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隨著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推進,我國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旅游消費的需求大幅提升,旅游行業的發展日益迅猛。同時,因旅游所產生的旅游糾紛也隨之增多。
旅游糾紛是指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之間因旅游發生的合同糾紛或者侵權糾紛。“旅游經營者”是指以自己的名義經營旅游業務,向公眾提供旅游服務的人;“旅游輔助服務者”是指與旅游經營者存在合同關系,協助旅游經營者履行旅游合同義務,實際提供交通、游覽、住宿、餐飲、娛樂等旅游服務的人。
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在旅游活動中所造成的各種糾紛均涉及旅游者的切身利益,一旦解決不當,必然引起社會問題,發生連鎖反應,影響社會安定和諧。作為旅游者,更應當增強法律意識,保護自己的既得利益和合法權益。
本書的最大亮點就在于注重解決旅游常見糾紛的實務特色,其內容緊密圍繞旅游活動中容易產生的具體糾紛,按照性質加以區分歸類,并擇取比較新穎和頗具代表性的現實案例,運用相關法規和理論對其展開評析,提高大家對旅游常見糾紛的認識水平。本書特點:案例真實全面,內容精挑細選,力求具有典型性;分析透徹,一針見血,以案說法,通俗易懂,深入淺出,力求實現經驗參考;實用性強,對涉及旅游糾紛的各方主體都是難得的好教材。
本書既可以作為從事旅游實務處理的法官、政府工作人員、律師、企業法律顧問的參考用書,也可以作為遭遇旅游糾紛的普通公民了解我國旅游方面法律規定、實踐處理指導和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啟蒙讀本,增強大家運用法律規則分析和處理復雜糾紛的能力,還可以成為高校法科教師在教授課程中運用實例解釋理論,并達到提高學生案例分析能力之目的的重要工具用書。
除封面署名編著者外,陳春蘭、郭陽生、何潔廉、宋欣、孫永超、溫敏婷、值海娟、鐘潤柳、朱軍平、左春源等也參與了部分編寫工作。
由于編著者水平有限,書中尚存在諸多不足之處,真誠希望得到讀者的批評、指正。
編著者
2017年5月
目錄
第一章旅游經營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糾紛
一、金某某與天津市某某旅行社、某某國際旅行社北京國貿分社
旅游合同糾紛案評析
二、蕭某某與游某某、深圳某某旅游服務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糾紛案評析
三、上訴人某某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訴鄭某某及三家
公司
旅游合同糾紛案評析
四、周某某訴新疆某某大自然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第三人某某平安
財產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烏魯木齊中心支公司旅游合同糾紛案評析
五、叢某某訴哈爾濱某國際旅行社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評析
六、胡某某訴新鄉某旅游有限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評析
七、原告李某訴被告通山某漂流有限公司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案
評析
八、羅某某訴寧夏某旅游景區有限責任公司旅游合同糾紛案評析
九、王某某與杭州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糾紛案評析
十、姚某甲、楊某某訴廣南縣某旅游開發有限公司、廣南縣某鎮人民政府
生命權糾紛案評析
十一、原告福州市某教育管理有限公司訴被告福州市某旅游服務有限
公司
旅游合同糾紛案評析
十二、王某某與福建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福建省中國某某旅游合同
糾紛案評析
十三、張某某訴湖北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糾紛案例分析
十四、李某與武漢某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旅游合同糾紛案評析
第二章旅游項目產生的糾紛
一、任某某、盛某某與上海某國際旅行社旅游合同糾紛案分析
二、敦煌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訴烏魯木齊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李某某
合同糾紛案評析
三、李某某、寇某某等與蘇州某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糾紛案例
分析
四、徐某某訴紹興市某遠洋國際旅游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糾紛案評析
第三章旅游者購買商品的糾紛
一、王某與威海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威海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某某
營業部旅游合同糾紛案評析
二、馮某某與某人壽保險公司旅游糾紛案評析
第四章旅游經營者單方違約的糾紛
袁某某與浙江省某旅行社某某分公司旅游合同糾紛案評析
第五章地接社責任
一、范某甲、范某乙等訴某陶園旅行社有限公司、某空港國際旅行社有限
公司
旅游合同糾紛案評析
二、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與上海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
合同糾紛案評析
第六章旅游輔助服務者的責任
