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治經濟學評論32》是一份綜合性的政治經濟學理論讀物,本著“新”政治經濟學的理念,結合了新政治學與古典經濟學理論,研究多重價值的優化組合,挖掘理論對當下問題的解釋能力,介紹國外新政治經濟學的動態發展,并將之引入到中國的背景之中,針對當下的政治經濟問題,進行具體的評論與研究。
適讀人群 :廣大讀者
著名經濟學家汪丁丁領銜主編,陸銘、黃先海、曹正漢、張靜、丁利、葉航、景躍進、周濂、馮克利、史晉川等著名學者匿名評審,打造中國政治經濟學超強陣地。
汪丁丁,著名經濟學家、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經濟學教授、浙江大學經濟學院教授,主要作品有《新政治經濟學講義》《經濟學思想史講義》等。
特稿
再談民主
——兼議中國政治制度未來可能的演化路徑…………汪丁丁
綜述
20世紀社會主義經濟思想的成長
——從列寧主義、張聞天思想到鄧小平理論…………米詠梅
論文
基于前景理論的房地產財富效應非對稱性研究
——來自我國省際和家庭的經驗證據…………紀 晗
名家工作論文編譯
科學,哲學,與社會進程…………弗蘭克· H. 奈特 著,李 代 梁 晨 賴致遠 譯
??“調查研究”專欄征文啟事??
再談民主
——兼議中國政治制度未來可能的演化路徑
汪丁丁
一、理論性的導言
最近十年,中西學者發表了相當多基于案例觀察或統計數據的研究報告和公開視頻,旨在說明民主未必適合發生于1970 年代被亨廷頓稱為“第三波民主化”的非西方各國和1990 年代以來卷入民主化浪潮的非西方各國,并有至少兩位西方學者(貝淡寧和福山)最近兩年在著述中論證,中國及東亞的儒家政治模式對中國及東亞而言很可能是比民主政治更好的一套政治框架。順便提及,國內流行的中譯標題“中國模式:賢能政治與民主的局限”可能引發歧義,不如譯為“中國模式:民主的局限與賢能政治”。就我的觀察而言,這些學者(或許他們全體)只是基于他們“局外人”的身份可能獲得的有限且粗淺的觀察得到了上述論斷。他們的論斷缺乏嚴肅的邏輯論證,即便那些基于統計數據的研究報告也因極大地受限于政治轉型數據之觀測困難而使研究結論變得十分可疑。
通常,當研究者試圖超越經驗之局限性時,他們必須轉向理論。可是我意識到,上述學者(例如貝淡寧或福山)的學術訓練至多包含了最初級的數理邏輯方法。基于這樣初級的邏輯方法,他們甚至很難說明何為“民主”,更談不上在社會選擇理論的視角下探討一般意義上(即超越個人觀察)的民主問題。我要再次提醒讀者,任何基于案例觀察或極少可靠數據的研究報告,難免流于“ad hoc theory”(特殊理論)——即為了解釋此一現象之所以必須如此而建立的理論,從而這一理論無法解釋同類現象之內的另一現象。“凡是存在的都是合理的”這一黑格爾辯證邏輯命題的前半部分,常被賦予形式邏輯的庸俗化理解,用來嘲笑特殊理論。中國或東亞的經濟成功,引發了許多這樣的特殊理論——即僅僅解釋為何中國或東亞的經濟必能成功而建構的理論。于是比特殊理論更具一般意義的任何理論,必須借助于能夠涵蓋中國或東亞經驗之外的其他同類經驗的觀念及其邏輯框架。
關于民主這一當代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無法回避的核心觀念,我以前寫了一篇文章,發表在這份刊物上。所以,現在這篇文章,是“再談民主”。更晚近的,是這篇文章的副標題——2014年夏季,我應邀在復旦大學公開演講,標題是“中國政治轉型的可能路徑”。現在讀者面前的這篇文章,是那次演講的修改稿并補充了遠比演講更多的學術內容而形成的。
或許,在政治學領域,從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的著作到熊彼特和達爾的著作,再到當代民主理論家的著作,沒有哪一觀念比“民主”更具歧義。而且,在漢語文獻中,“民主”這樣一個核心觀念卻要涵蓋中外古今如此千差萬別的民主實踐。在現實世界里,這是政治常識,任何民主實踐總是配合著諸如正義與美好生活這些訴求而發生的,于是,民主、自由、正義、尊嚴、身份、美德……政治實踐者們必須面對的,是上列核心觀念構成的一整套意義體系以及真實生活中由這些觀念代表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與情感方式。也因此,古往今來的民主理論家努力試圖求解的基本問題是:怎樣的模型可以更好地協調觀念中的民主理想與實踐中的民主生活?
