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碳排放權市場制度及運行模式研究/改革創新與轉型升級研究叢書/黨校文庫》是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區域碳交易市場制度構建與運行模式研究》*終成果。本書研究和闡述全球應對氣候變化機制演變、中國應對制度及政策演進,環境干預主義、基于產權理論的市場環境主義、多中心環境治理理論、低碳經濟理論對應的氣候環境治理理論模式,中國碳排放權市場構建經歷國際CDM市場參與、自愿型市場、強制型市場三個階段,試點省市碳排放初始配額分配模式共同點與差異點,區域強制型碳配額交易市場執行機制、第三方核查機構管理制度特點、交易年執行機制履約情況,碳配額交易方式、柔性機制、價格調控機制設計,配額供求狀況與價格變動及其影響因素,碳配額市場交易成本構成、交易成本控制、交易成本績效、配額價格成本對產業競爭力影響,區域碳排放權市場試點取得成就、存在問題與完善措施,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制度構建目標、路徑與時間表。
第一章 導論
一研究背景
(一)國際應對氣候變化機制演變
(二)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制度演進
二國內外研究進展
(一)國外研究狀況
(二)國內研究狀況
三本課題研究思路
(一)研究對象
(二)研究框架
(三)研究內容
(四)主要創新觀點
(五)研究方法
第二章 區域碳排放權市場制度構建理論基礎
一環境產權理論
(一)環境產權制度構想
(二)環境產權分割與創建
(三)碳排放權性質
二環境公共治理理論
(一)走向國家的產權組合
(二)公共信托與雙重所有權
(三)環境公益權監督與救濟
三環境治理模式理論
(一)環境干預主義:命令一控制型治理模式
(二)市場環境主義:純粹市場型治理模式
(三)多中心治理理論:混合型市場治理模式
四低碳經濟理論
(一)低碳經濟理論基點
(二)低碳經濟制度創新意義
(三)碳排放權市場制度框架
第三章 中國碳排放權市場成長與區域強制型市場
一清潔發展機制參與及制度建設
(一)清潔發展機制參與進展
(二)清潔發展機制制度建設
(三)清潔發展機制參與經驗
二自愿型碳減排項目市場制度
(一)自愿碳減排項目市場探索
(二)自愿碳減排項目市場制度建設
三強制型碳排放權市場制度試點
(一)強制型碳排放權市場試點進展
(二)強制型碳排放權市場制度特點
(三)建筑業強制型碳排放權市場制度
第四章 區域碳排放配額總量核定與初始分配模式
一強度減排情景下碳排放總量測算
(一)試點省市碳排放總量情景預測
(二)試點省市經濟增長與碳排放強度
二區域碳排放配額核定與初始分配模式
(一)北京歷史排放+控排系數+免費分配模式
(二)廣東歷史基準線+年度下降系數+比例
混合分配模式
(三)上海歷史排放+基準線+混合分配模式
(四)湖北歷史排放+總量調整系數+混合分配模式
(五)深圳歷史排放+碳減排強度+混合分配模式
(六)天津、重慶歷史排放+免費分配模式
三區域配額核定與初始分配模式異同點
(一)配額核定與初始分配模式共同點
(二)配額核定與初始分配模式差別點
四配額有償分配模式比較與調整
(一)初始配額有償分配模式比較
(二)廣東有償配額分配制度調整
第五章 區域碳排放配額市場執行制度與履約機制
一區域碳排放配額市場執行機制
(一)北京碳排放配額市場執行機制
(二)上海碳排放配額市場執行機制
(三)廣東、深圳碳排放配額市場執行機制
(四)天津、湖北、重慶配額市場執行機制
(五)試點省市執行機制比較
二執行機制相關責任方管理制度
(一)第三方核查機構管理制度
(二)碳排放配額交易平臺管理制度
三碳排放配額市場首個交易年履約情況
(一)北京市首個交易年履約情況
(二)上海市首個交易年履約情況
(三)深圳市首個履約期制度執行情況
(四)其他試點省市執行制度履約情況
四植入森林碳匯的區域碳排放權市場
(一)碳排放權市場植入森林碳匯機制
(二)北京森林碳匯項目開發交易流程
(三)森林碳匯植入碳排放權市場經驗
第六章 區域碳排放配額交易方式與價格形成機制
一區域交易參與人與交易方式
(一)交易參與人范圍
(二)交易標的與交易方式
二區域配額交易價格調控制度
(一)配額交易價格形成機制
(二)區域配額交易價格調控制度
三區域配額交易價格變動比較
(一)公開競價方式配額成交價格
(二)區域公開競價方式成交價格比較
(三)協議轉讓方式配額成交價格
四區域配額價格差異影響因素
(一)初始配額分配模式
(二)控排對象覆蓋行業
(三)清繳履約執行強度
(四)國際碳交易價格波動
(五)清潔發展機制政府限價
第七章 區域碳排放權市場交易成本與產業競爭力
一碳排放配額市場交易成本及其控制
(一)碳排放配額市場交易成本
(二)碳排放配額市場交易成本構成
(三)碳排放配額市場交易成本控制
二碳排放配額市場交易成本效益評價
(一)交易成本效益評價標準
(二)交易成本效益相關性模型
三配額成本價格對產業競爭力影響
(一)產業競爭力影響理論說明
(二)產業競爭力影響實證分析
第八章 區域碳排放權市場制度成效與試點深化
一碳排放權市場制度成效評價
(一)法規體系初步建立,強制型碳市場啟動運行
(二)多元主體分工合作,市場協同治理機制形成
(三)低碳管理意識增強,節能減排初顯成效
(四)中介機構實踐中成長,碳服務新業態發展
(五)氣候治理模式創新,彰顯負責任大國形象
二區域強制型碳排放權市場主要問題
(一)開放性碳排放核查數據薄弱
(二)碳排放初始配額總量偏大
(三)配額市場交易流動性較差
(四)配額清繳約束力度不夠
(五)執行機制履約透明度偏低
(六)碳資產管理能力不平衡
(七)特殊性行業方案設計粗放
三碳排放配額市場試點深化建議
(一)開展績效評估,完善強制型市場治理制度
(二)嚴格強度減排,控制配額總量供給過剩
(三)壓縮交易成本,降低市場主體入市風險
(四)放寬參與范圍,增強市場活躍性流動性
(五)擴大經驗交流,提高企業碳資產運營能力
(六)加強監督管理,硬化執行機制履約力度
