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教材第三版自2012年9月再版以來,5年間,國際海事立法發生了如下變化:國際海事委員會(CMI)第40屆大會在北京召開,會議涉及船舶司法出售(《北京草案》)、《鹿特丹規則》、《1989年國際救助公約》、《2004年約克—安特衛普規則》、亞洲造船業、跨境破產、南北極法律問題、海事仲裁、海上保險法、船員公平待遇立法、海盜、近岸石油開發等法律議題;國際海事委員會第42屆國際大會通過了新的《2016年約克—安特衛普規則》(YAR2016);英國《2015年保險法》在議會獲得通過,該法被視為英國近一百年來保險法發展史上極其重大的變革,對各國海上保險立法都將產生重要影響,2016年12月,又起草了《2016年可保利益草案》;《2001年保護水下文化遺產公約》于2009年1月2日生效;《2007年內羅畢國際船舶殘骸清除公約》(簡稱《內羅畢公約》)已于2015年4月14日生效,2017年2月11日對我國(不含港澳地區)生效;為了阻斷有害生物的傳播,國際海事組織(IMO)通過了《2004年國際壓載水和沉積物控制與管理公約》,該公約將于2017年9月8日生效;2007年6月,國際勞工組織(ILO)通過了《國際漁業勞工公約》,該公約將于2017年11月16日生效。此外,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BIMCO)于2015年10月15日發布了2015年版的定期租船格式合同(NYPE)。
2012年以后,與海商法密切相關的國內立法有:2012年《航道法》、《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修訂)》、《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修訂)》;2016年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并實行的《海洋環境保護法(修訂)》;2016年12月8日交通運輸部第29次部務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辦法》,自2017年2月10日起施行;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外,此間*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相關司法解釋有:*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高人民法院《關于海事法院可否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問題的批復》、*高人民法院《關于海上保險合同的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日的批復》、*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高人民法院《關于扣押與拍賣船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高人民法院《關于海事訴訟管轄問題的規定》、*高人民法院《關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圍的規定》、*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隨著海商法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的不斷深入,近年來,圍繞海難救助、船舶融資租賃、鉆井平臺污染、郵輪旅游、航次租船合同下是否存在實際承運人等法律問題開展研究;指導性案例如:“中威輪船案”、“‘加百利’輪海難救助合同糾紛案”等,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深化和發展了海商法理論與實踐。
據此,對本教材進行了全面修訂。
出版說明
法律出版社在其奮進發展的六十年光輝歷程中,秉精誠之心,集全社之力,服務于我國法學教育事業,致力于法學教材出版。尤其在改革開放三十余年間,本社以“傳播法律信息,推進法制進程,積累法律文化,弘揚法治精神”為宗旨,協同司法部法學教材編輯部,規劃并組織出版了國家“八五”、“九五”期間的法學規劃教材,為我國改革開放之初的法學教育和法治建設做出了開創性貢獻;進入21世紀之后,法律出版社又根據教育部的部署和指導,相繼規劃并組織出版了“十五”、“十一五”和“十二五”法學規劃教材,為我國法學教育事業的發展與改革付出了艱辛努力。
承蒙法學教育領域專家作者的信任,以及廣大法律院校師生的支持,法律出版社經過三十年的發展與積累,相繼出版各類法學教材達四百余種。在學科范圍方面,完成以法學核心課程為重心,涉及法學諸學科的“全品種”橫向結構;在培養層次方面,健全以本科教育為根本,兼顧職業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的“多層次”縱向結構,進而打造“法律版”法學教科書體系,以期更好地為法學教育服務,為法治建設貢獻綿薄之力。
近年來,法律出版社應因法學教育的發展變化,在教材編寫體例及系列安排方面做出相應調整。在教材編寫體例方面,結合當前教學實際與培養方案,將系統、全面的理論知識講授與靈活、豐富的法律實踐和能力訓練相結合,倡導教材內容差異化,增加教材可讀性,以期更好地培養法科學生的思維能力和法學素養。在教材系列安排方面,全力推進新品教材編寫與注重既有教材修訂相結合,根據教材風格與特色進行適當的套系整合,集中現有的國家級規劃教材和在編的規劃教材,形成以“普通高等教育法學規劃教材”為名的全新教材系列。
本系列教材多為出版多年并廣受好評的經典教科書。此次全新推出,既是向長期以來關心支持法學教育出版事業的專家作者的崇高致敬,也是法律出版社為中國當代法學教育事業發展拳拳努力之情的真誠表達。法律出版社將以高度的精品意識和質量標準,不斷豐富、完善本系列教材的結構和內容;除教材文本之外,還將配有多層次、多形式的教輔材料,更好地為廣大師生服務。
“好書,同好老師和好學生分享”,法律出版社愿與法律共同體諸同仁,分享好書,分享智識,分享法治進程中的點點滴滴!
