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的主要內容是對法國民法的體例、內容等的全面介紹。除了對《法國民法典》的解讀,還包括對其立法、修法進程的介紹,對法國民商法學者在民法領域的理念的介紹。
自2000年在法律出版社出版《現代英美董事法律地位研究》以來,著者已先后在法律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和中山大學出版社出版了諸如《現代法國侵權責任制度研究》《過錯侵權責任制度研究》《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公司法的現代化》《商法總則制度研究》《侵權法上的作為義務》《侵權法上的替代責任》和《無形人格侵權責任研究》等專著。這些著作出版之后引起了民商法學界的廣泛關注,成為民商法領域的專家學者、教授、博士研究生和碩士研究生大量閱讀、援引的重要著作,對于繁榮我國民商法理論和建立、完善我國民商法律制度作出了應有的貢獻。
同時,這些著作出版之后即遭遇到某些專家學者、教授、博士研究生或者碩士研究生的大面積抄襲。他們或者直接在其著作、論文中援引上述著作當中援引的法文或者英文資料而完全不加上轉引等字樣;或者直接在其著作、論文當中一字不改地復制上述著作當中的段落而完全不加上任何注釋說明;或者直接在其著作、論文當中改寫上述著作當中的資料、觀點,用自己的語言重新組織其中的內容而沒有加上參見等字樣。著者認為,無論什么形式的抄襲現象,均是對學術尊嚴的褻瀆、對學術道德的踐踏和對學術良知的背離。
想他人所不能想,言他人所不能言,著他人所不能著,對迄今為止被認為是天經地義、理所當然的某些基本民商法理論、某些基本民商法制度提出挑戰,介紹或者提出某些“不同凡響”的甚至被認為是“離經叛道”的民商法理論和民商法觀點,是著者二十年以來一直追求的目標,也是著者在《法國民法》一書當中所希望實現的目的。在《法國民法》當中,著者介紹了大量的、迄今為止國內沒有任何人介紹過的一些讓人聞所未聞、匪夷所思甚至振聾發聵的民法理論,諸如法國人法當中的管理行為與處分行為的區分理論、法國人法當中的“動物權利主體”理論、法國家庭法當中的三類六種家庭理論、法國債法總則當中的并列債、選擇債和隨意債、法國侵權法當中的客觀過錯理論、法國侵權法當中“三類六種侵權責任”理論、法國擔保法當中的獨立擔保、意向函、流質契約的有效性以及人的擔保地位的優越性理論等。
尊敬的讀者,如果您是首次在《法國民法》當中接觸到著者所介紹的任何民法理論,請您在從事學術研究時遵守最基本的學術規范和學術道德,尊重作者最基本的權利,加上轉引、參見“張民安: 《法國民法》”等字樣,以體現對作者艱辛勞動的尊重,因為,學術雖然是開放的,但是,作者的勞動和知識產權是應當受到保護的,只有這樣,學術才能繁榮、進步;學者尤其是倡導新觀念、新學說的學者才能夠體現其價值。
張民安教授
2014年10月12日于廣州中山大學法學院
第一編法國民法總論
第一章法國民法總論(一): 客觀法律3
第一節法國民法總論當中的兩個核心概念4
一、 “droit”一詞的含義4
二、 客觀法律5
三、 主觀權利5
第二節法律規范8
一、 法律規范的界定8
二、 法律規范的基礎地位9
三、 法律規范的特征9
四、 法律規范的類型11
第三節民法的性質12
一、 民法是一種法律制度12
二、 民法是一種私法13
三、 民法是國內法16
第四節法國民法的歷史發展(上)17
一、 羅馬法時代的民法17
二、 法國舊法時代的民法19
三、 法國大革命時期的民法22
四、 法國1804年民法典的制定25
第五節法國民法的歷史發展(下)30
一、 法國民法典名稱的變化30
二、 法國民法發展的三個階段30
三、 法國當代民法典的法律條款和編章結構31
四、 法國當今民法所規定的一般原則32
第六節民法的淵源37
一、 民法淵源的界定37
二、 民法淵源的分類38
三、 成文法、制定法42
四、 司法判例45
五、 慣例49
六、 民法學說56
第二章法國民法總論(二): 主觀權利59
第一節財產權與非財產權的區分59
第二節財產權60
一、 財產權的性質60
二、 物權63
三、 債權66
四、 混合權67
五、 知識產權68
第三節非財產權70
一、 非財產權的性質70
二、 家庭權73
三、 基本自由74
四、 人格權77
第四節自然人的人格權82
一、 身體完整權82
