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不斷穩步推進,場外交易市場(OTC市場)建設也正處在快速發展的關鍵時期,在理論探討、立法實踐和法律服務等領域均面臨許多亟待研究解決。從事證券市場尤其場外市場相關理論和實務的從業者、中介機構、監管者、投資者對本叢書內容需求非常旺盛,而國內還沒有系統、專業和可操作性強的,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類似書籍。本書兼有專業書籍與大眾讀物的雙重特點。本書主要適合場外市場的投資者、律師、保薦機構和會計師等中介機構,中小微企業,交易所和監管部門學習閱讀;同時對科研機構的法學院、經濟學院和商學院的師生的學習研究,也是不錯的選擇。
追溯證券市場的發展歷史可以發現,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起步于場外交易市場。在證券市場發展的早期,店頭交易市場(又稱柜臺交易市場Over-the-Counter Market,以下簡稱OTC市場)是場外交易的主要形式。后來,場外交易市場泛指證券經紀人或證券經紀商不通過證券交易所(場內交易場所)而直接或間接同顧客進行買賣的市場,包括證券交易中心、報價系統、交易柜臺等。近年來,計算機技術的迅猛發展、通信技術的飛躍、網絡的普及,極大地改變了傳統的場外交易方式。場外交易市場逐漸遠離了柜臺交易的本來之意,“場外”和“場內”的區別正在逐漸模糊,何謂場外交易市場,目前學界并無一致理解。近來監管層開始有意避免“場外交易市場”的用語的做法,也正是理論上的不清晰在監管實踐中的表現。
我們認為,場外交易市場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場外交易市場是指證券場內交易場所(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場)以外的一切從事證券交易的場所,是一個相對而動態的概念。就我國而言,場外交易市場是指除滬深兩個交易所市場以外的~切證券交易場所,如各類或各層次股權交易市場、券商柜臺交易市場、各種產權交易市場、銀行間市場等。從交易客體和內容來講,既包括股票、股權或股份、債券、基金份額等原生證券,也包括前述基礎證券的衍生品及其他證券或金融衍生品種。從市場層級而言,既包括全國統一的市場,也包括跨區域市場及區域性市場。
狹義的場外交易市場,是在場內交易場所之外,為公司或企業之股份(股票或股權)、債券、相關衍生品種提供交易的場所或設施,我國目前即指為非上市公司(有時主要指官方定義的所謂非上市公眾公司)提供股權流通轉讓的證券交易場所,包括全國股轉系統(新三板)和各地方股權交易所或中心市場。這一點,不僅從我國場外交易市場產生的緣由及其承擔的功能可見一斑,也可以從全國股轉系統(新三板)和各地方股權交易所或中心的實踐可以看出。綜觀學界,多數學者也是在這個意義上使用這一概念的,相關的政策性文件也均指股權交易場所。除有特別說明外,本書以下所述場外交易市場也僅指其狹義而言。
綜上,本書將從如下幾點來界定場外交易市場的外延:首先,場外交易市場是與證券交易所市場相對而言的,具體到我國,即指深、滬以外的交易市場;其次,場外交易市場的掛牌企業為非上市公司,既包括股份有限公司,也包括有限責任公司;既包括非上市公眾公司,也包括非上市非公眾公司;最后,當前場外交易市場的客體主要是股票和債券等原生證券,不排除未來會有期貨、期權及其他證券衍生品種。
在當前世界金融危機和經濟危機的陰影未褪,國內經濟發展面臨諸多矛盾和挑戰的大背景下,黨的十八大明確提出建立健全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現代金融體系、加快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十二五”規劃》提出擴大代辦股份轉讓系統試點,建設覆蓋全國的統一監管的場外交易市場。加快建設包括新三板、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在內的場外交易市場,真正形成“金字塔”型市場體系結構,拓展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廣度和深度,推動我國經濟發展由要素投入型向創新驅動型發展轉變是當前資本市場改革的重要內容和緊迫任務。
2016年3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以下簡稱《十三五綱要》)提出,積極培育公開透明、健康發展的資本市場,提高直接融資比重,降低杠桿率。創造條件實施股票發行注冊制,發展多層次股權融資市場,深化創業板、新三板改革,規范發展區域性股權市場,建立健全轉板機制和退出機制。在改革金融監管框架方面,《十三五綱要》提出,加強金融宏觀審慎管理制度建設,加強統籌協調,改革并完善適應現代金融市場發展的金融監管框架,明確監管職責和風險防范處置責任,構建貨幣政策與審慎管理相協調的金融管理體制。《十三五綱要》發布后,《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十三五”規劃(草案)》進一步細化了發展多層次股權融資市場或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具體舉措及路徑。
萬國華,男,1960年出生,教授,博士生導師,執業律師,現任南開大學法學院經濟法研究室/南開大學公司治理中心公司治理法制度研究室主任,中國法學會證券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天津市法學會商法學會會長,天津市首屆中青年法學家,天津仲裁委員會仲裁員。著有或發表《證券法》《我國OTC市場準入與交易法律制度研究》等百多部(篇)學術論著或文章,參與了我國《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的制定與修訂工作。
楊海靜,女,1978年出生,法學博士,執業律師,現任職于天津工業大學文法學院。發表有《證券市場公開承諾的監管》《論反欺詐原則在證券法中的確立》等CSSCI期刊論文及其他各級各類論文數十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