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信物聯網技術即確保物聯網安全、可信或可靠的一系列技術,研究這些技術十分重要。《可信物聯網技術》闡述的“可信物聯網技術”主要包括無線傳感網絡可靠定位、無線傳感網絡節能路由、無線Mesh網絡多播路由優化、信任及其管理、信任量化及計算、用戶智能卡實體認證、服務器輔助公開密鑰認證和大數模冪計算等技術。
第1章緒論
1.1信任
1.1.1簡介
信任作為一種非正式的社會資本,無論在哪個社會中,它在維系社會穩定、推動社會進步方面的地位是獨特的,同時也是無可替代的。人類社會有史以來,對信任的研究和探索就從來沒有中斷過。
古人把“仁義禮智信”作為君子的六大美德,其中*后的“信”,就是告誡人們,只有做到“守信,信守諾言,一諾千金”的人才有被稱為“君子”的條件和資格。吉諾維希(1713―1779)和多利亞認為,信任某人就包含了一種相信被信任對象會履行這樣的責任的信念(belief)。他們強調的是這樣的一種信念,即相信被信任方不會以背叛的方式去行事。
在文集《信任:合作關系的建立與破壞》中,對信任的定義達成了一定程度的共識:信任(或不信任)是一個行動者(actor)評估另一個或一群行動者將會進行某一特定行動的主觀概率水平。這里包含兩層意思:首先,信任是建立在行動的基礎上的,只有行動的存在,信任才有可能發生,否則信任是無從談起的;其次,信任是行動者(施信者(trustor))對受信者(trustee)在行動上的行事方式的一種主觀預測,這種預測的結果是以概率的方式來表述的。他的這種評估(預測)發生在監控(monitor)此特定行動之前(或者即使他能夠監控此行動,也無法去監控),而且這種評估在一定的情境下做出,并影響了該行動者自己的行動。
在通常情況下,信任包含著可靠性,即認為合作者可信賴、守信用。然而,誠實和可靠并不總是會促進信任。如果一位合作伙伴經常要懲罰你并且真的那么做,那么他可能是誠實可靠的,但卻不是值得信任的。真正的信任是,雙方建立起這樣的關系:一方關心另一方的利益,任何一方在采取行動之前都會考慮自己的行動對另一方所產生的影響。總之,對于信任概念的理解,有以下幾點。
(1)對他人行為處于不了解或不確定狀態,這是信任概念的核心。這一點涉及人類認知能力的局限性――即不可能獲取有關別人的完全知識。信任是對于未知領域的一種暫時性的本質上很脆弱的反應,是彌補“預見能力有限性”的一種方法。
(2)信任還與行動者有可能使人們的期望落空這一事實有關。在需要信任的場合,也必定存在退出、出賣和背叛的可能。
(3)信任一個人意味著相信他即使在有機會傷害別人的情況下,也不會以一種傷害的方式去行動。
(4)信任是特殊的信念,它的出現不是依賴于正面證據而是依賴于缺乏反面證據――這個特征使得信任極容易被蓄意破壞。相反,深厚的不信任卻很難通過經驗而被消除,因為它阻止人們參與恰當的社會實踐,而且更為糟糕的是它導致了那些反過來又進一步促進不信任的行為發生。
(5)信任可以通過使用而增加。如果它不是無條件地賜予,那么它可以在接受方激起更強的責任感。事實上,信任既是一種“非正式制度”,又是一種“社會資本”,這種社會資本不是針對個體資本的社會資本,而是針對物質資本和人力資本的社會關系資本。一般地,人們不會以對自己有害的方式行事,在這個社會關系網絡中,人們只會以責任來回報信任。因為人們都清楚“一榮俱榮,一損俱損”的道理。當然,因為制度和監控手段的缺乏和無力,少數的欺騙和背叛的存在是可以理解的。
(6)信任至少包含兩個方面的含義:首先,它與交互行為(多次行動的結果就演化為行為)的發生過程緊密聯系在一起,沒有交互行動的存在,信任也就失去了滋生的土壤。只有在行動中,信任才有存在的可能和必要。這里必須強調:這一點與信譽、依賴性等不同,信譽的存在是因為以往交互行為的積累而產生的一種感觀上的印象。其次,信任是一種信念,或者叫做傾向、勢,這與重力勢能類似。只有這種信任勢的存在,信任才有可能發生。
目前,盡管許多研究人員都給出各自的關于信任概念方面的定義和描述,但還不存在一個廣為接受的定義,我們認為信任的概念描述至少應該由三部分組成:信任是什么?產生信任的前提條件(或場合)和作用等相關方面的描述。信任的特性。
信任是信任主體(包括施信者與受信者)在交互過程中體現出來的一種情感傾向(affectivepropensity/attitude),它典型地存在于勞動力分工的商品社會中,人與人之間必須要進行相互依賴的風險(并且這時候風險總是在理性選擇的接受范圍之外)活動中,它具有社會性(sociality)、交互性(interaction)、歷史性(historicity)和動態性(dynamic)等特征。
上述定義很好地回答了前面提到的三個問題。
(1)信任是什么?
