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越世界變局的歷史研究》是《世界歷史評論》的第7輯,選取重要的世界歷史事件,研究和闡述在這些重大事件中某一特定的群體、人物、制度等,并進行橫向比較,從不同的角度去闡釋世界變局與歷史研究之間的關系。本輯收入王希、吾敬東等諸位名家的多篇精彩文章,視角豐富多元。
《世界歷史評論》是以世界歷史為研究范圍,立足國際國內史學界,追蹤世界歷史研究發展大勢,梳理學術研究脈絡,全面展現史學新發展、新研究、新資料,面向國內史學界學習者和研究者的學術精品讀物,力求為國內史學界提供良好的展示和發展平臺。
陳恒,1968年生,博士、教授、博士生導師,研究領域為古希臘化研究,曾任上海師范大學歷史系主任,現任上海師范大學社科處處長。著有《希臘化研究》《希臘化世界》等多部專著,譯作有《古典學的歷史》《全球文明史》《全球史》等,并主編多套有深遠影響力的叢書,如《新史學》等。
洪慶明,北京大學歐美近現代史博士,師從北京大學研究法國史的著名學者郭華榕教授。現為上海師范大學人文與傳播學院教授,研究領域為歐美近現代文明史、法國社會生活史,譯有《20世紀世界史》《法國大革命的降臨》《私人生活史Ⅱ》等。
誰是美國人?
[美]埃里克·方納 文 王希 譯
對于歷史,美國人總是抱有一種不同尋常的曖昧態度。赫爾曼·梅爾維爾(Herman Melville)寫道:“過去只是暴君們留下的課本,而未來則是自由人擁有的《圣經》。”然而,與其他許多民族一樣,我們也總是從歷史中尋找凝聚民族的力量。當今美國社會關于歷史的辯論,在很大程度上源自我們對美國社會可能發生碎化的擔心,也源自我們對當代學術研究的一種憂慮:它似乎更強調講述致使美國人分裂而不是共享的歷史內容。歷史學家當然需要尋求和識別美國歷史上的共同主題,然而,這些主題的呈現并非是單面向的,也不是像新史學的批評者們所想象的那樣可以輕易完成。差別性與共同性是美國歷史經驗中相互依存的兩個內容。組成美國社會的多元群體長期使用同一種政治話語,盡管它們對這一話語的內容具有極為不同的解讀。顯然,普世原則和共同價值觀在歷史上是通過差異和排斥而建構起來的。
包容與排斥兩者之間存在的這種共生關系—一方面強調民主與自由是普遍權利,另一方面又只允許某些特殊群體享有民主與自由—在圍繞“誰是美國人”這個根本問題的辯論上表現得最為明顯。如今,許多政客將美國的問題歸咎于外國人的非法進入,他們提出要以種族和族裔標準來重新界定我們的民族性(nationality)。然而,關于“誰應該是”和“誰不應該是”美國公民的激烈爭吵在歷史上并不新鮮。作為一個民族,為了“美國性”(Americanness)的定義問題,我們曾經長期爭論不休。
民族(nation),在本尼迪克特.·.安德森的著名定義中,不止是一種政治實體,它也是一種心理狀態,“一種想象的政治共同體”,同時帶有精神和地理邊界。民族認同感(national identities)并非是永久固定的,反而注定是不穩定的,注定要不斷地隨著想象的邊界而不斷被定義和再定義。與民主、自由、平等以及美國政治語言中的其他“關鍵詞”一樣,“美國性”被哲學家們稱為是一個“從根本上引發爭議的概念”—它的本質決定了它會具有多種并相互沖突的解讀。
