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在太原召開協會有關業務專題會議期間,有幸與協會法律專家庫成員張金鎖律師相聚,金鎖談起其與陳振儒律師合著《銀行承兌匯票法律實務應用全書》一書,并邀請作序,我欣然應允,既因友情信任之托,也因與票據業務有緣。
近年來,我國商業匯票年累計簽發量一直在20多萬億元以上。從行業結構上看,企業簽發的銀行承兌匯票的余額主要集中在制造業、批發和零售業,從企業結構上看,由中小企業簽發的銀行承兌匯票約在70%。初步估算,全國金融機構票據融資余額約為5萬億元,票據融資在各項貸款中占比約為5%。一方面票據業務功能與作用顯著增加,另一方面票據業務的合規風險、法律風險乃至刑事犯罪案件呈現出紛繁復雜的業態,票據業務亟待規范。20多年前《票據法》草案研討以及《票據管理實施辦法》起草、制定本來爭議很多,現今其立法上的問題越來越突出,相關司法解釋也迫切需要修改,有關銀行承兌匯票監管規則同樣需要進一步完善,尤其是有關票據業務創新發展所產生的問題更加值得關注,無論是實務界還是司法界對票據業務的法律規制掌握、理解都存在偏差,正視并研究這些問題乃是當務之急。
中國票據市場迅猛擴張,票據業務的風險也在逐步聚集、暴露。銀監會的現場檢查發現了很多問題,包括票據同業業務專營治理落實不到位、通過票據轉貼現業務轉移規模消減資本占用、利用承兌貼現業務虛增存貸款規模、與票據中介聯手違規交易、貸款與貼現相互騰挪掩蓋信用風險、創新票據代理規避監管要求,甚至有部分農村金融機構為他行做通道、消規模、違規貼現。票據市場的亂象引發了系列大案、要案,擾亂了票據市場正常秩序,嚴重損害了銀行業的聲譽。監管機構隨之采取了有針對性的強監管舉措,對穩健發展票據業務,有效防控金融風險,回歸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本源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中國銀行業協會努力發揮行業自律作用,曾組織制定了《中國銀行業票據業務規范》,而后在人民銀行、銀監會等有關部門支持下,中國銀行業協會票據專業委員會的正式組建,并且組織編寫出版的幾個年度的《中國票據市場發展報告》以及《中國票據市場與實體經濟發展問題研究》等書。同時,也積極協調、處理乃至仲裁了有關金融機構大量的票據爭議,協助有關機關處理票據違法行為與犯罪案件,我與票據業務再續前緣。
值得注意的是,在諸多的票據業務亂象中,票據承兌行為法律風險不容忽視。有關票據法的專著、案例分析等著作已經很多,其中或多或少必然涉及到銀行承兌匯票的理論和實務,但專門研究銀行承兌匯票實務的專著并不多見,《銀行承兌匯票法律實務應用全書》一書的出版,可以說填補這一缺憾。一方面,作者長期致力于銀行業務法律服務,憑借多年的實務經驗,從紛繁雜亂的裁判文書選取案例,所選案例具有實踐性、鮮活性之特點,對涉票據糾紛的解決和訴訟實踐均有現實指導價值。另一方面,作者以銀行承兌匯票的基礎理論和票據行為的特征理論為基礎,依據現行法律規定,從銀行承兌匯票訴訟實務中的管轄、公示催告程序、背書、票據權利(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非票據權利、票據基礎關系,以及涉票據的刑事犯罪等方面入手,通過案例和圖解相結合的方式,對出票、背書、保證、付款等票據行為的合法性作出評判,本書之對票據行為中易產生歧解的問題通過專論形式逐一闡釋,突出了實用性,不失為票據實務工作者的好幫手。
浮躁不安與趨利拜金不應該是這個時代的旋律。在業務奔波的繁忙與勞累中,二位律師能沉下心來,利用工作間隙,潛心學習本身,就體現了一種難能可貴的精神,值得我們學習。希望更多律師以及法律共同體中的每一員繼續關注、研究與銀行業務密切相關的法律問題,在解決眼前茍且的同時,追尋詩與遠方,為在新時代推進金融法治建設貢獻出自己的力量。
中國銀行業協會首席法律顧問 卜祥瑞
銀行承兌匯票作為我國票據法規范的匯票、本票、支票中匯票的組成部分,系為重要的非現金支付、結算、融資工具之一。銀行承兌匯票因銀行承兌信用而成為票據之王,自然成為票據市場的寵兒,稱之為金票據名符其實,占商業匯票使用率的95%。相應地,發生糾紛的概率也是票據糾紛中最高的。