二、 精神完整權86
三、 死者的人格權95
第五節主觀權利的取得、轉移和消滅97
一、 權利取得97
二、 權利轉移99
三、 權利消滅102
第六節主觀權利的淵源: 法律行為與法律事件105
一、 法律行為與法律事件的二分法105
二、 法律行為106
三、 法律事件118
第二編法國人法和家庭法
第三章法國人法129
第一節法國民法當中的人與人法129
一、 人的界定129
二、 人的類型129
三、 人與物的區分132
四、 人的法人格134
五、 人法的內容135
第二節自然人的法人格與法能力136
一、 自然人的法人格136
二、 自然人的法能力137
三、 自然人的法人格與法能力之間的關系139
第三節自然人權利能力的開始與結束139
一、 自然人權利能力的開始: 出生139
二、 自然人權利能力的結束: 自然死亡141
三、 自然人權利能力的結束: 宣告死亡144
第四節自然人的個體化148
一、 自然人個體化的三種方式148
二、 自然人的姓名148
三、 自然人的住所150
四、 自然人的民事身份153
第五節無行為能力人的法律保護: 總論157
一、 成年人、未成年人、未解除親權關系或者監護關系的未成年人和已
解除親權關系或者監護關系的未成年人157
二、 親權人、監護人與代理人158
三、 監護人、協助人、監督監護人、家事委員會和監護法官159
第六節未解除親權關系的未成年人的保護(一): 父母對其未成年子女
的保護160
一、 親權的性質160
二、 父母對其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所享有的權利和所承擔的義務161
三、 父母對其未成年子女的財產所享有的管理權: 單純和簡單的法定
管理163
四、 父母對其未成年子女的財產所享有的管理權: 司法控制下的法定
管理 165
五、 法定管理人所承擔的義務和責任165
六、 未成年子女本人能夠實施的行為165
第七節未解除監護關系的未成年人的保護(二): 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
保護166
一、 監護的產生166
二、 監護人監護職責的特征167
三、 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人身所享有的權利和所承擔的義務168
四、 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財產所享有的權利和所承擔的義務169
第八節成年人的法律保護171
一、 三種具體的法律保護的共同規則171
二、 成年人的司法保護174
三、 成年人的協助保護175
四、 成年人的監護保護177
第九節法人178
一、 法人在法國民法當中的地位178
二、 法人的法律性質179
三、 法人的類型186
四、 法人的權利能力189
五、 法人的行為能力191
六、 法人的運行192
第四章法國家庭法197
第一節法國的家庭197
一、 家庭的界定197
二、 家庭的形態198
三、 家庭的功能200
第二節法國的家庭法202
一、 家庭法的界定202
二、 家庭法的簡單歷史發展204
三、 法國當代家庭法的改革205
四、 法國當代家庭法的特點207
第三節法國的婚姻家庭208
一、 婚姻的一般理論208
二、 婚姻的實質性條件210
三、 婚姻的形式條件212
四、 婚姻的無效214
五、 婚姻的法律效果216
六、 離婚221
第四節法國的非婚同居家庭225
一、 非婚同居的界定226
二、 非婚同居的簡單發展歷史 227
三、 非婚同居應當具備的實質性條件228
四、 非婚同居對非婚同居當事人產生的法律效力230
五、 非婚同居對第三人產生的法律效力231
六、 非婚同居當事人與其未成年子女之間的親子關系233
第五節法國的連帶民事協約家庭233
一、 連帶民事協約在法國的確立233
二、 連帶民事協約成立的實質性條件235
三、 連帶民事協約成立的形式條件237
四、 連帶民事協約未破裂時所產生的法律效力238
五、 連帶民事協約的中斷240
第六節法國的親子關系242
一、 親子關系的界定242
二、 法國親子關系法的簡單歷史發展242
三、 血緣親子關系的建立方式244
四、 收養親子關系的建立247
第三編法 國 債 法
第五章法國債法總則257
第一節債法257
一、 債法的界定257
