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信貸業務管理制度與組織體系
【學習目標】
掌握審貸分離制度的意義、作用和實現措施。
了解貸審委以及其他主要管理組織的機構設置與職責。
了解銀行信貸業務原則與政策。
【重點難點】
控制信貸風險的管理制度。
信貸業務授權授信管理制度。
管理職責與責任追究。
信貸政策之間的聯系。
章前導讀
2008年全年建設銀行新增貸款近5 000億元,其中對于國家要求重點支持的中小企業、“三農”、抗災救災合計新增貸款2 112億元,增速為23%,占全部貸款新增額的42%。
在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指導下,建設銀行2008年調整貸款投向,優化信貸結構,新增貸款主要投向三個方面:一是基本建設貸款,全年新增近2 000億元,絕大部分投向了鐵路、公路、能源等重大基礎設施項目;二是流動資金貸款和貼現業務,新增約1 500億元,貸款重點支持了大中型工商企業、中小型企業和“三農”;三是個人類貸款,重點支持個人購買住房、個人創業和居民信用卡消費,新增約1 000億元。對于一些風險較高的產業行業,建設銀行則嚴格控制,特別是高耗能、高污染、低效率的企業,原則上不予貸款。
在擴大信貸投放的同時,建設銀行還高度重視防范風險,始終堅持將優質客戶放在首位。2008年建設銀行新投放公司類貸款中,A級及以上客戶貸款超過90%。盡管在當前經濟下滑的形勢下,銀行面臨的風險會有所增大,但建設銀行預計資產質量不會受到大的影響。
(資料來源:金融時報)
關鍵詞:審貸分離 貸審委 貸款政策 授信額度
第一節 信貸業務的基本管理制度
一、審貸分離制度
(一)審貸分離制度的定義
審貸分離制度是指將貸款的推銷調查、信用分析,貸款的評估審查發放、貸款的監督檢查風險監測收回三個階段分別由三個不同的崗位來完成。在這種制度下,貸款管理的各個環節和崗位相互制約,分別承擔各個環節工作出現問題而帶來的風險責任。具體而言,通常將信貸管理人員分為貸款調查評估人員、貸款審查人員和貸款檢查人員。貸款調查評估人員負責貸前調查評估,承擔調查失誤和評估失準的責任;貸款審查人員負責貸款風險的審查,承擔審查失誤的責任;貸款檢查人員負責貸款發放以后的檢查和清收,承擔檢查失誤或清收不力的責任。
(二)審貸分離制度的作用
建立審貸分離制度,對商業銀行貸款管理具有積極的作用。首先,可以使貸款業務人員相互制約。建立審貸分離制度,將貸款的調查、審查和決策工作分離開來,使信貸工作人員既相互制約,又相互監督,增強了工作責任心,防止工作出現差錯,保證貸款按照借款企業的風險度發放。其次,增強貸款決策的科學性,減少貸款風險。貸款的整個過程,將貸款的調查、審查和發放分開,并有承擔相應責任的風險約束,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防止不正之風,增強集體決策的科學性,克服主觀性和盲目性,減少貸款的風險。
(三)機構設置
根據《貸款通則》的規定,結合各商業銀行的具體實施規程,審貸分離制度的機構設置與職能如下。
1. 信貸管理委員會
信貸管理委員會,又稱貸款審查委員會,是銀行貸款業務的審查和決策部門。該部門對信貸部門提出的貸款要求進行審查,確定是否同意某個貸款要求。貸款管理委員會大多數都由行長(或者主管信貸的副行長)做委員會的主席,參加委員會的人員主要應該有負責各信貸部門的主管、計劃部門主管、政策研究部門的主管。必要時,還要求有關工程技術人員或資深信貸人員參加。通常,委員會只審查那些超過一定金額的或有疑難問題的貸款。在貸款審批權限內,對新開戶企業的貸款、異地貸款,或超過本行審批權限、情況復雜、風險較大的貸款,貸款管理委員會要進行討論,提出意見,作出決策,或者報上級審批。信貸管理委員會一般由行長或副行長(經理、主任)和計劃部門、信貸部門以及稽核部門的負責人組成,承擔貸款決策失誤的責任。
2. 貸款調查部門
1) 貸款調查部門職責
本部門主要完成以下三個方面的工作。
(1) 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進行調查;
(2) 核實貸款擔保情況;
(3) 根據調查的結果測定貸款的風險度。
2) 貸款調查人員的職責
(1) 積極拓展信貸業務,搞好市場調查,優選客戶,組織存款,受理借款人的申請;
(2) 對申請貸款的企業依據其風險等級程度,從企業領導層的整體素質、資產狀況、經營能力、經濟實力、發展前景、貸款用途與數量等方面對企業進行全面調查與分析,并寫出書面報告;
(3) 根據調查情況初步測算貸款風險度,認為符合條件的,填寫貸款申請審批書并簽署意見,送貸款審查部門審查;