與我闡述過的《新政治經濟學評論》學術主旨完全一致,由阿羅(Kenneth Arrow)確立的社會選擇理論和由布坎南(James Buchanan)確立的公共選擇理論,為民主的觀念與實踐提供了相當充分的理論框架。根據我闡述過的奈特(Frank Knight)與阿羅師徒二人相承的社會選擇理論,任何政治制度——不論民主的還是獨裁的,都是通過奈特闡述的“社會過程”的“外化”——制度實現。真正重要的,不是外化的制度而是內在的社會過程。因此,奈特提醒我們,判斷一個政府在多大程度上是獨裁的,不能僅看憲法和其他正規制度,而要看這一政府在多大程度上操縱著社會過程—奈特的描述被我融入懷特海(Alfred North Whitehead)的“過程哲學”和“思維方式”,從而可以表述為:社會過程是被認為重要的社會成員為感知和求解具有根本重要性的社會問題而自由參與和退出的對話過程,基于這一過程的治理,奈特稱其為“governance by discussion”。
如上描述的“社會過程”,是一種抽象概念,所以適用于一切社會。此處關鍵的環節不是自由對話而是“被認為重要的社會成員”,因為,正是這些社會成員承擔著“感知和求解具有根本重要性的社會問題”之社會職能。在全體社會成員當中,誰被認為是重要的?這是社會生活的首要問題—通常由已獲得重要性的社會成員達成關于社會成員之重要性標準的共識。在演化視角下,我們可以想象存在許多不同的社會,那些無法感知并求解具有根本重要性的社會問題的社會,長期而言,將被自然選擇(物競天擇)的力量淘汰。那些生存下來的社會,它們的社會成員當中被認為“重要的”社會成員,或多或少(在沒有被物競天擇的自然選擇力量淘汰的程度上)履行了“感知并求解具有根本重要性的社會問題”之社會職能。這些社會成員,通常被稱為“精英”。而所謂“精英失靈”現象,特別指稱的是:轉型期社會,被認為重要的社會成員卻普遍喪失了感受并求解“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問題”之能力這一現象。“精英失靈”還意味著,有能力感受并求解具有根本重要性的社會問題的社會成員并未被認為是重要的社會成員,因此他們的聲音不被社會傾聽。這一現象,通常被稱為“精英錯位”(真正的精英不能獲得精英之社會地位)。
民主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在前述奈特描寫的“社會過程”視角下,這一過程可由下列兩條件合取界定:(1)由“被認為重要的社會成員”界定的集合,從一個人的集合或少數人的集合逐漸擴展為人數更多的集合以致最終成為包括全體社會成員的集合;(2)在由“被認為重要的社會成員”界定的集合之外,那些有能力感受“具有根本重要性的社會問題”的社會成員可通過某些方式被納入“被認為重要的社會成員”之集合。這一性質,也稱為“縱向流動性”。
于是,民主就成為“社會選擇”(social choice)的許多可能機制之一,而且是一套譜系。當我們說觀念涵蓋的現象是一套譜系時,通常可供想象的佳例就是實數軸上連續分布的那些實數—它們都被涵蓋在“實數”這一觀念之內。人類社會的民主實踐就是這樣一套譜系,雖然,它們都被涵蓋在“民主”這一觀念之內。其實,絕大多數觀念,只要不是以“專有名詞”表示的,都是涵蓋各自現象譜系的觀念。更進一步,哪怕是以專有名詞表示的觀念,例如“黃河”,在日常語用的范圍內也常被引申為現象之譜系。