(七)擴大信息公開,推進公眾氣候治理參與
第九章 全國強制型碳排放權市場制度構建愿景
一全國強制型碳排放權市場構建必要性
(一)碳排放峰值管理需要氣候治理模式整體轉型
(二)防范碳泄漏需要均衡區域減排市場約束
(三)產業結構調整需要強化高碳制造業綜合治理
二全國強制型碳排放權市場構建路徑
(一)基本原則
(二)主要目標
(三)基本路徑
(四)階段性任務
(五)路線圖與時間表
三全國強制型碳排放權市場構建模式建議
(一)政府與企業“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結合,構建
多元、多層次合作的碳排放配額市場體系
(二)以高碳排放區、高碳排放行業的重要排放源為主控對象,
逐步降低強制門檻擴大市場約束范圍
(三)配額核定以歷史法+強度減排系數起步,逐步擴大先
進值法適用行業,初始分配以免費為主、有償為輔,
逐步擴大有償分配比例
(四)以“四強制”模式為碳排放配額市場基本構造,逐步
完善重點控排對象入市交易執行履約機制
(五)深化探索森林碳匯植入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拓展市場
機制在碳中和、碳補償方面功能
(六)簡化入市交易程序,嚴格控制交易成本,更大程度地
發揮市場機制在碳排放資源配置中決定性作用
(七)明晰權責利關系,協調好參與各方經濟利益,確保碳
排放權市場健康運行
參考文獻
后記
《區域碳排放權市場制度及運行模式研究》:
《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試行辦法》關于交易參與人包括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符合本市碳排放交易規定的其他組織和個人。參與人人市采取會員制度。《上海市環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規則》將會員分為自營類會員和綜合類會員兩類:自營類會員僅限于自營業務;綜合類會員可進行自營業務和代理業務;納入市配額管理的單位可以直接成為自營類會員;在交易所進行碳排放交易的,應當是交易所會員;會員可以直接進行交易,客戶應委托綜合類會員代理參與交易;符合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要求的企業和組織,可以申請取得交易所會員資格或者委托綜合類會員進行交易。2014年9月,《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機構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實施辦法(試行)》規定,申請參與碳排放配額交易的機構投資者應當符合的條件為:(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注冊的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2)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100萬元。(3)具有完善的業務管理制度與風險控制體系,以及相應的決策機制和操作流程。(4)具備相關專業的業務人員,具有碳排放交易的基礎知識和能力。(5)主要股東以及實際控制人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最近3年無違反法規及其他嚴重不良的情形。(6)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交易所業務規則禁止或者限制從事碳排放交易的情形。在上海市備案的碳排放核查第三方機構不得參與碳排放配額交易。
在試點省市中市場參與人采用會員制的還有深圳市!渡钲谂欧艡嘟灰姿F貨交易規則(暫行)》規定:在本所從事碳排放權交易的交易參與人應當是本所會員,或者是通過本所經紀會員開戶的投資機構或自然人。交易會員分為經紀會員、機構會員、自然人會員和公益會員。《深圳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允許參與碳排放權交易活動的參與人包括管控單位以及符合本市碳排放權交易規定的其他組織和個人;《深圳排放權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暫行)》對企業、事業單位及自然人申請會員資格除規定的條件外無注冊資本金要求。
重慶市交易參與人范圍包括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符合規定的市場主體和自然人三類!吨貞c聯合產權交易所碳排放交易細則》對配額管理單位以外從事碳排放交易活動的市場主體條件規定為:(1)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及其他組織;(2)企業法人注冊資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幣100萬元,合伙企業及其組織凈資產不得低于人民幣50萬元;(3)有具備從事碳排放管理或交易相關知識的人員;(4)具有一定的投資經驗,較高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5)具有良好的信譽,近兩年無違法行為和不良記錄等。從事交易活動的自然人條件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具備一定的投資經驗,較高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個人金融資產在10萬元以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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