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這是一部立足于當下行業實踐和政策指引,從工作程序和實體法律角度,對企業數據資產入表的基本內涵、具體流程、數據交易與入表工作的合規要點進行分析歸納的專著,旨在通過深入淺出的分析幫助讀者實現在數據交易、數據資產入表領域的快速認知同步。作者曾經在金融監管部門、金融機構和頭部互聯網平臺工作,是國內較早開展數據領域法律實踐的律師,曾經為眾多企業在場內進行數據交易的產品提供合規評估,為多個大型數據平臺企業和金融機構提供數據合規、金融科技的法律服務,包括個人信息合規自評估、證券業跨行業數據共享監管沙盒項目、垂類大模型合規項目等,具有豐富的法律實踐和研究深度、廣度。全書共12章,主要內容如下:第1和2章 數據要素市場與數據資產入表的內涵介紹首先,從數據要素市場出發對國家層面的政策和法律沿襲進行了梳理與分析,對國家頂層設計文件“數據二十條”的主要內容進行了介紹;然后,對數據資產入表的內涵和意義以及各個相關概念進行比較分析;最后,對數據資產入表的具體操作進行簡明扼要的解讀,幫助讀者透徹理解數據要素市場和數據資產入表的底層邏輯。第3~6章 數據資產入表的重點合規問題及入表準備首先,對數據資產入表與數據確權的關系進行了深入分析,明確了權屬清晰對數據資產入表的底層重要性;然后,對確權相關的合規問題以及其他涉及數據資產入表的合規問題進行了深入分析,厘清了關鍵合規要點,特別是數據來源的合規性;最后,對數據資產入表的準備工作和主要路徑進行了介紹和梳理,幫助讀者迅速掌握操作思路和落地路徑。第7~10章 數據資產入表的數據分類合規重點就數據資產入表在主要領域的開展難點進行分析,并就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具體案例進行分析,給出啟示。具體分為數據資產入表與公共數據、數據資產入表與個人數據、數據資產入表與人工智能三個部分,分別從數據資產入表角度對各自的合規難點、立法現狀、未來展望加以深入淺出的剖析。第11章 數據資產入表衍生金融化利用的思考與展望就數據資產化之后的數據資本化,即數據資產入表的金融化利用問題進行了積極而冷靜的分析與思考。首先對金融意義下的數據資產管理內涵進行了分析,然后對目前數據資產的金融化探索與實踐進行了分析,對其中的法律難點問題進行歸納,并對普遍性開展的難點進行分析和展望。第12章 數據資產入表與數據交易首先,對數據資產入表與數據交易之間的緊密聯系進行分析;然后,對數據交易的概念、內涵以及法律性質進行分析,并對場內數據交易和場外數據交易進行比較分析;最后,對數據交易中的合規性審查要點進行分析歸納。
(1)作者背景權威:作者是上海市協力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法學博士;上海市法學會金融法研究會副秘書長,上海市國資委法律咨詢專家,上海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法律顧問,合合信息獨立董事,中海基金獨立董事,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上海國際仲裁中心仲裁員。(2)作者經驗豐富:在金融和數據資產領域有豐富的法律合規經驗,參與《上海市數據條例》《蘇州市數據條例》立法,參與籌建上海數據交易所,為多家數據類企業、金融機構、互聯網企業提供數據合規、數據資產入表、金融科技法律服務。(3)研究成果領先:匯聚數據資產領域領先的法律研究成果,為數據資產入表、數據交易等方面的法律合規問題提供先進經驗和解決方案。(4)理論與實務結合:能夠為讀者帶來最新的數據要素市場信息、專業的法律分析、冷靜的底層邏輯思考與清晰準確的法律解決方案指引。
前言
為何寫作本書
本書聚焦于數據資產入表、數據交易、數據合規,這幾個關鍵詞在近幾年無疑熱度較高,但事實上對于網絡安全、個人信息保護、數據安全等數據相關法律問題一直有大量的學術研究和實務探討,而對數據要素、數據流通、數據交易這些詞則很少觸及。一個主要原因是在法律體系與規定不完善的背景下,數據流通和數據交易很容易成為灰色地帶,因此,雖然行業內往往對數據流通和數據交易避而不談,但實際上數據的場外交易和數據流通在以各種名義與方式進行著。分水嶺大體上是202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的實施,它們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構成了三位一體的中國數據領域的法律保障體系,為數據的流通利用提供了基本法律規范,為中國建設數字經濟的數據安全制度奠定了基礎。對數據要素市場與數據流通利用的全面、深入的研究在2022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后自上而下地迅速開展,伴隨而來的是2023年各種相關的政策性文件如規定企業數據入表的《企業數據資源相關會計處理暫行規定》迅速出臺,國家數據局及地方數據局等機構改革迅速落地。這是我們討論數據的交易和流通利用,進而討論數據資產化甚至數據資本化的時代背景。
2022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以下簡稱“數據二十條”)等國家政策性文件對數據要素做出了戰略性的頂層設計,數據的重要性被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數據要素被認為具有與土地、勞動力同等的重要性,未來將形成巨大市場,創造巨大財富。數據要素的價值和作用因其特殊性需要更多的時間來挖掘和認識,也存在一定的爭議。但從時代發展的趨勢來看,數據是人工智能的基礎底座之一,數據作為一種市場要素必然是大勢所趨。