二、 債法的特征257
三、 債法的核心地位259
四、 債法的淵源259
五、 法國債法的改革260
第二節債的界定263
一、 債的含義的多樣性263
二、 債法當中的債的界定263
三、 債的特征264
第三節債的分類265
一、 民法學者關于債的分類所存在的爭議265
二、 轉移所有權的債、作為債和不作為債265
三、 契約債、準契約債、侵權債、準侵權債和制定法規定的債267
四、 金錢債、代物債或者時值債269
五、 手段債和結果債270
六、 民事債和自然債272
第四節債的淵源273
一、 債的淵源的界定273
二、 債的淵源的產生和發展273
三、 《法國民法典》規定的五種債的淵源274
四、 法國民法學者對債的淵源作出的分類276
第五節債的限定方式278
一、 附期限的債278
二、 附條件的債280
三、 復雜客體債284
四、 復雜主體債285
第六節債的轉讓290
一、 債的轉讓的三分法理論290
二、 債權轉讓291
三、 債務轉讓294
四、 契約轉讓297
第七節債的消滅300
一、 債的消滅原因的分類300
二、 債的清償301
三、 債的抵銷304
四、 債的混同307
五、 債的更新309
六、 債的免除311
七、 消滅時效313
第六章法國契約法315
第一節契約的界定315
第二節意思自治原則316
一、 意思自治原則的界定316
二、 意思自治原則的簡單歷史發展317
三、 意思自治原則在契約領域的具體表現318
四、 意思自治原則的衰敗與復興319
第三節契約的類型321
一、 雙務契約和單務契約321
二、 有償契約和無償契約322
三、 實定契約和射幸契約324
四、 有名契約和無名契約325
五、 即時契約和連續契約327
六、 個人契約和集體契約329
七、 合意契約、形式契約和要物契約330
八、 通過談判訂立的契約、附合契約和強制契約331
第四節契約成立的有效條件333
一、 契約當事人的同意333
二、 契約當事人的締約能力340
三、 契約的客體341
四、 契約的原因342
第五節契約的無效343
一、 契約無效的界定343
二、 契約絕對無效和相對無效的原因343
三、 能夠主張契約無效的人344
四、 無效契約的認可345
五、 契約無效的后果346
第六節契約的效力347
一、 契約效力的三個方面347
二、 契約對契約當事人產生的強制力349
三、 契約對法官產生的強制力352
四、 契約的相對性與契約對第三人產生的效力354
第七節違約責任358
一、 違約責任的一般理論358
二、 違約責任的三個具體構成要件359
三、 違約責任的承擔364
第七章法國侵權法366
第一節侵權債的地位366
一、 侵權和準侵權的含義366
二、 責任和侵權責任367
三、 侵權債的優勢地位369
第二節侵權責任的法律根據370
一、 《法國民法典》第1382條和第1383條所規定的侵權責任371
二、 《法國民法典》第1384(1)條、第1384(4)條、第1384(5)條和
第1384(6)條所規定的侵權責任371
三、 《法國民法典》第1384(1)條、第1385條、第1386條和第13861條
至第138618條所規定的侵權責任372
第三節侵權責任的理論根據374
一、 侵權責任根據的單一性或者多樣性374
二、 侵權責任的根據之一: 過錯375
三、 侵權責任的根據之二: 危險376
四、 侵權責任的根據之三: 擔保377
第四節侵權責任的類型: 三類六種侵權責任378
一、 從單一的侵權責任向侵權責任三分法的嬗變378
二、 單一的侵權責任: 行為人就其本人的行為對他人承擔的侵權
責任378
三、 侵權責任的第二種類型: 行為人就其物的行為對他人承擔的一般
侵權責任的確立379
四、 侵權責任的第三種類型: 行為人就別人的行為對他人承擔的一般
侵權責任的確立380
五、 法國當今侵權責任的最新分類: 三類六種侵權責任381
第五節侵權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382
一、 侵權責任的三構成要件理論382
二、 致害行為383
三、 損害384
四、 因果關系389
第六節行為人就其本人的行為對他人承擔的侵權責任391
一、 行為人就其本人的行為對他人承擔的侵權責任的界定391
二、 行為人就其本人的行為對他人承擔的一般侵權責任392
三、 行為人就其本人的行為對他人承擔的特殊侵權責任399