一、薛某與無錫市某旅游公司旅游合同糾紛案評析
二、王某某訴豐縣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徐州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
合同糾紛案評析
三、馬某某訴佳木斯市某戶外旅游有限公司、黑龍江某集團有限公司等
三家公司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案評析
四、白某某與北京某假日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旅游合同糾紛案
評析
五、李某某訴江西J汽運有限公司、胡某某等機動車交通事
故責任
糾紛案評析
六、高某某、丁某等與河南ZG國際旅行社旅游合同糾紛案例分析
七、鐘某某與煙臺某機場集團航空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
合同糾紛案例分析
八、喬某、田某某等訴平頂山市XX旅行社有限公司、河南HT汽車旅游
有限
責任公司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評析
九、萬某某訴教育旅行社、神州旅行社、假日旅行社、春秋旅行社、天匯
客運中心、
陳某某旅游合同糾紛案評析
十、張某某與杭州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糾紛案評析
第七章免責事由
一、吉林省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與穆某某、湯某旅游合同糾紛案評析
二、北京市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與董某某等旅游合同糾紛案評析
三、上海某某國際旅行社與張某某及其蘇州分公司旅游合同糾紛案
評析
四、金某某訴蘇州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糾紛案評析
五、陶某某與杭州某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浙江某某旅業集團有限
公司旅游合同糾紛案評析
六、江蘇省某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與胡某某旅游合同糾紛案評析
七、黃某與郭某某、廣東省某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糾紛案評析
八、胡某某與浙江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糾紛案評析
九、劉某某與四川省ZQ旅行社有限公司、四川省旅行社少城分
社旅游糾紛案評析
參考文獻
附錄
第一章旅游經營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糾紛
一、金某某與天津市某某旅行社、某某國際旅行社北京國貿分社旅
游
合同糾紛案評析
案號:(2016)津02民終字第3433號
上訴人(一審原告):金某某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天津市某某旅行社(以下簡稱天津旅行社)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某某國際旅行社北京國貿分社(以下簡稱北京分社)
2015年10月金某某交齊費用后與天津旅行社簽訂《團隊出境旅游合同》,參與由天津旅行社組織的南美四國出境游。在返程登機前,金某某的行李在旅行社提供的大巴車上丟失。雙方就丟失財物的賠償問題發生糾紛,訴至法院。
金某某一審訴稱
2015年10月9日金某某與天津旅行社簽訂《團隊出境旅游合同》,參加由天津旅行社組織的南美四國出境拼團16日游,時間是2015年10月28日至2015年11月12日,費用為人民幣44500元(以下若無特殊注明,均指人民幣)。拼團成功后,由北京分社組織金某某參與境外旅游項目。2015年11月8日金某某在阿根廷布宜諾斯艾利斯入住酒店時,自己將相機和相機附屬物品遺忘在酒店休息區,事后導游和領隊協助原告向當地警方報警。2015年11月10日下午3點旅游結束登機前,金某某發現放在天津旅行社提供的大巴車上的行李箱丟失,箱內物品總價值185060元。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賠償財物損失10萬元。
天津旅行社、北京分社一審辯稱
金某某在大巴車上丟失行李箱屬實,但行李箱內的物品不清楚。根據中國海關規定,中國旅客出境攜帶的現金人民幣不得超過2萬元,美金不得超過5000美元。金某某所述在境外購買物品支出人民幣8萬余元不合常理,不符合海關規定,也未提供消費明細單。根據有關規定,阿根廷入境時新購商品超過300美元,入境需要申報,而金某某沒有申報,間接反映了金某某是否購買所述物品。對于金某某從國內帶去的物品,金某某攜帶一個24厘米的行李箱,不可能裝下原告所述物品,也明顯超重。
金某某上訴的理由及請求
①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被上訴人提供的參團告知書只是針對航空行程中的注意事項,而上訴人的財物是在大巴車上丟失的,在航空和巴士上乘客的注意義務是不同的。②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攜帶的旅行箱尺寸不清,原審庭審程序存在錯誤。據此,要求上訴法院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財物損失10萬元。
天津市旅行社、北京分社二審辯稱
同意原審判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判決
被告天津旅行社向原告金某某賠償財產損失7000元,駁回金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理由
