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藩院是清帝國專門管理非直省民族地區的中央最高機關,擁有相當的立法與司法權力。本文以清代蒙古、回疆及西藏這三個非直省民族地區作為研究視域,用法律多元作為理論支撐,借助國家法與固有法的二元法制模式作為研究視角,并綜合運用法學、民族學、歷史學及法律社會學等多學科的研究方法,具體分析清王朝如何通過對理藩院法律功能的配置實現清帝國對蒙古、回疆及西藏地區的有效控制。主要表現在理藩院代表國家制定一系列適用于蒙古、回疆及西藏地區的國家法,同時為不激化民族矛盾又適當認可民族地區的固有法和具有民族特色的司法權力。具體在司法運作領域不僅適用國家法而且有限地允許這三個非直省民族地區固有法的存在,在司法判案中交叉運用國家法與固有法,這樣的功能設置基本上做到了以具體的法律制度設計實現清帝國有效控制蒙古、回疆及西藏地區的政治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