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系遼寧省教育科學“十二五”規劃課題《基于會計平臺稅收應用型人才培養模式的構建》的研究成果,該課題批準號為: JG15DB138。
本書的內容主要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為企業納稅實務基礎,為本書的第一章。該部分主要介紹稅法的基本理論,包括稅法概述、稅收原則、稅收法定要素等內容,主要使讀者對稅收及稅法有一個基本的把握;第二部分為第二章至第九章,以流轉稅、財產稅、行為目的稅、資源稅和所得稅為主線,系統講授我國目前開征的各稅種的構成要素。該部分各章統一按照稅種概述、稅種的稅法規定、稅額計算和納稅管理四個層次對我國稅收制度進行詳細敘述;第三部分為違反稅法的法律責任,即本書的第十章,主要闡述了稅收法律責任和稅務行政法制等內容,幫助讀者了解我國的稅收管理體制。
本書在編寫時始終遵循高等職業教育人才培養模式,在寫作中立足于高等職業教育人才培養目標的要求,突出稅法的應用性,較好地處理了稅收理論與稅收實務的關系。
基于以上的編寫思路,本書在編寫上體現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本書的內容與國家最新的稅制改革同步,具有很強的時效性。隨著我國財稅體制改革的不斷推進,相關稅收法律、法規也進行了大幅度的變更與調整。本書的增值稅部分以2016年5月1日開始的全面“營改增”的內容編寫;資源稅以2016年7月1日的稅制改革內容進行調整;企業所得稅增加了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調整等內容。本書的內容以我國最新稅收法律、法規為依據進行編寫,與當前最新稅制同步。
第二,注重企業納稅活動中的實務操作性,實用性強。本書在內容的設計上,除了稅收基本規定的講解外,還安排了大量的例子進行闡述,提高讀者的實際操作能力。
第三,本書內容新穎、可讀性強。每章開篇設有“本章要點”和“案例引入”。“本章要點”幫助讀者在正式閱讀學習前對本章知識有一個大體的了解;“案例引入”在每章開篇列舉一個案例并提出問題,引導讀者帶著問題去閱讀、學習、思考。問題是學習的第一動力,是學習的起點,通過這樣的方式激發讀者學習的積極性;在稅種的具體講解時,通過大量的小思考、即學即用等方式,幫助讀者理解、記憶、運用相關稅法條文;章末安排“課后討論”環節,通過課后思考與討論,強化讀者對知識的記憶和理解。
本書可以作為高等職業教育財經管理類各專業的教學用書,也可作為稅務干部、企業經營管理人員、財會人員學習、工作的參考用書。
本書編者在編寫過程中參閱大量國內外學者的論文、專著和教材,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謝。限于編者的水平,書中難免有疏漏和不足,希望讀者朋友給予指正。
編者2016年12月
第三章
消費稅
本章要點
消費稅的概念、特點、作用
消費稅的征稅范圍、納稅人、稅目稅率
消費稅應納稅額的計算案例引入
順達酒店自開業以來生意興隆,顧客消費的啤酒主要從當地的啤酒生產企業和當地的啤酒經銷商購進。由于啤酒的生產企業是啤酒消費稅的納稅人,該酒店從來未進行消費稅的納稅申報。2016年開始,該酒店購入一套啤酒設備自釀啤酒,深受顧客的喜愛,但該酒店照常按原來的稅種申報納稅。當地國家稅務局的征管部門來到該酒店,要求該酒店補繳消費稅。
順達酒店提出: 為什么購入的啤酒在消費時不需要繳納消費稅,而銷售自制的啤酒卻需要繳納消費稅?