產生票據糾紛的原因很多。其一,票據法律滯后。調整票據法律關系的法律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于公示催告程序的相關規定。而這些法律規范過于簡單,有的尚帶有計劃經濟的色彩,根本不能適應經濟市場對票據多功能需求的指引、規范作用。其二,銀行違規操作。部分商業銀行有章不循,違規操作,如違規承兌、貼現銀行承兌匯票,擅自止付票據票款,非法經營票據業務牟取利益等。其三,市場歪曲使用。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票據的融資性功能逐步顯現,自然人、企業之間沒有真實交易背景的票據流轉活躍于市場。甚至于產生專業的票據經營機構經營票據賺取利差,特別是在票據直貼市場和轉貼市場,出現大量以賺取利差為目的的過橋行平臺公司等。由于融資性票據與《票據法》真實票據原則相違背,違規操作增加資金風險,經濟犯罪的不法之手也伸進商業票據領域,不法分子利用企業對票據知識的匱乏,利用金融工作人員的失誤,甚至于內外勾結,套取銀行信用或騙取企業資金,誘發大量糾紛。其四,違法行使訴權。一些票據當事人以基礎關系隨意對抗票據關系,甚或在票據轉讓后偽報票據喪失,引發訴訟。
糾紛不能杜絕,解決糾紛正是司法體制的價值之所在。票據法律的原則性規定不能滿足對票據糾紛多樣化的規范、指導。相對于其他民商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針對票據糾紛的參考性案例或指導性案例很少,概由大部分票據糾紛的標的較小,很難進入最高人民法院的審理程序。只是2007年民事訴訟法修正后,部分再審案件才進入最高人民法院的視野。法律的空白與滯后,使法官、律師在大量的票據糾紛面前無所適從。沒有統一的裁判標準,致使相同事實的票據糾紛在不同法院,甚至于在同一法院會出現不同的裁判結果。如果票據糾紛案件的當事人涉嫌刑事犯罪,將更使票據糾紛案件紛繁復雜,無所適從。可以說,在票據糾紛領域,法律的尊嚴及司法權威受到了影響。
票據糾紛案件圍繞著票據權利而展開,展開一張銀行承兌匯票,上面寫滿權利二字,因而票據法又可稱之為票據權利法。票據法對不同票據當事人取得票據權利設置了不同的條件,誰合法的取得票據權利,誰將得到法律的保護,票據抗辯與抗辯切斷由此產生。因此,在票據糾紛訴訟中,票據當事人是否享有票據權利始終是案件的焦點和法官審理的主線,也是代理律師的切入點和代理脈絡。票據糾紛與其他民事糾紛的區別在于票據的四大特點,即要式性、獨立性、文義性、無因性。票據的特點已體現在票據法律的具體規范中,不掌握這些特點,不了解這些特點在票據業務中的具體運用,則很容易將民法的原則、特點、處理民事案件的思維邏輯運用到票據實務中,自然形成認識上的困惑與分歧,進而對票據法律制度的肢解。
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法官的價值取向決定著票據個案的走向及持票人的權利保護。價值取向的內涵包括規則意識、正義理念、利益平衡等,但人性關懷不能缺位。盡管票據法作為商事法律,其條文是枯燥、冰冷的,但司法者卻可以從中萃取人性的關懷。看得見的人性關懷體現在立法者的法律條文之中,如《票據法司法解釋》第42條的規定,在加重銀行責任的同時,即意味著保護相對弱勢的當事人。而看不見的人性關懷卻隱藏于司法裁判者的心中。在票據法律充滿諸多矛盾、爭論,票據案件擁有諸多司法自由裁量權空間的情形下,裁判者的價值取向應包含更多的人性關懷。在票據糾紛案件中,除非法律有明確的規定,不應輕易否定票據的效力,否定背書的連續性,以保護其流通性,盡量使持票人取得票據權利;在責任承擔上,由于參與票據法律關系當事人的票據專業知識、經濟實力各不相同,出票人與承兌人因負有更多的專業審核義務和法定的注意義務而應承擔更多的責任。人性關懷不僅體現在司法盡可能保護票據持有人的票據權利,更要促成其以便捷的方式實現權利,當通過票據追索權可以實現票據權利時,沒有理由讓票據當事人通過基礎關系逐級向前手主張民事權利來實現。民商事案件自由裁量的考量因素之一是利益平衡,缺少人性關懷的司法裁判將往往使利益失衡。司法不應在解決糾紛的同時給當事人制造出新的糾紛。我們不應使當事人持有票據而四顧茫然,不知權利如何行使,富于慈愛之心的裁判者不僅要以其豐富的法律知識和嫻熟的訴訟技巧解決糾紛,一旦當事人的請求得不到支持時,應當告知當事人權利救濟的途徑,而不是一句冰冷的駁回。
任何經濟動脈的血管里都隱藏著不健康的細胞,刑法擔負著清除的任務,以保障經濟活動的正常運行。懲治票據犯罪活動是國家強制將扭曲的票據運行軌跡拉回正道。在涉票據犯罪中,爭議最大、判案標準混亂的莫過于因當事人特別是自然人貼現票據而涉嫌的非法經營罪。應該說,自1997年版的《刑法》確定罪刑法定原則后,罪與非罪的刑法實踐應予終結,但現實生活與理想狀態的契合似乎永遠是那么艱難、那么遙遠。自然人通過買賣持有票據,票據法并未明確禁止,只是人民銀行行政規章的操作限制,使其不可能成為票據當事人。當某一行為都不受民事制裁、行政處罰時,奢談入刑。
本書的基本案情通過圖示的方式陳述,并力求案情簡潔明了。避免因票據流轉關系涉及諸多當事人的敘述而使案情復雜。不了解案情,所謂的法律分析將成為無源之水。
