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編保險學》立足保險業的發展現狀與保險學科發展的理論前沿,內容上力求新穎生動,在借鑒其他同類優秀教材編寫體例的基礎上,新增了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和新型人身保險產品等亮點;每章都提供有豐富的案例分析或閱讀材料,并配以思考與練習題,使學生鞏固所學;《新編保險學》既可作為高校各財經、金融及保險類專業教材,也可作為相關行業的專業培訓教材,還可作為保險學理論研究工具書。
《新編保險學》內容全面。在基本介紹學科理論的基礎上,重點突出具體業務的實際操作方法、相關領域的政策和法規;探索學科發展趨勢等前沿問題。案例豐富。每章都有新穎的案例,并配有案例指導或點評,使教材具有鮮明而強烈的實用性。數據新詳。所寫內容、數據盡量采用最新資料。
第1章 保險與風險管理概述
1.1 關于保險與風險管理
1.2 新中國保險業的發展
1.3 保險的類別
1.4 保險的功能及作用
思考與練習
案例分析
第2章 保險合同及其分類
2.1 保險合同的概念與特點
2.2 保險合同的主體與客體
2.3 保險合同的分類
2.4 保險合同的形式與內容
2.5 保險合同的訂立、變更與終止
思考與練習
案例分析
第3章 保險原則及其應用
3.1 最大誠信原則
3.2 保險利益原則
3.3 近因原則
3.4 損失補償原則
思考與練習
案例分析
第4章 財產保險基礎
4.1 財產保險概述
4.2 財產保險的分類及主要險種
思考與練習
案例分析
第5章 人身保險基礎
5.1 人身保險概述
5.2 人身保險的分類及種類
5.3 人身保險新型產品
思考與練習
案例分析
第6章 再保險基礎
6.1 再保險概述
6.2 再保險的分類
6.3 再保險市場
思考與練習
案例分析
第7章 保險組織與保險中介組織
7.1 保險公司
7.2 保險中介
思考與練習
閱讀材料
第8章 保險實務
8.1 保險公司的承保
8.2 保險公司的理賠
8.3 保險的防災防損
思考與練習
閱讀材料
第9章 保險公司的內控與監管
9.1 保險公司的內控
9.2 保險公司的監管
思考與練習
閱讀材料
第10章 保險經營環節與原理
10.1 保險經營的特征與原則
10.2 保險的產品開發
10.3 保險的市場營銷
10.4 保險費率的構成、厘定與計算
10.5 保險資金運用
思考與練習
閱讀材料
第11章 社會保險基礎
11.1 社會保險的概述
11.2 社會保險的主要類型及籌集模式
思考與練習
閱讀材料
思考與練習題參考答案
參考文獻
(1)接管官僚資本保險企業。由于解放前夕官僚資本保險機構大多集中在上海,人民政府接管官僚資本保險機構的工作以上海為重點。接管工作從1949年5月開始至10月底基本結束。中國產物保險公司和專營船舶保險、船員意外保險的中國航聯意外責任保險公司經批準恢復營業,其他官僚資本保險機構都予以停業。上海以外的官僚資本保險機構都由當地軍事管制委員會(以下簡稱軍管會)接管。當時的官僚資本保險機構,因資金轉移和負責人貪污挪用,資產已枯竭殆盡。其員工由軍管會組織學習政治,許多人在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成立后走上了人民保險事業的新崗位。
(2)改造私營保險企業。解放后,各地相繼制定私營保險企業管理辦法,如重新清產核資,要求按業務類別交存相應的保證金等,并加強督促檢查。根據新的管理規定,中外私營保險公司在各地復業,但大部分保險公司資力薄弱,承保能力有限。
由于原來的分保集團大部分解體,對外分保關系中斷,在軍管會的支持下,1949年7月20日在上海成立了由私營保險公司自愿參加的分保組織“民承分保交換處”(以下簡稱民聯),主要經辦火險的分保業務。民聯的成立,促進了私營華商保險公司的業務發展,提高了保險業的信譽。隨著私營保險企業公私合營,民聯于1952年年初完成了歷史使命。
1951年和1952年,公私合營的太平保險公司、新豐保險公司相繼成立。兩家公司都是在多家私營保險公司的基礎上組建的,其業務范圍限于指定地區和行業,經營上取消了傭金制度和經紀人制度。1956年,全國私營工商業的全行業公私合營完成后,國家實行公私合營企業財產強制保險,指定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為辦理財產強制保險的法定機構。同年,太平和新豐兩公司合并,合并后稱太平保險公司,不再經營國內保險業務,專門辦理國外保險業務。兩家公司的合并實現了全保險行業公私合營,標志著中國保險業社會主義改造的完成。從此,中國國內保險業務開始了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獨家經營的局面。
(3)外國保險公司退出中國保險市場。1949年以前,外國保險公司憑借政治特權及自身雄厚的資金實力,控制了中國的保險市場。新中國成立后,人民政府廢除其特權,并加強監管,要求其重新登記和繳納保證金。1950年5月,全國尚有外商保險公司61家,其中上海37家,天津10家,廣州8家,青島5家,重慶1家。人民政府采取限制和利用并重的政策,一方面允許其營業,繼續辦理一些當時其他保險公司不能開辦的業務,如海運保險、外國僑民外匯保險等;另一方面從維護民族利益出發,對其業務范圍和經營活動做了必要的限制,對其違反國家法令和不服從管理的行為進行嚴肅查處。隨著國有保險公司業務迅速增長,外商保險公司不僅失去依靠政府特權獲取的高額利潤,也失去了為數很大的分保收入。在國營外貿系統和新的海關建立后,其直接業務來源越來越少。1949年外商保險公司保險費收入占全國保險費收入的62%,1950年下降為9.8%,1951年為0.4%,1952年僅為0.1%。到1952年年底,外國在華保險公司陸續申請停業,撤出中國保險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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