法律出版社謹識
2014年10月
第四版說明
本教材第三版自2012年9月再版以來,又過去5年了。這5年間,國際海事立法發生了如下變化:國際海事委員會(CMI)第40屆大會在北京召開,會議涉及船舶司法出售(《北京草案》)、《鹿特丹規則》、《1989年國際救助公約》、《2004年約克—安特衛普規則》、亞洲造船業、跨境破產、南北極法律問題、海事仲裁、海上保險法、船員公平待遇立法、海盜、近岸石油開發等法律議題;國際海事委員會第42屆國際大會通過了新的《2016年約克—安特衛普規則》(YAR2016);英國《2015年保險法》在議會獲得通過,該法被視為英國近一百年來保險法發展史上最重大的變革,對各國海上保險立法都將產生重要影響,2016年12月,又起草了《2016年可保利益草案》;《2001年保護水下文化遺產公約》于2009年1月2日生效;《2007年內羅畢國際船舶殘骸清除公約》(簡稱《內羅畢公約》)已于2015年4月14日生效,2017年2月11日對我國(不含港澳地區)生效;為了阻斷有害生物的傳播,國際海事組織(IMO)通過了《2004年國際壓載水和沉積物控制與管理公約》,該公約將于2017年9月8日生效;2007年6月,國際勞工組織(ILO)通過了《國際漁業勞工公約》,該公約將于2017年11月16日生效。此外,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BIMCO)于2015年10月15日發布了2015年版的定期租船格式合同(NYPE)。
2012年以后,與海商法密切相關的國內立法有:2012年《航道法》、《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修訂)》、《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修訂)》;2016年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深海海底區域資源勘探開發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并實行的《海洋環境保護法(修訂)》;2016年12月8日交通運輸部第29次部務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辦法》,自2017年2月10日起施行;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外,此間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相關司法解釋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海事法院可否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問題的批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海上保險合同的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日的批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扣押與拍賣船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海事訴訟管轄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圍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隨著海商法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的不斷深入,近年來,圍繞海難救助、船舶融資租賃、鉆井平臺污染、郵輪旅游、航次租船合同下是否存在實際承運人等法律問題開展研究;指導性案例如:“中威輪船案”、“‘加百利’輪海難救助合同糾紛案”等,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深化和發展了海商法理論與實踐。
基于上述情況,為了及時吸納海商法發展的最新成果,確保教材的先進性,更好地滿足教學和研究的需要,我們對本教材進行了再次修訂和補充,部分內容進行了更新。
此次修訂仍然是原作者負責各自的章節。司玉琢:第一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一章;胡正良: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李海:第二章、第十二章;傅廷中:第三章、第十章;朱清:第十四章、第十五章;汪鵬南:第十三章。
核稿中,海商法博士生曹興國做了許多具體工作,在此表示感謝。
本書錯誤之處,敬請批評指正。
司玉琢
2017年6月11日于大連
第三版說明
本教材自2007年出版第二版以來,國際國內海事立法或者與海事立法相關的立法又有了較大的變化。例如,2008年12月11日,聯合國第63屆大會第67次會議通過了《全程或部分海上國際貨物運輸合同公約》(也稱《鹿特丹規則》),它將對各國貨物運輸法乃至海商法的其他領域產生重要影響。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融會了現代侵權法的理念,對海上侵權立法將產生重要影響。我國作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明確提出“制定和實施海洋發展戰略,促進海洋經濟發展”的任務。為適應本學科相關理論和國民經濟的新發展,滿足課堂教學和自學的新需求,我們對本教材進行了修訂與完善。
本次修訂,除了補充新的理論或制度,剔除已過時或不妥的理論和制度外,為了便于學習,在寫作形式上也作了改進:每章前增加“學習目的”欄目,指出本章的學習目標、效果和重點;每章后增設“案例練習”,啟發學生思路,鞏固所講授內容的應用性和可操作性,并提出需討論的法律問題;在本書的最后推薦若干“網絡資源”,方便學生拓展閱讀,獲取有用信息和資料。
此次修訂仍然是原作者負責各自的章節。司玉琢:序、第一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一章;胡正良: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李海:第二章、第十二章;傅廷中:第三章、第十章;朱清:第十四章、第十五章;汪鵬南:第十三章。
《海商法》第六章是船舶租用合同,第七章是海上拖航合同。為了與《海商法》中的章節編排一致,本次修訂中作了相應變更。
核稿中,海商法博士生榮璞珉做了許多具體工作,在此表示感謝。
本書錯誤之處,敬請批評指正。
司玉琢
2012年6月30日于大連
第二版說明
2003年7月,《海商法》一書作為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國家級規劃教材出版,2006年又被教育部列為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教材出版三年多來,受到廣大讀者的歡迎和青睞。隨著國際國內海事立法的發展,為了更好地滿足教學和研究的需要,應法律出版社要求,我們對其進行了修訂和補充,部分內容進行了更新。
此次修訂仍然是原作者負責各自的章節,具體如下:司玉琢負責序、第一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一章;胡正良負責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李海負責第二章、第十二章;傅廷中負責第三章、第十章;朱清負責第十四章、第十五章;汪鵬南負責第十三章。
本書錯誤之處,敬請批評指正。
司玉琢
2007年1月于大連
第一版前言
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海商法》一書,是被教育部列為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國家級規劃教材,它是在《新編海商法學》(第三版)的基礎上,原作者作了較大的修改和補充后,以嶄新的面貌與讀者見面的。
我國是一個貿易大國,也是航運大國。隨著國際貿易和海上運輸的迅猛發展,近年來,各法律院校系的學生,學習海商法的熱情空前高漲,此書的出版就是為了滿足高等院校對海商法教材的需要。
本書的特點是:第一,以調整平等主體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為內涵,以我國《海商法》為主線,力求系統、完整和統一;第二,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既研究現實海事立法、司法和航運實踐問題,又對海商法中的一些重大理論問題加以探討,并使之有機地結合,為理論和實踐提供指導和借鑒作用;第三,注意吸收國內外在海商法方面的最新研究成果,反映國際國內海事立法的最新特點和趨勢。本書可作為高等院校相關專業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海商法教材,也可作為理論研究工作者、海事司法工作者和航運專業人員的參考書。參加本書撰寫的是:
司玉琢:第一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一章;胡正良: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傅廷中:第三章、第十章;李海:第二章、第十二章;朱清:第十四章、第十五章;汪鵬南:第十三章。
全書由司玉琢統稿、定稿。本書錯誤之處,敬請讀者批評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