在一個至少在口頭上信奉平等理想的社會里,如何劃分想象共同體的范圍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從認知的角度而言,美國人一直認為民權平等和政治平等應是主流價值,而對“次等公民地位”(second-class citizenship)的抗議也成為一種有力的社會抗爭語言。隨著與美國公民資格關聯的實質性權利的范圍變大,決定包容與排斥的界限也變得愈發重要。美國歷史不是一個不同群體依序獲取一套固定權利的簡單故事,相反,被排斥的群體要求進入劃定的范圍,權利則因圍繞邊界斗爭的結果而不斷發生變化。例如,前奴隸在內戰之后,而后是他們的后代在20世紀五六十年代,先后展開了爭取完整公民資格和公民權利的斗爭,他們的斗爭激發其他群體發出同樣的權利訴求,從而轉變了美國人關于“誰是美國人”的思考。
美國人關于民族認同的辯論反映出西方傳統所包含的一種更大的內在矛盾。我們時常說,西方創造了“自由”的概念,并將之界定為一種普遍人權,但西方也發明了“種族”的概念,并賦予其預測不同人類未來行為的權力。“民族”(nationalism)的思想,至少在美國來說,就是這兩種信仰結合而產生的結果。傳統上,學者們將“公民民族主義”(civic nationalism)與“族裔民族主義”(ethnic nationalism)區分開來,前者將“民族”想象成一個共同體,它建構在共享的政治體制和價值之上,其成員資格對居住在其領土范圍內的所有成員開放;后者則將“民族”視為一個建構在同一族裔和語言傳統之上的后裔共同體。法國所展示的是一種具有包容精神的、公民性民族國家,而德國則代表了一種排他的、族裔性民族國家的形式。多數學者將美國視為法國模式的民族國家。他們認為,自北美殖民地宣布獨立開始,美利堅民族的生存是基于一系列具有普世性而非特殊性的原則之上的;做一個美國人的全部要求即是全身心地擁抱和接受以自由、平等和民主為內容的意識形態。
然而,長期以來的實踐則顯示,美國民族性的界定同時帶有公民性與族裔性定義。在美國歷史的大部分時間內,美國公民資格的界定既是由血緣也是由政治忠誠所決定的。這兩種思想的并列可以追溯到共和國的創制時代,美國是為了追求自由而得以創造的,但其生存則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奴隸制的支撐。奴隸制側面決定了所有美國人的認同和自我認知,從一開始就賦予美利堅民族(nationhood)一種鮮明的排斥性特征。正如政治學者茱迪·史珂拉(Judith Shklar)所指出的,在很大程度上,奴隸制使美國公民資格的價值建立在對其他人的拒絕與否定之上。奴隸制給美國公民資格建構起一道最困難重重的邊界,令黑人在那些想象美國共同體的人的眼中徹底消失。美國首任聯邦檢察總長埃德蒙.·.倫道夫(Edmund Randolph)曾寫到,奴隸不是“我們社會的基本成員”,自由和公民權這類語言并不適用于他們。迷思制造大師赫克多·圣約翰·克里維科爾(Hector St. John Crèvecoeur)提出了一個經典問題:“美國人這個新人到底是一個什么樣的人?”他的回答是,美國人“是一個混合體,由英國人、蘇格蘭人、愛爾蘭人、法國人、荷蘭人、德意志人和瑞典人混合組成……他或者是一個歐洲人,或者是一個歐洲人的后代”。而此刻美國人口的整整五分之一(我們歷史上出現的最高比例)是非洲人和他們的后代。