從定義可以知道,信任是一種情感傾向(或者叫做“信任勢能”),但是它不同于普通的情感,它必須包括典型的信任結構:信任人(施信者)+被信任人(受信者)+交互行為+交互環境,而且很明顯,我們的定義是與下面提到的三方互惠決定論(人、行為、環境)一致的。
(2)產生信任的前提條件(或場合)和作用等相關方面的描述。
很明顯,定義明確說明信任產生的場合和作用:典型地存在于勞動力分工的商品社會中,人與人之間必須要進行相互依賴的風險(并且這時候風險總是在理性選擇的接受范圍之外)活動中。也就是說,勞動力分工和相互依賴的存在迫使人們選擇伴有信任的交互行為,這種行為的開展從根本上進一步促進了勞動力分工的進程,也可以說促進了整個社會的進步。
(3)信任的特性。
*后一句話很明白地說明了信任的一些基本特征:社會性、交互性、歷史性和動態性等。
說完信任本身,還要解釋一下與之相關的一些概念。目前,關于信任研究中提出的相關概念很多,而且各個概念之間相互混用的情況也比比皆是。以下是一些常見的有關概念:信任trust(vt.,n.),可信賴的、可靠的trustworthy(adj.)(-thiness可靠),信譽(聲譽)reputation或credit(n.),相信believe(v.),信心belief或confidence(n.)、信念faith(n.)等。
一般地,可以從以下幾點加以區分和理解上述提及的常見概念。
(1)“信任(trust)”與“信用(trustworthiness;credit)”、“信譽(credit;prestige)”是同中有異的一組概念。在信用或信譽中,存在著信任的涵義,這樣,信任就可以理解為這一組概念的基礎性概念。其實信任本身具有兩重含義,其一是心理情感的一面;其二是行為表現的一面(這就是信任關系,現有研究沒有區別“信任”和“信任關系”,這也就為此領域研究增加了許多難以澄清的爭執),心理情感影響人的行為表現,但二者并不一定統一。
(2)一般認為,信任作為一種情感傾向,可用作動詞也可以用作名詞。作動詞時是及物動詞,后面必須有受信者;作名詞時指的是施信者對整個交互的一個預期傾向。它的影響因素很多,包括信任主體的信譽(reputation或credit)情況,信任主體對整個交互行為成功的信心(belief或confidence),信任主體的某些信念(如信任偏向,有的人喜歡信任親人――親緣(類親緣)信任群,有的人喜歡信任同一組織的人――群體(組織)歸屬信任群,有的人喜歡信任男人/女人,有的人喜歡信任共同經歷的人――經歷共鳴信任群),以及其他的一些更加復雜的因素。可信賴的、可靠的trustworthy(-thiness可靠)可以用來表示信任的整體評價。
(3)信譽作為信任主體在以往交互中的表現情況的載體,是信任主體的信任量表,是歷史顯現物(historyunfold),它有時是可靠的,有時卻是帶有欺騙性的,它在作信任決定時所起的作用往往是關鍵的,因為在有選擇的交互活動中,其他因素可能大致相同,但是個體的信譽情況有時候是大相徑庭的。有的研究人員把信譽作為信任值來看待。
(4)信任和信譽都是社會認知概念,前者具有更加復雜的表現形式和認知結構;它們都與其他認知概念一樣,在可度量性方面的討論由來已久。個人認為,信任作為一種情感傾向,是與具體的交互活動聯系在一起的,它只有在交互環境下才有討論和研究的意義,它的研究對象是整個交互活動涉及的所有要素(包括信任主體、交互活動本身、環境等),所以說信任與其說是行動的,不如說是關聯的。
(5)著名的社會學家盧曼(Luhmann)則區分了信任和相信:信任和相信是兩種不同的聲明自己期望的途徑(前者通過具體的交互活動,后者則與認知心理緊密相連,是基于事先評估的),這種期望可能會落空。二者在人們獲得自我證實的感覺或者(用Gambetta的話說)面臨不確定性時所采取的行動方面也是不同的(前者在采取行動時是主動的關聯行為,后者是被動的孤立行為)。