(4) 對審查部門返回的不可行的貸款文字材料進行重新調查,補充完善,或者列舉理由,通知企業不予貸款;
(5) 做好一年一度的貸款企業風險等級變化的申報工作;
(6) 貸款調查人員承擔調查失誤、評估失準、管理不利的責任。
3. 貸款審批部門
按照貸款審貸分離的要求,貸款審查人員對貸款調查部門提供的資料及有關數據進行核實、評定,復測貸款風險度。
審查人員根據審查的情況,提出貸與不貸、貸款金額、期限、利率、方式等方面的意見。在規定的審批權限內,根據國家信貸政策和上級行下達的貸款規模、本行的資金能力及資產負債比例情況進行審批。超過審批權限的貸款應當報上級審批。貸款審批人員承擔審批決策失誤的責任。
4. 貸款發放檢查部門
企業的借款申請被審查批準之后,信貸發放人員與企業簽訂借款合同,按照借款合同的規定按期辦理發放貸款手續,支付貸款。貸款檢查人員的職責是:檢查企業貸款使用情況;檢查貸款發放是否按審貸分離程序進行;檢查貸款在企業銷產供各個環節的存量形態,及時向本行行長反映和通報貸款資產狀況,將貸款企業存在的問題反饋給調查部門和審檢部門;按期收回貸款或辦理展期手續;對有信貸關系的企業建立經濟檔案,并對企業非正常貸款進行通報與催收。
5. 貸款稽核部門
貸款業務的稽核檢查人員,根據全行各相關部門提供的有關數據和資料,有權對貸款業務的全過程進行檢查和考核,對信貸人員履行職責的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報銀行決策領導部門。
稽核人員承擔檢查監督不嚴,未能及時發現和反映問題造成貸款損失的責任。
二、主責任人、經辦責任人制度
在進行信貸業務時,人的因素關系到能否勝任控制需要和實現控制目標的問題。擁有品質良好、訓練有素的人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內部控制制度的某些不足。
(一)建立信貸業務經營和管理實行主責任人和經辦責任人制度
1. 辦理信貸業務各環節的有權決定人為主責任人
調查主責任人對信貸業務貸前調查的真實性負責;審查主責任人對信貸業務審查的合規合法性和審查結論負責;審批主責任人對信貸業務的審批負責;經營主責任人對有權審批人審批的信貸業務的發生后監管、本息收回和債權保全負責。
2. 主責任人的界定
1) 辦理權限內信貸業務主責任人的界定
(1) 經營行(直接發放貸款的銀行)辦理權限內的信貸業務,客戶部門負責人為調查主責任人;信貸管理部門負責人為審查主責任人;主任或授權的副主任為審批主責任人;客戶部門負責人為經營主責任人;
(2) 管理行(指非發放貸款的管理行)辦理權限內的信貸業務,管理行客戶部門負責人為調查主責任人;信貸管理部門負責人為審查主責任人;主任或經授權的副主任為審批主責任人;經營行主任或經授權的副主任為經營主責任人。
2) 辦理超權限信貸業務主責任人的界定
(1) 有權審批銀行直接調查或組織調查超經營銀行權限的中長期項目貸款和公開統一授信業務。有權審批商業銀行客戶部門負責人為調查主責任人;有權審批銀行信貸管理部門負責人為審查主負責人;有權審批商業銀行行長或經授權的副主任為審批責任人;支行網點主任或經授權的副主任為經營主責任人;
(2) 支行網點受理并調查的超權限的其他信貸業務。支行網點客戶部門負責人為調查主責任人;經營網點主任或經授權的副主任、有權審批銀行信貸管理部門負責人為審查責任人;有權審批的銀行、主任為審批主責任人;支行網點主任或經授權的副主任為經營主責任人。
3) 辦理特事特辦信貸業務主責任人的界定
市分行客戶部門負責人為調查主責任人;市分行主任為審查主責任人;上級銀行行長為審批主責任人;支行網點主任或經授權的副主任為經營主責任人。
3. 建立經辦責任人制度
信貸業務辦理過程中直接進行調查、審查經營管理的信貸人員作為調查責任人、審查責任人和經營管理責任人,承擔具體經辦責任。
(二)建立經營責任人移交制度
1. 經營主責任人工作崗位變動的移交制度
經營主責任人工作崗位變動時,必須在上一級信貸管理部門的主持和監交下,同接手經營主責任人對其負責的信貸業務風險狀況進行鑒定,填寫經營責任移交表,由原主責任人、接手主責任人、監交人簽字后登記存檔。責任移交后,接手主責任人對接手后的信貸業務經營狀況負責。
2. 經辦責任人工作崗位變動的移交制度
經辦責任人工作崗位變動時,必須在經營主責任人的主持和監交下,同接手經辦責任人對其負責的信貸業務風險狀況進行鑒定,填寫經營責任移交表,由原經辦責任人、接手經辦責任人、監交人簽字后登記存檔。責任移交后,接手經辦責任人對接手后的信貸業務經營狀況負責。
三、信貸業務授權授信管理制度
(一)授權授信管理制度的概念
1. 授信的概念
