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與共識:環境行政決策的治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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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當前中國環境行政決策法制薄弱之處,提出從三個方面充實相應的治理規則。第一,深化決策程序改革,將環境保護內化貫穿于各行政機構的職責范圍,使環境議題得到統合考慮;第二,完善司法審查機制,在反思形式合法性審查的基礎上,展望以正當程序審查補充法定程序審查的圖景。第三,健全社會治理體系,通過決策咨詢機制構建協商互動場域,彌合專家科學理性與民眾社會理性之間的鴻溝,為達成價值共識和實現利益平衡提供規則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