①一審原、被告簽訂的《團隊出境旅游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雙方須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履行各自的義務。作為旅游經營者的天津旅行社,將代管的旅游者的行李物品損毀、丟失,被告存在過錯,旅游者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②原告2015年11月8日自行丟失的相機和相機附屬物品的損失,系因原告自己保管不善所致,與天津旅行社無關,應當由原告自行承擔。③對于原告國內自帶物品損失的訴訟請求,衣物數量應結合行李箱的大小確定,考慮物品折舊等因素,根據違約責任條款的賠償數額3000元的規定,天津旅行社酌情賠償原告衣物、行李箱損失7000元為宜。④對于原告境外所購財物損失的訴訟請求,因原告無法提供境外購買物品的原值發票和消費明細,也無境外攜帶美金申報記錄,且原告存在著違反貴重物品隨身攜帶規定的過錯。因此對原告提出的境外所購物品損失的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二審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判決理由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或反駁對方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明材料。本案上訴人丟失行李箱屬實,被上訴人應當按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對上訴人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具體的賠償數額,由于上訴人對其損失的物品及其價值無法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其事實主張,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原判酌定由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衣物和行李箱損失7000元的判決結果并無不當,維持原判。
(1)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發布的《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出境人員攜帶外幣出境的現鈔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內(含5000美元),不需申領《攜帶證》,攜帶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應當向銀行申領《攜帶證》。出境時海關憑加蓋銀行印章的《攜帶證》驗放。攜帶金額在等值10000美元以上的,應當向存款或購匯銀行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支局驗放。
本案從金某某提供的丟失物品清單上看,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的金額已明顯超出法律規定的限額,也未申領《攜帶證》,違反了《攜帶外幣現鈔出入境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對此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2)證據制度是民事訴訟制度的核心內容,證據在訴訟中實際上是一個焦點和核心,是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實并作出正確裁判的基礎和依據,正確的裁判只能建立在證據可靠的基礎上。民事案件中某一事實是否存在,事實真相如何,審判人員只能依據各種證據材料來判斷。案件當事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糾紛發生前就應該注重收集、保留證據材料,向法院積極提供各類對自己有利的主張或反駁對方的主張的證據材料。本案金某某敗訴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無法對所購物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最終因沒有證據而承擔敗訴的后果。
(3)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在旅游過程中為旅游者保管行李有以下幾種情形。①旅游合同中明確載明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對于旅游者的行李物品負有保管職責的。②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將行李物品列出詳單,并在旅游合同之外另行簽訂保管合同。③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之間并未專門訂立保管合同,也并未經保管義務明確到旅游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旅游經營者或者旅游輔助服務者為旅游者代管的行李物品損毀、滅失,旅游者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損失是由于旅游者未聽從旅游經營者或者旅游輔助服務者的事先聲明或者提示,未將現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由其隨身攜帶而造成的;(二)損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的;(三)損失是由于旅游者的過錯造成的;(四)損失是由于物品的自然屬性造成的。”該規定雖說明的僅是在旅行社提供的旅游車上行李物品丟失的問題,但仍有借鑒意義。旅行社賠償應具備以下兩個條件:①雙方形成保管關系。②旅行社未明示貴重物品隨身攜帶。本案中,金某某違反了貴重物品隨身攜帶的規定,因此自己本身存在過錯,旅行社承擔較輕責任。這也是二審金某某敗訴的原因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