那些被劃入“我們圈子”中的人又是誰呢?聯邦憲法中沒有任何條文明確界定過誰是美國公民,也沒有說明公民應該享有何種特權或豁免權。相反,認定公民資格和公民法律權利的權力掌握在各州州政府手中。但聯邦憲法授權國會建立一個全國統一的移民歸化體制,而1790年歸化法則第一次對美國國籍(nationality)做出了立法規定。國會沒有經過任何辯論,就將歸化程序限制在“自由白人”的范圍之內。這一限制延續了很長時間。在長達80年的時段里,只有白人移民才能通過歸化程序成為美國公民。黑人在1870年被準許進入歸化程序,亞裔則要等到20世紀40年代才獲得進入歸化程序的資格。對白人群體的移民限制始于19世紀的最后25年。最初被排斥的包括妓女、犯有重罪的罪犯、精神病患者、一夫多妻者以及那些有可能變成“公眾負擔”的人。到了20世紀,這個排斥名單最終加入了無政府主義者、共產黨人和文盲。但在美利堅合眾國歷史的第一個百年內,依照1795年歸化法的要求,全世界唯一無法獲得美國公民資格的一群白人是那些不愿放棄世襲貴族頭銜的人。所以,對于白人而言,(美國)國籍(nationality)的界定,既是想象的結果,也是自愿選擇的結果。
在歐洲貴族和非白人這兩個被排斥在歸化程序之外的群體之間,相似之處要比乍看上去更多。兩者都被視為缺乏共和政體公民所必需的素質,尤其是缺乏自制能力、前瞻性的理性思考和為公眾服務的奉獻精神等。這些正是杰斐遜在《弗吉尼亞筆記》一書中聲稱黑人所缺少的素質。之所以缺乏,一方面是因為自然能力的缺失,另一方面則是因為奴隸制曾帶給他們的苦痛經歷(杰斐遜對此很能理解),致使他們無法對美國抱有忠誠感。與當代作者一樣,杰斐遜十分看重遺傳與環境、種族和智力之間的聯系;但與當代作者不同的是,他提出了一些暫時但并不“科學”的結論。杰斐遜認為,美國黑人應該享有《獨立宣言》所宣示的自然權利,但他們得享這些權利的地方應該是在非洲或加勒比海地區,而不是在美國。美國公民群體應該是人種統一的,所有人擁有同樣的經歷、價值觀和內在能力,從而能夠凝聚起來,將公益的理念變成現實。
杰斐遜想象的共和國共同體中沒有黑人的位置。隨著(白人男性享有的)政治民主在19世紀上半葉持續得以擴展,黑人的地位—無論是自由人還是奴隸—開始變得越來越不協調。的確,美國缺乏一些界定民族性的傳統要素—規制久遠的地理范圍,一個強大而充滿敵意的鄰國,基于族裔、宗教和文化歷史之上的整體感—美國的民主政治體制最終成了界定美利堅民族的要素。投票權不斷變成了美國公民資格和權利的象征—盡管法律上還沒有完全承認(選舉權因受州政府的管制仍被視為一種特權,而不是一種權利),但在大眾文化和公眾話語中卻早已被接受。諾亞·韋伯斯特(Noah Webster)在19世紀20年代出版的《美國詞典》中注釋說,“公民”一詞的同義詞是選舉權的擁有。
在以選舉權的擁有而劃定的邊界之外站著各種不同的美國人群體。自由女性在作為想象共同體的“國家”(nation)中自然占有一席,而且根據當時盛行的男女領域分離理論,女性在培養未來公民方面承擔著不可替代的重任。普通法的習俗通常將婦女置于丈夫的法律地位的覆蓋之中。然而法院也經常(但并不總是)判定已婚婦女可以擁有獨立的公民地位。外國女性移民可通過歸化程序而成為美國公民,本土出生的美國婦女不會因為嫁給了外國人而喪失美國公民的地位,唯一的例外是1907年至隨后的15年這一時段內。然而,無論在法律上還是現實中,婦女均沒有參與政治的基本資格—基于財產的擁有或控制自己勞動的權力之上的自立機會。(男性)社會普遍認為女性天性順從,不適合承擔公民權責之重。
如果說婦女居于的是一種附屬公民(subordinate citizenship)的地位,非白人則被徹底排除在白人美國人的想象共同體之外。奴隸因其地位而理所當然地被排斥在“我們的圈子”之外;即便是在北部,雖然民主在白人男性公民中得以擴展,外國移民也不斷被納入民主化進程之中,但黑人的法律和政治地位卻迅速衰退。1821年的紐約州制憲大會廢除了白人男性選民的財產資格限制,卻同時將黑人參與選舉的資格提升到價值250美元的財產—這筆財富超出了該州絕大多數黑人公民的經濟能力。在決定一個人獲得或喪失公民資格的標準方面,種族事實上取代了階級。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羅杰·B. 特尼(Roger B. Taney)在1857年斯科特案的判決中,通過宣布任何黑人均不能成為美國公民,從而使這一立場合法化了。
