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以我國《民法典》繼承編所規定的“繼承原則”“繼承方式”為核心邏輯體系,通過通俗的語言、簡單易懂的案例對現行繼承法律相關知識進行解讀,并對生活中常見、家庭常備的繼承法律常識進行了體系化的梳理、歸納和總結,詳盡介紹了生活中不同財產種類的繼承方式及糾紛解決途徑。
前 言
(一)
“離離原上草,一歲一枯榮,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這首唐詩我們耳熟能詳。漫長的冬季到來,花葉凋零,草木枯萎。然而,大地的生命并未因此停止,花葉草木零落成泥,成為孕育新生命的養分;枝干暫時失去活力,根系卻頑強地保存著傳承的基因……等到春風再起,萬物復蘇,噴薄而出的新生命讓大地母親生生不息。
自然界如此,作為萬物之靈的人類更是如此。美國著名作家喬治·R.R.馬丁在其所著的《冰與火之歌》一書中為鐵群島的居民寫下座右銘:“逝者不死,必將再起,其勢更烈。”(What is dead may never die, but rises again harder and stronger)這句格言不僅謳歌生命的頑強,更昭示人類文明代際傳承的客觀規律。
人活于世,必經生老病死,這是世間不可違背的自然準則。耄耋蹣跚的老人,身旁不僅有相濡以沫的伴侶,身后更有成熟飽滿的中年人,意氣風發的青年,牙牙學語的孩童。生命的火炬在接力,家族的基因在傳承,財富也通過遺囑、遺贈、法定繼承等方式在家庭中傳承。這一生命和財富傳承的過程構成了我們人類文明的根本和基礎。
為了保障人類財富傳承的過程和秩序,避免因爭斗而破壞人類文明進步傳承的基石,每個民族、各個國家都結合其文明的特點,確立了規范、制約、保障繼承關系的法律規則。例如,我國古代唐律中于關于“親等繼承、家庭傳承”的相關規則,古羅馬法中確定財產的歸屬、明確財產繼承的規則,成為現代《繼承法》確立與發展的基石。
我國的民事法律設立了“繼承法”這一重要法律部門,規范和保障財產繼承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關系,體現和保護“養老育幼、守護親情、保障財產、尊重自由”的繼承秩序和規則。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閉幕,會議通過了《民法典》。《民法典》對我國自1985年頒布以來從未進行修改的《繼承法》以及與繼承法律相關的《婚姻法》《收養法》等單行民事法律進行了許多重要修訂。其中,屬于繼承方面的法律基本規定集中設置在《民法典》第六編“繼承”中(以下簡稱《民法典》繼承編),與繼承法律關系緊密的婚姻、收養法律的基本規定則集中設置在《民法典》第五編“婚姻家庭”中(以下簡稱《民法典》婚姻家庭編)。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此前的單行法《繼承法》《婚姻法》《收養法》等將同時廢止。相應地,《*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法〔民〕發〔1985〕22號),以及針對《婚姻法》《收養法》等單行法律制定的相關司法解釋中,與《民法典》不相適應的部分條文也不再適用。據此,本書以我國《民法典》繼承編中所規定的“繼承原則”“繼承方式”為核心邏輯體系,借以通俗的語言、簡單易懂的案例對現行繼承法律中的相關知識進行介紹,并對生活中常見、家庭常備的繼承法律常識進行體系化的梳理、歸納和總結,同時對家庭財富中常見的繼承對象進行分類,詳盡介紹了繼承過程中不同繼承對象的繼承方式。期望讀者在閱讀本書后對于繼承的方式、繼承的流程、如何正確化解繼承糾紛有所了解。以此,讓逝者的意愿得到尊重,讓生者能夠收獲家族財富,定分止爭、保障和守護財產安全。
在我國,老年人是一群體系龐大而又特殊的主體。老年人將自己的一腔熱血、滿腹智慧以及美好青春都獻給了國家與社會,許多老年人在榮休之后,仍然繼續為國家和社會的繁榮進步付出努力。相應地,國家和社會“論功行賞”,依法給予老年人適當的榮譽和物質待遇,實屬理所當然。人生晚年,許多老年人對于如何安排自身的身后財產,如何將這些財富傳承給老伴、子女、至愛親朋,乃至捐贈給社會公益事業,都有各自的心愿,其中許多心愿可能與我國現行繼承法中所規定的繼承人范圍、繼承人的順位以及遺產分配原則等不完全一致。本書的編者均為專業法律服務人士,其中有曾經軍隊的資深律師,對于包括軍隊老年人在內的老年人群體的法律需求有深入的了解;也有從業近20年,具有豐富實務經驗的地方資深律師,長期關注研究私人財產(特別是占中國私人財富比重較大的房地產)占有、轉移和繼承問題。希望本書能夠對處于人生晚年的老年人在其身后財產的傳承籌劃、減少失誤和避免糾紛、順利實現傳承意愿上有所幫助,也希望對公眾了解繼承相關事宜有所幫助。