要想充分發揮數據要素的價值和作用,必然離不開數據在具體場景下的流通利用。數據的流通利用是一個寬泛的概念,不僅包括委托處理、共同處理、對外提供等各種數據共享方式,也包括以許可協議、服務協議甚至交易采購合同形式出現的數據交易方式。數據的價值在具體場景下的流通利用中得以體現。
而數據資產入表的內涵是什么,意義是什么,又應該如何操作?個人理解數據資產入表是“牛鼻子”,牽一發而動全身。數據資產入表將企業的數據資源的對應成本在符合條件的前提下計入資產,這對擁有數據資源的企業具有財務優化的積極意義,更重要的是它將引起企業對數據要素的重視,促進企業的數字化轉型,推動數據的交易流通和數據價值的實現。
隨著數字經濟、人工智能的快速發展,特別是中國在全球率先將數據提升到市場要素的地位,而數字經濟和人工智能發展的底座之一是數據的合規流通與價值利用,因此研究數據資產入表和數據交易的合規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必要性。這也是筆者寫作本書的主要原因。
筆者長期在金融監管和金融機構工作,后來跨界到互聯網企業工作,一直負責法律合規事務,因而機緣巧合地參與了傳統金融和數據領域的跨界法律研究和實踐。在近幾年的律師工作中,筆者又有幸協助籌建了上海數據交易所,參與了《上海市數據條例》《蘇州市數據條例》等立法工作,并較早地為企業提供數據交易和數據資產入表領域的法律服務,對數據要素市場發展的底層邏輯和立法演變有一些感悟,希望通過本書將個人在研究和實踐中的思考做一下歸納梳理。
本書主要內容
《企業數據資源相關會計處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制定和發布的時代背景是,隨著數字經濟和人工智能產業的飛速發展,并持續推動生產方式、生活方式和社會治理方式的深入變革,數據資源的價值日益凸顯。企業會計準則是會計領域的一項基礎制度安排,制定有關數據資產入表的《暫行規定》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發展數字經濟的決策部署的具體舉措,也是規范企業數據資源相關會計處理、發揮會計基礎作用的重要一環。推進企業數據資產入表不是最終目的,但這一舉措將促進數據的合規流通利用和價值實現,促進企業的數字化轉型,使企業主動擁抱數字經濟,可謂牽一發而動全身。
本書從工作程序和法律實體角度對企業數據資產入表的基本內涵、數據資產入表工作的具體流程、入表工作的合規要點進行了分析與歸納,對其中的數據合規的重點法律問題進行了深入探討。鑒于數據交易與數據資產入表之間存在較強的聯系,本書也對數據交易中的法律合規問題進行了研究。此外,本書還對公共數據授權運營、人工智能、數據出境等領域與數據資產入表、數據交易相關的合規問題進行了分析與歸納。本書涉及的重點數據法律合規問題包括:企業數據資產入表與數據確權;數據權屬問題的困境與解決路徑;企業對擬入表數據資源進行確權時的合規性審查要點;企業需要為數據資產入表做哪些合規側的準備;數據資產金融化(資本化)的法律問題;公共數據授權運營與數據資產入表;個人數據入表中的合規流通利用難點與企業利用個人信息的合規基礎和解決路徑;生成式人工智能與企業數據資產入表的關系及生成式人工智能的
江翔宇
上海市協力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法學博士;上海市法學會金融法研究會副秘書長,上海市國資委法律咨詢專家,上海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法律顧問,智能投研技術聯盟(ITL)研究發展部負責人(志愿者),合合信息獨立董事,中海基金獨立董事,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上海國際仲裁中心仲裁員。
參與《上海市數據條例》《蘇州市數據條例》立法,參與上海數據交易所的相關籌建工作,曾承擔上海經信委、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上海數據研究院等的多個數據合規、人工智能、數字金融課題,為多家數據類企業、金融機構、互聯網企業提供數據合規、數據資產入表、金融科技法律服務。
獨著、合著或參編《數據法學》《數據合規師概論》《數據資產入表100問》《數據合規3.0:基礎理論與場景指引》《公司型基金法律制度研究》《上海全球資產管理中心建設資產管理大模型應用實踐與指南》等著作。
目錄
前言
第1章 數據要素市場與數據資產入表
1.1 數據要素市場建設2
1.1.1 數據要素市場相關政策背景2
1.1.2 “數據二十條”的主要內容5
1.2 數據資產入表的內涵和意義7
1.2.1 什么是數據資產7
1.2.2 什么是數據資產入表8
1.2.3 什么是數據資產化9
1.2.4 數據資產入表的意義10
1.3 數據資產入表的五大挑戰11
第2章 數據資產入表的政策與法規解讀
2.1 數據資產入表的政策演變與底層邏輯15
2.2 《暫行規定》的適用范圍19
2.3 數據資源會計處理適用的準則22
2.4 數據資產賬面價值的認定23
2.5 數據資產相關披露要求24
2.6 《暫行規定》不溯及既往28
2.7 數據資產評估與數據資產入表的關系29
第3章 數據資產入表與數據確權
3.1 數據權屬界定32