第七節行為人就別人的行為對他人承擔的侵權責任400
一、 行為人就別人的行為對他人承擔的侵權責任的界定400
二、 行為人就別人的行為對他人承擔的一般侵權責任401
三、 行為人就別人的行為對他人承擔的特殊侵權責任403
第八節行為人就其物的行為對他人承擔的侵權責任406
一、 行為人就其物的行為對他人承擔的侵權責任的界定406
二、 行為人就其物的行為對他人承擔的一般侵權責任406
三、 行為人就其物的行為對他人承擔的特殊侵權責任409
第九節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414
一、 侵權損害賠償的目的414
二、 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原則418
三、 侵權損害賠償的方式419
第八章法國準契約法422
第一節準契約概述422
一、 準契約的界定422
二、 準契約的歷史發展422
三、 準契約的理論根據423
四、 準契約的類型426
五、 準契約與契約、侵權之間的關系427
第二節法國民法學者對準契約理論的批判428
一、 20世紀中期之前的民法學者對準契約制度作出的批判428
二、 法國當今民法學者對《法國民法典》所規定的準契約的批判429
三、 準契約概念的放棄431
第三節法國民法學者對準契約理論的維護432
第四節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434
一、 無因管理的界定434
二、 無因管理的理論根據435
三、 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436
四、 無因管理所產生的法律效果437
第五節不當給付所產生的債439
一、 不當給付的界定439
二、 不當給付的構成要件439
三、 不當給付所產生的法律效果441
第六節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442
一、 不當得利的界定442
二、 不當得利債的產生和發展442
三、 不當得利債在法國債法當中的地位443
四、 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444
五、 不當得利所產生的法律效果447
第四編法國物權法與擔保法
第九章法國物權法451
第一節法國物權法的地位451
一、 法國民法當中的“les biens”一詞的含義451
二、 物權法的界定452
三、 物權法的獨立性454
四、 法國物權法和法國物權法的改革454
第二節法國物權法所調整的主物權范圍456
第三節財產所有權458
一、 財產所有權的界定458
二、 財產所有權的基本權利和人權地位459
三、 財產所有權的特征460
四、 財產所有權的取得方式466
五、 財產所有權人享有的特權474
六、 財產所有權的限制476
第四節占有480
一、 占有的界定480
二、 占有與財產所有權的關系481
三、 占有的構成要件482
四、 占有的法律效力483
第五節被肢解的物權484
一、 用益權484
二、 使用和居住權487
三、 地役權488
四、 土地或者建筑物的長期租賃權492
第十章法國擔保法494
第一節擔保法在法國民法當中的地位494
一、 擔保的界定494
二、 法國擔保法的改革495
三、 人的擔保和物的擔保497
第二節人的擔保(一): 保證501
一、 保證的界定501
二、 保證的特征502
三、 保證的類型503
四、 保證契約的成立要件505
五、 保證的法律效力507
第三節人的擔保(二): 獨立擔保和意向函509
一、 不具有附屬性的擔保509
二、 獨立擔保510
三、 意向函514
第四節物的擔保(一): 動產擔保516
一、 《法國民法典》對動產擔保的新分類516
二、 有形動產的質押516
三、 無形動產的質押523
四、 動產優先權526
第五節物的擔保(二): 不動產擔保527
一、 不動產抵押權528
二、 不動產質押532
三、 不動產優先權535
第六節物的擔保(三): 其他擔保535
一、 留置權535
二、 財產所有權保留擔保537
三、 所有權讓與擔保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