包容與排斥是一種共生而不是相互矛盾的關系。即便美國人的言辭變得更為提倡平等,但以種族主義為核心的一整套意識形態卻擁有廣泛的民意支持,成為界定民族性的標準。如同對婦女公民地位的解釋一樣,大自然的造作—與生俱來的能力,而不是人類的發明—為排斥非白人群體提供了理由。正如約翰.·.密爾曾經斥責過的,“對于掌握強權的人來說,所有的強權不都是一種大自然造化的結果嗎?”然而,在密爾本人的名著《論自由》中,他卻認為自治權“只適用于那些天生稟賦達到了成熟程度的人類”。許多“種族”整體不具備理性行動的能力,而這一能力則是民主國家公民的必備素質。
密爾的觀點在美國白人中很有市場。這也許是不可避免的,因為當時美國經濟的增長主要依賴黑人奴隸的勞動,美國領土的擴展導致另一個非白人群體—印第安人—喪失家園、流離失所,對墨西哥人居住的領土的征服也被視為是對非白人的征服。的確,西進運動讓美國白人感到,擁有土地就等于擁有了美國公民的資格。然而,當白人勞工將西部想象為一片獲取經濟獨立的土地并的確從中有所斬獲的同時,一系列名目繁多的附庸性經濟體制—奴隸制、印第安人契約奴工制、墨西哥人的勞役償債制和華人勞工的長期契約勞工制等—也被帶入西部。自由勞動成為只有白人才能享有的權利。
美國的政治語言中也充斥著種族排斥的話語。“我相信,美國政府是為白人而創建的”,斯蒂芬·道格拉斯(Stephen A. Douglas)在1858年與林肯的辯論中這樣宣稱,“我相信,它是由白人為了白人的利益和他們的后代而創造的,我贊成將公民資格賦予白人……而不能賦予黑人、印第安人或其他低賤的種族。”這種注重“種族”(這是19世紀人們使用的一種極為荒誕的范疇,它將文化、歷史、宗教和膚色等因素籠統地混為一談)的言論在使各種各樣的歐洲人建構起一種國家認同的同時,也更為苛刻地劃定了想象共同體的排斥范圍。
然而,如果奴隸制賦予美國民族性(American nationality)一種種族化定義的話,廢奴主義的斗爭則產生出它的對立面,即一種關于公民資格的純公民性理念(a purely civic version)。廢奴主義者對黑人奴隸和自由黑人擁有的“美國性”的承認,不僅駁斥了奴隸制的合法性,而且也反對將自由黑人視為二等公民。廢奴主義者率先提出了一種關于聯邦公民資格的思想,認為所有公民都應享有聯邦國家提供的平等的法律保護。共和黨在19世紀50年代登上政治舞臺,其言論并不像廢奴主義者那樣追求平等,但也承認美國所宣稱的原則在包括全人類的足夠范圍內均有效。在談及歐洲移民的時候,亞伯拉罕·林肯指出,這些人的美國公民資格并不是從“血緣”或祖輩那里衍生而來的,而是源自普世平等與普遍自由的原則中所包含的“道德情操”(moral sentiment)。林肯否定了斯蒂芬·道格拉斯的基于種族之上的自由推論,聲稱《獨立宣言》所列舉的權利適用于全人類。