(6)信心belief或confidence(n.)、信念faith(n.)指的是信任主體針對信任認知結構中的每一成分所持有的評估和預期。例如,對受信者完成任務的能力的信心,對對方對自己的依賴的信心(這是在有選擇余地的時候),對信任主體的道德估計的信心等。
總之,這幾個概念是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在使用術語時,應盡量避免指代不明的情況。其中,信任是統領其他幾個概念的總綱,其他概念都是因為信任的存在而衍生出來的,目前大部分對信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信任主體的信譽研究上,而忽視了對其他認知成分的必要探究。
1.1.2信任的功能、分類及其構建
前面已經提到,信任在人類社會中所扮演的角色是舉足輕重的,同時也是無可替代的。只要人與人之間存在著交互,總會由于各種不確定性要素而存在著風險,這樣交互雙方就不得不選擇“信任”這樣的方式來行事。因此,信任首先是促進了交互行動,其直接后果就是推動了商品交易,推進了商品經濟的發展,促進了商品社會的進步。其次,信任還在充當著可靠的“社會資本”和“非正式制度”的基礎上,維系著整個社會的穩定和有條不紊的秩序。
Luhmann認為:信任*基本的功能就是“簡化”社會交往復雜性的功能。在盧曼看來,歸根結底,信任在社會中所起的作用就是簡化了交易程序。或者可以這么說,正是由于信任的存在,那些對交易對象有所躊躇的行動者在進行交易決策的時候就會變得簡單多了。但社會需求的不止是一種“簡化”功能。盧曼甚至認為,“不信任”和“信任”是相輔相成的,同樣具有“簡化”功能,只有在一個“不信任”被制度化了的系統里,也就是說具有完備的監督機制的系統里,“信任”機制才能正常地發揮它的功能。
此外,盧曼、威廉姆森和科爾曼都一致把信任視為降低交易和監督成本的機制的同時,也都指出,信任實質上是建立在成本―收益上的一種“風險行動”。顯然,在大多數場合,交易雙方依賴的是信任。只有把交易行為建立在信任的基礎上,那些依賴正式制度和法律等監督手段與交易的成本才有可能得到控制和降低。但是,事實上,這樣的一種非正式化的社會資本有時候又只是一種帶有風險的“脆弱”的行動。
繼盧曼之后,美國學者巴伯(Barber)在《信任的邏輯和局限》一書中,把人們的信任分成不同的層次:**的層次就是對自然秩序和社會秩序的信任,其次是信任專業和權威人士控制社會秩序的能力,*后是信任社會交往的對方能夠履行其義務和責任。在巴伯看來,信任體系的危機通常是發生在后兩個層次,它來自權力、知識的濫用帶來的監督失效。
我們認為,信任關系決定了信任的基本內涵,即人情信用+契約信用=信任。所以說,人情信用和契約信用二者并不具有完全替代的意義,它們從不同的層次,調節著人們的社會經濟生活。盡管二者的具體運行規則不同,但深層的道理都是一樣的。
意大利學者吉諾維希認為,正是這種信任(公眾信任),也只有這種信任不僅支持了整個國家內部的整合,而且構成了它對于其他國家的可信性。私人信任是公眾信任的必要條件,固然,信任(公眾信任)依賴于預見的可靠性。公正正是信任的必要條件,這是因為沒有人會信任與他處于不同法律地位的人。這或許可以作為信任的*完整的功能來描述。
除了盧曼的人際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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