第一節消費稅概述〖1〗一、 消費稅概念消費稅是以消費品和特定消費行為的流轉額作為征稅對象征收的一種稅。
廣義上的消費稅是指一般消費稅,即對所有消費品和消費行為的流轉額普遍征收消費稅;狹義的消費稅是指特別消費稅,即對某些特定的消費品和消費行為的流轉額有選擇地征收消費稅。
我國現行消費稅是對在我國境內從事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就其銷售額或銷售數量征收的一種稅,屬于特別消費稅。
我國消費稅是在1950年貨物稅和特種消費行為稅的基礎上逐步形成的。在1994年的稅制改革中,配合流轉稅的改革開征了消費稅,制定并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對11種特殊消費品在征收增值稅的基礎上再征收一道消費稅,實行特殊調節。2006年4月,對消費稅的征稅范圍和稅率進行了相應調整,規定對14種消費品征稅。2008年12月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對消費稅暫行條
納稅實務
第三章消費稅例和細則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暫行條例和實施細則于2009年1月1日起在我國全面實施。2014年11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調整消費稅政策的通知》,取消了汽車輪胎稅目和酒精、含鉛汽油等子目,并于2015年1月發布了《關于對電池、涂料征收消費稅的通知》,自2015年2月1日起對電池、涂料征收消費稅。至此,我國消費稅征稅對象包括15大類應稅消費品。
二、 我國現行消費稅的特點〖*2〗(一) 征收對象具有選擇性我國消費稅在征收范圍上根據產業政策與消費政策僅選擇一部分消費品作為征稅對象,并不是對所有消費品都征收消費稅。目前我國主要針對以下方面的消費品征收消費稅: 一是過度消費會對人類健康、社會秩序和生態環境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費品,包括煙、酒及酒精、鞭炮與煙火、木制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等;二是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包括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化妝品、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表、游艇等;三是高能耗及高檔消費品,包括游艇、小汽車、摩托車等;四是使用和消耗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資源的消費品,例如成品油等;五是具有促進節能環保意義的消費品,例如電池、涂料等。
(二) 征稅環節具有單一性
我國消費稅主要采用在生產或進口環節計征,即在生產者銷售應稅消費品或從國外進口應稅消費品時征稅,其他環節一般不再征稅。也就是說,消費稅只在應稅消費品生產、流通或消費的某一環節征收,并不是流轉的各個環節都要征收,通常只課征一次。
(三) 征收方法具有靈活性
消費稅根據不同應稅消費品的特點,分別采用不同的征稅方法,包括從量定額、從價定率和復合計稅三種征收方法,以充分體現消費稅的調節作用。
(四) 稅負具有轉嫁性
消費稅是一種間接稅,主要以應稅消費品為課稅對象,一般情況下,稅款會隨著價格轉嫁給消費者,消費者是實際的負稅人。
(五) 采用產品差別稅率,實行價內征收
消費稅按照不同產品設置稅目,分別制定高低不同的稅率或稅額,以具體規定消費稅調節的范圍。消費稅實行價內征收,即消費稅是產品價格的組成部分,稅與價格互相補充,共同發揮調節經濟的杠桿作用。
小思考
消費稅為什么采用單一環節征稅?
三、 消費稅的作用
我國現行消費稅選擇部分消費品征收消費稅。一方面,通過征收消費稅提高應稅消費品的市場價格,影響消費者的消費選擇和企業的生產成本,進而影響消費結構和產業結構的調整,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另一方面,征收消費稅可以有效地籌集財政資金。我國消費稅的作用主要體現為以下3個方面。
(一) 節約資源、保護環境,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
消費稅對不可再生和不可替代的能源產品征稅,可使稀缺資源得到保護和充分有效利用。資源的稀缺性決定了其不能無限地供人類利用,某些自然資源屬于不可再生性資源。一些高能耗消費品的消費,不僅消耗了大量稀缺資源,而且在生產和消費過程中還會對生態環境造成污染。對于這些高能耗消費品和稀缺性資源消耗品征收消費稅,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二) 縮小貧富差距,緩解分配不公
法國經濟學家魁奈將消費品劃分為生活必需品與奢侈品兩種。低收入者主要以生活必需品為主要消費對象,高收入者在生活必需品消費之外,還會有奢侈品的消費。消費稅通過對某些特殊消費品,如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化妝品、高爾夫球及球具、高檔手表、游艇等非生活必需品征收消費稅,可以起到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緩解社會分配不公的矛盾。
(三) 籌集財政資金,增加財政收入
消費稅屬于價內稅,稅額的實現不受成本、費用等因素的影響,稅源穩定。消費稅征收范圍雖小,但應稅消費品的消費量較大,通常采用較高的稅率,因此,征收消費稅可以有效保證國家財政收入。
小思考
消費稅如何起到保護環境的作用?
