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責任的追究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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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以生態環境損害救濟為核心,通過界定生態環境責任追究制度的法律內涵和基本要義,提出生態環境責任追究制度的運行邏輯,并結合國內外生態環境責任追究制度的立法進程和司法實踐,辨明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面臨的外在阻力和內生不足,從改良責任實現方式和責任實現程序等角度,提出生態環境責任追究制度的完善路徑。
莊超,法學博士,高級工程師。畢業于武漢大學,現任職于長江水利委員會長江科學院,從事流域管理政策與法規研究,先后主持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青年項目、國家留學人員擇優資助項目、中瑞合作金沙江項目等多項課題,發表論文十余篇,出版合著一部,研究成果曾獲湖北省政府發展研究獎和長江委科技進步獎。
章 生態環境責任的內涵界定和法律要義
節 法律語境下的生態環境責任內涵界定
一 生態環境責任的內涵界定
二 生態環境責任的法律性質
三 生態環境責任的法律確立
第二節 生態環境責任的法律要義
一 以生態環境利益為核心的價值判斷
二 以生態系統為媒介的責任展開
三 實體規范與程序規范并重的責任類型
第二章 生態環境責任追究制度的運行邏輯
節 生態環境責任的責任主體確立
一 個體與社會的生態環境責任追究
二 政府的生態環境責任追究
第二節 生態環境責任的類型劃分
一 生態環境責任類型的劃分標準
二 私法領域生態環境責任的演進趨勢
三 公法領域生態環境責任的發展走向
第三節 生態環境責任追究的實現方式
一 生態環境責任追究的實現途徑
二 生態環境責任的個體承擔困境
三 生態環境責任公共負擔的探索
四 生態環境責任追究的綜合適用
第三章 生態環境責任追究的實踐檢視
節 生態環境責任追究的現狀
一 生態環境責任追究的司法數據
二 生態環境責任追究的主要特征
三 生態環境責任追究的典型案例
第二節 生態環境責任追究面臨的外在阻力
一 生態環境問題的法律轉化困難
二 現有責任追究框架的制約
三 專門環境司法審判的局限
第三節 生態環境責任追究存在的內生不足
一 生態環境責任制度設定上的不足
二 生態環境責任追究形態上的瓶頸
第四章 生態環境責任追究的完善進路
節 改良生態環境責任的實現方式
一 生態環境責任個體追究的實現
二 生態環境責任社會追究的實現
三 傳統部門法責任體系下的深化思路
四 私法領域生態環境責任的拓展
五 公法領域生態環境責任的強化
第二節 完善生態環境責任的實現程序
一 增強生態環境責任的可訴性
二 深化生態環境專門審判機構建設
三 繼續發揮現有與環境有關的專門法院的作用
四 規范環境司法的運行程序
五 推進生態環境責任專門立法
結語
參考文獻
后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