本書的爭議焦點及法律分析旨在通過訴訟程序的實戰方式,展示票據法律實務者對一個票據糾紛案件的焦點提煉及對該焦點法律邏輯分析的心路歷程。
本書的疑難解析部分主要集中對某一票據法律實務的論述,凝集筆者對實務中出現問題的思考及提出可行的思路,該部分只代表筆者的觀點,且該觀點有時與法院的甚至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觀點相左,但正因為票據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立法原則性及相互矛盾,導致司法判決的標準不一,也才有探討之必要。
本書是筆者所供職律師事務所律師的集體智慧的結晶。本書的第一、二、三、四、九、十、十一章及疑難解析部分由張金鎖律師撰寫,第五、六、七、八、十二章由陳振儒律師撰寫,最后由張金鎖律師審核定稿。本所樊瑩律師全程參與了本書的繪圖、研討、部分內容的撰寫、修改及審稿工作,本所郭帥律師、張巧愛律師參與了部分章節的撰寫、審稿工作。沒有他們的付出和幫助,本書的面世尚有時日。
筆者及筆者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多年來專業從事金融業務,代理了大量的票據糾紛案件,經歷風風雨雨,感受至深。我們將所思所想,獲得的經驗與教訓,經歷的困惑與思考,全部凝聚于一個個案例之中,希望對從事票據業務的從業者及法律工作者起到參考作用。
張金鎖
2018年8月
上篇 銀行承兌匯票法律制度
第一章 銀行承兌匯票基礎
第一節 票據概述 / 004
【疑難解析1】根據付款日期對匯票的分類 / 004
第二節 出票 / 011
第三節 承兌 / 013
【疑難解析2】銀行承兌匯票保證金性質及金錢質押的構成要件 / 018
[參考文書1]銀行承兌協議 / 021
[參考文書2]保證書 / 022
第四節 背書 / 022
第五節 代理 / 025
[參考文書3]票據代理貼現業務合作協議 / 027
第六節 保證 / 028
第七節 質押 / 031
第八節 貼現 / 034
【疑難解析3】票據回購業務中的法律關系 / 035
[參考文書4]銀行承兌匯票貼現協議 / 040
第九節 委托收款 / 041
第十節 付款 / 042
第二章 票據行為特征
第一節 要式性 / 045
【疑難解析4】出票人簽章不符合規定的法律效力及實務處理 / 046
【疑難解析5】背書簽章不規范實務分析 / 052
第二節 獨立性 / 060
【疑難解析6】票據變造相關法律問題探析 / 066
第三節 文義性 / 068
【疑難解析7】票據日期記載與票據權利行使 / 070
【疑難解析8】背書連續與票據文義性 / 074
第四節 無因性 / 079
【疑難解析9】票據的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與無因性的聯系 / 082
【疑難解析10】票據法與民法法律制度設計之異同 / 086
第三章 銀行承兌匯票訴訟管轄
第一節 票據權利糾紛案件管轄 / 094
【疑難解析11】關于訴請票據確權糾紛案件的管轄 / 098
第二節 非票據權利糾紛案件管轄 / 100
第三節 訴訟請求變更的管轄 / 102
第四節 因公示催告程序引起的票據糾紛案件管轄 / 104
第四章 公示催告流程
第一節 立案 / 107
【疑難解析12】最后持票人是否均是適格的公示催告申請人 / 107
【疑難解析13】公示催告的申請人,應否局限于合法持票人 / 108
【疑難解析14】 自然人能否成為公示催告的申請人自然人在商業匯票
中的法律地位及其權利保護 / 110
[參考文書5]公示催告申請書 / 118
第二節 公示催告期間及公告的方式 / 119
[參考文書6]人民法院公示催告公告 / 121
第三節 除權判決 / 122
[參考文書7]除權判決申請書 / 124
第四節 公示催告程序的終結 / 125
[參考文書8]票據權利申報書 / 128
下篇 銀行承兌匯票訴訟實務
第五章 背書糾紛訴訟實務
第一節 持票人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匯票應享有匯票權利 / 132
第二節 未記載背書日期的匯票視為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 134
第三節 對被背書人名稱的補記僅限于直接前后手之間 / 136
【疑難解析15】空白背書不連續抗辯法律實務 / 138
第四節 背書行為無效不影響背書連續 / 140
第五節 記載不得轉讓的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匯票責任 / 142