授信是指銀行綜合評價客戶資信、風險和信用需求等因素,測算出客戶所能承載的最高信用額度,在該最高信用額度基礎上核定客戶信用控制量的過程,該信用控制量就是對客戶的授信額度。
2. 授權授信制度
商業銀行應該建立明確的授權和審批制約機制。各業務部門和分支機構都應明確,開辦任何業務活動須經有權批準部門的書面認可,應按照內部有關經營管理權限實行逐級有限授權,根據被授權人的實際情況實行區別授權,并根據情況的變化及時調整授權,明確規定相應的責任,對越權行為予以嚴肅處理。
除下列信貸業務外,所有信貸業務必須堅持“先評級、授信,后用信”的原則:①未建立信貸關系客戶的一次性貼現;②以存單(折)、國債券、銀行承兌匯票質押,質押率不超過90%的低風險業務;③提供100%保證金的低風險業務;④個人住房貸款、個人汽車消費貸款等信貸業務。
(二)授信期限與要求
1. 授信期限
授信期限是指客戶使用所授信信貸業務的時間。授信期限因信貸業務不同而不同,對公司類客戶固定資產貸款的授信期限按照其自身的周期確定,流動資金貸款的授信期限一般為一年至兩年。
客戶必須在授信后一年內使用授信,超過一年,該授信自行失效,客戶不得再使用。授信期限自用信之日起計算。授信期限到期日為用信之日加授信期限。
2. 授信的要求
1) 授信原則
除固定資產貸款外,其他信貸業務在授信期限內可遵循“一次授信,隨用隨貸,總額控制,周轉使用”的原則。
(1) 對優質客戶,如其提前歸還授信,可以再用信,最后一次用信的到期日可超過授信期限到期日,但不得超過授信期限的到期日半年。在超過授信期限到期日的延長期內,歸還授信后不得再用信,即不允許周轉使用。
(2) 商業銀行根據客戶所在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客戶的經營管理水平、資產負債比例情況、償債能力等因素,對客戶確定不同的授信額度。對公司類客戶,在授信額度內,可根據客戶的實際需求,確定不同種類的授信產品及每種產品的授信額度。
(3) 授信業務經審批、咨詢同意后,銀行客戶經理部(營業部)即可根據客戶的申請在授信額度內辦理信貸業務,不再履行報批手續。
2) 授信的要求
商業銀行不得在未對客戶進行授信的情況下允許客戶使用授信,在授信時要明確貸前調查、貸時審查、貸后檢查各個環節的工作標準、盡職要求和責任人。
(1) 貸前調查應當做到實地查看,如實報告授信調查掌握的情況,不回避風險點,不因任何人的主觀意志而改變調查結論。調查人員為該階段的責任人。
(2) 貸時審查應當做到獨立審貸,客觀公正、充分、準確地揭示業務風險,提出降低風險的對策。信貸業務審批委員會主任委員為該階段的責任人。
(3) 貸后檢查應當做到實地查看,如實記錄,及時將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報告有關人員,不得隱瞞或掩飾問題。貸后管理人員為該階段的責任人。
(4) 為加強管理,對大額貸款除明確上述責任人外,還要明確商業銀行主任和主管信貸工作的副主任為責任人。
(三)授信對象與范圍
1. 授信對象
授信對象是指已與商業銀行建立了信貸關系或擬建立信貸關系并具備授信條件的公司類客戶和自然人。自然人包括農戶、個體工商戶、城鎮居民、非城鎮居民的公職人員;公司類客戶包括企業法人、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其他經濟組織是指依法成立、具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從事以盈利為目的的生產經營活動,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
2. 授信范圍
授信范圍主要包括。
(1) 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私營獨資企業、合伙組織;
(2) 依法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合伙型聯營企業;
(3) 依法登記領取我國營業執照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
(4) 經核準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鄉鎮、街道、村辦企業;
(5) 符合本款關于其他經濟組織定義的其他組織。
(四)授信的操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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