3.2 “合法擁有”路徑的數據確權難題36
3.2.1 物權36
3.2.2 知識產權37
3.2.3 數據知識產權39
3.2.4 新型民事權利—數據產權42
3.3 “合法控制”的數據確權路徑的相對可行性44
3.4 數據確權的方式46
3.5 “數據二十條”對數據確權的影響49
第4章 數據資產入表的重點合規問題
4.1 數據資產入表與企業數據合規52
4.2 數據來源合規54
4.2.1 公開數據收集—以爬蟲技術為例55
4.2.2 直接采集數據63
4.2.3 間接收集數據72
4.3 數據處理合規74
4.3.1 企業應具備相應的資質75
4.3.2 數據處理需符合授權范圍75
4.3.3 數據處理行為需分類分級管理76
4.4 數據經營合規81
4.4.1 企業作為數據處理者對外提供數據產品或服務81
4.4.2 企業作為受托數據處理者對外提供數據產品或服務84
4.5 數據管理合規86
4.5.1 數據合規管理組織體系是否合理、完善86
4.5.2 數據合規管理制度體系是否完善、可執行88
第5章 數據資產入表的準備工作及注意事項
5.1 做好企業數據治理合規情況的審查92
5.1.1 數據經營合規性審查92
5.1.2 數據來源合規性審查94
5.1.3 數據處理合規性審查94
5.1.4 數據管理合規性審查95
5.1.5 數據資源應用場景合規性評估95
5.2 做好數據處理可記錄與處理成本可計量工作96
5.3 充分做好數據資產入表的信息披露工作97
5.4 將數據資源確認為“存貨”時對“出售”的判斷99
第6章 數據資產入表的主要路徑
6.1 以數據資源的形式101
6.1.1 企業自用數據資源入表101
6.1.2 企業待售數據資源入表102
6.2 以數據產品的形式103
6.3 以企業并購的形式104
第7章 數據資產入表與公共數據
7.1 公共數據流通模式107
7.1.1 公共數據的三種流通模式107
7.1.2 公共數據授權運營與公共數據開放的聯系109
7.1.3 公共數據授權運營與公共數據開放的差異113
7.2 公共數據授權運營中的授權場景114
7.2.1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對于公共數據運營主體的授權115
7.2.2 信息主體對于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的授權117
7.2.3 信息主體對于公共數據運營主體、使用主體的授權118
第8章 數據資產入表與個人數據
8.1 個人數據合規流通利用的痛點121
8.2 個人數據流通利用的合規基礎123
8.2.1 個人授權124
8.2.2 三重授權125
8.2.3 匿名化與去標識化128
8.3 個人數據流通利用的路徑探索—隱私計算等130
第9章 數據資產入表與生成式人工智能
9.1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界定136
9.1.1 人工智能的分類136
9.1.2 生成式人工智能與深度合成技術137
9.1.3 生成式人工智能與大模型138
9.2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合規開發與利用140
9.2.1 《暫行辦法》適用范圍的判斷141
9.2.2 底層大模型的選用145
9.2.3 訓練數據的合規性審查147
9.2.4 訓練數據標注制度的建立152
9.2.5 大模型生成內容的安全性管理與評估153
9.2.6 大模型備案154
9.2.7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的行為規范155
9.2.8 大模型的迭代157
9.3 生成式人工智能涉知識產權問題探討158
9.3.1 訓練數據的合理使用158
9.3.2 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權屬161
9.3.3 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侵權問題164
第10章 企業數據資產入表案例分析與啟示
10.1 上市公司數據資產入表情況167
10.2 企業數據資產入表相關案例評述172
10.2.1 上市公司的入表案例172
10.2.2 非上市公司的入表案例173
第11章 數據資產入表衍生金融化利用的思考與展望
11.1 金融意義下的數據資產管理內涵176
11.2 數據資產衍生金融化利用的探索與實踐176
11.2.1 數據信托177
11.2.2 數據資產質押融資貸款180
11.2.3 無質押數據資產增信貸款184
11.2.4 數據資產證券化186
11.2.5 數據資產作價入股187
第12章 數據資產入表與數據交易
12.1 數據資產入表與數據交易的關系190
12.1.1 數據交易的界定190
12.1.2 數據資產入表與數據交易的聯系192
12.2 數據交易的法律性質192
12.3 場內交易與場外交易195
12.4 數據交易的合規性審查要點196
12.4.1 企業的基本情況盡調197
12.4.2 數據來源的合法性197
12.4.3 企業的數據安全能力核查198
12.4.4 數據的可交易性199
12.4.5 數據產品可能存在的利益相關方200
12.4.6 數據產品的流通風險202
12.5 跨境數據流通交易的合規要點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