第六節 出票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質押 / 145
第七節 質押背書人對轉質的持票人不承擔匯票責任 / 148
【疑難解析16】票據法司法解釋第51 條之理解與評判 / 149
第八節 形式上背書不連續的持票人仍可享有匯票權利 / 152
第六章 付款請求權糾紛訴訟實務
第一節 逾期提示付款的持票人仍享有付款請求權 / 156
第二節 付款人不得以基礎關系抗辯持票人 / 158
第三節 付款人不得以出票人破產為由拒絕付款 / 160
【疑難解析17】《票據法司法解釋》第17 條之理解與適用 / 162
第四節 對出票人簽章不符合規定的匯票可拒絕付款 / 164
第五節 基于直接合法基礎關系產生的抗辯權應受保護 / 167
【疑難解析18】票據債務人的抗辯 / 168
第六節 有害記載事項導致票據無效 / 172
【疑難解析19】非絕對必須記載事項的分類及其效力 / 173
第七節 付款人因重大過失付款的責任自負 / 175
【疑難解析20】付款人的審查義務與審查標準 / 177
第八節 付款人未在提示付款當日付款應賠償損失 / 180
第九節 付款人在票據到期日前付款的責任自負 / 181
第十節 自然人委托收款的合同有效 / 184
第十一節 個體工商戶可成為匯票當事人 / 185
【疑難解析21】個體工商戶可成為銀行承兌匯票當事人 / 187
第七章 追索權糾紛訴訟實務
第一節 未簽章當事人可行使追索權 / 192
【疑難解析22】追索權的行使要件 / 193
第二節 行使追索權以享有匯票權利為前提 / 195
第三節 不履行約定義務不能向基礎關系的相對方追索 / 198
第四節 未履行保全手續不能行使追索權 / 200
第五節 被追索人的范圍 / 203
【疑難解析23】被追索人的范圍 / 204
第六節 行使再追索權應提供已清償債務的證據 / 210
第七節 對出票人再追索的票據權利時效為二年 / 212
第八節 持票人可選擇有利于自己的權利實現方式 / 214
第九節 票據權利時效因持票人主張權利而中斷 / 217
第八章 因公示催告程序引起的訴訟實務
第一節 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持票人可申請公示催告 / 222
第二節 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的行為無效 / 224
第三節 公示催告期間質押匯票的行為無效 / 226
第四節 公示催告期間匯票貼現的行為無效 / 228
第五節 持票人因除權判決被拒絕付款不能行使追索權 / 230
第六節 持票人有權請求撤銷除權判決 / 233
第七節 付款人依法付款后匯票責任解除 / 235
【疑難解析24】失票人提起訴訟的實務分析 / 237
第九章 非票據權利糾紛訴訟實務
第一節 票據交付請求權糾紛 / 244
第二節 票據返還請求權糾紛 / 246
第三節 票據損害責任糾紛 / 249
第四節 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糾紛 / 252
【疑難解析25】利益返還請求權在司法實務中的具體適用 / 253
第五節 票據保證糾紛 / 255
第六節 確認票據無效糾紛 / 258
第十章 票據融資糾紛訴訟實務
第一節 匯票貼現 / 262
【疑難解析26】貼現業務中貼現人重大過失的認定 / 263
第二節 民間貼現 / 274
【疑難解析27】民間貼現的法律性質及其效力分析 / 276
第三節 票據回購 / 279
[參考文書9]銀行承兌匯票回購合同 / 282
第四節 票據質押 / 287
【疑難解析28】匯票質押字樣的記載在法律實務中的適用 / 290
[參考文書10]票據保管協議 / 293
第五節 保兌倉 / 296
【疑難解析29】保兌倉業務涉及的法律問題概述 / 300
[參考文書11]保兌倉業務合作協議 / 303
第十一章 票據基礎關系糾紛訴訟實務
第一節 因承兌協議產生的糾紛 / 308
第二節 因貼現協議產生的糾紛 / 310
第三節 因委托收款產生的糾紛 / 312
第十二章 刑事犯罪訴訟實務
第一節 騙取票據承兌罪 / 319
第二節 變造金融票證罪 / 324
第三節 違法發放貸款罪 / 329
第四節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 / 337
第五節 對違法票據付款罪 / 341
第六節 票據詐騙罪 / 345
第七節 非法經營罪 / 357
第八節 刑民交叉 / 364
【疑難解析30】票據糾紛案件中刑民交叉的處理 / 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