社會選擇理論與公共選擇理論之間的實質差異,我以更大篇幅論述過,森(AmartyaSen)寫了一系列文章試圖整合這兩派理論,他的努力表明,如果以森定義的“擬傳遞性”假設取代阿羅使用的“傳遞性”假設,那么,他發表于1969 年的一篇文章證明,在阿羅“不可能定理”成立的那些條件下,仍存在森定義的“社會決策函數”。森的定理意味著,適當降低社會選擇的自洽性,就可保持社會選擇對每一重要社會成員可能具有的各種偏好的敏感性(這一條件反映的是“自由”這一價值訴求),并使社會選擇不僅尊重全體重要社會成員的偏好(這一條件反映的是“民主”這一價值訴求)而且尊重帕累托效率原則(這一條件反映的是“效率”這一價值訴求)。不過,森在界定“社會決策函數”時假設社會選擇是從社會可選方案的集合到這一集合的子集(可以包含許多元素)的映射,這樣的社會選擇,在它的選擇結果之內(是一個集合而不是一個元素)就可包含相互沖突的不同方案。這就意味著某種“非決斷性”,而這樣的非決斷性(例如運用簡單多數民主原則時常見的“孔多賽循環”)被阿羅采納的“傳遞性”假設排除了。也因此,森在后期發表的文章中一再強調布坎南“公共選擇”學派對于阿羅“社會選擇”學派的意義。因為,布坎南最早批評阿羅“不可能定理”錯誤地將個體的理性概念擴展為社會的理性概念。他指出,社會的“理性”特征恰好在于社會問題的不同求解方案之間的沖突以日益文明的方式得到協調或緩解。在這一視角下,森的上述學術努力其實是為哈貝馬斯鼓吹的“協商民主”(deliberate democracy)提供社會選擇理論基礎。
如上闡述的民主,與民主的其他定義相比,最大優勢在于它可直接融入奈特的“社會過程”學說,成為感知和求解具有根本重要性的社會問題的諸多可選機制之一,并且服務于“根本問題之求解”這一功能。這樣的民主觀念,至少很好用,倘若它涵蓋的任何一套民主實踐不能比其他的政治體制更好地求解根本問題,則放棄這一套民主實踐就是符合情理的,比開篇所列各位學者僅根據“特殊理論”而得到的膚淺結論遠為可靠。更進一步,在任何政治實踐之前,我們可以借助社會選擇理論對各種旨在求解根本問題的社會選擇機制加以比較,以便判斷包括民主在內的何種選擇機制更可能在實踐中勝出。我在這里探討的任何民主實踐,如前述,必須同時滿足民主之為過程的上列兩項條件—決策參與率的增加和社會縱向流動性的改善。當然,縱觀各國的民主實踐,極少見到決策參與率或社會縱向流動性隨時間單調增加的情形,更多出現的是,民主(民主化)與反民主(去民主化)在時間維度上輪流主導的局面,或民主與反民主在空間分布上此起彼伏的局面。就歐洲而言,包括英國在內,構成了民主之為漫長過程(四百年歷史)的,是許許多多的政治抗爭—這些局部沖突有時升級為戰爭與革命,有時則歸于沉寂但孕育著新的抗爭。
在這篇已相當冗長的理論引言的結尾部分,我希望探討進入這篇文章主題之前我必須探討的這一前提性問題:如果奈特描述的社會過程適用于一切社會形態,如果在奈特社會過程視角下的民主是感受并求解具有根本重要性的社會問題的決策權從少數社會成員擴展到更多社會成員的過程,如果這樣的民主過程可由森的社會決策函數加以刻畫,那么,既有的社會選擇理論是否提供了論證表明這樣的民主機制是必需的?首先,我認為,理論對這一問題無可奉告,因為這一問題本質上是實踐問題而不是理論問題。