從這個角度看,美利堅聯邦在19世紀中葉所遭遇的危機,也是一場關于美國民族性內涵的危機,而內戰則成為重新界定美國公民資格的一個關鍵時刻。戰爭動員通常會強調全民團結一致的必要性,在美國歷史上,戰爭也給被剝奪了權力的公民帶來了要求權利的機會。婦女與印第安人在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后成為選民;年滿18歲的公民在越南戰爭后獲得了選舉權。美國內戰不僅鞏固了聯邦的團結與國家忠誠,而且還創造了一個現代的美利堅民族國家。這自然將“誰是美國人”的問題推到了公眾討論的最前沿。溫德爾·菲利普斯(Wendell Phillips)在1866年寫道:“一個令人不容忽視的事實是,美國與其他國家不同,它必須回答這樣一個問題,究竟是什么造就或構成一個公民。”內戰產生了第一部關于美國聯邦公民資格的法律,它極大地擴展了公民權利,也徹底否定了把公民權利與族裔或種族身份相聯系的做法,新法律規定,公民是一個沒有區分和等級的美國人民群體中的平等成員。
一套新的美國主義(Americanism)的概念從內戰中降生。《1866年民權法》第一次對美國公民資格做了法律界定,宣布所有在美國出生的人(印第安人除外)都是美國聯邦公民,并列舉了公民不分膚色均應享有的權利—尤其是在市場上進行競爭的能力、擁有財產和享有同等的法律待遇等。第十四條憲法修正案規定,美國公民資格的基礎是在美國領土上出生或在美國完成歸化程序,各州不得剝奪任何公民的“特權和豁免權”或拒絕給予他們“平等的法律保護”。修正案使用了涵義如此寬泛的語言,為國會和聯邦法院在未來將種種實質性權利帶入“法律平等保護”的實踐之中打開了大門,而這一實踐將在20世紀里的許多時間里被聯邦法院踐行。第十五條憲法修正案則禁止各州利用種族作為行使選舉權的資格限制。
共和黨領袖卡爾·舒爾茨(Carl Schurz)稱重建為“偉大的憲政革命”,因為它代表了一種與先前的美國法律傳統非常明顯的分離,它自然也引發了強烈的反彈。“我們根本就不屬于同一個種族”,來自印第安納的參議員托馬斯·亨德里克斯(Thomas Hendricks)說,“我們是如此不同,完全不應該組成同一個政治共同體。”
重建時期的共和黨人否定了這一說法,但他們信奉的普世主義有著自身的局限性。弗里德里克· 道格拉斯(Frederick Douglass)于1869年發表的名為《組合民族》(Composite Nation)的演講中,對歧視中國移民的做法予以譴責,堅持認為美國的目的是為“來自世界各地、為追求民族自由的夢想所激勵的”所有人提供一個避難所。他認為,任何形式的排斥都是與民主內涵相對立的做法。一年之后,當參議院的激進共和黨人領袖查爾斯·薩姆納(Charles Sumner)提議將“白人”一詞從歸化資格要求中去除的時候,西部參議員們表示強烈的反對。他們愿意將黑人吸納為美國公民,但拒絕將亞洲人納入。在他們的堅持下,美國“民族性”的種族界限不但沒有被廢除,反而被擴大了。
在擴展公民權利的時候,重建時代的政策制定者們也沒有努力將婦女的權利考慮在內。信普教派牧師和婦女選舉權領袖奧林匹亞·布朗(Olympia Brown)說,重建提供了一個“將黑人和婦女融入公民之中”的機會。但共和黨人—包括許多前奴隸—將奴隸解放視為一種黑人過家庭生活的自然權利的恢復,在家庭生活中,男性將占據一家之長的位置,婦女則將被局限在家庭領域之中,而這一位置曾經被奴隸制剝奪。事實上,婦女們曾利用第十四條憲法修正案來為自己爭取權利,但法院對她們的要求并不接受。首席大法官莫里森·威特(Morrison Waite)宣布,公民資格的擁有與選舉權的缺失可以并存;公民資格只是意味著“一個國家體制中的成員資格,并無其他含義”。最高法院關于婦女權利的論點預示著一種對公民資格更為收縮的界定。隨著重建的結束,追求平等的沖動逐漸從國家生活中消退,想象共同體遭遇了另外一波重新想象。
