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型環評公眾參與,是指公眾基于環境公益保護而參與到環境影響評價中的一種制度。這種類型的公眾參與是相較于私益型環評公眾參與而言的,其中的環評公眾參與主體不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范圍的限制。環評實踐中,建設單位所追求的經濟利益與公眾所追求的人身利益和財產利益之間存在著沖突。在建設單位與公眾進行私人利益博弈過程中,公眾由于參與能力的限制,使得環評公眾參與虛假和缺失的現象廣泛存在。本研究結合2015年《環境保護法》和2019年《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辦法》,從法律規范和法律實踐角度檢視我國環評公眾參與現狀,并分析二元利益下的公益型環評公眾參與引入模式,提出公益型環評公眾參與的制度構建和法律保障。
楚晨,山東菏澤人,漢族,法學博士,心理學博士后,山東師范大學法學院講師。曾在《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江淮論壇》等核心刊物上發表《邏輯與進路:環評審批中如何引入基于環境公益的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過程中應突出公眾對環境公益之維護》《公眾參與領導干部生態環境責任審計初探》等學術論文,部分被人大復印資料轉載。獲得第27次山東省法學優秀成果獎,參與國家級、省部級課題多項。研究領域包括環境法基礎理論與污染防治、環境行政法學和環境心理學等。