此外,有必要提示讀者的是,由于本書重點閱讀對象的特殊性,本書的內容主要涉及年長者將生前財產傳承給同輩、晚輩家庭成員或者其他家族成員的常見問題,較少涉及財產繼承中亦不罕見的長輩對于早逝的晚輩遺產的繼承問題,也不涉及更為復雜的財產跨境繼承問題。對財產跨境繼承問題,有興趣的讀者,可以關注本書編者正在寫作的、將要出版的另一本書——“中國人應當了解的跨境遺產繼承”。
(二)
《民法典》對于我國原來單行的《繼承法》作出了許多重要的修訂,而部分老年人對施行多年的《繼承法》中有關規定已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乃至已經設立了遺囑。為了便于這部分老年人簡明扼要地了解《民法典》繼承編作出的新規定,及時更新知識,必要時調整、修正遺囑內容,筆者特意將有可能影響繼承人或者被繼承人權利的《民法典》繼承編與原《繼承法》的主要差異在前言第二部分列出。【ZW(】本部分內容重點參考了《民法典草案即將提交審議!看新繼承法五大變化》,載微信公眾號“*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https://www.sohu.com/a/396101826_120025315,*后訪問日期:2020年5月18日。【ZW)】
差異之一:《民法典》繼承編擴大了原《繼承法》中可作為遺產繼承的財產范圍
原《繼承法》對遺產范圍進行了列舉,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林木、文物、著作權等。但是隨著社會和經濟的發展,新的財產形式不斷出現,有些老年人學習運用新知識、新財富工具的能力很強,會嘗試實踐一些新事物,如投資比特幣、為新型風險企業擔任顧問獲得期權。如果逝者遺留的部分財產不在原《繼承法》列舉的上述財產范圍內,它們能否作為遺產被繼承,常常成為繼承爭議的焦點。《民法典》繼承編不再對可作為逝者遺產的財產范圍進行一一列舉,而是僅保留了原《繼承法》中關于遺產的概括性規定,即“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這意味著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財產,都屬于遺產,可以被繼承。網絡財產、虛擬貨幣、逝者去世時或者其后一定時間內可以用金錢量化的期權等都被概括其中。不過《民法典》繼承編同時也規定,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除外。因此,有些財產或者財產權益,雖然屬于逝者合法擁有,但是基于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它們的性質不適于繼承的,應當排除在逝者可被繼承的遺產之外。比如,一些部隊老年人因工作需要掌握的、國家尚未解密的秘密,如果老年人已經事先寫成了回憶錄等著作,這類作品屬于逝者合法財產,但是其著作權中的出版發行權以及取得相應版稅的權利至少在國家依法解密之前,不能作為遺產被繼承。
差異之二:《民法典》繼承編明確了原《繼承法》未涉及的胎兒享有受遺贈權利
原《繼承法》涉及胎兒繼承權和遺產分配的條文是第28條,該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民法典》在總則編中首次明確了現實中爭議較大的內容:胎兒的受贈權(理論上包括受遺贈權以及與遺贈無關的一般受贈權)。例如,王先生所立遺囑中將未來的孫子列為受遺贈人。王先生去世時,孫子還是一個尚未出生的胎兒,那么這個胎兒有沒有受贈祖父財產的權利?《民法典》在總則編中增加了對胎兒接受贈與利益的保護,第16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這意味著,胎兒也可以繼承遺產或者接受贈與。胎兒具有遺產繼承權在原《繼承法》第28條中已有規定。在《民法典》施行之前的司法實踐中,對于《繼承法》第28條能否擴展類推為胎兒接受遺贈的權利,存在較大爭議。《民法典》對此予以明確: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意味著原先遺產分割時為胎兒保留的份額將被歸入法定繼承的遺產,按照法定繼承處理。