19世紀后期,種族主義思想因重建的“失敗”而被再次強化和興起,主導了美國文化,并助長了那種認為非白人不配享有政治自治的思想的傳播。哥倫比亞大學政治學者約翰·伯吉斯(John W. Burgess)在19與20世紀之交時寫道:“一個黑人,意味著他是來自黑色人種的一員,這個種族從來沒有學會如何成功地用理智來制服感情,也從來沒有創造過任何形式的文明成果。”無膚色差別公民資格的理想主義在內戰后的撤退,帶來了盎格魯—撒克遜主義的再度復興,它通過排斥性的種族語言將愛國主義、仇外主義和基于族裔文化之上的民族性定義等統領起來。通過1898年美西戰爭的勝利,美國作為帝國主義強權進入世界舞臺之中,這一行動愈加激發了美國對盎格魯—撒克遜優越論的推崇,并以此來取代先前將美國與民主政治體制相等同的做法(或不斷使用愈加明顯的種族主義方式來界定這些體制)。
享有公民資格的范圍在進步時代變得更為狹窄,即便公民權的內涵在擴大。如同“勞工問題”逐漸占據了公眾生活的中心,另一個思想—公民權需要有經濟內容—也進入主流思想之中。進步時代的領袖人物,如路易斯·布蘭代斯(Louis Brandeis)和西奧多·羅斯福(Theodore Roosevelt)等,認為在大公司資本主義時代,“美國公民權的根本內容”必須包括享有“產業自由”(freedom in things industrial),譬如接受教育的權利、“某種程度上的財政獨立”,以及足夠抵抗失業和貧困的“社會保障”。這是關于公民資格的社會定義,它將最終延伸到新政及其之后。但進步主義者也希望利用強大的國家來推動美國化的進程,而美國化將幫助美國在面臨正在發生的人口結構變化時形成一個團結一致的共同體,消解族裔認同,將新移民變成完全的美國公民。如同當今推動共同文化和共同價值觀的人一樣,進步主義者事實上在面對美國主義具體內容上表現得非常模棱兩可。除了要求對民主表示信仰、移民必須對美國而不是對原國籍國表示忠誠之外,如果要從他們的演講中找出任何關于美國價值觀的準確定義,都將是徒勞的。
美國主義的最強勁推崇者則繼續推進種族化的民族性定義。在其宣揚的“美國生活標準”(American standard of living)的思想中,美國勞聯一方面將高工資與國家認同等同起來,另一方面則聲稱亞洲人、黑人和歐洲新移民天生就愿意為掙得“奴隸的工資”而工作,所以他們不是真正的美國人。其他的自詡為美國種族和文化傳統的衛道士們則對“低等種族”—專指來自南歐和東歐的新移民—造成的危險不停發出警告。這種從19世紀承襲而來的種族主義語言此刻得到了偽科學的支持,新發明的智商測試和出生率統計數據“顯示”,能力欠缺的人種有可能在人數上超過優秀人種,并有可能破壞美國人基因的純潔性。(當今那些反對非白人移民的人所說的話都能在80年前出版的麥迪遜.·.格蘭特的《偉大種族的消逝》[Madison Grant, Passing of the Great Race]一書中找到對應的語言。唯一的不同是當今的本土主義者將進步時代的移民美化成為自給自足的個人,不像今天的移民,他們從不依賴于公共救助,也從不從事暴力犯罪活動。這樣的描述會令昔日那些“美國化行使者”[Americanizer]感到受寵若驚,因為他們在當時曾以今天指責海地人、墨西哥人和其他移民的同樣罪名來指責意大利人、猶太人和波蘭人等,他們把后者視為是智力低下、仰賴公共救助而生活、有犯罪傾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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