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定損與理賠》從實際出發,根據項目教學的要求,將具體內容按照任務分析、相關知識、任務實施與知識拓展的形式進行編排。《汽車定損與理賠》共分7個項目19個學習任務,內容包括汽車定損與理賠從業人員的素質要求、汽車車身結構和材料、車身碰撞損傷評估與定損、車身碰撞損傷的修復、汽車機械零件的檢測與評估、機動車非碰撞損傷的評估與定損、事故車輛損失費用的確定。
《汽車定損與理賠》內容實用、資料翔實、圖文并茂、通俗易懂,適合作為高職高專院校相關課程的教材,也可作為汽車定損人員的參考用書。
職業教育是現代國民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和人才強國戰略中具有特殊的重要地位。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發展職業教育,提出要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以服務為宗旨,以就業為導向,走產學結合的發展道路,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培養千百萬高素質技能型專門人才。因此,以就業為導向是我國職業教育今后發展的主旋律。推行“雙證制度”是落實職業教育“就業導向”的一個重要措施,教育部《關于全面提高高等職業教育教學質量的若干意見》(教高〔2006〕16號)中也明確提出,要推行“雙證書”制度,強化學生職業能力的培養,使有職業資格證書專業的畢業生取得“雙證書”。但是,由于基于雙證書的專業解決方案、課程資源匱乏,雙證書課程不能融人教學計劃,或者現有的教學計劃還不能按照職業能力形成系統化的課程,因此,“雙證書”制度的推行遇到了一定的困難。
為配合各高職院校積極實施雙證書制度工作,推進示范校建設,中國高等職業技術教育研究會和人民郵電出版社在廣泛調研的基礎上,聯合向中國職業技術教育學會申報了《職業教育與職業資格證書推進策略與“雙證課程”的研究與實踐》課題(中國職業技術教育學會科研規劃項目,立項編號225753)。此課題擬將職業教育的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與職業資格認證緊密結合起來,使每個專業課程設置嵌入一個對應的證書,擬為一般高職院校提供一個可以參照的“雙證課程”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該課題研究的對象包括數控加工操作、數控設備維修、模具設計與制造、機電一體化技術、汽車制造與裝配技術、汽車檢測與維修技術等多個專業。
該課題由教育部的權威專家牽頭,邀請了中國職教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及有關行業的專家,以及全國50多所高職高專機電類專業教學改革領先的學校,一起進行課題研究,目前已召開多次研討會,將課題涉及的每個專業的人才培養方案按照“專業人才定位——對應職業資格證書——職業標準解讀與工作過程分析——專業核心技能——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課程開發方案”的過程開發。即首先對各專業的工作崗位進行分析和分類,按照相應崗位職業資格證書的要求提取典型工作任務、典型產品或服務,進而分析得出專業核心技能、崗位核心技能,再將這些核心技能進行分解,進而推出各專業的專業核心課程與雙證課程,最后開發出各專業的人才培養方案。
項目一 汽車定損與理賠從業人員的素質要求
任務一 汽車保險條款的解讀
一、任務分析
二、相關知識
三、任務實施
四、知識與能力拓展
任務二 汽車定損與理賠從業人員服務規范
一、任務分析
二、相關知識與技能
任務三 汽車定損與理賠從業人員基本技能
一、任務分析
二、相關知識與技能
項目二 汽車車身結構和材料
任務一 汽車車身結構的認知
一、任務分析
二、相關知識與技能
任務二 車身常用材料的認知
一、任務分析
二、相關知識與技能
項目三 車身碰撞損傷評估與定損
任務一 車架式車身的碰撞損傷評估
一、任務分析
二、相關知識
三、任務實施
四、知識與能力拓展
任務二 整體式車身的碰撞損傷評估
一、任務分析
二、相關知識
三、任務實施
項目四 車身覆蓋件損傷評估與修復
任務一 車身鈑金件損傷評估與修復
一、任務分析
二、相關知識
三、任務實施
任務二 車身塑料件損傷評估與修復
一、任務分析
二、相關知識
三、任務實施
任務三 汽車玻璃碰撞損傷定損與修復
一、任務分析
二、相關知識
三、任務實施
任務四 車身涂層損傷定損與修復
一、任務分析
二、相關知識
三、任務實施
項目五 汽車機械零件損傷評估與定損
任務一 汽車發動機的檢測與評估
一、任務分析
二、相關知識
三、任務實施
任務二 汽車底盤損傷的檢查與評估
一、任務分析
二、相關知識
三、任務實施
任務三 汽車電氣設備的檢測與評估
一、任務分析
二、相關知識
三、任務實施
項目六 機動車非碰撞損傷的評估與定損
任務一 機動車水災事故的評估與定損
一、任務分析
二、相關知識
三、任務實施
四、知識與能力拓展
任務二 機動車火災事故的評估與定損
一、任務分析
二、相關知識
三、任務實施
四、知識與能力拓展
任務三 機動車盜搶事故的評估與定損
一、任務分析
二、相關知識
三、任務實施
項目七 事故車輛損失費用的確定
任務一 事故車輛維修原則
一、任務分析
二、相關知識
三、任務實施
任務二 事故車輛損失費用的確定
一、任務分析
二、相關知識
三、任務實施
附錄
參考文獻
第三十八條保險公司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監會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一)拒絕或者拖延承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二)未按照統一的保險條款和基礎保險費率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三)未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和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的;(四)強制投保人訂立商業保險合同的;(五)違反規定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的;(六)拒不履行約定的賠償保險金義務的;(七)未按照規定及時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的。第三十九條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通知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規定投保,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2倍罰款。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規定補辦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第四十條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保險標志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保險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可以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當事人提供保險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第四十一條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保險標志,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的保險標志,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當事人提供相應的合法證明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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