此外,如果胎兒娩出時是活體的,其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應由該胎兒(娩出時活體的稱為嬰兒)的法定監護人(通常為其父母)作出?胎兒娩出前作出還是娩出后作出?多個法定監護人之間對于是否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不一致的如何處理?或者是依據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原則無須法定監護人主動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而自動視為接受遺贈?這些涉及胎兒繼承、受遺贈權的具體問題需要由未來的司法解釋作出回答。
差異之三:《民法典》繼承編擴大了原《繼承法》的法定繼承人范圍,侄、甥可代位繼承逝者遺產
原《繼承法》第10~14條對繼承順序及財產分配作出明確規定。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第11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第12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順序繼承人。第13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14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民法典》繼承編第1128條修改了《繼承法》上述第11條的規定,其第2款規定:“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也就是將被繼承人的侄、甥也納入了代位繼承人的范圍,實質上擴大了法定繼承人和遺囑繼承人的范圍。
下面的例子可以幫助讀者理解上述新增規定。小明的父親在小明的爺爺奶奶去世后也去世了,其后小明的大伯不幸離世,大伯一輩子沒有結婚,只有小明一個親人,那么小明可以繼承大伯的遺產嗎?
按照原《繼承法》的規定,小明不是法定繼承人,也不在法定的代位繼承范圍內,不能據此繼承大伯的遺產。如果大伯去世時小明的母親也已去世,且小明尚未成年,或者雖然成年但是沒有勞動能力且又沒有生活的經濟來源,只能根據原《繼承法》第14條規定分得適當的遺產。如果大伯去世時小明已經成年且具有勞動能力,則不符合原《繼承法》第14條的規定,小明無法繼承大伯的任何遺產,遺產將會被認定為無主財產,上交給國家。而根據《民法典》繼承編第1128條的規定,被繼承人(大伯)的兄弟(小明的父親)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小明可代位繼承其父有權繼承的其大伯的遺產份額,無論小明的母親是否健在,也無論小明是否成年,是否依靠大伯撫養,小明均可以依法繼承大伯的遺產。
差異之四:《民法典》繼承編修改了原《繼承法》喪失繼承權的情況
原《繼承法》第7條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而《民法典》繼承編增加了兩種情況:(1)隱匿遺囑。有人因為遺囑可能對其將來繼承財產不利,就借自己保管的機會把遺囑藏起來。隱匿遺囑,情節嚴重的可以導致繼承權喪失。(2)欺詐、脅迫被繼承人設立遺囑。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的,喪失繼承權。
曹文銜 律師/高級工程師、工學博士(同濟大學)/法律碩士(華東政法大學)、天同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高級顧問,中國建設工程法律服務領域頂級律師(2016-2018 LEGAL BAND;2019錢伯斯CHAMBERS)。
現任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深圳國際仲裁院、武漢仲裁委員會、天津仲裁委員會、寧波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北京仲裁委員會建設工程爭議評審員,《中國建設工程法律評論》編委會成員,微信公眾號“天同訴訟圈”【建工銜評】主持人/主創人。
