3月25日)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實施細則(1994年3月25日)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2017年1月8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七次全體會議通過) 中共中央紀委關于對《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二款如何理解的答復(1994年9月12日) 中共中央紀委關于對《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工作條例》中“征求同級黨委意見”的規定如何理解的答復(1995年1月18日)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于對黨章第四十條第一款所稱的“特殊情況”如何理解的答復(1996年3月5日) 關于查處黨員違紀案件中收集、鑒別、使用證據的具體規定(1991年7月23日) 中共中央紀委辦公廳、監察部辦公廳關于查辦案件中需查詢或者凍結被調查對象存款時應以監察機關名義使用監察文書的通知(1999年12月27日) 關于《關于領導干部收入申報材料可否作為民事訴訟證據使用的請示》的答復意見(2002年4月17日)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部關于紀檢監察機關加強對沒收追繳違紀違法款物管理的通知(1998年8月25日) 紀檢監察機關查辦案件涉案財物價格認定工作暫行辦法 (2010年12月10日) 中共中央紀委辦公廳關于黨員違紀案件有關部門正在審理尚未作出處分決定前該黨員可否作為黨代表候選人問題的答復(1992年11月16日) 【案件審理與處分執行】 黨的紀律檢查機關案件審理工作條例(1987年7月14日) 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于審理黨員違紀案件工作程序的規定(1991年7月13日) 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重申共產黨員受到正確的黨紀處分改正錯誤后不履行取消處分手續的通知(1989年7月31日) 中共中央紀委辦公廳關于對違紀黨員的處分決定無法通知本人時應如何辦理的通知(1991年7月13日) 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案件審理室關于在復審(復查)、復核中變更原處分后如何確定處分起始時間及解除處分期限的意見(2000年7月19日) 四、紀律處分依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2015年10月18日)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2010年11月10日) 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2009年6月30日)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2016年7月8日) 中共中央紀委關于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定(2007年5月29日) 關于對涉及農民負擔案(事)件實行責任追究的暫行辦法(2002年8月9日) 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2010年3月7日) 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2015年3月30日) 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2015年8月9日) **本部分涉及“安全生產事故調查”是紀委履行紀檢、監察合署辦公職能的重要體現。 【監察機關事故事件責任追究】** 監察機關調查處理政紀案件辦法(1991年11月22日) 監察機關審理政紀案件的暫行辦法(1999年1月15日) 監察機關參加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的規定(2013年1月1日) 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2001年4月21日)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2007年4月9日)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2007年11月30日2015年4月2日修正) 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2008年12月11日) 監察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加強行政機關與檢察機關在重大責任事故調查處理中的聯系和配合的暫行規定(2006年2月23日) 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2001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