第二節消費稅的稅法規定
現行消費稅法的基本規范,是2008年11月5日經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并頒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以及2008年12月15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第51號令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一、 消費稅的征稅范圍
消費稅的征稅范圍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的應稅消費品。分布以下5個環節。
(一) 生產銷售的應稅消費品
(1) 生產銷售的應稅消費品,除了直接對外銷售應稅消費品應征收消費稅外,納稅人將自產的應稅消費品用于換取生產資料、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償還債務,以及用于生產應稅消費品以外的其他方面都應視同銷售,應該繳納消費稅。
(2) 自產應稅消費品用于生產應稅消費品以外的其他方面,是指納稅人將自產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生產非應稅產品,或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如果自產應稅消費品是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即納稅人將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作為直接材料生產最終應稅消費品,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構成最終應稅消費品的實體的,不繳納消費稅。
小思考
自產應稅消費品用于生產應稅消費品以外的其他方面與增值稅視同銷售有哪些異同?(3) 從2009年1月1日起,對成品油生產企業在生產成品油過程中,作為燃料、動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產成品油,免征消費稅。對用于其他用途或直接對外銷售的成品油照章征收消費稅。
(4) 工業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下列行為視為應稅消費品的生產行為,按規定征收消費稅:
① 將外購的消費稅非應稅產品以消費稅應稅產品對外銷售的;
② 將外購的消費稅低稅率應稅產品以高稅率應稅產品對外銷售的。
(二)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品。
對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或受托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或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不論納稅人在財務上是否作銷售處理,都不得作為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而應當按照受托方銷售自產應稅消費品繳納消費稅。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回收后,再繼續用于生產應稅消費品銷售且符合現行政策規定的,其加工環節繳納的消費稅可以扣除。
(三)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是指報關從國外進口的應稅消費品。對進口應稅消費品征稅的目的,是為了平衡進口產品和國內產品的稅收負擔。為了減少征稅成本,進口環節繳納的消費稅由海關代征。
(四) 批發的卷煙
卷煙批發環節按復合計征方式征收征收消費稅。批發的卷煙,是指卷煙批發企業批發銷售的所有牌號、規格的卷煙。卷煙批發企業之間銷售的卷煙不繳納消費稅,只有將卷煙批發給其他單位和個人時才繳納消費稅。
(五) 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應稅消費品
金銀首飾、鉑金首飾和鉆石及鉆石制品在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
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的金銀首飾范圍僅限于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首飾,以及金、銀和金基、銀基合金的鑲嵌首飾。
二、 消費稅的納稅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國務院確定的銷售應稅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人。
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
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是指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屬于應稅消費品的所在地或者起運地在境內。
消費稅的納稅人具體包括:
(1) 生產銷售(包括自用)應稅消費品的,以生產銷售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2)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以委托加工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3) 進口應稅消費品的,以進口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4) 零售金銀首飾、鉑金首飾、鉆石及鉆石飾品的,以零售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5) 批發卷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三、 消費稅的稅目稅率〖*2〗(一) 稅目我國現行消費稅共設置了15個稅目,有的稅目還進一步劃分若干子目和細目,各稅目的具體內容如下。
1. 煙
凡是以煙葉為原料加工生產的產品,不論使用何種輔料,均屬于本稅目的征收范圍。包括卷煙(進口卷煙、白包卷煙、手工卷煙和未經國務院批準納入計劃的企業及個人生產的卷煙)、雪茄煙和煙絲三個子目。
“卷煙”子目又分為“甲類卷煙”和“乙類卷煙”兩個細目。甲類卷煙,是指每標準條(200支)調撥價格在70元(含70元,不含增值稅)以上的卷煙;乙類卷煙是指每標準條調撥價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稅)以下的卷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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