曾任上海市律師協會建設工程業務研究會副主任,上海市律師協會房地產業務研究會副主任,*高人民法院“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司法解釋”起草組特邀專家,上海市人大法工委特邀立法專家,上海市政府采購評標專家,中國人民大學律師學院兼職教授。
譚 波 律師/二級建造師,北京市京師(南京)律師事務所專業指導委員會主任,工學學士、法學碩士、澳大利亞亞太軍事法中心(APCML)訪問學者。南京市2019年度優秀民商事訴訟業務律師、中國合同庫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江蘇省創業培訓講師、江蘇省第九屆律師代表大會代表、南京市法學會會員、區“名優律師”、區人大常委會專家顧問。
擅長解決重大、疑難、復雜民商案件爭議,參與及主持上市公司土地并購、文旅地產項目收購設計等非訴訟法律服務。
階段性成果《軍用土地法治化管理困境與對策研究——〈軍用土地管理條例〉外部法律環境調查與立法建議》被中國政法大學“第十屆中國軍事法治前沿論壇研討會”評選為優秀論文。出版《國際法視野下我國海洋權益維護研究》(軍事誼文出版社)、《軍隊房地產與建設工程法律實務》(法律出版社)、《八招教你搞定物業服務糾紛》(法律出版社)、《中國合同庫:房屋買賣、租賃》(法律出版社)等著作。《判決主文計息期間寫法對遲延利息的影響|高杉LEGAL》收入《民商法實務精要7》(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
目 錄
第一章 遺產繼承概要
第一節 遺產繼承的基本概念和原則
一、什么是繼承
二、繼承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第二節 繼承的開始
一、“死亡”的界定標準是什么
二、互相之間存在繼承關系的人同時死亡,如何界定死亡時間
三、繼承開始后,哪些人負有通知的義務
第三節 遺產繼承的概念和范圍
一、什么是遺產
二、遺產的范圍
第四節 遺產繼承的主要方式
一、繼承的方式有哪些
二、不同繼承方式之間如何排序
三、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有哪些主要區別
第五節 遺產分割的辦法
一、遺產分割的原則
二、遺產分割的方法
第六節 被繼承人債務處理
一、哪些是遺產債務
二、遺產債務如何清償
三、遺產債務清償順序
第七節 與繼承相關的其他事務處理
一、無主遺產如何處理
二、與繼承相關的費用、稅負如何承擔
三、如何尋求專業人士協助辦理繼承事務
第二章 遺囑繼承與遺贈
第一節 遺囑概述
一、遺囑具備哪些特點
二、為什么要訂立遺囑
三、獨生子女家庭要不要訂立遺囑
第二節 遺囑類型與訂立要求
一、法律認可的遺囑類型
二、自書遺囑
三、代書遺囑
四、打印遺囑
五、錄音遺囑
六、錄像遺囑
七、口頭遺囑
八、公證遺囑
九、遺囑內容中附條件或附義務的處理
第三節 立遺囑人
一、法律對立遺囑人的基本要求
二、遺囑的更新
三、能否訂立共同遺囑
第四節 遺囑繼承人與受遺贈人
一、遺囑繼承人與受遺贈人的范圍
二、繼承權和受遺贈權的接受
三、繼承權和受遺贈權的喪失
四、確立受遺贈人時的注意事項
第五節 遺囑見證
一、遺囑見證人需具備哪些條件
二、見證人的注意事項
第六節 遺產管理與遺囑執行
一、遺產管理人
二、遺囑執行人
第七節 遺囑無效的處理
第八節 遺囑訂立建議及范本示例
一、遺囑訂立建議
二、遺囑范本示例
第三章 遺贈扶養協議
第一節 遺贈扶養協議與遺贈的區別
第二節 遺贈扶養協議的基本內容
一、遺贈扶養協議基本內容包括哪些
二、遺贈扶養協議范本
第三節 遺贈人與遺贈扶養人
一、對遺贈扶養人的資格要求
二、遺贈人與遺贈扶養人的權利義務
三、遺贈扶養人不履行扶養義務該如何處理
第四節 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
一、遺贈扶養協議無效的常見原因
二、與雇用的保姆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是否有效
第四章 法定繼承
第一節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及順序
一、什么是法定繼承
二、法定繼承人的順位
三、孫子女、喪偶兒媳、女婿是否屬于法定繼承人
第二節 代位繼承與轉繼承
一、代位繼承的適用情形
二、代位繼承與轉繼承
第三節 法定繼承中的遺產分配
一、一般情況下,同一順位繼承人應均等分配遺產
