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兒童教育導論》以特殊兒童為核心概念,以特殊教育需要作為全書的邏輯結構線索,較為系統地闡述特殊兒童教育的基本問題。本書不只是陳述相關的知識,而且在介紹特殊兒童教育的一些理論、思想和方法的同時,加以分析、評述或以案例進行引證闡釋,便于讀者的理解和思考,從而通過基礎理論的學習建立起正確的特殊兒童教育觀和方法論,初步形成特殊兒童教育的基本能力。
第三節特殊兒童的鑒定
特殊兒童是指有著特殊教育需要的兒童。那么誰有特殊需要?又有哪些特殊需要?滿足這些特殊需要應采取哪些相應的教育教學措施?這些是開展特殊兒童教育工作的前提。也是特殊兒童教育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特殊兒童教育活動的首要任務就是要對教育對象進行鑒定。
特殊兒童鑒定是指根據一定的原則,通過檢查、測評或其他方式把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兒童鑒別、診斷出來的過程。特殊兒童的鑒定主要有兩個基本目的:一是鑒別診斷一個兒童是否有特殊教育需要;二是如果有特殊教育需要,評估決定采取哪些相應的支持措施。
特殊兒童的鑒定首先是一項嚴肅的工作。它必須遵循一定的原則規范、程序步驟和方式方法,其中包括在鑒定過程中人員的組成和內容的分布等。其次,特殊兒童的鑒定也是一項謹慎的工作,它關系到一個兒童發展的命運。只有采取嚴肅的態度、科學的方法、恰當的工具,才可能得出正確的鑒定結果,也才能夠使一個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兒童得到及時、有效的教育,從而對他(她)的發展起著積極的推動作用,反之則會帶來消極的后果。如果把一個正常發展的孩子誤診為有障礙的兒童,不僅貼上了消極的標簽,還會給其身心帶來極大的傷害,甚至會對兒童的發展帶來災難性的后果。
一、特殊兒童鑒定的原則
特殊兒童鑒定作為一項嚴肅認真的工作,首先必須遵循下列幾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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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性要求特殊兒童的鑒定必須秉持客觀、公正的態度進行。任何科學的鑒定都應該是無偏見、無歧視性的,就是說整個鑒定過程中,鑒定者不能滲透著個人的情感好惡,或者以某種先入為主的主觀臆斷色彩來影響鑒定工作。任何具有主觀傾向性的成分介入到鑒定中,都會使收集的資料以及檢查、分析、診斷等帶有主觀色彩而失去客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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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性要求特殊兒童的鑒定必須依托科學的方法和工具進行。鑒定本身就是一種科學的行動和過程,要保證鑒定結果的真實可靠,首先必須運用科學的方法和相應的評估工具。鑒定方法的選擇上要使用經過實踐檢驗的有效的方法來檢查,評估工具也最好是經過標準化了的,或經過實踐驗證與鑒定對象實際情境最相關的工具。鑒定用語必須確定明晰,不能模糊,且不能有“大概”“可能”“差不多”等含糊不清的詞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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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性要求特殊兒童的鑒定必須達到一定的廣度,不能以偏概全。特殊兒童的鑒定也是一項系統工程,在方法、工具、內容、隊伍等方面,沒有任何單一的東西可以作為鑒定的基礎,必須做到全面、多樣、具體。在鑒定方法上,應該將測驗、調查、訪談、觀察等綜合起來運用;在評估工具的選擇上,應該整合多樣的不同的評估工具實施評估;在鑒定內容上,要涵蓋兒童生理、認知、行為和發展諸因素的各方面情況;在成員的組成上,要有專業人員、教師、家長和兒童等的共同參與。
二、特殊兒童鑒定的過程
特殊兒童的鑒定有一個過程,不是一蹴而就即可下斷語的行動。一般而言,特殊兒童的鑒定需要經過篩查、干預、評估三個步驟。不過,由于特殊需要的不同,其鑒定過程的步驟也不盡相同。那些有著感官障礙或中度以上障礙的兒童,如重度智力障礙、多重障礙等,在其生命的早期就可以識別他們的障礙,不需要過多的觀察以及相應的干預反應就能直接實施特殊需要的評估程序;相反,不少學習障礙、輕度智力障礙或其他輕度障礙的兒童在小學階段,其某些發展領域落后于其他兒童,往往遭遇到學習或社會行為等方面的問題,但是這些差異很小,與大多數普通兒童出現的學習困難相比難以辨識出明顯的區別,因此需要通過篩查、干預后,在仍然不足以解決問題的情況下,才進入診斷評估環節,經進一步確診后才能實施具體的特殊需要評估測量。
(一)篩查
篩查是通過觀察來測查兒童的學習、行為等表現,進行特殊教育需要初步普查的活動,也是鑒定的起始環節。篩查可以是有組織的自覺測查,也可以是隨機的自發測查。在美國,所有在校兒童一般都將按慣例接受篩查測試,以便幫助學校鑒別哪些兒童可能需要更進一步的測試以確定其是否有特殊教育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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