其次,假如由上列兩項條件之合取定義的民主機制不是必需的,那么長期而言,至少存在一個沒有被演化過程淘汰的社會過程,在那里,只由一個人或少數人負責感知并求解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問題。于是我們回到亞里士多德的觀察:一個人的統治,若此人出以公心,則稱為“君主制”,若此人謀求私利,則稱為“暴君制”;少數人的統治,若這些人出以公心,則稱為“貴族制”,若這些人謀求私利,則稱為“寡頭制”;然后,根據亞里士多德的分類,多數人的統治,若這些人出以公心,則稱為“共和制”,若謀求私利,則稱為“民主制”。由此而生的問題是,長期而言,一個人或少數人畢竟要死去,他們怎樣解決接班人問題?如果接班人不再出以公心,則他們的統治就蛻變為壞的統治。沿著時間,謀求私利的統治者,由于短視,很難保持對具有根本重要性的(通常是長期的)社會問題之感受能力和解決能力。而且,謀求私利的統治者,由于狹隘,很難感受或有能力求解對社會整體而言重要的問題。接班人問題,可以說是民主政治之外的任何政治體制必須解決卻長期無法解決(從而只能求助于思想教育)的制度問題。在韋伯的描述中,社會革命與日常生活,具有卡里斯馬魅力的政治領袖與平庸的官僚化社會治理,人類似乎永遠在這樣兩種狀態之間徘徊。
更現代的分析表明,社會選擇是否明智(即是否有助于感知和求解重要問題),關鍵性地依賴于森描述的能夠支持決策的“信息基”(information basis)的結構。經典理論認為,如果關于每一社會成員效用函數或偏好及其強度的信息是免費可得的,那么,任何一項公共政策帶給全體社會成員的損益就是可以計算并加總的,于是邊沁的功利主義原則就是可行的指導原則。但是因為上述信息不可得,換句話說,可支持社會決策的信息基并不包含上述信息,所以,阿羅和森的社會選擇理論為公共政策提供了更可行的指導原則。
在現實中,每一個人,既不像社會選擇理論家假設的那樣完全清楚且比任何其他人更清楚知道自己的長期利益,也不像功利主義法學家假設的那樣完全不清楚從而應將與自己長期利益相關的決策權移交給精英群體。更符合現實的假設來自演化社會理論——大多數社會成員只是因為參與民主過程而日益更清楚地知道自己的長期利益,這一原理的常識表述是“不下水游泳就永遠學不會游泳”。也因此,現實的民主才成為漫長的學習民主的過程。
當代中國,距孔子感慨的“禮崩樂壞”已兩千多年,以致不再可能“禮失求諸野”。況且百多年來,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在西方文明的強勢影響下,多數中國人的生活方式甚至情感方式已經是現代西方的而不再是傳統中國的。據此,我認為福山闡述的東亞儒家政治模式更可能是一種歷史幻象,而貝淡寧烏托邦式基于賢能治理的中國模式,更像是他鐘情于傳統中國文化所致。
最后一種支持民主政治的論證,我認為可以這樣展開:首先,馬斯洛的需求層次學說并未過時,只要有經濟發展,只要更低層次的需求得到滿足,盡管統治者仍嚴格遵循“父愛主義”信條,被少數人統治的多數人或遲或早仍要提出諸如“社會正義”或“自我實現”這類更高層次的意義訴求。其次,理論能夠提供的,畢竟只是實踐者對現實加以判斷的依據(判據)。在每一特定的社會演化階段,民主政治是否比既有的政治“更好”,取決于此時此地由“社會過程”決定的各種評價標準(判據)——這些判據也在演化。給定判據,社會過程的參與者們評估各種政治體制可能帶來的損益并說服他們代表的利益群體相信他們的評估。可是在轉型期社會,由于精英失靈,這樣的說服工作,如果沒有卡里斯馬魅力,通常很難奏效。與一個人或少數人的統治相比,民主——基于常識的“一人一票”或由阿羅定理刻畫的社會選擇函數,是一種更有效力的說服。每一個人承擔由自己投票參與的社會選擇的后果,這是民主,也是學習民主。
……
查看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