二、特殊情況下,遺產可以不均等分配
第五章 不動產繼承
第一節 房產繼承概述
一、房產是否都能繼承
二、獨生子女能否繼承全部房產
三、繼承人何時取得作為遺產繼承的房屋
第二節 如何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
一、辦理繼承權公證,憑繼承權公證書辦理不動產登記
二、憑生效裁判文書辦理登記
三、直接辦理不動產登記
四、律師建議
第三節 城鎮商品房繼承
一、一般情況下的城鎮商品房繼承流程
二、特殊情況下的城鎮商品房繼承流程
第四節 農村宅基地及其房屋繼承
一、農村宅基地不能被單獨繼承
二、繼承人可依法繼承宅基地上所建房屋
三、子女可依法繼承房屋所附著的宅基地使用權
第五節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內容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
三、哪些主體能夠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六章 動產及無形財產權利繼承
第一節 車輛繼承
一、車輛繼承
二、車輛繼承中存在未成年人如何處理
三、車輛繼承過戶辦理流程
第二節 文物、藝術品繼承
一、文物、藝術品屬于遺產范疇
二、文物、藝術品繼承的特殊規則
三、文物、藝術品如何繼承
四、律師建議
第三節 銀行存款、理財產品繼承
一、不知道銀行賬戶密碼時,如何查詢存款賬戶余額
二、不知道銀行賬戶密碼時,如何提取銀行存款
三、銀行存款繼承流程
四、理財產品、債券、信托等金融產品繼承的特殊問題
第四節 社保賬戶利益繼承
一、社保賬戶利益是否都可以繼承
二、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如何繼承
三、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余額如何繼承
第五節 住房公積金賬戶利益繼承
一、住房公積金余額屬于遺產,可以繼承
二、住房公積金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三、住房公積金繼承具體流程
第六節 虛擬財產繼承
一、網絡虛擬財產包括哪些內容
二、網絡虛擬財產是否屬于遺產范疇
第七節 繼承發生時的撫恤金與喪葬費
一、撫恤金能否繼承
二、喪葬費能否繼承
第八節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繼承
一、公司股權能否繼承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如何繼承
三、股權繼承對于有限責任公司治理的影響
四、股權繼承的糾紛司法現狀及特征
五、股權繼承法律糾紛的事前防范
六、如何實現股權的“平穩繼承”
七、涉外股權的繼承
第九節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繼承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能否被繼承
二、股份繼承流程概覽
三、股份制合作企業股份的繼承
第十節 知識產權繼承
一、著作權的繼承
二、商標權繼承
三、專利權的繼承
第七章 財產繼承涉及的稅收政策
第一節 增值稅
一、基本稅收政策
二、財產繼承環節涉及的增值稅稅收政策
第二節 契稅
一、基本稅收政策
二、軍隊離退休人員契稅的稅收政策
三、財產繼承環節涉及的契稅稅收政策與管理
第三節 個人所得稅
一、基本稅收政策
二、軍隊干部個人所得稅的稅收政策
三、財產繼承的個人所得稅稅收政策
第四節 印花稅
一、基本稅收政策
二、財產繼承的印花稅稅收政策
第五節 土地增值稅
一、基本稅收政策
二、財產繼承的土地增值稅稅收政策
第六節 財產繼承與財產贈與的稅收政策差異
第七節 繼承財產再轉讓的稅收政策
附 錄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節錄)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3.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不動產登記操作規范(試行)》的通知(節錄)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